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第二版)主编谷春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吉林大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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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二版)主编谷春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吉林大学法学院刘雪斌,第一章法律的一般理论,第一节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第五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第一节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一、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1.“社会”规范。

2.社会“规范”。

(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三)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四)法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二、法的本质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意志。

2.统治阶级的意志3.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二)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三)法的性质和内容具有物质制约性1.生产方式。

2.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三、法的产生、发展和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1.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

(二)法的历史类型1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和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

2法的历史类型。

(1)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

(2)社会主义法。

3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

第一,法的历史类型的发展变化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性所决定的。

第二,通过社会革命实现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一个基本规律。

四、法的一般分类和法系

(一)法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5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法系一般来说,源于同一法律传统,在法律的结构、形式、法律调整方式和技术等方面具有共同特点的各国法律制度被称为一个法系。

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1)历史渊源。

(2)法律渊源。

(3)立法技术。

(4)适用法律的技术。

(5)诉讼程序。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3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3我国社会主义法贯彻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以国家的强制力和人民的自觉遵守有机结合为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和分类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法在社会生活中的扮演的角色。

1.法的规范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1.我国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1)确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对经济体制改革具有作用。

2.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人民民主及对敌专政和打击刑事犯罪。

3.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4.我国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政治、经济、文化关系的发展。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一、道德的概念和特点

(一)一般道德的概念和特点

(二)社会主义道德的概念和特点二、社会主义道德同社会主义法的相互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

(二)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三、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和区别

(一)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本质上的一致性1社会基础。

2理论基础。

3作用对象。

4内容原则。

5价值追求。

(二)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差异性1产生方式。

2表现形式。

3作用对象。

4保障机制。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一、法的创制和阶段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法的创制或者立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1.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

2.立法过程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程序。

3.立法包括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等多种形式。

(二)法的创制的阶段1.准备(起草)阶段2.通过阶段

(1)法律和法规草案的提出。

(2)法律和法规草案的审议。

(3)法律和法规草案的通过。

(4)法律和法规的公布。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基本原则1.宪法原则。

(1)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据或者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我国宪法应遵循的宪法原则,更主要的是政治原则,即执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2.法治原则。

(1)立法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2)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

3.民主原则。

(1)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

(2)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

4.科学原则。

(1)立法的内容要符合客观实际。

(2)立法的方法要符合科学规律。

三、法律规范的概念、结构和分类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点法律规范,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1.法律规范是一般性的行为规则。

2.法律规范必然包含着一定的行为模式。

3.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则。

4.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适用法律的依据。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

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

2.处理。

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制裁。

违反规范的规定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将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三)法律规范的基本分类1依据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

(1)授权性规范。

(2)义务性规范。

(3)权利义务复合性规范。

2.依据法律规范的与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

(1)绝对确定性规范。

(2)相对确定性规范。

3依据法律规则的功能。

(1)调整性规范。

(2)构成性规范。

4依据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

(1)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

(3)准用性规范。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和法律体系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为形式渊源或者效力渊源,是法的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的来源。

主要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和判例法我国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军事法规和规章。

9国际条约。

(二)我国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1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

我国目前的主要法律部门有:

(1)宪法以及宪法相关法。

(2)民法。

(3)商法。

(4)刑法。

(5)经济法。

(6)社会和劳动保障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第五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概念和方式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就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一)法的遵守法的遵守指社会团体和公民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法的适用1法的适用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

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定运用到具体主体或者具体场合,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性决定的活动。

3法的适用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遵守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与原则

(一)社会主义法适用的基本要求1正确。

2合法。

3及时。

4合理和公正。

(二)社会主义法适用的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4专门机关的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解释

(一)法的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习惯、惯例等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术语以及相关问题所作的解释。

(二)法的解释的类型1法的正式解释。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2法的非正式解释。

(1)学理解释。

(2)宣传性解释。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遵守和违法

(一)守法社会主义法的遵守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二)违法违法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违法的构成要件。

(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4)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2违法的分类。

违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刑事犯罪。

(三)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指违法者对于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一定不利后果的责任。

包括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法律责任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

(2)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3)法律责任通常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组织予以认定。

(4)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的依据。

2.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包括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实施的。

(2)法律制裁是一种惩罚性的强制措施。

(3)法律制裁必须以违法和法律责任为前提。

(4)实施法律制裁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一节法制和法治的概念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和基本要求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第一节法制和法治的概念一、法制的概念

(一)狭义的法制狭义的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法律规则的整体。

(二)广义的法制广义的法制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统一。

(二)最广义的法制最广义的法制是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系统”,不仅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行为,还包括指导法律规则制定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观念。

二、法治的含义

(一)法治是一种以法律为主导的治国方略

(二)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三)法治是指一定价值理念指导下的制度形态(四)法治还可以指在严格执法办事基础上形成的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三、法治、人治和德治

(一)人治

(二)德治四、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一)区别1语义方面。

2内容方面。

3与国家政治制度的联系方面。

(二)联系1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外部形式要件。

2法治是法制的目的和归宿。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和基本要求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

(一)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指国家应当高度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

这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

(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即普遍守法原则,指的是法律制定以后的整个实施过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团和公民在自己的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依法办事。

(三)执法必严执法必严,是指国家机关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切实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程序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四)违法必究违法必纠,是指对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法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例外。

上述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其中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对有法必依的进一步强调,都是依法治国所必需的核心内容。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立法加快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法律层次。

七个法律部门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与劳动保障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个法律层次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二)严格执法政府机关要严格执法,保障公民权利,坚决制止政府机关中存在的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的现象。

在依法治国的国家中,行政权力是法律赋予的。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严格依法行政。

(三)公正司法司法体制是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正确实施法律的关键一环,需要改革和完善。

(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队伍。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面法律素质,尤其是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一、依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1978年邓小平在一次讲话中指出:

“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对“依法治国”的内涵作了具体论述: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和看法的改变而改变。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用根本法的形式把这一治国基本方略固定下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其基本内涵包括:

1.人民民主。

2.法制完备。

3.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4.权力制约。

(二)执政为民执政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其基本内涵为:

1.以人为本。

2.保障人权。

3.文明执法。

(三)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其基本内涵为: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合法合理。

3.程序正当。

4.及时高效。

(四)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其基本内涵为:

1.把握大局。

2.围绕大局。

3.立足本职。

(四)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其基本内涵为:

1.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

2.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3.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第三章宪法学第一节宪法概述第二节我国的国家性质第三节我国的国家形式第四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第五节我国的国家机构,第一节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1词源。

中外古籍中均有“宪法”之类的词语,但多是指一般法令规章。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已经出现了原始的宪法概念中国古代典籍中有很多论及“宪”或者“宪法”。

国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2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

作为根本大法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

在这种意义上,宪法是指“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家根本法”。

3中国现行宪法。

我国的现行宪法上我国治国安邦的根本法律依据和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法制保证。

我国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二)我国宪法的特征1.我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这是我国宪法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也是我国宪法与我国其他法律最根本的区别所在。

这一特征具体表现为:

(1)内容。

(2)效力。

(3)制定和修改程序。

2我国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我国宪法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2)与其他法律相比,我国宪法表现的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还具有全面性的特点。

3我国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书。

二、宪法的产生及其发展

(一)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代表国家有英国、美国和法国。

(二)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旧中国宪法中最为典型的是国民党政府于1946年制定的维护其大官僚、大买办统治的中华民国宪法。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1949年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政权。

先后制定了:

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2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

1988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二、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1982年宪法的指导思想。

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纵深发展,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也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2邓小平理论。

1993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确立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使其成为贯穿整个宪法的指导思想。

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起确立为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从而使其成为贯穿整个宪法的指导思想。

(二)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保障公民权与人权的原则。

我国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和人权是国家的应有责任。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标志着中国人民发展进入新阶段,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宪法中还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民主集中的原则。

我国宪法采取的不是分权原则,而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统一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出来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及活动,应当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节我国的国家性质一、国家性质概述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和类型国家性质,又称“国体”,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四种类型的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度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在这几类国家中各个阶级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同的。

(二)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任何一个国家的性质都取决于三大因素:

一是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即社会阶级在国家政权中所处的地位;二是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三是社会的精神文明,它决定着国家政权活动的方向,对国家政策的制定起巨大作用。

我国国家性质也取决于上述因素。

(三)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现行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这三个方面即我国国家性质特征的本质表现。

二、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1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毛泽东同志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2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因为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两者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职能和最终目标也是一致的。

我国之所以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是由我国的革命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更加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更加准确地表明了我国的阶级状况和政权的广泛基础,更加准确地体现出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的本质。

(二)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特征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有机结合。

(1)对人民民主。

在中国现阶段,人民包括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以及其他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对敌人实行专政。

即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惩办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其他各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2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实现的。

3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4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征。

在我国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联盟。

它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

第一,是由祖国大陆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

第二,是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

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一个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以及它们所构成的经济成分,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基本政策与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等方面的制度的总和。

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它决定一个国家的政权性质,是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物质基础。

我国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确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公有制经济为主体。

(1)全民所有制经济。

即国有经济,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这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不仅控制着我国的经济命脉,而且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乡镇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2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和生产力还比较低,所以在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还将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

目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个体经济。

这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2)私营经济。

这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并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

(3)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

这几种合乎形式是我国实现对外开放以后出现的新的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的分配制度1.按劳分配为主体。

在各尽所能的前提下,由代表人民的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每个公民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给公民应得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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