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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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docx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得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得、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得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施工企业或其她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得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得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得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得,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得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得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得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得;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她受益人得;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她受益人得.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得,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得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得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得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得残疾保险金得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得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施工指定得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与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得,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得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得,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得,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得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

(二)项得残疾保险金得,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得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得,按第180日得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与,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得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得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得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得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得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得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得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得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得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得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得,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得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得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得,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等其她类似情况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得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得机动车或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得,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得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得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但采取本保险合同第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交费方式得,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得每一被保险人得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每一被保险人得最低保险金额为10000元。

保险金额就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得最高限额.

第九条保险费有以下三种方式计收,由双方选定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得,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基准年费率×保险年份数×被保险人人数×人数优惠系数×工期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

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得,仍按上式计算。

(二)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得,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项目总造价×基准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风险调整系数

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得,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项目总造价×基准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施工未完工期限/合同施工期限)×风险调整系数

(三)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按下列算式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风险调整系数

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得,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施工未完工期限/合同施工期限)×风险调整系数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得,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得长短确定。

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得次日零时起至约定得终止日得24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列明。

第十一条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得,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得次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得工程竣工之日止。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列明。

提前竣工得,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得约定。

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得,需办理续保手续。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得格式条款得,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得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得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得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她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得提示,并对该条款得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得,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她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得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得情况得,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得,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得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得有关索赔得证明与资料不完整得,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给付保险金得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得核定;情形复杂得,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得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得,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得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得期限有约定得,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得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得,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得请求与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得数额不能确定得,应当根据已有证明与资料可以确定得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得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得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得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得或者被保险人得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得,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得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就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得,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得,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得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得发生有严重影响得,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得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得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得,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得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得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得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得,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得未满期净保险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得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得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得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得,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得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变更得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得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得,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得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得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得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得次日零时起,对减少得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得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得,保险人对其所负得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减少得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得,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减少后得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得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得,保险人对无法确定得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她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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