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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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T450-2007,宣贯2008年1月,宣贯的主要内容: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DB22/T450-20074各节能设计标准附表的填写方法5围护结构热工计算,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宣贯2008年1月,宣贯的主要内容:

一、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二、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1、总则2、术语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6、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附录A、B、C、D、E,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2007-04-18发布2007-07-01实施主编部门:

吉林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批准部门:

吉林省建设厅主编单位:

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本标准参编单位: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设计院长春工程学院建筑设计院长春星宇建筑设计院吉林省光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吉林建筑工程学院长春工程学院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所吉林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春科龙节能墙体开发有限公司长春伟业建筑装饰材料厂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加气混凝土厂吉林恒阳建材有限公司洲通经贸有限公司延边新型建材厂,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编制时间:

2006年3月1日第一次工作会议成立编制组2006年3月22日第二次工作会议讨论初稿2006年5月10日第三次工作会议初稿定稿2006年8月31日第四次工作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2006年9月10月向全省发出征求意见稿2006年11月1日召开审查会2006年11月30日上报建设厅及建设部审批2007年4月18日发布,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由吉林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组织我省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生产企业等单位,针对我省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在调查研究,总结工程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并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相关节能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本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5个附录。

1、总则2、术语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5、建筑电气节能设计6、建筑节能设计判定附录A、B、C、D、E,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本标准的特点:

是在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的基础上,根据吉林省的气候特点及实际情况进行深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共设有14条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二、对某些特殊的公共建筑其节能要求作了界定三、把公共建筑分为甲乙两类3.1.3按照建筑物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划分以下两类建筑: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建筑,为甲类建筑。

2其它为乙类建筑。

3.1.4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甲类建筑不应大于0.40,乙类建筑不宜大于0.4,如大于0.40,应按照6.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四、对围护结构细部设计作了详细的规定五、增加了建筑电气节能设计的内容六、对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作了具体的规定七、为方便设计人员作节能设计,本标准在附录中给出了关于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的简化计算方法及大量的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热工参数,由设计人员选用。

1总则,1.0.1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根据吉林省各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各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总则,1总则,公寓的概念:

以出租为主、集中管理的居住空间。

公寓的种类:

1)住宅式公寓以住宅功能为主的公寓。

2)办公式公寓(=公寓式办公)具有办公和居住双重功能的公寓。

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卧室、厨房、卫生间等。

(属公共建筑)3)宾馆式公寓管理模式为宾馆式的公寓。

(属公共建筑),1总则,表1.0.2关于特殊公共建筑的节能要求,1总则,1总则,1总则,1.0.3按本标准进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采取提高照明设备效率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采取节能措施前比,全年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公共建筑能耗建筑围护结构、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能耗。

本标准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为依据,以吉林省1980年典型公共建筑为比较基础,达到50%的节能率。

1总则,1.0.4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对吉林省各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有关的建筑与建筑热工、采暖、空调、通风设计中应予以控制的指标和措施作出了规定。

但公共建筑节能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了相应标准,也有相关的节能规定,所以,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2术语,2.0.1透明幕墙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可见光透射比透过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3建筑物体形体系数(S)shapecoeffbuilding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的面积。

2术语,2.0.4窗墙面积比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比。

2.0.5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指各朝向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与各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的比值。

2术语,2.0.6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

单位:

W/(m2k)。

2.0.7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

单位:

W/(m2k)。

2术语,2.0.8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

2术语,2.0.9参照建筑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法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用的假想建筑。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但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指标。

2.0.10设计建筑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3.1建筑设计3.2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3.3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3.1建筑设计,3.1.1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置和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获得冬季日照和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有利用于自然通风。

3.1.2建筑的主体朝向宜朝南向或接近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北向、西北向)。

3.1建筑设计,朝向选择的原则:

1、冬季能获得足够的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2、夏季能利用自然通风并防止太阳辐射。

3、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尽量避免东西向日晒。

3.1建筑设计,3.1建筑设计,严寒地区部分城市建筑朝向,3.1建筑设计,3.1.3按照建筑物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划分以下两类建筑: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建筑,为甲类建筑。

其它为乙类建筑。

3.1建筑设计,3.1.4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甲类建筑不应大于0.40,乙类建筑不宜大于0.4,如大于0.40,应按照4.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强制性条文),3.1建筑设计,体形系数指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面积和与其所包围的体积之比值,建筑的体形系数计算时,外表面积不包括地面的面积。

通常控制体形系数的大小可采用以下方法:

1、减少建筑的面宽,加大建筑的进深,也就是说面宽与进深之比不宜过大,长宽比要适宜;2、增加建筑的层数;3、建筑体形不宜变化过多,立面不要太复杂。

3.1建筑设计,3.1建筑设计,3.1建筑设计,3.1.5公共建筑的外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建筑东、西、北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且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2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如不符合应按照4.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3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强制性条文),3.1建筑设计,窗墙面积比:

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比。

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

指各朝向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与各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的比值。

3.1建筑设计,窗墙面积比确定的因素最主要的是不同地区冬、夏季日照情况(日照时间长短、太阳总辐射强度、阳光入射角大小)、季风影响、室外空气温度、室内采光设计标准以及外窗开窗面积与建筑能耗等因素。

一般普通窗户的保温隔热性能比外墙差得多,窗墙面积比越大,采暖空调能耗就越大。

因此,从降低建筑能耗的角度出发,必须限制窗墙面积比。

3.1建筑设计,外窗、透明幕墙的可见光透射比的确定1)降低遮阳系数可以减少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得热,降低建筑空调能耗,但遮阳系数过低,同样会降低玻璃的可见光透射率;2)希望遮阳系数小,但同时也希望不降低可见光的透射率;3)可见光透射比过小,容易造成室内采光不足。

在日照率低的地区,所增加的室内照明用电能耗将超过节约的空调能耗;4)由于部分玻璃或透明材料在遮阳系数小于0.35时,可见光透射比将小于0.4,在实际工程中可能会对建筑师选择外表颜色造成一定的影响。

3.1建筑设计,3.1.6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建筑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30%。

2乙类建筑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3乙类建筑如需要超过20%,应按照4.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强制性条文),3.1建筑设计,制定本条的理由:

1、对于建筑顶层而言,与外墙、窗相比,屋顶是最大的外围护结构,相应建筑能耗也最大;2、夏季屋顶水平面太阳辐射强度最大,屋顶的透明面积越大,相应建筑能耗也越大;3、透明材料的热工性能较差,传热损失的太阳辐射得热过大。

3.1建筑设计,4、为了满足公共建筑内设中庭的需要,同时又要达到节能的要求,所以本条文对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予以严格的限制。

5、如果设计的建筑满足不了规定性的要求,突破了限值,则必须对该建筑进行权衡判断。

权衡判断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面积和热工性能必须符合本条文的规定。

6、国标规定: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本条根据实际情况略有放宽,但在表3.2.11中,对超过20%比例的透明屋顶,规定采用相应降低传热系数限值加以弥补。

3.1建筑设计,3.1.7外窗的可开启总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1、制定本条文的理由:

1)公共建筑一般室内人员密度比较大,建筑室内空气流动,特别是自然、新鲜空气的流动,是保证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关键。

2)作好自然通风气流组织设计,保证一定的外窗可开启面积,可以减少房间空调设备的运行时间,节约能源,提高室内空气质量和舒适性。

3)开窗通风可大大降低污染物的浓度,使之符合卫生标准。

4)无论是北方还是南方地区,在春、秋季节和冬、夏季的某些时段普遍有开窗的习惯,这也是节能和提高室内舒适性的重要手段。

3.1建筑设计,2、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的依据:

1)开窗面积过小对室内空气流速的影响不大,起不到自然通风的作用。

2)在风压一定(或室外风速一定)的情况下,窗面积的大小与室内自然通风量成正比,开窗面积越大越有利于室内自然通风。

3)我国门窗市场中以推拉窗和平开窗为主,其中推拉窗使用量最多,而可推拉开启面积一般为3050%。

3.1建筑设计,3、对于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问题1)考虑到透明幕墙的安全性以及构造施工的复杂性,对透明幕墙只要求可部分开启;2)对透明幕墙没有明确规定开启面积,考虑到与新修订的幕墙规范相协调;3)透明幕墙采用通风换气装置,除了能解决幕墙设可开启面积所遇到的安全性、构造和施工的复杂性外,它能保证室内通风的可靠性和充足的风量。

3.1建筑设计,3.1.8外门应设置门斗或其他减少冷风进入的设施。

公共建筑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外门开启频繁。

在冬季外门的频繁开启造成室外冷空气大量进入室内。

建筑层数越多、室内外温差越大,热压作用使室外冷空气进入越多,导致室内热环境恶化和采暖能耗大量增加,因此,应采取减少冷风进入的措施。

所谓“其他减少冷风进入的设施”,系指设置旋转门等。

3.1建筑设计,3.1.9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通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3.2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3.2.1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他热工指标,必须符合表3.2.1-1和表3.2.1-2的规定。

(强制性条文)表3.2.1-1甲类建筑屋顶传热系数限值,3.2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表3.2.1-2甲类建筑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3.2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注:

1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Km;2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建筑热工参数详见附录E;3窗墙面积比0.7的规定值只适用于南向。

4建筑朝向的范围:

北(偏东小于60o至偏西小于60o);东、西(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o至偏南小于60o);南(偏东小于等于30o至偏西小于等于30o);,3.2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3.2.2乙类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他热工指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如果不能满足,应按照4.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强制性条文),表3.2.2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3.2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1、屋面的保温1)对于顶层房间而言,屋面是比例最大的外围护结构。

2)屋面的保温隔热性能从设计和施工上都比较容易达到标准规定的指标。

3)屋面保温隔热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应选择导热系数小、蓄热系数大、吸水率低、重量轻的屋面保温材料;还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屋面的结构形式、环境气候条件、防水处理方法和施工条件等因素,并经经济比较后来确定屋面保温材料;应根据标准规定的传热系数限值来确定屋面保温层的厚度。

3.2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2、外墙的保温1)外墙传热系数的确定:

表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Km,即按面积加权法求得的平均传热系数。

可按附录B的简化计算公式计算。

2)在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保温性能主要取决于外围护结构本身材料的热工性能。

3)对于非透明幕墙,作为实墙对待。

3.2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3、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或楼板的保温技术指标的确定理由:

1)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实际上这部分已经起到外围护结构的作用;2)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或楼板保温性能很差,如果房间隔墙或楼板两面温差达到2030以上,热损失同样会很大。

3.2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3.2.3甲、乙类建筑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值应符合表3.2.3中的规定。

表3.2.3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限值,3.2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值的确定的理由和依据:

1)在北方严寒和寒冷地区,如果建筑物地下室外墙、土壤接触的地面热阻过小,墙和地面的传热量会很大;2)墙角、地表面这些部位容易结露或产生冻脚现象。

从卫生的角度出发,要求这些部位必须达到防止结露或产生冻脚的热阻值。

3.2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采用热阻值而不是用传热系数的原因:

1、因为地面的内表面换热阻和外表面换热阻(地面没有外表面)难以确定,也就是说地面的传热阻难以确定,因此无法计算地面的传热系数,而采用热阻作限值更为合理。

2、地面热阻应计算冻土层以上的各层材料热阻之和,根据吉林省各地区冻土深度一般为1.61.8m,而一般公共建筑的室内外设计高差一般在0.2m以上,故本标准规定地面热阻按室内地面以下2.0m以内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来计算。

3、为方便节能设计,本标准在附录E中推荐了几种常用的围护结构保温作法及其热参数,供设计参考。

3.2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3.2.4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强制性条文)热桥的概念:

围护结构中窗过梁、圈梁、钢筋混凝土抗震柱、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梁、柱等部位的传热系数远远大于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形成热流密集的通道,称为热桥。

结露的概念:

结露特指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低于附近空气露点温度时,表面出现冷凝水的现象。

露点温度的概念:

在大气压力一定,含水量不变的情况下,未饱和的空气因冷却而达到饱和状态时的温度。

3.2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为防止围护结构内表面结露,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对围护结构中窗过梁、圈梁、钢筋混凝土柱、剪力墙、梁等热桥部位,应采用外保温措施。

增加保温层厚度,减少热损失,能有效地控制热桥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2)应注意墙体与屋面和地面相接处阴角部位的结露,由于阴角部位形成二维或三维热传导,其热量损失大造成表面温度低而产生结露的情况,应加强这些部位的保温层厚度。

3)防止室外冷风渗透,如门窗洞口等周边不密封,造成表面温度低而产生结露4)公共建筑采用间隙式采暖时,要防止夜间温度下降所造成的结露现象。

3.2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3.2.5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2002)中规定的4级;2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中规定的3级。

3.2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1、制定本条文的理由1)外窗空气的渗透会增加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2)公共建筑一般对室内热环境、声环境条件要求较高,外窗的气密性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建筑室内环境质量。

3)由于幕墙的气密性能对建筑能耗也有较大的影响,为了达到节能的目标,对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也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3.2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2、气密性要达到4级的物理指标:

1)单位缝长分级指标值q11.5(m3/mh),即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1.5m3;2)单位面积分级指标q24.5(m3/m2h),即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4.5m3;3、外窗气密性要达到4级以上的依据:

1)根据我国目前门窗技术、气候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确定的;2)根据对不同外窗检测结果的实际情况所确定的。

3.2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4、提高窗气密性的措施:

1)提高窗用型材的规格尺寸、准确度、尺寸稳定性和组装的精度以增加开启缝隙部位的搭接量,减少开启缝的宽度,达到减少空气渗透的目的;2)改进密封方法,如框与扇、扇与玻璃之间的缝隙处理采用三级密封的做法。

3)应注意各种密封材料和密封方法的互相配合:

在玻璃下安设密封的衬垫材料;在玻璃两侧以密封条加以密封(可兼起固定作用);在密封条上方再加密封料。

3.2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5、幕墙气密性要达到3级的物理指标:

1)单位缝长分级指标值q11.5(m3/mh),即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1.5m3。

2)单位面积分级指标值q21.2(m3/m2h),即每小时每平方米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1.2m3。

6、提高幕墙的气密性的措施1)重视幕墙材料性能质量2)保证施工质量3)提高耐候密封胶质量,有利于提高幕墙的气密性和水密性。

3.3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3.3.1外墙应优先采用外保温体系。

外保温体系的优点:

1、外保温可以最大限度避免热桥。

2、有利于室内温度保持稳定。

3、有利于提高室内热环境质量。

4、可延长围护结构的寿命。

5、有利于提高墙体的防水性和气密性。

6、可减少保温材料的用量。

7、可增加房屋的使用面积。

8、外保温不会影响室内装修,并可以与室内装修同时进行。

9、外保温便于旧房改造。

10、外保温适用范围广。

3.3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3.3.2外墙和屋面采用外保温体系时,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如:

阳台、雨蓬、挑檐、靠外墙阳台栏板、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凸窗、装饰线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2窗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3变形缝处屋面、外墙的缝隙应采用弹性保温材料加以封闭。

3.3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3.3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3.3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3.3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3.3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3.3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3.3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3.3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3.3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3.3.3外门和外窗的细部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塞,不得采用水泥砂浆填缝。

2门、窗框四周与抹灰层之间的缝隙,宜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和嵌缝密封膏密封,避免不同材料界面开裂,影响门、窗的热工性能。

3采用全玻璃幕墙时,隔墙、楼板或梁与幕墙之间的间缝,应填充防火性能好的保温材料。

3.3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3.3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6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6.0.1全部符合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设计,可以直接判定为建筑节能设计。

规定性指标法指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与屋顶总面积之比以及围护结构各部位的传热系数等指标完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即判定为建筑节能设计。

性能性指标法指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及屋顶透明部分与屋顶总面积之比中任意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则应进行权衡判断,判断其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如果满足要求,才可判定为建筑节能设计。

6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6.0.2甲类建筑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3.1节和3.2节强制性条文中所规定的数值指标以及其他强制性条文,才可以判定为建筑节能设计。

甲类建筑只采用规定性指标判定法来判定,应按照附录A.0.1的内容进行判定。

6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6.0.3乙类建筑各项围护结构指标均符合本标准3.1.5条、3.1.6条和3.2.2条的规定时,可直接判定为总体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在特殊条件下,乙类建筑不能满足本标准3.1.5、3.1.6、3.2.2条中任何一条的规定数值指标时,应使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满足总体热工性能和其他强制性条文要求,才可以判定为建筑节能设计。

6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6.0.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耗热量指标;2将参照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耗热量指标,作为设计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耗热量指标限值;3计算设计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耗热量指标,如大于参照建筑采暖耗热量指标限值,应调整窗墙面积比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使之不超过限值。

调整后的建筑节能设计,则可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6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6.0.5参照建筑采用设计建筑原型,形状、大小、朝向,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

所有计算取值,应完全按照3.1节和3.2节有关的规定限值。

即:

参照建筑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天窗面积比、围护结构各部位(屋面、外墙、门窗、地面等)的传热系数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6建筑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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