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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招投标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宁波港强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租赁

招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宁波港强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租赁的管理工作,规范房产租赁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产租赁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房产租赁是指纳入港强公司及其托管单位管理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场地、居住性用房及临时性构筑物等空置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居住性用房及临时性构筑物合同租金估价在2万元及以上,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场地租赁合同租金估价在5万元及以上;且其估价已偏离职能部门拟定的指导性价格,由公司组织进行招投标;其他情况由公司租赁部门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拆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特殊项目,需填写特殊项目审批表,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出租人应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权属清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租赁项目不予受理: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无法提供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于违法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房产租赁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出租受理

1、出租人应当向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出租申请(详见附件一《房产租赁招标申请单》),提供房屋出租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2、出租人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予以受理。

(二)发布出租信息

1、房产出租公告中应当披露出租房产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出租房产用途、租金底价、承租人资格条件、竞价方式的选择、竞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详见附件二《房产租赁信息发布公告》)。

2、房产出租信息应当在公司宣传栏内、该出租房门面醒目处、股份公司内网或相关地方网站上进行发布。

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日,并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3、房产出租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租金底价。

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经出租人书面要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可再次发布房屋出租公告或进行竞争性谈判。

 

第三章  投 标 

第六条 拟参加投标人按照以下情况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供

相关资料:

(一)企业:

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④其它相关资料。

(详见附件三《房产租赁投标报价单(单位)》

(二)个人: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暂住证复印件;

③其它相关资料。

(详见附件四《房产租赁投标报价单(个人)》

第七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八条 投标人应按规定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定标

第九条 开标活动在公司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做好开标监督记录备案。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按规定密封(包括补充函件)、加盖封口章的(单位);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七)其他违反法规的情形。

第十一条 开标、报价汇总由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并拟定中标单位(或个人)候选人名单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签发向中标单位(或个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单位(或个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签订合同,同时签订租赁合同及治安、安全、消防、计生责任承诺书。

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是指对拟租赁的房产通过与投标人就租金及租期等进行谈判,以最终确定最优投标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投标人少于3家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单位紧急需要的;

(三)开、评标过程中因投标书无效导致投标人少于三家的;

(四)竞争性谈判必须在公司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实施细则或发生违纪行为的,按照党纪政纪及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房产租赁招标申请单

附件二:

房产租赁信息发布公告

附件三:

房产租赁投标报价单(个人)

附件四:

房产租赁投标报价单(单位)

附件五:

租赁投标报价汇总表

附件六:

房屋租赁协议书(范本)

附件七:

治安、消防安全、计生责任承诺书(范本)

 

附件一

房产租赁招标申请单

年月日

申请部门

(加盖公章)

房产名称

建筑面积

房产地址

使用性质

租金要求

租期要求

建议投标单位(或个人)

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公司领导审批意见:

附件二

房产租赁信息发布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我公司决定将位于(详细地址)房产出租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和个人认真阅读本标书并做好投标准备,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招标单位:

二、房屋基本情况:

此招标房屋位于(详细地址),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使用性质。

三、投标人资质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单位)或个人。

四、此次房产租赁期限为年。

五、投标方式:

1、投标资格:

本次投标底价为人民币万元。

2、投标时须同时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元。

未中标者原数退还,中标者转为租赁押金;中途退标者和中标后以任何理由退标者,保证金将作为本次投标活动的补偿概不退还。

3、当两个投标价格相同时,进入竞标。

4、投标人投标书需注明经营项目及报价及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由招标单位有关人员开、评标,投标单位不参加开标。

6、合同到期并不再续签时,租赁押金无息退回(人民币)。

六、投标人承诺:

投标人一旦中标须做到以下几点:

1、依法经营,证件齐全,按章纳税,无条件服从招标单位及相关执法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2、不得擅自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3、不得改变房产使用性质及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经营的项目;

4、按时缴纳房租费;

5、以上为合同的基本条款,具体条文以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附合同样本)。

七、投标截标及开标时间、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北京时间),地址:

如有变动,招标机构将另行通知。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

(待定)。

八、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地点: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

30至10:

30,下午1:

00至3:

30(北京时间),持个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件到(地点)领取招标文件。

同时提供招标文件的电子文档,如电子文档与纸质招标文件有差异,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机构: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三

房产租赁投标报价单(个人)

房产地址:

建筑面积:

姓名

性别

籍贯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学历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手机

租金

(元/月)

租期(年)

报价时间

押金(元)

说明:

1、水电费、物业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视听费及其他各种费用由租户直接按相关规定向收费单位缴纳。

2、租户报价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和临时居住证(复印件)。

附件四

房产租赁投标报价单(单位)

房产地址:

建筑面积: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租金

(元/月)

租期(年)

报价时间

押金(元)

说明:

1、水电费、物业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视听费及其他各种费用由租户直接按相关规定向收费单位缴纳。

2、租户报价时附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

租赁投标报价汇总表

日期:

房产类型

建筑面积

房产地址

租期(年)

报价方式

候选单位

序号

单位(个人)名称

投标报价(元)

1

2

3

理由:

 

工程技术科(公章):

年月日

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

审批意见

附件六

房产租赁协议书

编号:

甲方(出租方):

宁波港强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镇海区沿江东路557号

乙方(承租方):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概况:

 甲方将座落于的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附属物为:

电、水,有线电视等。

二、租赁期限:

1、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及相关费用:

1、租金:

租金为元整(小写:

元),每季度缴付一次,先付后租。

首期租金(

元)在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6天内付清。

2、房屋押金: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缴付元整(小写:

元)作为房屋、设备设施的押金。

该押金至租赁期满后由甲方认定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将该押金作为房屋、设备的维修费或赔偿金抵扣。

3、水电费、物业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视听费及其他各种费用由乙方直接按相关规定向收费单位缴纳。

若因乙方延期缴纳,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负,若因此而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或被有关部门停止、中断、终止提供相关服务的,则由乙方赔偿甲方相应损失或办理相关手续恢复相关服务。

四、房屋使用:

1、本租赁房屋仅限于乙方作住宅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甲方应保证房屋结构安全,适于使用,做到通水、通电。

甲方对房屋进行必要维修时,乙方应给予配合。

3、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投资由乙方自理。

退房时,乙方的装修依照“来修去丢”的原则,甲方不予负责,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或拼租。

5、租赁期间的日常管理及维修由乙方负责,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失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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