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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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III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救援领导机构

3.2救援专家组

3.3救援执行机构

3.4现场救援指挥部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2现场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4.5应急响应终止

5.保障措施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卫生应急专业救治基地

5.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5.5物资储备

5.6经费保障

5.7交通运输保障

5.8其他保障

6.公众参与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泄漏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国家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有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有跨市(地)的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III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应急救援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救援执行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

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救援领导机构

3.1.1县救援领导小组

根据县应急指挥机构或县应急总指挥部的要求,参照市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方式,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卫生健康局、县经济商务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武警中队、县红十字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县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在县应急指挥机构或县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领导全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2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3.2救援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

3.3救援执行机构

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机构由县120急救指挥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第二医院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在县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其中,县120急救指挥中心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和伤员转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救援指挥部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现场卫健局的最高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的救援行动。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1.1I级响应

(1)I级响应标准

符合特别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或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

市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或市政府要求我县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2)I级响应行动

县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同时请求市卫生健康委的支援。

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疾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

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4.1.2II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符合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或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

市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或市政府要求我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2)Ⅱ级响应行动

县救援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同时请求市卫生健康委的支援。

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疾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

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4.1.3III级响应

(1)III级响应标准

符合较大事件标准的事件或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较大事件(II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

市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或市政府要求我县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2)III级响应行动

县救援领导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同时请求市卫生健康委的支援。

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疾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

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4.1.4IV级响应

(1)Ⅳ级响应标准

符合一般事件标准的事件或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应社会发布实施。

(2)Ⅳ级响应行动

县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健康委的支援。

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疾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

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4.2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在本预案启动后,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病员的救治和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行动。

在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行动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发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事发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确保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有序进行。

县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的主要或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现场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伤病员病情允许且确认现场环境安全的前提下,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经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填写转运卡提交给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救援指挥部汇总。

(3)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送、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局要根据情况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120急救指挥中心和各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或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收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现场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救治,经县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可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卫生健康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与信息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应根据保障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健全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站),并不断完善急救网络。

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第二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卫生应急专业救治基地

金华市中心医院、金华市人民医院、金华市二院和浙大四院分别为我省的创(烧)伤、航空救援、心理危机干预和化学中毒应急基地。

**县人民医院建立相应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组建县级综合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如创(烧)伤、化学中毒、核辐射、心理危机干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等。

县卫生健康局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专业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5.5物资储备

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建议,统筹协调保障应急救援所需血液供应。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并做好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及使用后的补充。

5.6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由县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所必需的经费,同时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及时落实相关预算资金,做好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管理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导致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县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政府的决定对医疗卫生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县公安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

5.8其他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应急指挥机构职责,组织协调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队伍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工作,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及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生产。

县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现场自救和互救,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管控工作。

6.公众参与

县卫生健康局、县红十字会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自媒体等媒体应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人民政府要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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