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工艺安全技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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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工艺安全技术
1.基本要求
1.1 凡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包括现场混装炸药)、流通的企业,都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能指导正常生产作业的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规程。
1.2 对于国家或行业统一颁布实施的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工艺安全技术方面的规定,企业应结合实际编制入本单位的有关规程中,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1.3 企业引进(购买、转让、交换等)新产品或新的工艺技术时,应签订正式技术合同,并约定双方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1.4 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安全性应通过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技术转让。
1.5 企业引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结合实际编制本企业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1.5 企业对引进的技术或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包括对传统工艺技术改进或对引进技术改进)需在生产上正式使用且有可能影响安全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履行专项安全评价。
a) 产品的配方、物理状态以及装配结构发生重大改变;
b) 产品的外壳或包装物的材质、形状发生重大变化;
c) 生产工艺路线或工艺布置发生重大调整;
d) 主要危险生产工序工艺技术参数发生重大变化;
e) 主要危险生产工序改变设备型号或设备性能等导致改变操作方法、上下道工序衔接;
f) 超过设计产量(产能);
g) 其它法律法规有要求的。
2 技术要求
2.1 所有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按照各自的性质分类存放或加工。
易燃易爆物品应距离加热器(包括暖气片)、热力管线应保持300mm以上。
2.2 经加工后的易燃易爆原辅材料、半成品因工艺需要存放或保温时应采取防止自行分解或加热失控而导致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
2.3 生产过程中应根据加工、运输或添加物等危险作业特点,设置防止伤害操作人员的装置。
防护装置的有效性应通过试验或经长期生产实践考验。
2.4 手工方式装配火工品的危险作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操作的危险程度、产生事故后果程度等因素确定有利于安全的操作方法,设置有效防护装置,严禁无防护下作业。
2.5 所有设备、器具、仪表与危险物品接触的应相容;对用于加工、输送、存储危险物品的各种设备器具,或有可能接触危险物品的运转部件应选择合理密闭方式,在设计制造时做到防止产生火花、静电危害和不安全的机械磨擦、撞击。
2.6 梯恩梯、黑索今、太安、奥克托金、黑火药、延期药等粉碎混合加工工序,操作人员应在安全距离外或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后操作,开、停机应设在安全位置。
宜设电子监视和自动出料装置。
2.7 遇有紧急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安全生产时,应设置应急安全装置和制定安全技术处理措施。
2.8 危险性物料输送装置(管道、传送带、螺旋槽等)应有防止液体结晶或固体物料粘结器壁的技术保障措施,并应结合工艺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定期清扫的管理制度。
2.9 所有液态物料进入混合工序前,必须经过可靠过滤除去机械杂质或未溶解的固体杂质。
工业炸药原材料进入混合工序前应设置除铁装置。
对机械感度较高的火工药剂如起爆药、延期药、引火药等生产工艺用水及液态半成品(中间体)应经过滤除去机械杂质。
2.10 连续化生产线专用设备之间应设泄爆、隔爆装置或采取其他防止传爆的技术措施。
2.11 生产中易发事故或风险较大的危险作业点宜设置远程自动监控或自动监视记录装置;连续化自动化生产线的自动监视装置应能监视车间各危险作业点;用于监视和监控的影像、数据记录应保留一周以上;用于安全生产控制的传感器、执行器、信号传输线及自动保护装置,企业应制定定期检查、试验、标定的强制性管理制度,每次检修、试验或标定,应作专门记录,记录由试验人员签字并保存一年以上。
2.12 起爆药洗涤、抽滤、回收销毁系统,黑火药、粉状炸药、延期药、点火药等粉尘排除系统,以及物料蒸汽排除系统,应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定期检查清理、销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
2.13 有燃烧爆炸性危险物品存在的下水道、沉淀池,应定期清理,并制定销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
2.14 用于危险物品内包装物应统一回收,存放在远离热源的场所,定期销毁处理。
2.15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废品应及时隔离存放管理,返工处理时应视具体情况制定返工处理安全技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