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钵舍那第17讲广论卷十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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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钵舍那第17讲广论卷十九
毗缽舍那第17講廣論卷十九
故以正見善決擇時,若不了知正為決擇,俱生無明所執義無,於彼支分破除分別所執諸境,不破俱生無明行相。
如果透由正見來作探討的時候,我們最主要認識的是「俱生無明」所執著的境界是不存在的。
如果沒有辦法知道,我們最主要探討的是要探討「俱生無明所執的境界,是不存在」的這一點;反而你將所有的心力都集中在「遍計的所執境界存在與否」的話,透由這種方式是沒有辦法破除我們內心當中「俱生無明」它所執著境的行相。
破人我時,唯破常一自在之我;就比如在破人我的當下,你所破除的「我」,有可能只是破「常、一、自主的我」。
破法我時,唯破無分極微所取,及破能取無分剎那,並破具三差別自性等宗派假立諸法,於一切種決定不可。
在之前我們有談到,他宗在安立自性時,是以三種的角度來安立所謂的自性,並且認為具有三種特點的自性,是在闡釋中觀正見時最主要的所破。
所以在破「法我」的過程裡面,不管是破「無方分極微」的所取境,或者是破「無時分的剎那」能取心,甚至你是破三差別的「自性」的話,實際上這一些都只不過是宗義師們,在闡釋宗義的過程當中,所安立的一種法則。
所以要以這種方式來破除所破,實際上是不恰當的。
若不爾者,決擇見時唯決擇彼,修時亦應唯修習彼,以決擇見義為修故。
如果不是這個樣子的話,在決擇正見的時候,你可能只是對於「遍計執」所執著的境界的「有、無」來探討正見。
既然是以這個角度來作探討的話,想必在觀修的過程當中,也是以這樣的方式來作觀修。
因為我們決擇正見最主要的目的,並不是為他人宣說佛法,而是在決擇正見之後,我們必須要觀修正見的內涵。
也就是因此,如果以遍計執所執著的境界有無來探討正見的話,那在觀修的過程當中,你也是要以這種方式來作觀修。
故雖修已觀證及修究竟,亦唯應爾,透由之前探討「遍計所執境是不存在的」這一點來作觀修的話,縱使你能夠「現證遍計的所執境是不存在的」,甚至到最後這一顆心它能夠究竟圓滿,也不過是如此罷了。
如是由見無彼分別執計二我,便謂已斷俱生煩惱,太為過失。
如果在探討的同時,你是以「遍計所執境存在與否」來作探討的話,那在觀修的過程裡,也必須要以這種方式來作觀修。
透由這種觀修方式你或許能夠現證、甚至到最後這一顆心能夠究竟圓滿,但是以這種方式我們也只能夠見到,遍計所執著的「二我」,不管是「人我」或者是「法我」是不存在的。
但如果你認為,破除了遍計執所執著的人我以及法我,便能夠斷除俱生煩惱的話,這樣的一種主張是太過分了一點。
(453“6)
入中論云:
「證無我時斷常我,非許此為我執依,故達無我為盡拔,我見根本最希有。
」對於這一點在《入中論》當中就有談到:
透由證得了「常一自主的我是不存在」的這一點,而能夠斷除執著「我是常態法」的這種執著。
但實際上「常一自主的我」,它並不是「我執」最主要執著的對象。
既然常一自主的我,並不是我執最主要執著的境界的話,那透由通達粗分的無我,就想要斷除我見的根本,這是絕不可能的一件事情。
釋論亦云:
「為以喻門顯示此義互無係屬,故說頌曰:
見自室有蛇,除畏云無象,謂能除蛇怖,奇哉為他譏。
」並且在《入中論》的釋論當中,也透由譬喻來表示,斷除了「粗分的有我」,想要證得「細分的無我」,這是絕對不可能的事情。
因為這兩者之間並沒有直接的關係,在《入中論》裡面有談到一個偈頌,而這個偈頌在釋論當中有引攝出來。
這當中就談到,如果有一個人,他已經看到房子裡面有一條蛇,他的內心因此而感到恐懼,為了要去除內心的恐懼,他可能會跟自己說:
我的房子裡並沒有大象,或者是別人會跟他講說:
你的房子裡並沒有大象,所以你不需要害怕。
是不是跟他講「這個房子裡沒有大象」,就能夠去除他對蛇的這種恐懼感呢?
這是完全沒有辦法的。
因為蛇跟大象之間是沒有任何的關係,所以縱使你跟他說:
房子裡並沒有大象、或者是房子裡並沒有野狗,也沒有辦法去除他內心對於蛇的恐懼感。
相同的道理,如果我們想要破除「俱生的無明我執」的話,我們必須要探討「俱生的無明我執所執著的境界是存在與否」的。
如果不以這種方式來作探討,僅在遍計的所執之上,來探討遍計的所執境存在與否的話,縱使破除了遍計執,也沒有辦法破除俱生的無明我執。
此雖是說補特伽羅無我,然法無我亦同。
在之前《入中論》以及釋論當中最主要強調的,是強調補特伽羅無我(也就是人無我),以這種方式來探討法無我的話,它所解釋的角度以及方式是完全相同的。
所以在之前的這段文裡面,我們最主要要認識的是,「俱生」人我執與「遍計」的人我執,它所執著的境,以及心執著境界的方式,皆有粗細之分。
所以透由破除了「遍計」的人我執,是否能夠破除「俱生」的人我執呢?
是完全不行的。
因為他們所執著的境界,以及所執著境的方式是完全不相同的。
以這種論點來探討「法我執」,也是相同的道理。
可作是說:
「證無我時斷妄我,不許此為無明依,故知無我謂盡拔,無明根本甚希有。
」因此而談到:
就如同我們之前所談到的,宗義師們在闡釋宗義的過程當中,或許會談到心是無時分、以及微塵是無方分的這一些點是必須要破除的,而這些都是「粗分的法無我」。
透由證得了「粗分的法無我」,它能夠斷除「遍計法我執」的這種執著。
但粗分的法我,它不能夠稱之為是無明的所依處,因此想要透由了解粗分的法無我,而斷除細分的無明根本,這也是不可能的一件事。
(453“9)
若爾論師如前所引,說非新作及不待他為自性相,此說為就觀察門耶?
抑為許有如是性耶?
在這個地方,就有作了一個探討,以中觀的角度而言,如果法是「有自性」時,它會安立這一法必須要以「不觀待」、或者是以「不改變」的方式形成,這種方式是假設出來的。
如果「無有自性」是以這種方式來作探討的話,那在這個地方我們所探討的「自性」,就是不需要造作、以及不需要觀待他者,而能夠成為自性相,這當中所謂具有三種特點的自性,它是假設出來的呢?
還是本身就是存在的?
說彼即是諸法法性,即於彼上立為自性,非是新作非依仗他。
這當中具有三種特點的自性,以自宗的角度而言這是存在的。
為什麼存在呢?
因為在安立三種特點自性時,是安立諸法之上的法性(也就是諸法之上的空性),而將諸法之上的法性,安立為是我們這個地方所談到的自性。
而諸法之上的法性,並非是透由因緣造作而形成的,並且在形成的當下,也不需要依賴著因緣,它就能夠形成出來。
彼性是有,入中論釋云:
「論師許有如是差別行相之自性耶?
因此這種自性是本來就存在的,它所形成的方式並不是假設出來的。
這一點在《入中論》的釋論當中就有談到,中觀的論師是不是能夠承許一種自性,它具有以上所敘說的種種特色呢?
世尊依何增上廣說,隨諸如來出不出世,諸法法性恆如是住,有彼法性。
這一點是承許的。
為什麼承許呢?
不管佛出世宣說佛法也好,或者是佛不出世宣說佛法也好,法之上的本性,本來就是以這種方式安住的,而這種法性是存在的。
所言法性,此復云何?
即此眼等自性。
這當中諸法的「法性」是如何的來安立呢?
這就是有談到,眼等一切法之上的自性。
眼等自性復為何等?
謂彼非新作性無待於他。
既然眼等諸法之上的自性,是這當中的法性的話,那眼等諸法之上的自性,又是如何的來安立呢?
眼之上的自性在形成的當下,是不需要透由「因緣造作」,並且也不需要「觀待因緣」就有辦法安立的。
離無明翳智所證自性,為有此耶?
誰云其無?
諸法之上的自性是什麼內涵呢?
就是遠離無明,而遠離了無明所生的智慧,在證得法的時候,它所證得的是證得了諸法之上的自性,也就是諸法的法性。
這種自性是存在的嗎?
誰能說這種自性是不存在的?
彼若無者,為何義故,諸菩薩眾修習波羅蜜多諸道?
為證法性,故諸菩薩發起如是多百難行。
」如果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也就是法性)不存在的話,那菩薩們為什麼要修學波羅蜜多呢?
修學波羅蜜多最主要的目的,不外乎就是要證得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因此在修學菩薩道的過程裡,才要以各種的方式來行廣大難行的菩薩行。
并引經證而善成立。
於前豈非破一切法有自性耶?
既然自性是存在的,那為什麼在證得空性的當下,必須要破除諸法之上的自性呢?
在探討這個問題時,我們必須要能夠了解,「自性成立的自性」,與這當中我們所談到的「諸法之上的法性」是完全不相同的。
證得空性所必須要破除的自性,是破除「自性成立」當中的自性,這種自性是不存在的。
但我們在這個地方所探討的自性,也就是「諸法之上究竟的本性」,這一點是存在的。
所以他宗就問到,在之前不是透由各種的正理,來破除一切的法是有自性的這一點嗎?
我等豈未多次宣說諸法?
若非由內心立其自性有,塵許亦無,在之前我不是再次的談到「如果一法的形成,並不是透由內在的分別心去安立的話,它就是有自性的一法」嗎?
但這樣的一種自性,是沒有辦法在任何的一法之上呈現出來。
於如此自性,雖法性勝義諦亦無少許,況諸餘法!
這樣的一種自性,也就是不需透由分別心所安立而形成的自性,既然法性的勝義諦本身,皆沒有任何的自性的話,那世俗諦怎麼可能會有自性呢?
(454“4)
明顯句論云:
「三世無亂非由新造作火之本性,此非先無後新生起。
非如水熱性,或彼此岸或長與短需待因緣,當知說此名為自性。
「三世無亂」是談到了過去、現在、未來三時,皆沒有例外。
沒有什麼例外呢?
這當中是談到火是熱的本性這一點,不管在過去、現今、未來皆沒有任何的例外。
「火」在形成的當下,它的本性就是「熱」的這種本性,而並不是說「火」剛開始形成時它是「冷」的,接下來透由外在的因緣,火它才變成「熱」的,並不是如此。
火熱的這種本性,是一開始在形成的當下就形成的。
所以談到,火是熱的本性這一點,並不是先無後有的。
以水「熱」而言,水是必須要加「熱」,水它本身才會變成是熱的。
所謂的彼岸跟此岸這兩者,也是在相較之下、相對之下,才能夠形成的。
相同的道理,長與短也是如此,這些法的形成都是必須要觀待他者、或者是觀待其他的因緣才有辦法形成。
但是「火」是「熱」的本性這一點,並不如同水熱,也不如同彼此岸,也不如同長與短,是必須要觀待因緣才能夠形成的,這都不需要的。
所以「火熱」的這一點,也可以稱之為是火的自性。
所以這一段文當中最主要強調的是,之前我們所談到的自性,它是在一種不需要觀待因緣、不需要透由因緣和合的情況之下,就有辦法形成。
也就是法在形成的當下,法之上的空性,也就是它最究竟的本性,在此同時就已經形成了,它就如同火熱的這種本性。
火如是自性為可有耶?
然此亦非由自性有亦非全無。
火的這種自性是存在的嗎?
這當然是存在的。
雖然火之上的這種自性是存在的,但它並不是以自性有的這種方式而安立,雖然不是自性有,但也並不是完全不存在的無。
雖然如是,為令聞者離恐怖故,增益強說世俗中有。
」在這當中就有談到,為了令聽聞者能夠遠離恐怖,增益強說世俗中有。
這一段文當中的內涵,宗大師在下面會作解釋。
即於此性亦破自性說名言有。
實際上勝義諦、或者是之前所談到的自性(也就是諸法之上的本性),這一點是要破除自性成立當中的「自性」,而來安立所謂的名言有。
若謂此說為斷聞者恐怖故,增益說即不許有,此不應理。
所謂的「增益」就是執著它是存在、或者是不存在的一法,我們將它安立、或者是解釋成存在的話,我們會用「增益」的這個名詞。
他宗就是對於原文當中的這個名詞,而提出了問難。
這時他宗就對之前最後的一句話提到說,如果是為了某一些聽聞者,而刻意的宣說「勝義諦是世俗有」的話,那是不是表示勝義諦本身並不是世俗有。
也就是說你講這一句話「勝義諦是世俗有」似乎是有目的,也就是為了讓某一些聽聞者,要去除內心當中恐怖的緣故,而特別的強調「勝義諦為世俗有」。
他認為說,如果是在特別強調,有目的的話,是不是就表示勝義諦本身並不是世俗有呢?
自宗就回答說,並不能夠以這種角度來探討這個問題。
餘法皆是為彼假說,彼亦應無。
如果是有目的所宣說出來的法,皆是不存在的話,實際上有很多的法在宣說的當下皆是有目的的,那你難道能夠說,因為有某一種的目的所宣說出來的法,就是完全不存在的嗎?
並不能夠以這種角度來探討一件事情。
(454“8)
又如前引,若無彼義,則修梵行應空無義,說彼過難,成立此有。
並且在前文當中有談到,如果具有三種特色的自性是不存在的,修行則沒有任何的意義。
因此以這種角度來破斥、遮止具有三種特色的自性是存在的這一點,而成立了三種特色的自性是存在的。
入中論釋云:
「又此自性非唯論師自許,亦能教他受許此義,故此自性,是於兩俱建立極成。
」在《入中論》的釋論當中也有談到,之前我們所強調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以這種角度來探討的自性,是中觀論師自己所承許的。
不僅他自己能夠承許,並且也能夠為他人而講解自性當中的內涵。
因此這當中的「自性」,不管從自、他這兩個角度來說,都是能夠安立的。
不爾則應許中觀宗不得解脫,得涅槃者現證涅槃,復說涅槃即是滅諦,又說彼是勝義諦故,無勝義諦故。
為什麼不承許具有三種特色的自性,以中觀的角度而言,沒有辦法解脫?
是因為要得到解脫,必須要得到涅槃,得到涅槃的方式是必須要能夠現證涅槃,而所現證的涅槃它本身是滅諦,滅諦本身又是勝義諦的緣故,而以你的角度而言,勝義諦是無法安立的。
得涅槃時必須現證勝義滅諦,六十正理釋論,以多力勵已善成立。
在得到涅槃的當下,必須要能夠現證勝義滅諦,這一點在《六十正理論》的釋論當中,以各種的方式來作了證成。
由是眼等有為,於自性體非可為有,於以法性所立自性中,亦不可有,故隨於何自性皆悉不成。
「眼等」就是眼等一切的世俗法,最主要在這個地方是強調了有為法。
「自性體」最主要是談到了所破的自性,也就是自性成立當中的自性。
眼等一切的有為法,甚至擴大它的範圍,以世俗法的角度而言,皆沒有自性成立當中的這種自性。
以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來安立自性的話,有為法也沒有這種自性,因此它不僅沒有「自性成立」當中的自性,更沒有以「法性」的角度來安立的自性。
因此以有為法本身而言,不管是以所破的自性也好,或者是以法性的自性也好,以任何一種角度我們來作探討,它皆沒有自性。
真勝義諦雖於法性所立自性中,而可為有,然立此自性無新作及不待他,於自性體亦無少許,故亦唯於名言說有。
而以勝義諦的角度而言,以法性的角度來安立自性的話,以這種方式來安立勝義諦之上的自性,這是有辦法安立的。
但是以「法性」的角度來安立「自性」的同時,是以「無新作」以及「不待他」的角度來作安立的,以「自性成立」當中的「自性」來作探討的話,它也並沒有任何的自性。
它雖然沒有自性成立當中的自性,但是在名言當中還是有辦法安立為有。
言新作者,謂先無新生之所作性。
不待他者,謂不待因緣。
在之前安立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時,我們是以「無新作」以及「不待他」的角度來作安立的。
這當中的「新作」是談到了,之前不存在的一法,之後透由因緣和合所生的一法,我們稱之為叫做「新作」。
因此諸法之上的本性、也就是諸法之上的法性,它並不是以這種方式呈現出來的。
而這當中的「不待他」,最主要是強調了,它形成的當下是「不觀待因緣」的。
(455“1)
色等諸法,於二自性,悉不成立,故於法性所立自性,為見彼性而修諸道,所修梵行非空無義。
「於二自性」也就是「自性成立」當中的自性,以及「法性所安立」的自性。
色等諸世俗法,以這兩種角度來作觀察的話,皆沒有任何的自性。
也就是因此,為了要見到於法性所安立的自性而修學道的內涵,所修學的內涵並不是沒有意義的。
又說畢竟不許諸法有自性體,與今忽爾許有自性二不相違。
又有特別的強調,並不承許諸法有任何的自性,這當中的自性,是以「自性成立」的角度來探討自性。
雖然平時在闡釋中觀正見的過程當中,會一而再、再而三的強調,自性是不存在、自性是不成立的。
但是所強調的自性是以所破的角度,也就是自性成立當中的自性的這種角度來作探討。
但是今天在這個地方,忽然談到說「自性是存在」,但所存在的自性,與之前我們所要破除的自性,這兩者它的本質不同的緣故,所以雖然在字面上的意思或許會有一些差距,但是它的內涵是絕對不會相違的。
入中論釋云:
「奇哉錯誤!
若已不許少許實事,忽許自性非由新作不觀待他,汝乃專說互違義者。
這句話是以他宗的角度,而來對自宗問難說:
你之所以會提出這種論點,真的是非常的奇怪,並且它是有錯誤的。
為什麼是有錯誤呢?
既然你已經承許自性是不存在、沒有任何的法是有自性的話,在這個同時,你又突然的承許自性本身是非新作、並且不觀待他、並且這一法又是可以安立的話,你所提出來的這兩種論點,它本身就已經是互相違背了。
茲當宣說,汝未了知此論意趣。
自宗就談到說:
我之所以會提出這樣的論點是有原因的,你並沒有了解《中論》當中最主要的涵義。
此論意趣謂說眼等緣起本性,愚稚異生所能執取,若彼即是彼法自性,其自性顛倒,為證彼故而修梵行,則空無義。
《中論》當中最主要強調的內涵是談到,透由緣起所形成的眼等世俗法,這是一般愚癡幼稚的凡夫所能夠了解的。
這句話以字面的意思而言,一般的人可能會誤解是談到說:
凡夫他能夠了解眼等諸法之上的緣起。
實際上是不能夠以這種方式來作解釋的,應該是談到:
凡夫他能夠見到色法、能夠見到外境,而這些外境是透由「緣起」所產生的,而並不是見到了「法之上的緣起」,是見到了「緣起所生之法」,這兩點的內涵從字面上來看,或許會有一些誤解。
最主要就是說,愚癡幼稚的凡夫,他所能夠執取的,就是執取「由因緣所生」的諸法,那這些法本身凡夫是能夠了解的。
如果凡夫所見的諸法,就是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的話,實際上這一點是錯誤的,如果以這種角度來探討諸法之上的自性的話,實際上這種自性是不需要觀修的,因為一般的凡夫皆能夠了解,如果為了證得這種自性而作特別的觀修,實際上是沒有意義的。
由非即彼便是自性,故為見自性,修淨梵行則有義利。
由於凡夫所見到的這一切諸法,並非是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因此更進一步的來探討法之上的本性是有必要的,這種觀修並非沒有意義。
此復我由待世俗諦,說非新作及不待他。
這當中的「待」就是有觀待的意思,在諸法之上所安立的自性,以觀待世俗的角度而言,是談到了不需要透由因緣所造作,也並不需要觀待因緣,諸法之上的自性就是自然形成的。
若自性非是愚夫所見,此為自性亦應正理。
如果這樣的一種自性,並不是一般的凡夫所能夠看見的話,以這種角度來安立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是合理的一件事情。
僅以此故勝義非事,亦非無事;此即自性寂靜性故。
」以這種角度所安立的自性,也就是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它本身並不是勝義有的,也並不是完全沒有的,
此中有事無事,如前宣說二邊時說,謂自性有及畢竟無。
在之前有談到「勝義非事,亦非無事」,這當中的有事以及無事,就如同之前在談到二邊的時候,所謂的「有事」是以自性有的角度來探討,而所謂的「無事」是以畢竟無的角度來安立的。
如是決擇諸法無微塵許自性實體,此由自性所空空性,於色等法差別事上,此為能別法。
這一句話我們在下文當中會作詳細的介紹。
(455“9)
如是決擇諸法無微塵許自性實體,此由自性所空空性,於色等法差別事上,此為能別法。
在決擇諸法有無自性的當下,到最後我們會發現到,諸法並不會以自性成立的這種方式來形成,它並沒有任何的自性實體。
而這一法的內涵,正是談到諸法之上破除了自性成立之後,所安立的自性空之空性,也就是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
「於色等法差別事上」就是破除了自性成立所安立的自性空之空性,它是能夠安立在色等諸法之上。
而它所安立的基礎(也就是色等諸法)它能夠稱之為叫做「差別事」,也就是空性安立的基礎。
「此為能別法」這當中的「此」就是談到了空性,而色法之上的空性,它正是色法之上的「能別法」,也就是色法它的一種特色。
故於一心之境,有彼二事,非為相違。
在分別心所現起的境界之上,是能夠同時的現起「差別事」以及「分別法」這兩種法,也就是因此在同樣的一顆分別心之上,能夠同時的現起這兩種法,並不是相違的一件事情。
由其未能遣二相故,此空是為假勝義諦。
由於證得色法之上無自性的這一顆心分別心,在現起色法之上無自性的同時,並沒有辦法遮遣二相,也就是世俗影像的緣故,所以它所證到的空,是稱之為假勝義諦。
若修能達無自性正見,現證彼義,實無自性現似有自性一切亂相,於彼悉遣。
在之前我們是談到,以初學者的角度而言,在證得空性時,比如證得色法之上的空性,在證得的當下,是會在內心當中現起二相,也就是世俗的影像。
但如果不斷的觀修通達無自性的這種正見,到最後我們能夠現證諸法是無自性的內涵;而現證無自性的當下,對於實無自性現似有自性的一切亂相,在現證無自性的智慧境界之上,是沒有辦法顯現出來的。
故此現證法性之智,不見色等。
如是之有法及法性,於彼慧前二皆非有。
故立彼二為有法及法性者,是就其餘名言識立。
也就是因此,現證法性的這種智慧,是沒有辦法見到色法的。
「有法」也就是空性的基礎。
有法以及法性,這兩者是沒有辦法同時在現證空性的智慧之境界上而顯現。
雖然在現證空性的智慧境界之上,並沒有辦法同時的現起有法以及法性,但是在安立「彼二」,也就是色法以及色法之上的空性,這兩者一者為「有法」、一者是「法性」的時候,是以現證空性的智慧以外,其餘的這些名言量所安立的。
(455“13)
由是因緣,勝義諦者,是於寂滅一切自性戲論之上,更離無自性現似有自性一切戲論而為安立。
透由以上的內涵,我們可以發現所謂的「勝義諦」,它必須要能夠遠離一切自性的戲論,這是以境的角度來作探討。
並且這樣的境界,在內心當中顯現的同時,也必須要能夠遠離內心當中一切世俗諦的這種世俗影像的戲論,所以這是從「境」以及「有境」這兩個角度來作探討。
以境界本身「勝義諦」必須要能夠遠離一切自性的戲論,並且在內心當中現起的同時,也要能夠遠離「離無自性現似有自性」的這種戲論。
故許彼有,豈須許有自性自體?
透由以上的這個內涵,在承許「彼」就是遠離了「境」與「有境」之上戲論的這種自性的當下,它本身是自性成立的自體,這是沒有必要安立的。
明顯句論云:
「無明翳力緣諸事相,由不見彼,此性即是離無明翳聖人之境,即立此性為彼自性。
」對於這一段文的文義,以及下一段文的文義,仁波切並沒有作特別的解釋。
他說如果要以字面上的意思來作解釋的話,這兩段文的內涵實在是太困難了。
他最主要要強調的觀念,就是以聖者根本定的角度來觀察空性時,它是必須要能夠遮止二相,也就是世俗的影像。
又云:
「諸事之無生自性,此復俱非。
唯屬無事無體性故,非於諸事自性中有。
」又有許勝義諦,不於所斷二我戲論而為安立,謂於能證真實之心無亂境中,現自在相,如青黃等。
對於勝義諦的這一點,他宗在安立的時候,並不是以僅破除有自性的這一分,而來安立所謂的勝義諦。
以自宗的角度而言在安立勝義諦時,就是以「僅破除」或者是「斷除二我的戲論」的這一分,來安立所謂的勝義諦。
但是某一些的論師他認為,所謂的勝義諦就如同是青色、或者是黃色一般。
在這個地方為什麼會特別的強調這種顏色呢?
也就是黃色在形成的當下,它能夠遮止掉「非黃色」的這一點,而形成黃色的這個特性。
所以任何的一法,在形成的那一刻,它皆有這種本質,能夠遮除掉「非自」的這一分,而形成「自我」的一種特質,這一點是一切的法在形成的同時,都必須要能夠呈現出來的一個內涵。
雖然說黃色在形成的當下,它必須要能夠遮止掉「非自己」的這一分,但是不是黃色的這個顏色,在我們的心識、所有的心識當中顯現的當下,它都是必須要遮止掉「非自」的這一分,才能夠顯現出來呢?
這並不是。
我們在內心當中所顯現的黃色,它就是這麼的自然,在現起的時候它似乎是不需要遮止掉「非自」(也就是非黃色的這一分),它就能夠直接現起很自在的這種影像。
所以有一類的論師,他認為所謂的空性,也是如此。
空性本身雖然是必須要遮止掉「所破」才有辦法安立,但是遮止掉所破之後,所安立的空性,在內心當中顯現的同時,它如同是黃色,在我們內心當中現起來的那種感覺是一樣的。
它現起的時候,是不需要現起「遮止所破」的這一分,它就能夠以一種非常自在的方式而顯現出來。
但對於這一點自宗在安立的時候,卻沒有辦法認同,他認為所謂的空性在顯現的時候,所顯現的空性它本身就是必須要能夠遮除了所破之後,才有辦法安立。
既然如此在顯現的當下,它唯有顯現出「僅遮除所破」的這一分,才有辦法顯現出空性,除此之外,是沒有辦法現起空性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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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以知如是有,便為通達深義正見。
又謂通達有情執為二我所依內外諸法,為無自性是正見歧途。
那如果認為這種勝義諦是存在的話,就表示你能夠通達最深奧的中觀正見,這是以他宗的角度來安立的。
他宗提出了他的觀點之後,並且更進一步的談到,如果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