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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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4〕4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1.0.1为了加强浙江省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本办法中的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是指露天开采矿山边坡的安全稳定性治理、地形修整,边坡的植被恢复工程等。
1.0.4为确保工程质量,从事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单位应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岩土治理、园林绿化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
1.0.5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应先设计后施工,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应由不同法人单位承担。
1.0.6本办法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要求,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
1.0.7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名词解释
2.0.1建设单位
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可以是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
2.0.2施工单位
由合同确定的承担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的单位。
2.0.3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质量
反映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和观感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所具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4工程质量验收
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含种子、种苗等)、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6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并具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供检验用的检验体。
2.0.7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及其它指标进行测量、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指标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8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9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10主控项目
建设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生态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1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2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3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征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4计数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5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某个定量特征进行的检查方法。
2.0.16观感质量
通过观感和必要的测量所反映出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7返修
对工程不合乎标准规定的部位(部分)采取整修的措施。
2.0.18返工
对不合格的过程部位(部分)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9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为改善和恢复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0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
露采矿山及其周围区域受矿业活动影响到的岩石圈部分(岩石、矿石、土壤、地下水及地质作用和现象),及其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的相互联系(物质交流和能量流动)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2.0.21边坡治理
为保证边坡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对边坡采用的物理防护(支挡、加固防护)、化学防护及生物防护(复绿)等工程措施。
2.0.22边坡复绿
让受损坡面再造和重建植被的行为与过程。
2.0.23喷播
将植物种子或营养繁殖体随同或不随同植物生长基质材料(如泥炭、植物纤维、营养土、肥料、粘合剂、保水剂等)借助专用机械喷射(喷洒)到施工场地的一种播种作业方法。
2.0.24草本群落型
以草本植物为主形成的目标群落。
2.0.25木本群落型
以灌木、乔木等木本植物为主形成的目标群落。
2.0.26植生(土)袋
由天然或人工纤维编织而成、内衬装有植物种子和基质材料的夹层、外部有些象草包、内部可装入泥土的袋子。
2.0.27植生带
由天然或人工纤维编织而成、衬有含植物种子和基质材料夹层的带状物。
2.0.28植生
植物种植和生长。
2.0.29基质
供植物根系固着、提供植物营养的人工土壤。
通常包括泥炭、草纤维、木纤维、谷壳、秸秆、木屑、蛭石及其他矿物、各种肥料、保水剂、粘结剂及部分自然土等组成的混合物,通常借助于机器喷播、吹附到坡面上。
2.0.30喷附
采用喷射工艺将植物生长基质材料随同或不随同植物种子附着在坡面和支撑物(如铁丝网等)上的作业方式。
2.0.31EC
电导率。
2.0.32CEC
阳离子交换量。
3基本规定
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并按本办法附录二A表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从事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各类原材料质量实验测试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计量认证,并取得相应资质;
2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种子和苗木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见证取样测定;
3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0.3露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办法;
2治理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种子发芽率以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承担见证取样及有关边坡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9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质量验收等级分合格和不合格。
4验收程序及相关规定
4.0.1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4.0.2验收形式可根据单位工程性质分步分阶段进行资料验收和现场验收。
4.0.3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0.4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4.0.5工程质量验收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1交工验收在完成苗期养护后进行,主要对各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完成分部工程后应及时整理好工程资料并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当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交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三个月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2竣工验收在交工验收通过后、对边坡植被停止人工养护(不再浇水、施肥和病虫害防治)满一年后进行。
开始放弃人工养护的时间要预先告知建设单位以便监督和开始计时。
竣工验收的重点是对治理后的工程安全、绿化效果(植被生长和护坡能力、景观生态协调程度、群落演替和进化潜力)等方面的质量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验收。
4.0.6参加验收的专家组应由地质、采矿、岩土工程、林学、植物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4.0.7工程竣工验收前均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确定的金额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且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后返还。
4.0.8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30天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4.0.9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调。
5工程质量验收的单位划分
5.0.1露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方案可采用本办法附录一表1.0.1。
5.0.2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构筑物体及景观体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5.0.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5.0.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复绿方法进行划分。
5.0.5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坡面、施工段、沉降缝、复绿方法等进行划分。
6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6.1检验批质量合格标准
6.1.1主控项目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6.1.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其中允许有偏差的项目,每项均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不能有严重的缺陷。
6.1.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6.2分项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6.2.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6.2.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6.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6.3.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6.3.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6.3.3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6.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6.4.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6.4.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6.4.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6.4.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6.4.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5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标准
6.5.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办法附录二B进行。
6.5.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办法附录二C进行。
6.5.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办法附录二D进行。
6.5.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办法附录二E进行。
6.6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
6.6.1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6.6.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6.6.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