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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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doc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失效]

发文单位:

民航局

文号:

民航局令第21号

发布日期:

1991-8-28

执行日期:

1992-1-1

生效日期:

2005-6-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航空卫生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三章飞行卫生保障

 

第一节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

 

第二节运输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三节通用航空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四节复杂条件下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四章空勤人员的日常卫生保障

 

第五章院校空勤学生的卫生保障

 

第六章空勤人员的卫生防疫

 

第七章体检鉴定

 

第八章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和疗养

 

第一节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

 

第二节空勤人员的疗养

 

第九章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和医学调查

 

第一节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

 

第二节航空器事故的医学调查

 

第十章科学研究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空勤人员身心健康,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劳动效率,促进民用航空的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的基本依据。

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航空卫生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实施各种飞行活动的卫生保障。

 

二、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日常卫生保障和卫生防疫。

 

三、组织实施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和学习训练期间的卫生保障。

 

四、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体检鉴定,签发《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五、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与疗养。

 

六、参加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组织实施航空器事故的医学调查。

 

七、开展民用航空医学的科学研究。

 

第四条航空卫生工作是民航卫生工作的重点,各级领导应予充分重视,并加强航空卫生队伍的建设。

 

航空卫生工作人员应热爱民航事业,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尽职尽责,奉公守法,为保证飞行安全服务。

 

空勤人员应配合航空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接受卫生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航空卫生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为使航空卫生工作能够有秩序、高效率地进行,必须建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予以保证。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国民航航空卫生工作,拟定航空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体检标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民航局的体检鉴定机构,参与全国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工作和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工作;对其他体检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民航局的航空医学研究机构,负责航空医学的科学研究。

 

第七条民航局批准的体检鉴定机构可承担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及空勤人员的体检鉴定工作。

 

第八条各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航空卫生工作。

其业务受民航局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领导。

 

第九条航空公司的航空卫生机构和航空卫生工作人员是保障空勤人员身心健康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

各飞行队航医室(科)的航空医师与空勤人员之比原则上不得低于1∶80.

 

第十条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以下简称飞行学院)的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全学院的卫生工作。

其校部飞行学生队的航医室(科)及各分院专职航空医师负责飞行人员和飞行学生的航空卫生保障工作。

 

民航局批准的飞行学院体检鉴定机构,负责本院飞行人员、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工作,并参加招收飞行学生的医学选拔工作。

 

第十一条医院、疗养院,应以对空勤人员疾病的诊治和疗养为工作重点。

 

民航医院应设空勤科或空勤病房。

 

民航局批准的医院、疗养院的体检鉴定机构可承担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航空卫生工作机构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及科研人员统称航空卫生工作人员,简称航卫人员。

航卫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

 

第十三条为使航卫人员的专业知识得到更新,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各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要求航卫人员每五年内脱产培训或专业进修不少于六个月,包括学习飞行知识、体验飞行模拟机操作和跟班飞行等。

 

第十四条民航局定期组织航空体检医师资格考核,对合格者签发《民用航空体检医师资格证书》,持有该证书者方可从事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和招收空勤学生医学选拔等工作。

 

第十五条航卫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由民航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飞行卫生保障

 

第一节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

 

第十六条在组织实施各种飞行卫生保障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做好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在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工作中,航空医师应:

 

一、根据各种飞行任务和飞行环境特点,对空勤人员进行航空卫生知识教育,使其了解飞行中各种不良因素对人体的影响,掌握预防方法,提高适应能力。

 

二、空勤人员患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疾病时,应暂时停止其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性。

经医疗处置后,对身体复原者恢复其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性;如其身体状况与原体检鉴定结论不符时,应送体检鉴定机构重新体检鉴定。

 

三、根据飞行人员的个体生理、心理特点,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搭配机组的建议。

 

四、对参加飞行的空勤人员进行出勤前体检。

对符合放飞条件者签发“空勤人员出勤健康证明书”,其存根由航医室(科)保存。

对因身心原因不能按计划飞行的空勤人员应报告有关领导及时更换。

 

五、了解空勤人员在飞行中的身体状况,对他们在飞行中遇到的各种涉及身心健康的因素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六、对机组人员的空中餐食进行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航卫人员应根据空勤人员体检鉴定结论,对需要飞行观察者有计划地随其登机进行飞行中的健康观察(以下称随机观察)。

观察情况详细记录在《民航空勤人员体检记录本》(以下简称体检本)上。

航卫人员随机观察期间,享受空勤同等生活待遇。

 

第十九条空勤人员参加飞行活动时应:

 

一、随身携带民航局签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二、主动配合航空医师进行出勤前体检,如实反映身体状况。

 

三、在饮用含酒精饮料8小时之内,或正处于酒精及其他对飞行有不利影响的药物作用下不能参加飞行。

 

四、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的有关规定检查供氧设备和使用氧气。

 

五、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两餐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防止空腹或饱腹飞行。

 

六、飞行前要有充足的睡眠和休息。

 

第二十条机长应了解本机组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身体情况不适宜飞行时,应向航空医师和值班领导报告,及时作出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飞行签派机构应对出勤机组人员的《空勤人员出勤健康证明书》进行查验,认定有效后方可放飞。

 

第二十二条生产计划部门应科学地制定飞行计划,合理安排航班,严格遵守民航局关于飞行人员年度、月份和昼夜飞行时间限制及通用航空各种飞行时间限制的规定。

 

第二节运输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二十三条在组织实施运输飞行时,航空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有计划地组织航空医师体验航线飞行,参加新开机场、新辟航线的试航飞行,了解该航线飞行特点和起降机场的卫生保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二、为正、副驾驶员配备不同餐食;如配同种餐食,要求正、副驾驶员间隔一小时进餐,以防同时发生食物中毒而危及飞行安全。

 

三、对驻国外空勤人员集中的地方,应根据所在地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饮食卫生及疫情等情况,制定落实航空卫生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必要时可派航空医师巡回检查。

 

四、按民航局有关标准及时补充或更换班机上的常备药品和医疗急救器材。

 

第二十四条机场应为过往机组提供专门的饮食、休息场所。

候机室应设有医务室,候机室值班医师应对过往机组进行健康询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空勤人员驻国外期间,为消除时差影响,应根据自身反应和适应规律,安排好休息。

机长应管理好机组人员的饮食、作息和体育锻炼。

 

第二十六条乘机旅客应无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与健康的疾病。

重伤、病患者如需乘坐民用航空器,应持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可乘机证明,经航空公司同意方可购票乘机,隐瞒病情者后果自负。

旅客在候机期间发病,候机室值班医师应对其及时诊治;旅客在空中发病,乘务员应立即报告机长,并提供可能的医疗服务。

 

第三节通用航空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二十七条在组织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时,航空公司和使用单位对作业基地的卫生保障,应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用航空作业基地平面布局、饮食、住宿条件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二、根据作业基地条件,制订与其相适应的航空器事故人员救护预案,并与当地政府或援救组织建立联系。

 

三、组织实施喷撒(洒)化学制剂的飞行任务时,要建立安全防护制度,配备防护用品。

要求机组和地面工作人员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随时清除散落的化学制剂;按规定做好化学制剂的运输和存放。

 

对作业区范围内居民进行安全防护宣传,在药剂喷撒(洒)地区设置明显标志,禁止人畜通行。

 

四、使用单位应选配有经验的医师负责作业基地的卫生防疫和人员保健工作。

 

第二十八条在组织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时,航空医师应:

 

一、对计划参加通用航空飞行的空勤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体检,患有禁忌症者不得放飞。

 

二、对需接触化学制剂的机组人员,讲解该制剂的中毒途径、症状及解救方法;对接触有机磷农药的机组人员,在执行任务前后,应进行血胆硷酯酶活性测定。

 

三、根据情况,深入到任务重、空勤人员多、条件艰苦的作业基地进行卫生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制剂,如果违反此类规定,机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该喷撒(洒)任务。

 

第三十条喷撒(洒)化学制剂的飞行任务结束后,机务人员应对飞机和喷撒(洒)设备进行彻底清洗。

 

第四节复杂条件下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三十一条复杂气象条件下飞行时,卫生保障的重点是预防飞行错觉和晕机的发生。

航空医师应注意观察仪表飞行技术不巩固和平衡机能稳定性较差的空勤人员;对飞行中发生错觉或晕机者,要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夜间飞行时,航空医师应了解空勤人员的视力情况。

夜间视力不良者,不得参加夜间飞行。

 

第三十三条海上飞行时,航空公司和通用航空使用单位应制定海上援救预案,与当地政府或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取得联系,组织海上救护演练。

 

航空医师应对空勤人员的游泳训练和救生设备使用训练进行卫生监督。

 

第三十四条高原地区飞行时,各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航空医师应对参加高原地区飞行的空勤人员进行体检,必要时,进行低压舱检查,提出能否参加高原地区飞行的意见。

 

二、随队航空医师或高原机场医务人员应对进驻高原机场初期的空勤人员经常进行健康询问,必要时进行体检,重点检查心血管、呼吸系统机能和血象,并记录身体反应情况。

 

对患高原适应不全症的空勤人员,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

 

指导空勤人员循序渐进地开展体育锻炼。

 

三、航空公司应合理安排参加高原地区飞行的空勤人员的作息时间,适当控制飞行强度。

 

四、高原地区机场卫生所及外场救护车应配备足够的供氧设备和氧气。

 

五、空勤人员的饮食应选择易消化、产气少、维生素含量多的食物。

 

六、空勤人员应掌握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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