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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7条

合同法第67条

  篇一:

先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后履行抗辩权可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

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赁物,承租方有权不付租金。

  

(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例如,供货方交付假冒商品、购买方有权不付货款。

  (三)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付。

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交付了八千吨大米,尚欠二千吨。

买方应当支付八千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付二千吨大米的价金。

  四、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篇二:

标准合同专用条款第67条的附件A-中文

  标准合同专用条款第67条的附件A

  (争端的解决——方案一)

  争端审议委员会规则和程序

  (见标准合同专用条款第67条)

  1.除了提供下述要求的服务,审议委员会不得就有关本工程的管理向合同任何一方或工程师提供建议。

审议委员:

  (a)除了作为审议委员提供服务后所得的报酬,不能与合同的任何一方或与

  工程师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从合同中获取经济利益;

  (b)不能曾经被合同的一方或工程师雇用或与其有经济联系,除非是在其它

  项目中提供有偿咨询服务,而所有这些均应在被委员会任命前以书面方式向合同双方表明;

  (c)在被委员会任命前应已经以书面方式向合同双方表明其与合同任何一方

  中的或工程师的董事、官员或雇员的所有近期或密切的职业或个人联系,以及先前介入的任何和所有本合同相关项目的情况;

  (d)未经合同双方和其他审议委员的事先同意,在作为审议委员期间除了作

  为审议委员外,不得受雇于合同方或工程师,无论这种雇用是以咨询还是以其它形式;

  (e)在作为审议委员期间不得与合同任一方或工程师就提供咨询服务或在合

  同结束以后或委员会服务完成之后被他们以咨询或其它形式雇用事宜进行讨论或达成协议;

  (f)对于合同双方应该并保持公正和独立,而且应该就可能引起业主或承包

  人对审议委员持续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进行质询的事实或情况以书面方式向业主、承包人和工程师呈报;

  (g)应该通晓本合同所有的语言。

  2.除了按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参加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外,业主、承包人和工程师均不能向审议委员会或审议委员就本工程的实施征询意见或要求咨询。

  3.承包人应该:

  (a)向每个审议委员提供一份委员会可能要求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包括合同

  文件、进度报告、变更令以及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其它文件。

  (b)与业主合作安排委员会的现场考察,包括会议设施、秘书和复印服务。

  4.委员会在签署《审议委员接受声明》后即开始其具体工作,并在下述规定的条件下结束其工作活动:

  (a)委员会将终止其例行工作,当

  (i)第49条的“缺陷责任期”(或如果有不只一个“缺陷责任期”,则最后一

  个缺陷责任期)已经结束时;或

  (ii)业主根据第条已经将承包人驱逐出现场,并且不论在上述哪能一种

  情况下,委员会已经将其对以前发生的争端的“建议书”交给合同方和工程师。

  (b)一旦委员会已按上述规定终止其日常工作后,仍应留下来办理合同一方

  向其提出的争端申请。

在此种情况下,审议委员会应该按第7(a)(i)、(iii)和(iv)款的规定获取报酬。

  5.审议委员不能将本规则和程序所规定的工作转让或分包给他人。

  6.审议委员是独立的订约人,而不是业主或承包人的雇员或代理。

  7.对审议委员提供服务的支付应受下述条款的约束:

  (a)每个审议委员将收到的款项有:

  (i)月聘请费,它等于《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ICSID)管理和财务规则》

  不定期制定的仲裁员日薪(下称“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仲裁员日薪”)的三倍,或业主和承包人以书面方式商定的其它聘请费。

此聘请费应被认为已包含了以下的全部费用。

  (A)在接到提前七(7)天通知后,用于出席听证会、参加现场考察和

  其它委员会的会议的费用。

  (B)用于熟悉工程的所有进展情况和不断立卷归档的费用。

  (C)与履行审议委员职责相关的所有办公、管理费用,如秘书服务、复

  印和办公设施费用(但不包括电话、传真和电传费用)。

  (D)所有除在下述(ii)中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的服务的所有服务费用。

  (ii)等于《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仲裁员日薪的日薪,或业主和承包人可

  能以书面形式同意的其它日薪。

此日薪的支付只与下列天数有关,并被

  认为包括了其全部费用。

  (A)从审议委员会的住所到达现场或委员会议的其它地点的旅程的每天

  日薪,但单程旅行最多不超过两天。

  (B)在现场或审议委员会议其它地点工作的每天的日薪。

  (iii)其它费用。

除上述费用外,所有合理而必要的旅行费(包括低于头等舱

  的机票、生活费和其它直接的旅行费)以及与履行审议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电话、传真和电传费都应凭发票予以支付。

超过二十五(25)美元的任何费用均应提供收据。

  (iv)据本文件第8节偿付工程现场所在国向审议委员的收入征收的所有税费

  (但审议委员是现场所在国公民或有永久居留权的不在此列)。

  (b)物价涨落。

在每个审议委员会受聘期间共聘用费和其它费将是固定的。

  (c)月聘用费的减少和停止。

据合同条款第48条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

  后的下个月起,审议委员只能收天三分之一(1/3)的月聘用费。

上述第4(a)规定的日常工作活动终止之后的下个月起,审议委员将不再被支付月聘用费。

  (d)业主和承包人将平均承担审议委员的费用。

承包人在收到审议委员的发

  票后30天内给予支付,并向业主出具一半金额的发票(通过合同条款条规定的月支付报表)。

业主应在合同规定的对其它款项的支付时间内亦支付此项费用。

  (e)业主或承包人未按本协议予以支付均将构成对合同的违约,未违约方有

  权分别按照合同条款的第63和平共处69条采取行动。

  (f)如果业主或承包人未按本规则和程序的规定进行支付,另一方可支付使

  审议委员会运作的任何金额。

付款方除了享有其从此违约中获得的权利外,还有权要求偿付其为获取此项支付而发生的超过为维持审议委员会运作而需支付的金额一半的所有成本。

  8.审议委员会的现场考察

  (a)审议委员会应定期的、在关键施工时刻时、应合同一方书面要求时对现

  场进行考察并与业主

  (b)现场考察将包括一次关于工程施工状况的非正式讨论、一次工程检验和

  对按照本文第10节提交的“建议书申请”进行的审查。

现场考察应有业主、承包人和工程师的人员参照。

  (c)现场考察结束时,审议委员会应就其在现场考察时的活动编写一份报告,

  并抄送合同双方和工程师。

  9.将争端向审议委员会提交审议的程序

  (a)如果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或工程师的行动或不行动持有反对意见,反对方

  可向另一方提出一份书面的“争端通知”并抄送工程师,说明此通知是根据合同条款第67条提出的,并应清楚而详细地说明争端的缘由。

  (b)收到“争端通知”的一方应对此加以考虑,并于收到之日的十四(14)

  天内书面给予回复。

  (c)此回复将是对此事项最终、决定性的解决方式,除非在收到此回复后的

  七(7)天内另一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反对意见。

鼓励合同双方采取进一步努力以解决此争端。

当此争端没有审议委员会的帮助显然无法解决时,或收到“争端通知”一方未在十四(14)天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则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委员会建议书申请报告”的方式将此争端提交审议委员会。

此申请应递交审议委员会主席,抄送其它审议委员、合同另一方和工程师,并申明它是依据合同条款第67条制定的。

  (d)“建议书申请报告”应清楚、详细地说明需要审议委员会考虑的争端的

  具体问题。

  (e)当争端交至审议委员会,且审议委员会认为此争端需要审议委员会的帮

  助,审议委员会应决定何时举行听证会。

审议委员会可要求双方在听证会前将书面文件和论点交给各委员。

合同双方提交的有关事实的陈述应尽可能一致。

  (f)在听证会期间,承包人、业主和工程师应分别有足够的机会被听取和提

  供证明。

审议委员会为解决争端的建议书将尽快交给业主、承包人和工程师,无论何种情况下不晚于审议委员会主席收到“建议书申请报告”后的五十六(56)天。

  10.举行听证会

  (a)通常听证会将在现场举行,但审议委员会也可利用任何更加便利、且能

  提供所要求的一切设施和易于取得可能需用的必要文件的地点。

委员会内部私下的会议可在委员会认为方便的、经济的地点举行。

  (b)业主、工程师和承包人的代表应有机会参加所有的听证会。

  (c)听证会期间,任何审议委员不能就各方的各自论点的对错发表意见。

  (d)听证会结束后,审议委员会将单独开会并制定其“建议书”。

审议委员会

  的所有阐述应在私下进行,所有审议委员的个人观点应严格保密。

审议委员会的建议书及其论证的说明应以书面方式交给合同各方和工程师。

建议书的制定应以相关的合同条款、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以及与争端相关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

  (e)审议委员会应尽力达成一个一致通过的建议书。

如果不可能,多数方将

  做出决定,异议成员可准备一份少数方的书面报告并交给合同各方和工程师。

  11.对于所有属于程序上的事宜,包括与争端有关的书面文件和论点的提供、现场考察、及听证会的举会,审议委员会应有充分和最终的权力。

  12.被选定和批准(如果必要)后,各审议委员会应签署两份下述声明并交给业主和承包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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