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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水剂供货合同.docx

减水剂供货合同

减水剂供货合同

篇一:

聚羧酸减水剂采购合同

原材料采购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

条款如下:

一、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单价

当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乙方可根据生产厂企业出具的调价函

与甲方进行单价调整协商。

甲方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行的当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作为参考标准。

甲方可参考乙方调整后的最终单价,结合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对采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产品标准

1.乙方销售的产品必须是同时符合国标GB8076、JC473、JC223、GB/T8077标准和企业标准、铁建设(2021)152号、铁建设(205)157号文件中的聚羧酸减水剂标准。

2.

乙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技术、规格要求均要达到甲方关于外加剂采购的招标文件所标明的国标GB8076、JC473、JC223、GB/T8077标准的要求和《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路混泥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定》中的原材料要求。

三、产品验收标准

1.产品散装应符合国标规定,实际重量以过磅为准,误差在千分之三之内,超出误差范围以甲方的计量为准。

2.产品随车合格证应清楚注明:

执行标准、产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净含量等,如乙方未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甲方可拒绝验收。

3.甲乙双方应在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5kg,缩分为二等份。

一份由乙方保存40天,一份由甲方按国标GB8076、JC473、JC223、GB/T8077标准和企业标准、铁建设(2021)152号、铁建设(205)157号文件中的聚羧酸减水剂标准。

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以此检验结果为准,或在甲方认可情况下以乙方同编号聚羧酸减水剂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在交货时甲乙双方共同在同编号聚羧酸减水剂中取样,甲乙双方共同签封后分别保存。

在90个日历天内,如甲方对产品质量有疑问,甲乙双方可将分别保存的封存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未达到国标GB8076、JC473、JC223、GB/T8077标准和企业标准、铁建设(2021)152号、铁建设(205)157号文件中的聚羧酸减水剂标准和企业标准、铁建设(2021)152号、铁建设(205)157号文件中的聚羧酸减水剂标准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必须给予赔偿,赔偿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或第三方向甲方出具的损失赔偿金额。

四、产品交付时间、地点

1.产品交付时间:

甲方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形式向乙方告知需求量计划,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产品运送到甲方指定处。

2.产品交付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五、合同有效期

1.合同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六、结算期限及方式

1.产品结算时间:

结算时,乙方出具甲方出具的收料单及对账单和等额正规发票。

2.支付方式:

支票或银行电汇、承兑汇票。

七、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宜时,以主合同及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之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八、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贵阳仲裁委员会,由该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可以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3、因争议提起仲裁产生的仲裁费、鉴定费以及律师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合同文本及生效时间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

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外加剂技术要求。

篇二:

聚羧酸减水剂产品销售合同标准范本

聚羧酸母液产品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相关信息:

实守信的原则,现就卖方向买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产品事宜,由上述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包装、数量及价格

1.

结算以实际供货量为准。

母液的价格将依据母液在复配方案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2.

考虑原材料价格波动因素的影响,当卖方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上下波动幅度较大时,卖方将对产品销售价格予以合理调整。

如买方不愿意接受调整价,合同双方先进行沟通协商,如不能

达成一致,则本合同自行终止,并结清有关债权债务。

3.

以上价格(不含运费和发票)基于以下第方式以及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第()的付款及结算方式。

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付款

与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则上述单价也随之进行调整。

(1)出厂价:

由买方自提,卖方不负责送货。

(2)到站价:

包含卖方将产品运至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费。

第二条卖方免费提供包装桶,买方在包装桶返回之前应妥善保管,

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包装桶1000元每个。

第三条付款与结算

款到发货:

发货前,买方将货款汇入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现

金支付,经卖方财务核实确认后在一天之内予以发货,如果数量巨大,则根据卖方的产能优先考虑发货。

1.

支付方式:

买方采用以下第()的约定方式支付货款

(1)货款的支付如以银行转帐的方式进行。

卖方指定的银行帐

户如下:

意。

卖方可接受承兑期不超过3个月的且经买方背书转让的银

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产品质量标准

1.

卖方向买方销售的产品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和行业有关标准。

2.卖方保证每批产品的质量达到合同要求,

第五条交货及收货

1.

交货方式:

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以下第()方

式交付:

(1)买方自提:

买方应自卖方发出提货通知后,准备交通工

具前往卖方位于:

产品。

(2)卖方送货:

卖方将按照买方的发货通知将产品(订购量不

少于吨/次)

运至买方指定的地

点。

2.

交货时间:

交货前,买方应当给予卖方合理的备货时间,一般

应当提前个工作日,以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卖方具体

的交货时间,否则,卖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迟延交货责任。

3.

收货:

买方应

根据约定的交货时间在交货地点接收货物,指定

专人在卸车前检查货物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

包装完好则

在卖方送货单上签字确认;若包装有破损,应在车上拍照,清

点损失数量,及时传给卖方确认,并请货运司机确认签字。

方在出货单(送货单)上签收确认具体收货的数量,仓库或施

工现场人员的收货确认盖章或签字均为有效。

签字确认的收货

数量为双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买方负责交货地点的卸货工

作。

第六条产品验收

1.

买方应当在收到产品后天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

收,如发现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卖

方发出通知,并对产品不符的性质和程度作出说明。

同时将其

隔离存放,妥善保管,以便核查。

如货到天后买方对产品质

量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产品合格。

买方验收产品重量,以整桶过磅或整车过磅或双方认可的其

它方式,磅差在±3‰(含±3‰)以内以卖方送货单数量为准。

若磅差超过±3‰时,双方协调解决,也可以买卖双方认可或权威第三方过磅数量为准,具体收货数量的确认以双方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为有效。

如双方对验收数量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委托有计量资格的第三方(公磅)复核,买卖双方必须委派人员到场确认,复核费用由数量相对不准确方承担。

3.

如买卖双方对产品验收的结论存在异议,则交由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4.买方应当自行承担因使用、保管、存储不善等造成的产品质量下降的责任。

第七条产品风险转移

在下列情形下,产品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转移至买方:

1.

如果是由买方自提产品的,则风险自交付(在卖方生产所在地)之时转移;

2.

如果产品是由卖方送货的,则风险自卖方将产品运至买方指定

地点之时转移,而无论买方是否已经实际接受该产品。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买方应根据需求进度,提前天向卖方发出供货通知即订单,通知以书面(含传真)或电话通知为准,卖方应在收到买方货款后小时内发货。

2.

卖方按时送达产品后,买方应及时组织验收、确认,如确属产

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

3.

卖方应按协议约定保质保量供应产品,如不能按时供应或供应

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4.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5.

买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卖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6.

卖买双方均有保守对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1.

买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付款,则应承担欠付金额每日的

违约金。

2.

买方未经卖方同意而迟延付款,或者买方迟延付款的期限超过

约定期限的,卖方有权采取下列行动,但并不影响卖方根据法律和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或者补救措施:

(1)减少、停止供货或取消未供货的部分。

(2)要求买方立即支付未支付完毕货款或要求买方提供抵押或质押形式担保:

(3)如卖方预收买方100货款后,因卖方原因,无法按时送2.

货,则应承担相关送货金额每日的违约金。

3.

买方在货物运输途中退货,应承担一切退货费用,并向卖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金额的作违约金。

4.

买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卖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

卖方所供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如果买方同意使用,经双方协商一致,在货款结算中按质合理折价。

第十条期限及终止

1.

本合同有效期从月年月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超过30天而仍未能解除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2.

一方当事人发生破产、清算、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为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15天内提供政府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当诚意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合同附则

1.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获得正式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份,买方执凭。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后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全称并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买方(全称并盖章):

篇三:

混凝土外加剂购销合同

混凝土外加剂购销合同

买方(甲方):

重庆陵盾混凝土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重庆天耀建材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混凝土外加剂购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产品及价格

材料名称:

聚羧酸减水剂

规格型号:

TY-J25

单位:

数量(吨):

1000

金额(元):

185万元

备注:

1、本数量为暂估数量,具体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数量为难。

2、此单价为含税单价。

2、交货方式、计量:

2.1协议双方约定由:

卖方送货:

卖方应按照以下交货地点向买方交货:

交货地点:

买方指定地点。

2.2交货时间:

买方以电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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