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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十大失败案例

2021电商十大失败案例

篇一:

电商营销七个经典案例

20年电商营销七个经典案例

电商营销,创意很重要。

出色的创意才能使电商营销开展得有效果。

上海皇冠俱乐部高级讲师老高表示:

创意是开展电商营销工作的必要条件,没有好创意的营销工作将举步维艰。

通过以下七个营销案例,宣名WTT希望能帮助电商营销人更好的挖掘创意灵感。

一、打1折

估计大家都喜欢去买打折的商品,因为感觉能便宜很多。

其实打折是很多商家的一种变相的赚钱方式。

一般都是打7、8折很常见,5折就很少见了。

但是,今天要说的这个却是打1折!

大家是不是很好奇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据悉日本东京有个银座绅士西装店。

这里就是首创“打1折”销售的商店,曾经轰动了东京。

当时销售的商品是“日本GOOD”。

他们是这么实行的。

首先定出打折销售的时间,第一天打9折,第二天打8折,第三天第四天打7折,第五天第六天打6折,第七天第八天打5折,第九天第十天打4折,第十一天第十二天打3折,第十三天第十四天打2折,最后两天打1折。

看起来好像最后两天买东西是最优惠的,是吗?

那我们看下面——商家的预测是:

由于是让人吃惊的销售策略,所以,前期的舆论宣传效果会很好。

抱着猎奇的心态,顾客们将蜂拥而至。

当然,顾客可以在这打折销售期间随意选定购物的的日子,如果你想要以最便宜的价钱购习,那么你在最后的那二天去买就行了,但是,你想买的东西不一定会留到最后那两天。

实际情况是:

第一天前来的客人并不多,如果前来也只是看看,一会儿就走了。

从第三天就开始一群一群的光临,第五天打6折时客人就像洪水般涌来开始抢购,以后就连日客人爆满,当然等不到打1折,商品就全部买完了。

那么,商家究竟赔本了没有?

你想,顾客纷纷急于购买到自己喜受的商品,就会引起抢购的连锁反应。

商家运用独特的创意,把自己的商品在打5、6折时就已经全部推销出去。

“打1折”的只是一种心理战术而已,商家怎能亏本呢?

见过打折促销的,却是没见过如此“打1折”的神奇策略的,我们在佩服商家的聪明生意经的同时,也感受到网络营销的强大奇迹!

二、1件货

对买新产品的商家来说,最吸引顾客的无非是“新”,如何再在“新”上继续作文章呢?

意大利有个莱尔市场,就是专售新产品的。

有些新产品很畅销,许

多顾客抢着购卖,没抢到手的,要求市场再次进货,可得到的回答竟是:

很抱歉,本市场只售首批,买完为止,不再进货。

对此,有些顾客很不理解,还向旁人诉说。

但从此以后,来这里的顾客中意就买,决不犹疑。

不难看出,莱尔市场的“割爱”是个绝妙的创意,它能给顾客留下强烈的印象——这里出售的商品都是最新的;要买最新的商品,就得光顾莱尔市场。

这真是“新”上创新的创意!

三、明亏暗赚

日本松户市原市长松本清,本是一个头脑灵活的生意人。

他经营“创意药局”的时候,曾将当时售价20元的膏药,以80元卖出。

由于80元的价格实在太便宜了,所以“创意药局”连日生意兴隆,门庭若市。

由于他不顾赔血本的销售膏药,所以虽然这种膏药的销售量越来越大,但赤字却免不了越来越高。

那么,他这样做的秘密在哪里呢?

原来,前来购买膏药的人,几乎都会顺便买些其它药品,这当然是有利可图的。

靠着其它药品的利润,不但弥补了膏药的亏损,同时也使整个药局的经营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盈余。

这种“明亏暗赚”的创意,以降低一种商品的价格,而促销其它商品,不仅吸引了顾客,而且大大提高了知名度,有名有利,真是一举两得的创意!

四、“限客进门”销售法

意大利的菲尔·劳伦斯开办了一家七岁儿童商店,经营的商品全是七岁左右儿童吃穿看玩的用品。

商店规定,进店的顾客必须是七岁的儿童,大人进店必须有七岁儿童做伴,否则谢绝入内,即使是当地官员也不例外。

商店的这一招不仅没有减少生意,反而有效地吸引了顾客。

一些带着七岁儿童的家长进门,想看看里面到底“卖的什么药”,而一些身带其他年龄孩子的家长也谎称孩子只有七岁,进店选购商品,致使菲尔的生意越做越红火。

后来,菲尔又开设了20多家类似的商店,如新婚青年商店、老年人商店、孕妇商店、妇女商店等等。

妇女商店,谢绝男顾客入内,因而使不少过路女性很感兴趣,少不得进店看一看。

孕妇可以进妇女商店,但一般无孕妇女不得进孕妇商店。

戴眼镜商店只接待戴眼镜的顾客,其他人只得望门兴叹。

左撇子商店只提供各种左撇子专用商品,但绝不反对人们冒充左撇子进店。

所有这些限制顾客的做法,反而都起到了促进销售的效果。

五、别具一格的“垃圾”信

在美国,经常能收到一些印有“重要!

”,“紧急,请马上回信!

”、“紧急,×月×日前答复!

”字样的信件。

这些看似重要的信件只是推销产品的广告和订单,被称为“垃圾信”。

这些“垃圾信”五花八门,为了能引起消费者和读者的注意,发信者别出心裁。

信的形式设计得很精致,印刷精美,有些信甚至冒充“官方通知”,信封上标有老鹰标记,寄信地址是“联邦调查局”,印有黑体大字“拘票通知”,但仔细一看就会发现一行小字:

“领取现金或奖品通知”,打开信封里面竟是“某某邀请函”。

有的凭信件可买到优惠商品,有的录像带可试看15天,甚至连牛排都可以用干冰邮寄,让消费者难以推却。

六、化整为零出奇效

1945年战败的德国一片荒凉,一个德国年轻人在街上在叫“卖收音机,卖收音机!

”可由于当时在联军占领下的德国,已禁止制造收音机,即使卖收音机也违法的。

后来,这位年轻人将组合收音机的所有零件全部准备好,一盒一盒以玩具卖出让顾客动手组装。

这一做法果然奏效,一年内卖掉了数十万组,它奠定了德国最大电子公司的基础。

七、一元销售术

美国人卡尔开了家小店,开始时生意萧条,后来他经过精心计算做出决定,只要顾客拿出一美元,便可以购买店里的任意一件商品。

于是招来了大批顾客,销售量超过了附近几家大的百货公司。

后来他改行经营绸布店,又在经营方式上出新,决定凡在该店购买10美元商品,可获赠白券一张,积5张白券可兑换蓝券一张,积5张蓝券可兑换红券一张,一张红券可以任意挑选店中的一件商品。

这种“卡尔销售术”,使他成为百万富翁。

盘点:

20上半年十大经典营销案例

点评:

节日越来越多成为商家的狂欢,2月14日情人节更是商家紧盯的重点,如何从用户稀缺的注意力中分杯羹绝非易事,但分众传媒做到了,这家备受手机屏幕冲击的广告公司证明了自己在新时代仍然可以引领潮流。

今年情人节期间,分众发起“全城示爱”,用户通过关注官方微信来提交表白内容,只要写明爱人的位置,表白内容就会在对应楼宇屏内弹幕显示。

“全城示爱”表白总参与数达180万。

“蓝黑白金”之争:

最意外的逆袭

篇二:

《20-20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案例解读

《20-20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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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律师认为:

电子商务进入传统行业势不可挡,法律应与时俱进。

关于专车的合法性问题,似乎成了这一电商模式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

电子商务以强势的方式介入传统行业,传统行业既得利益者奋起反抗,也可以理解。

只是进入听闻北京运管部门已经正式对专车进行查处并予以处罚,这一消息传来,似乎已经给专车电商模式画上了句号。

车辆挂靠运输公司,以运输公司名义和客人发生运输法律关系,并没有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这一观点已经得到了运管部门的认可。

在民事经营领域,没有明确禁止的规定即为允许,既然没有禁止,为何反对之声群起,甚至发生多地出租车司机罢工、停运、上街堵塞交通呢?

现有出租车运营模式积重难返,出租车运营证天价交易,运管部门作为既得利益部门自身监管不力,出租车司机被剥削厉害无法保证合法权益,这些都是造成强烈抵制专车运营模式的原因。

但是,市场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尤其是消费者显然可以在合法的体制下选择不同的服务模式,如果只是一味迎合运管部门和既得利益者的权益,那么消费者的权益怎么获得保障?

而且电子商务进入传统行业已经势不可挡,即使存在一些障碍和瑕疵,也完全可以通过协调得到解决,因噎废食那是野蛮人的做法。

专车,专业服务才能得到消费者的肯定,法律服务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专车第一案”叩响法律之门,互联网专车第一案能否倒逼法律完善。

针对“专车第一案”,主要的的矛盾和焦点在于政府是否掌握合理的执法依据和尺度。

首先,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享有有关城市客运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的是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属于自收自支的处级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对非法运营的处罚权应属于交通局,运管中心并不属于交通局的行政机关。

其次,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按照以往的行政惯例进行裁量,合法运营需要两证,一是道路经营许可证,二是汽车营运证,二者缺一即构成非法运营。

但专车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裁量惯例。

因为专车运营是按照四方协议模式来进行,乘客、软件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之间达成四方协议,专车运营实际上是汽车租赁服务和劳务服务的结合,出租汽车管理的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专车运营模式。

专车作为近年来“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因为便捷性、人性化的服务特质,受到用户的好评,当然,新生事物的出现,在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并不意外。

在此案之前,技术进步带来生产经营方式的变革,法律到底应该如何抉择?

这个案件之所以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在于审判结果可能给一直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专车一个明确说法。

互联网专车在法律上将如何界定?

技术对于经济的推动,能否倒逼法律的完善?

让我们拭目以待。

(详见快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评“专车第一案”》

/detail--6244801.html)

案例二:

阿里巴巴侵犯知识产权案(著作权侵权案)

【案例简介】

20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经济参考报社诉中国雅虎网的经营者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其赔偿经济参考报相应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经济参考报社对《畸形消费产业之颓》等4篇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阿里巴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主办的中国雅虎网上转载涉案作品,侵犯了经济参考报社所享权力,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阿里巴巴公司称其对涉案作品使用系合理使用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曲延兴律师认为: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据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至20年底,中国网民总数已达6.48亿,互联网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作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为保护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作品的创作和规范网络传播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在201年修订时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这一权利的规定,迎接了网络技术发展给著作权法律关系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弥补了原《著作权法》缺乏专门调整网络著作权法律关系的空白。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规定: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阿里巴巴在其主办的中国雅虎网上转载涉案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涉案作品并非是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被告的转载并非合理使用,因此,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雅虎网上使用涉案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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