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领域“有感服务、无感监管”工作指引暨涉企全周期包容性执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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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有感服务、无感监管”工作指引暨涉企全周期包容性执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践行“有感服务无感监管”新理念,进一步推动规范公正、包容审慎的监管执法,促进**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再提升,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合规服务
第二条 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向企业提供“有感服务”,建立常态化合规辅导机制。
第三条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由各业务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落实年度合规辅导计划。
办公室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条 合规辅导服务包括包括常态化开展“市监合规讲堂”、编制重点领域及特色产业合规指引等形式。
第五条 “市监合规讲堂”原则上每月开讲。
先期依托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工商业联合会四单位联合设立的“**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心”开展工作,待时机成熟后可联合各涉企监管部门建立综合合规辅导中心,为辖区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合规指导。
第六条 各业务条线应及时总结企业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常见问题、重大风险隐患,执法队应及时梳理涉企高频违法事项,会同法规科开展重点领域合规指引编制工作。
合规指引应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监管事项全覆盖。
第三章 监管服务
第七条 牵头推进涉企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
推动出台《**区“综合查一次”检查实施细则》、《**区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
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步到位”,提供公平、高效、规范的检查服务。
第八条 相关科室应及时编制跨部门“综合查一次”行动方案,并对任务创建、对外联络、现场检查、事后审核等各环节严格把关。
第九条 各所应及时认领检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条 执法人员检查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查报告单,报告单应涵盖检查事项、检查结果、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 相关科室应将检查报告单及时通过路路通亲清在线平台推送给受检企业。
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受检企业划分风险等级,对检查合格、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给予6个月的执法免检期。
第十二条 畅通社情民意反馈渠道,受检企业可通过“浙里办—亲清诉求直通”等形式反映重复检查问题,监察部门应同步跟进,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执法服务
第十三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案件调查,除收集有关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的事实外,应对当事人的主观情形、合规状况、认罚情节、立功表现、信用表现、学法表现、公益表现及是否“首违、轻违”等八方面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处罚内容进行综合裁量。
第十四条 当事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原则上应从其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义务,是否尽到普通市场主体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进行考量。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单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合规状况包括案发前当事人日常经营的合规性以及案发后合规整改情况。
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合规状况作为自由裁量的考量因素。
第十六条 当事人认罚情节是指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自愿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处罚。
当事人存在认罚情节的,可以对其在法定范围内处以较轻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立功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形。
当事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信用表现需综合考虑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违法记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等共性指标,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食用农产品经营风险信用分级与分类、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等特定行业指标。
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信用表现作为自由裁量的考量因素。
第十九条 学法表现是指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学法并参加考试的情况。
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学法表现作为自由裁量的考量因素。
第二十条 公益表现是指当事人在案发后参加指定公益活动的情形。
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公益表现作为自由裁量的考量因素。
第二十一条 “首违”是指除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产品质量等领域内涉及到人身安全的情形之外,当事人自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至案发,在市场监管领域被发现第一次实施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符合“首违”表现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轻违”是指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符合“轻违”表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主观情形、合规状况、认罚情节、立功表现、信用表现、学法表现、公益表现及是否“首违、轻违”等认定及自由裁量办法由法规科牵头制定,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办案机构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对于适用包容性执法相关规定把握不准时,可以申请区涉企包容性执法联合会商组进行会商。
办案机构在向涉案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应同时送达《涉企包容性执法联合会商告知书》。
第五章 信用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信用服务包括审慎进行处罚信息公示和全程引导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信用包容,可以不作为不良信息进行公示:
(一)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单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七条 建立“事先告知+到期提醒+全程服务”信用修复机制。
在对涉案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送达《信用提前修复告知书》,告知企业信用提前修复的条件、时限、方式及所需材料。
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应当提醒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修复。
企业自行修复存在困难的,提供信用修复代办服务,实现信用修复一次不用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XXXX起施行。
附件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罚择轻”制度实施办法.doc
附件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违或轻违不罚”制度实施办法.docx
附件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规评判”制度实施办法.docx
附件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功认定”制度实施办法.docx
附件5: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评判”制度实施办法.docx
附件6: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观过错认定”制度实施办法.docx
附件7: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学法轻罚”制度实施办法.docx
附件8: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益抵罚”制度实施办法.docx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认罚择轻”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等规定,综合考量行政相对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认罚”情况,结合本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认罚择轻”,是指行政相对人自愿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在法定范围内处以较低幅度处罚。
二、“认罚择轻”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相对人曾在其他行政处罚案件中自愿认罚,后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不宜再次适用。
行政相对人在调查终结后提出认罚的,一般不再适用“认罚择轻”制度,确存在特殊原因的,由办案单位综合考量后决定是否适用。
三、办案单位认定“认罚择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
(二)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三)案件调查过程中提出申请,并签订《自愿认罚承诺书》。
四、办案单位行使“认罚择轻”,应对照以下情形,依法作出裁量决定:
(一)行政相对人无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情形,但认罚的,可从轻处罚,从轻幅度一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到最高限值的20%-30%之间(含本数)。
(二)行政相对人有法定从轻情形并认罚的,可从轻处罚,从轻幅度一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到最高限值的20%以下(不含本数)。
(三)行政相对人有法定减轻情形并认罚的,可减轻处罚,减轻幅度一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的10%-75%之间(不含本数)。
(不含本数)。
(四)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定从重情形并认罚的,应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裁量决定。
前述法定情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药品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情形。
五、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在立案后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认罚择轻”制度有关规定,引导和教育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出认罚。
但不得强迫行政相对人认罚,不得剥夺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不因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加重处罚,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罚款数额的从轻承诺。
六、适用“认罚择轻”制度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行政相对人认罚情形及裁量基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由裁量说理部分以法定情形规范表述。
《自愿认罚承诺书》归入案卷副卷保存。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本办法中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违或轻违不罚”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等规定,充分考量执法过程中首次违法或者违法情节轻微等情形,结合本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首违”是指除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产品质量等领域内涉及到人身安全的情形之外,当事人自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至案发,在市场监管领域被发现第一次实施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符合“首违”表现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本办法所称“轻违”是指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符合“轻违”表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审慎适用“首违或轻违不罚”制度:
(一)主观恶意大、社会危害性大的;
(二)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
(四)其他依法具有从重情节的。
三、办案单位依据“首违或轻违不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需严格落实调查制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理。
四、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掌握首次违法或者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形。
五、适用“首违或轻违不罚”制度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行政相对人自由裁量的情形,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由裁量说理部分以法定情形规范表述。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本办法中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合规评判”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等规定,充分考量执法办案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合规评判”的情况,结合本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合规评判”,是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合规性、做出的合规承诺等进行综合性的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评估,评判结果作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二、“合规评判”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办案单位应对行政相对人的案发前的日常经营的合规性以及案发后的合规性整改情况进行评判。
四、案发前的日常经营的合规性包括:
(一)证照是否齐全;
(二)经营台账是否规范;
(三)近三年有没有违法记录;
(四)企业信用情况是否良好;
(五)其他能证明其合规经营的材料。
五、案发后的合规性整改情况包括:
(一)是否签署合规整改承诺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是否按照合规承诺书的事项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进程表;
(三)办案人员现场核查确认已整改到位,并没有发现其他违法行为。
六、办案单位需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规评判,并形成“合规评判”建议书,根据评判建议,酌情开展自由裁量。
七、办案单位经“合规评判”后认定行政相对人合规情况良好,可以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无争议;
(二)涉案单位或者个人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及时弥补损失或减轻危害后果,承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
八、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行政相对人主动完成合规性整改,并向执法机构上报整改情况,配合完成“合规评判”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本办法中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立功认定”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办理案件有关立功表现认定的若干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立功认定”,是指行政相对人本人以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的实际行动,揭发、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的,可以对处罚结果开展“立功认定”,并酌情开展自由裁量。
二、“立功认定”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立功:
(一)没有指明被揭发、检举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的;
(二)揭发、检举的违法事实与查实的违法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
(三)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
(四)揭发同案中其他行政相对人所参与的共同违法行为的。
三、办案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对照以下情形,酌情作出裁量决定:
(一)行政相对人提供了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揭发、检举的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揭发、检举的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刑的;
(二)行政相对人提供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揭发、检举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并被执法机关处罚的;
(三)行政相对人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四、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在立案后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立功认定”制度有关规定,引导和教育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行为。
对行政相对人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行为应予以保密。
五、行政相对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将相关材料归入副卷并做好保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本办法中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主观过错认定”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规定,充分考量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认定”情况,结合本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主观过错认定”,是指违法事实成立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进行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主观过错存在的程度等情况进行认定,并将其认定情况作为判断自由裁量的重要依据。
二、“主观过错认定”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内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办案单位适用“主观过错认定”的行政相对人须符合下列情形:
(一)行政相对人主张其无主观过错的;
(二)行政相对人主动收集证明“主观过错”存在及具体情形的证据;
(三)行政相对人的主张及证据被查实;
四、办案单位要对行政相对人收集并提交的证据认真查实,认定其达到足以证明主观过错的程度及情形的,可以酌情开展自由裁量。
(一)存在过失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存在被胁迫或者被诱骗情形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行政相对人主动完成“主观过错认定”的申请及举证工作。
六、适用“主观过错认定”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行政相对人自由裁量的情形及基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由裁量说理部分以法定情形规范表述。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本办法中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学法轻罚”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等规定,结合本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学法轻罚”,是指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主动向执法部门申请学法并通过考试后,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的制度。
二、“学法轻罚”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
(一)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
(二)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四)自愿进行法律学习,参加相关法律测试且成绩合格的。
三、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学法轻罚制度:
(一)经学法轻罚后,一年内再次出现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
(二)案发时间、地点属于严管期(区)或禁止期(区);
(三)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行政机关认为不适用学法轻罚制度的其他情形。
四、办案单位应根据案情提供针对性的学习资料及试题,可由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解读、行业管理相关标准等内容组成。
五、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行政相对人完成“学法轻罚”的申请及实施。
六、当事人完成学法任务并通过考试后,办案单位应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对行政相对人自由裁量的情形,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由裁量说理部分以法定情形规范表述。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本办法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公益减罚”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等规定,结合本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减罚”是指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自愿申请,通过参加公益活动的形式来折抵罚款。
二、“公益减罚”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处以较低数额罚款的案件。
三、办案单位适用“公益减罚”的案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轻微;
(二)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行政相对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四、可用于折抵罚款的公益活动包括普法宣传、食品安全协查等市场监管领域的社会服务。
公益活动折抵罚款的额度参照《路桥区涉企全周期包容性执法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改革突破工作方案》规定执行。
五、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行政相对人完成“公益减罚”的申请及实施。
六、适用“公益减罚”的案件,应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对行政相对人自由裁量的情形,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由裁量说理部分以法定情形规范表述。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本办法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