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纸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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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纸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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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纸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docx

2024年县食品用纸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样品应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如存在多个规格型号可以抽取的,优先按以下原则抽取:

(1)优先抽取有印刷、颜色较深、生产工艺较复杂的主导产品;

(2)优先抽取S/V(表面积体积比)最大的产品(即相同工艺和形状中容积较小的产品)。

纸杯、纸碗、纸餐盒、餐用纸制品、纸板餐具、纸浆模塑餐具等:

随机抽取150只,分成三份,每份50只,2份检样(一份用作微生物检测),1份备样。

若样品过小、过大时,应调整抽样量满足总质量不少于0.25kg,不多于1.5kg,检样、备样按比例2:

1抽取。

圆柱形复合罐、纸板类罐:

随机抽取60只,分成三份,每份20只,2份检样(一份用作微生物检测),1份备样。

纸质袋、淋膜纸袋、涂蜡纸袋:

随机抽取150只,分成三份,每份50只,2份检样(一份用作微生物检测),1份备样。

若样品过小、过大时,应调整抽样量满足总质量不少于0.25kg,不多于1.5kg,检样、备样按比例2:

1抽取。

纸板餐具纸板盒、淋膜纸盒、特定食品用纸容器等:

随机抽取30只,分成三份,每份10只,2份检样(一份用作微生物检测),1份备样。

若样品过小、过大时,应调整抽样量满足总质量不少于0.25kg,不多于1.5kg,检样、备样按比例2:

1抽取。

纸吸管:

随机抽取240支,分成三份,每份80支,2份检样(一份用作微生物检测),1份备样。

若样品过小、过大时,应调整抽样量满足总质量不少于0.25kg,不多于1.5kg,检样、备样按比例2:

1抽取。

2检验依据

表1纸容器产品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备注

1

感官要求

GB4806.8-2022

GB4806.7-2016

/

2

GB31604.34-2016

GB31604.49-2023

/

3

GB31604.38-2016

GB31604.49-2023

/

4

甲醛

GB31604.48-2016

/

5

荧光性物质

GB31604.47-2023

/

6

总迁移量

GB31604.8-2021

/

7

重金属(以Pb计)

GB31604.9-2016

/

8

大肠菌群

GB14934-2016

不予复检

9

沙门氏菌

GB14934-2016

不予复检

10

霉菌

GB4789.15-2016

不予复检

11

1,3-二氯-2-丙醇

GB4806.8-2022

/

12

3-氯-1,2-丙二醇

GB4806.8-2022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4806.8-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3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

(注:

××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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