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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指南Beijing

附件4

 

2019年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一、资金支持重点

 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为重点,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和北京市“四个中心”建设,围绕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能源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新兴产业、农林牧渔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业务,建设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

鼓励开展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的境外合作,优化全球布局,打造国际品牌。

境外投资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外劳务扶贫力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商合函〔2017〕967号)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定,支持对外劳务扶贫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实现跨区域提供服务,对提升贫困县外派劳务人员报名、培训、输送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以上支持重点的依据为财行〔2018〕91号文件,待2019年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9年外经贸发展资金重点工作通知发布后,如有变化,变化内容以新通知为准。

二、申请企业和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市商务局或由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本市地方企业(对于境外渔业合作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口岸城市或港口城市注册的,可不受注册地必须为我市的相关限制);

  2.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按时报送统计资料;

  3.当年未获得相同性质的其它同级资金的支持;

  4.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项目中方直接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设或并购企业,境内投资者拥有该境外企业50%(含)以上权益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的;涉及装备制造和国际产能合作(钢铁企业、水泥企业、平板玻璃生产企业、火力发电厂、水利发电厂、核能发电厂、风力发电厂、太阳能光伏电站、汽车生产)的境外投资,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1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的;涉及境外主要矿产资源开发(能源类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的境外投资,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1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的;能够带动北京市企业技术转型升级,填补我市企业在技术方面的空白的并购项目,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能够带动“中华传统文化”走出去,有利于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超过50万美元的;在境外开展农业种植、畜禽养殖、奶业生产加工,农产品生产加工,参与海外农业技术示范项目和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的境外投资,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50万美元的。

  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设计、咨询类项目除外)。

  对外劳务合作:

对按商务部、北京市规定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和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根据实际派出人数进行补助。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须为在申报年度内正在执行并按合同支付利息的;

  

(2)申请一次性直接补助的境外投资项目,新设(并购)境外企业须在申报年度内备案并设立;

  (3)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直接补助的,项目须在申报年度内正在执行项目所发生的营业额;

  (4)申请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助的,项目须在申报年度内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5)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直接补助的,项目须为申报年度内执行的投保协议并支付保费的;

  (6)申请资源回运保费的直接补助,其项目合同(协议)在申报年度内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7)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履约保函费用的直接补助,项目须为申报年度内正在执行的项目开具的保函并支付费用的。

(以上项目适用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8)2019年度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单位)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而组织的促进活动,按组织开展促进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

三、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贷款贴息

1.支持内容:

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非政策性贷款,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贷款用于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申报项目贷款额不超过《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备案的贷款额度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2.支持标准:

用于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每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支持,每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境外投资的直接补助

1.支持内容:

申请境外投资项目直接补助的须是经市商务局或经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备案或核准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已履行完境内外全部手续。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设或并购企业,境内投资者拥有该境外企业50%(含)以上权益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的;涉及装备制造和国际产能合作(钢铁企业、水泥企业,平板玻璃生产企业,火力发电厂、水利发电厂、核能发电厂、风力发电厂、太阳能光伏电站、汽车生产)的境外投资,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1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的;涉及境外主要矿产资源开发(能源类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的境外投资,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1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的;能够带动北京市企业技术转型升级,填补我市企业在技术方面的空白的并购项目,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能够带动“中华传统文化”走出去,有利于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超过50万美元的;在境外开展农业种植、畜禽养殖、奶业生产加工,农产品生产加工,参与海外农业技术示范项目和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的境外投资,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50万美元的。

2.支持标准

境外投资项目在申报年度内直接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投资,给予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支持重点且在申报年度内累计中方直接投资完成中方投资额60%以上的,一般给予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直接补助。

(三)对外承包工程的直接补助

1.支持方向: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申请营业额补助的应为申请企业直接中标项目,不含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的工程分包项目;项目合同总额大于500万美元(设计、咨询类项目除外);以联营体形式承包工程的,企业承担项目情况按合同比例计算工程合同额。

2.支持标准:

用于支持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补助,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期内已完成营业额的0.5%进行补助。

用于支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履约保函费用的补助,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外派劳务人员的直接补助

1.支持方向:

对按商务部和北京市规定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进行直接补助;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输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进行直接补助;对外派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或全国范围内“国家级贫困县”(以商务部提供的国家级贫困县名单为准)的企业、符合打造对外劳务合作“北京服务”品牌高端劳务的企业进行直接补助。

2.支持标准:

适应性培训每人补助不超过500元人民币;为派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每人实际发生保费的50%,给予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补助;对派出人员户籍所在地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或全国范围内“国家级贫困县”的,每人补助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五)资源回运运保费的直接补助

1.支持方向: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将其所获合作权益以内的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资源、能源开发合作项目执行。

2.支持标准:

企业申报资源回运运保费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海外投资保险保费的直接补助

1.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进行补助。

2.支持标准:

给予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50%的补助,一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促进活动的直接补助

1.支持方向:

对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单位)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而组织的促进活动,按组织开展促进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

2.支持标准: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补助。

四、项目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2019年申报通知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材料样表附后)并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进行项目申报;同一单位申报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资金的材料必须分别装订;项目申报材料中须报送“项目申报书”和提供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馆“经商参处(室)意见”,如有外文须附加中文译本;申报材料中的具体数据要按资料要求的币种及单位填写,汇率按2018年12月31日汇率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审核

  原则上由各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市商务局负责复审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在评审基础上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

  (三)资金拨付

  市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涉密及不宜公示事项除外)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由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将支持企业、项目情况通报各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需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的后期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申报企业在收到资金30日内,向北京市商务局提交“绩效管理报告”。

  五、时间安排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于2019年8月12日(星期一)至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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