承包房屋租借协定范本3篇房屋租借协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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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房屋租借协定范本3篇房屋租借协定doc
承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3篇_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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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的关于转让出租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协议。
以下是承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一出租方:
(以下简称)身份证号:
承租方:
(以下简称)身份证号:
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
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租金_____元月。
第二条租赁期限为___年___月,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
第三条付款方式为__付一次。
在本合同正式生效当日内一次性交清第一次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_元。
另一次性交押金_____元整。
租赁期内,每季度租金需提前七天支付。
第四条其它费用:
合同期间内,乙方承担水、电、闭路电视、宽带及煤气物业管理等租赁期间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_%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如租赁房发生重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时,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收据抵消租金。
3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主,必须提前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计算。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__%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乙方如拖欠租金达__月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并追究违约责任。
3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计算。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乙方如需装修墙窗,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
搬迁后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第七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屋内设备:
空调挂机__台,洗衣机__台,彩电__台,油烟机__台,燃气灶__台,电热水器__台,冰箱__台,微波炉__台,写字桌__,沙发__,餐桌__,椅__,床__,衣柜__,电视柜__,茶几__,鞋柜__等设施。
第十一条备注:
(合同期满归还,遗失照价赔偿)
煤气卡__张门卡__张钥匙__把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房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出租人:
联系电话:
承租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承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二申请人出租人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出租房情况房屋权属人房产证号
房屋坐落租赁面积
承租用途租赁期限
备案类别1、签订合同□2、变更合同□
租赁双方当事人具结租赁双方当事人就签订的房屋租赁(变更)合同,向出租房所在地房管所申请登记备案。
出租人和承租人郑重具结:
申请合同登记备案事项是在符合相关法规及如下具体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的,如有不实、不符,愿承担各自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房屋已取得了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
②房屋的产权无争议,产权没受到限制;
③已取得了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有共有权人的);
④房屋不属违章建筑;
⑤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⑥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有抵押的房产);
⑦房屋不属拆迁的范围;
⑧承租人符合计划生育的有关要求。
出租方签名(盖章):
承租方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申请人提交资料名称证号
备注名称证号备注
受理人意见
受理人员:
年月日
所长意见
所长:
年月日(章)
登记日期终止日期
承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三出租人(甲方):
登记备案:
承租人(乙方):
查询电话:
年月日
根据国家《合同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租赁合同如下: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房屋情况表:
房屋坐落
所有权人
房产证号
结构及层数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房屋用途
抵押权人意见
房内设施
二、该房出租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租金为每月元,在每月日前交付。
三、甲方依法出租自有房屋,有收取房租的权利,有依法交纳税费、及时养护、维修房屋、保障租户的使用安全的义务。
四、乙方租用甲方的房屋,应每月依期缴交租金,不得拖欠。
逾期缴交,由甲方按月租额的%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乙方同意预付保证金币元给甲方。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对房屋扩建、改建,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改变约定用途;乙方不得利用租住房屋从事违法违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活动。
六、租赁期间,甲方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自用时,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如期搬出,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可在本合同第十条商定补偿条款。
七、租赁期间,乙方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退回房屋给甲方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本合同第十条中商定补偿条款。
乙方如续租甲方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八、甲方如出售出租的房屋,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但在甲方通知后半个月内乙方不作购买表示的,应认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九、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河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房管部门各存一份。
十二、本合同必须经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承包合同(2010)黄民四(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黄民四(民)初字第1027号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炳,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该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某某,该公司公司员工。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文炳、施某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因被告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答辩期届满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诉称,2005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项目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某公司位于本市某路215号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深化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和培训;合同价款为1470362元,合同还约定了如被告某公司违约,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06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增补安防防盗报警系统、安防监控系统、工程款为206042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年底完成了全部工程,并通过合格验收。
经被告某公司、监理单位以及原告进行决算,确认工程款总额为2473251元。
但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有1018589.24元没有支付。
原告于2009年4月发函催讨,但被告某公司仍没有付款。
2009年9月,被告某公司经拍卖以25.2亿元的价格拍得系争工程所在的某大厦。
原告认为,被告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某公司整体购买系争工程的大厦,应在被告某公司无力履行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现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8598.24元;要求被告以合同总价247325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偿付原告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要求被告某公司在被告某公司无力偿还款项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项目承包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证明新增项目的内容。
3、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决算书,证明原告完成的工作量,结算总额2473251元。
4、原告向被告某公司关于催讨工程款的函,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欠款。
5、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曹某法官的函,证明原告要求主张权利。
6、准予变更通知书,证明原告主体变更的情况。
被告某公司未答辩。
被告某公司未提供证据。
被告某公司辩称,《承包合同》是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与被告某公司无关,合同的履行以及效力仅限于在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不应由被告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该大厦是被告某公司购买所得,并支付对价,故被告某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
被告某公司未提供证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某公司对第1、2、3项证据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亦认为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无关。
对第4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已经送达被告某公司。
对第5项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证明了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就系争工程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格的确定,亦证明了原告致函被告某公司催讨工程款的事实,但是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某公司对工程款亦具有给付义务或连带责任义务。
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对相应的事实具有证明力,但不具有证明被告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明力。
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依法确认以下事实:
一、2005年8月2日,某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为,1、由原告承包被告某公司位于本市某路215号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深化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和培训;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3、工期为180天,自被告开工通知所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4、合同价款为1470362元;5、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计441108元,楼宇自控系统设备到达被告指定地点,并经双方验收无异后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