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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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一览表
1.1
全公司
安全常识
2002/6/29公布,2002/11/1施行
爆炸
1.散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工作场所严禁烟火。
2.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积聚。
3.金属冶炼和浇注场所应经常保持干燥,防止泄露的高温金属液遇水爆炸…
4.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
5.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提供金属废料的单位在装运前应该负责检查,并剔除金属废料中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
7.有爆炸危险的企业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工人按其规程上岗操作。
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必须进行严格管理。
触电急救
1.迅速切断电源。
若电源开关距离较远,可用干木棒等绝缘物体拉断电线,千万不能用金属材料或用手去拉电线,以防连锁触电。
2.触电者若神志清醒或未失去知觉,在严密观察的情况下可采取静躺休息的方法。
3.触电者若无知觉,无呼吸,但心脏有跳动时,应立即采用人工呼吸的方法急救。
4.触电者若有呼吸,但心脏停止跳动时,应采用胸外心脏挤压的方法急救。
5.触电者若呼吸、心脏都停止,要用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法同时进行,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也不能停止抢救。
个体防护
1.进入生产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好个体劳保用品。
2.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佩戴口罩、防护眼镜或防毒面具。
3.在有噪声、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创屑场所操作的工人,应佩戴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4.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5.水上作业必须使用救生农或救生器具。
6.进行电气操作的工人应穿戴好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7.在有传染病危险的生产部门中,应该由工厂供给干人洗手用的消毒液、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必须由工厂负责定期消毒。
机械伤害
1.机加工严禁戴手套操作。
工作服前襟和袖口不得敞开。
2.留长发者须戴护发帽。
3.机床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完好。
工件及刀具要夹紧夹牢,防止工件及刀具脱落或飞出。
装卸笨重工件时,应使用起重设备,并穿防砸劳保鞋。
机床转动时,禁止用手触摸机床的旋转部件或进行测量工作。
不得用手清除切屑,应使用钩子、刷子或专用工具。
6.禁止手或身体其它部位讲入设备运行区域。
车辆伤害
1.严禁无证驾驶、违章驾驶和酒后开车。
2.严禁车辆带病或超载运行。
3.车辆不得客货混装。
4.卡车载人必须先办理载客证。
5.要加强综合治理。
车辆管理部门及企业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广大职工和行人要遵守交通规则。
呼吸中断急救法—人工呼吸
人工呼吸是对呼吸停止的患者施救复苏的方法:
使病人仰卧,松解腰带和衣扣,清除病人口中的异物。
救护人员一手将病人下颌托起,使其尽量后仰,将其口唇撑开,另一只手捏住病人的两只鼻孔,深吸一口气,然后对住病人的口用力吹气,再迅速离开,吹气力量要适中,次数成人以每分钟16—18次、儿童18—24次为宜。
如病人口无法撑开,可采用口对鼻人工呼吸法,但要捏住口,吹气量要大,时间要长。
紧急止血法
出血时,流出的血液量看起来要比实际多,不要慌张,先要确定出血的部位,然后使其镇静,因为惊慌会加快心跳,出血就会更多。
如果是小的割伤,用干净的布或洗过的手直接压迫受伤部位,一般就可以止住流血。
如果血量较大,就要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止血办法。
直接压迫法:
1.伤口脏污时,要用自来水将伤口冲净。
2.在伤口处包上干净的布(没有时用洗过的手),紧紧压住。
不许把卫生纸和脱脂棉直接包在伤口上,以防与伤口粘连。
3.压住伤口,用绷带紧紧缠住,将伤口抬高到高于心脏的位置。
止血点压迫法:
1.上臂动脉:
用4个手指掐住上臂的肌肉并压向臂骨。
2.大腿动脉:
用手掌的根部压住大腿中央稍微偏上点的内侧。
3.桡骨动脉:
用3个手指压住靠近大拇指根部的地方。
起重伤害
1.设备应保持完好,发现有缺陷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2.严禁超负荷起吊或斜吊。
3.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具。
4.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5.起重机械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应配备齐全,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
6.吊车运行前,均应先鸣信号,禁止吊物从人头上经过。
7.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8.进入悬吊重物的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符合
2.2
全公司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1960年7月1日发布
1.为了防止中暑,保障工人农民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
5.各地区的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必要时可组成联合组织,共同制定计划,共同行动,并经常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6.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审查批准,自公布日起实行。
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实施细则。
参考
3.3
全公司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6-5-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厂 院
第三条 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显明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第四条 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
第五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和安全。
第六条 厂院应该保持清洁。
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
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箱内,并且定期清除。
第七条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条 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离地二点五公尺以上的电网可不装护网)。
第三章 工作场所
第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信道的宽度不能小于一公尺。
第十一条 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
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一公尺。
第十二条 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
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保持完好。
第十四条 经常有水或者其它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
第十五条 在易使脚部潮温、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第十六条 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浚。
第十七条 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八条 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第十九条 信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条 窗户要经常擦试,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清洁完好。
第二十一条 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五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五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暖设备。
(按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四日国务院总念字第79号通知作了修改,修改前原条文为:
“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二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十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暖设备。
”)
第二十二条 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气管或者其它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和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厂应该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
第二十六条 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
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第二十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并且供给肥皂。
第三十一条 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第四章 机械设备
第三十二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 压延机、冲压机、碾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第三十四条 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
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应该由经过专门练训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经常检查。
第三十八条 起重机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
第四十条 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五章 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
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第四十二条 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第四十三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四十五条 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修。
第四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章 锅炉和气瓶
第四十九条 每座工业锅炉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第五十条 工业锅炉应该有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
第五十一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工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五十二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第五十三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五十四条 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
第七章 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
第五十五条 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第五十六条 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六十条 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第六十四条 废料和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第八章 供 水
第六十五条 工厂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
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的检验许可,不许使用。
第六十六条 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等都应该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第九章 生产辅助设施
第六十八条 工厂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
上列用室须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洁
第七十条 厕所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男女厕所应该分开。
第七十一条 厕所要有防蝇设备。
没有下水道的厕所,便坑必须加盖。
第十章 个人防护用品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一)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四)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第七十五条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第七十六条 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第七十七条 在有噪音、强光、幅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第七十八条 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它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七十九条 高空作业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安全带。
第八十条 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第八十一条 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
第八十二条 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第八十五条 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
第八十六条 工厂对于工作服和其它防护用品。
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第八十七条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符合
4.4
全公司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符合
5.5
全公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991年12月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
6.6
全公司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2003-10-31
2 术语
2.1 劳动防护用品
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简称护品。
2.2 防护功能
指劳动防护用品所具有的某种防护能力。
2.3 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指要求护品具有的最低的防护能力。
2.4 有效使用期
指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时间。
3 作业类别
按接触的能量(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或特殊的工作条件作出分类,见表1。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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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作业类别 │ 说明 │ 举例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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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1│易然易爆场│在常温常压下极易点燃或自燃的│火工材料、易挥发易燃的液体及
│所作业 │物质的作业 │化学品、可燃性气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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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5│低压带电 │额定电压大于1200伏的带电操作│低压设备或低压线路带电维修
│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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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6│高压带电 │额定电压大于1200伏的带电操作│高压设备或高压线路带电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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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8│吸入性气溶│在常温常压下呈气溶胶状态、经│铅、铬、铍、锰、镉等有毒金属
│胶毒物作业│呼吸道吸入能产生毒害作用的物│及其化合物的烟雾和粉尘、高毒
│ │质的作业 │农药气溶胶、沥青烟雾、砂尘、
│ │ │石棉尘、及其它有害的动(植)物
│ │ │性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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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9│沾染性毒物│能沾附于皮肤衣物上经皮肤吸收│有机磷农药、有机汞化合物、苯
│作业 │产生伤害或对皮肤产生毒害的物│和苯的二及三硝基化合物的、苯
│ │质的作业 │胺、酚、氯联苯、放射性物质
──┼─────┼──────────────┼──────────────
A 11│腐蚀性作业│产生或使用腐蚀性物质的作业 │溴、硫酸、硝酸、氢氟酸、液体
│ │ │强碱、固体强碱、重铬酸钾、高
│ │ │锰酸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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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2│易污作业 │特别容易污秽皮肤或衣物的作业│碳黑、染色、油漆、有关的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