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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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docx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署通[1998]762号

【发布日期】1998-12-15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

(署通〔1998〕762号1998年12月15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报关单数据质量,规范报关单的填制,总署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填制规范》)作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是结合加工贸易通关管理业务的特点,对报关单部分栏目的填制要求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对《报关单填制规范》中部分条款作了局部调整,使其与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协调一致。

现将公告稿(见附件一)和修订后的《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二)印发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对外公告,并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通关管理司联系。

附件一:

公告稿@@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附件一:

公告稿

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经修订后已正式发布,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各报关单位、预录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填制报关单,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报关单,海关将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日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

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

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

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

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

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

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登记手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口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号。

少量低价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客供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填报“C+关区代码+0000000”;使用《登记手册》的,填报《登记手册》编号,不得为空。

加工贸易货物转为享受减免税或需审批备案后办理形式进口的货物,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等审批证件备案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

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

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八、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名及航次,或载货清单编号(注:

按受理申报海关要求填报);

2.汽车运输填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以及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本栏目为空;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及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其中以铁路运输方式转关的,填报“@”+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车厢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

管道、驮畜等;

8.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关区代码)×××××××××(进口报关单号)”。

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6项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含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先办理转内销进口报关,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实际运输工具名称,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十、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3.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7.进口转关运输应填报货物进境时的提运单号,出口转关运输无法确定提运单号时,本栏目可以为空。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十二、贸易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进料加工客供辅料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出口合同,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进料对口”,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4、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料件或加工的成品经批准内销(包括转为享受减免税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来料转内销”或“进料转内销”(区分料件或成品)。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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