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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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3.1规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意义3.2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3.3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1,*,知识点,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宪法的规定、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资格、单位行政案例分析,2,*,3.1规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意义,一、宪法为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确定了基本准则宪法第6条(按劳分配)、42条(劳动权)、43条(休息权)、44条(退休生活保障权)、45条(获得物质帮助权)、48条(男女同工同酬权)、53条(遵守劳动纪律)对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基本的劳动权利与义务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oc,3,*,二、劳动法在总则中规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劳动权利与义务是宪法有关规范的具体体现劳动法总则第3条和第4条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doc劳动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劳动法必须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条款,具体确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使宪法得到贯彻实施。

4,*,三、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劳动的权利与义务是我国确定劳动标准的指导原则在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的标准(三)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5,*,劳动者的概念和分类劳动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并不一定已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狭义仅指职工。

职工也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关系(但并不一定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即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职工;狭义仅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即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

3.2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6,*,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可定义为:

由用人单位所录用(雇佣)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

除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以外,我国的广义劳动者还包括非劳动法意义职工(国家公务员等),城镇失业人员和待分配人员、农民、个体工商业者和退休人员等。

他们尽管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但其某些权利和义务仍由劳动法所规定,可以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

7,*,职工的分类:

1.职员和工人。

这是以职工的劳动类型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职员,我国通常称为干部,一般指在用人单位中担任管理或技术业务工作的劳动者,也称脑力劳动者;工人,一般指在用人单位中从事体力劳动和执行性劳动的劳动者。

2.全民所有制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其他所有制职工。

8,*,3.正式工和临时工。

这是以职工的用工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正式工是安排在常设性岗位上劳动、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职工。

它由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之分,前者以行政方式确立劳动关系,并且无限期使用的职工;后者是以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职工。

合同制工中,有农民合同制工,简称农民工(由国有企业从农民中招用但仍保留农业户籍);城镇合同制工(非农业户籍)。

临时工,是以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安排在临时性或季节性岗位上劳动、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职工。

9,*,一、劳动者的资格公民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前提条件,这在法学上统称为劳动者资格(或称主体资格)。

它所包括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共同决定着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和享有并行使劳动权利、承担并履行劳动义务的范围。

(一)劳动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享有者和哪些劳动义务的承担者。

10,*,1.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获得有酬职业劳动的基本权利。

它与劳动权利能力的区别主要在于:

(1)根据不同。

劳动权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劳动权利能力则直接以有关劳动法规为根据。

(2)内容不同。

劳动权即劳动机会保障权,其内容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劳动权利能力的内容则与公民在劳动力市场上和劳动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11,*,(3)意义不同。

劳动权只是意味着公民有以劳动谋生、并要求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劳动机会的权利;劳动权利能力则是公民具体实现劳动权的必备法律资格的一个方面。

12,*,2.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利也有区别:

(1)根据不同。

劳动权利能力只直接以有关劳动法规为根据;劳动权利的直接根据除了有关劳动法规外,还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

(2)属性不同。

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者法律资格的一个方面;劳动权利则是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一部分。

(3)意义不同。

劳动权利能力只是界定公民能够参与哪些劳动法律关系和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范围;劳动权利则主要是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之后实际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

13,*,公民的劳动权利应当具有平等性。

这既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

在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在总体上具有平等性。

表现在,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其劳动权利能力就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

但现阶段,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处于相对平等阶段,即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由于某些因素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别。

14,*,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要受一定因素的制约。

其中主要有:

(1)户籍。

它对劳动权利能力的制约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户籍性质的限制。

按户籍性质不同,一般分为农业户籍(又称农村户籍)和非农业户籍(又称城镇户籍)。

二是户籍区域的限制。

15,*,

(2)职数。

即允许各个公民同时从事职业的数目。

我国以往一直实行“一人一职”原则,即一个公民在同一期间只能成为一个用人单位的职工,亦即只允许参与一个劳动关系。

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业余兼职已为有关法规和政策所允许。

但对第二职业应予以适当限制。

(3)制裁。

因违法或违纪而受到的制裁中,有的含有限制劳动权利能力的内容或后果。

如严重违反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被撤职后不得再担任会计工作。

16,*,

(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

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行使者和哪些劳动义务的履行者。

17,*,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不是同一个概念。

主要区别在于:

(1)根据不同。

劳动能力的有无和大小,直接以人体生理和心理因素为根据;劳动行为能力则直接以有关劳动法规为依据。

(2)属性不同。

劳动能力作为人的生存能力的一部分,只具有自然属性;劳动行为能力作为劳动者法律资格的一个方面,则具有法律属性。

(3)意义不同。

劳动能力只是表明公民身体中所存在的体力和脑力的实然状态;劳动行为能力则是国家对公民一定劳动能力的法律认可,它表明法律对公民在体力和脑力上所要求的应然状态。

18,*,公民只有在劳动能力达到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要求的水平,并且能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条件下,才会被劳动法确认为有劳动行为能力。

因此,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或受制于下列因素:

1.年龄。

在世界各国,都把年龄作为推定劳动行为能力有无和大小的一种法定依据。

按年龄对劳动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不同,可分为三种:

(1)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即最低就业年龄,未满此年龄的公民,被视为无劳动能力人。

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通过的138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19,*,应逐步把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提高到与幼年人体力智力充分发展相适应的水平,不应低于完成国家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低于15周岁,发展中国家可初步定为14周岁;同时,准许特定的例外情况不受此限。

有的国家规定为14周岁,有的国家则规定为15周岁或16周岁。

在我国,最低就业年龄规定为16周岁,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发生劳动关系。

20,*,

(2)完全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即成年人起始年龄,已满此年龄的公民即成年人才可成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未满此年龄而已满最低就业年龄的公民即未成年人则只能成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最低就业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

这实际上是把18周岁确定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

现代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规定都与此一致。

21,*,(3)退休年龄。

在各国劳动法中,对劳动行为能力的终止年龄一般未作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退休年龄。

但退休年龄不能认为是推定劳动行为能力完全丧失的年龄。

按我国现行劳动法规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只应推定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仍允许其从事不妨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劳动。

22,*,2.健康。

在劳动法中,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须的健康条件。

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限制:

(1)疾病的限制。

(2)残疾的限制。

(3)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

国家禁止招用女职工从事危害妇女生理健康的某些特定职业;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等期限内,不得安排其从事某些特定的作业。

法律上把健康规定为劳动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性因素,主要是基于对劳动行为能力被限制者的保护;并且,这种限制是同对被限制者的特殊保障措施并存的。

23,*,3.智力。

在劳动行为能力的构成中,智力的意义并不亚于体力,并且随人类劳动的复杂化程度不断提高而越来越重要。

在劳动法中,要求劳动者必备的智力因素包括:

(1)精神健全。

这是对劳动行为能力的起码要求,因而,精神病患者被规定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

(2)文化水平。

许多国家要求,就业者必须完成国家义务教育。

我国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招工必须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为对象;对已就业而未达到初中文化的青年工人,应通过文化补习使其达到初中文化程度。

(3)技术水平。

4.行为自由。

24,*,二、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5,*,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是各国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26,*,劳动法第10条与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doc选择职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在力量的强迫。

在劳动制度改革以前,劳动者只有就业权而没有择业权,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用人单位享有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拥有择业自主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双向选择,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27,*,

(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法第五章及第44条。

(三)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1994年1月国务院通过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普遍实行多年的8小时10小时工作制度改为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

这一工时制自1994年3月1日起实行。

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将每周44小时工作制改为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第38条及第40条。

28,*,(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第六章及第54条和56条、第7章。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法第66-68条。

(六)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而依法强制实行的一项物质帮助制度。

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方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适应其物质文化需求而举办的各项事业。

29,*,宪法第42、45条。

劳动法第70、73、76条。

(七)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法第79条。

(八)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1.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

劳动法第8条。

2.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劳动法第8条。

3.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劳动法第33条。

4.享有依法参加工会和组建工会的权利。

劳动法第7条。

30,*,三、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履行以下的基本劳动义务:

(一)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二)不断提高劳动技能(三)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劳动法第56条。

(四)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1,*,案例分析,平等,劳动权的精髓1血型,你为啥决定我的命运2女生“搭售”,合法吗对等,劳动权利义务的核心3有档案没关系,该不该为他上保险(以私人关系将档案从A企业拿到B企业,B企业是否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合法,劳动权利享受和义务履行的基石4滥设名目乱罚款,非法义务不支持,32,*,一、用人单位的概念和范围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在许多国家称为雇主或雇佣人,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且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

3.3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33,*,在我国,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有:

1.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仅限于个体工商户;3.国家机关,这里既包括国家的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还包括国家执政党机关、政治协商机关、参政党机关和参政团体机关;,34,*,4.事业组织,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非营利性单位;5.社会团体,包括各行各业的协会、学会、联合会、基金会等。

我国用人单位的范围中,尚未包括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户和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公民个人。

二、用人单位的资格用人单位资格(或称用人主体资格),是指成为用人单位所必须具备的法定的前提条件。

其内容包括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两个方面,由劳动法和相关法律部门所规定。

35,*,

(一)用人权利能力用人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享有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

依我国现行规定,制约用人权利能力范围的主要因素有:

1.职工编制和招工指标。

国家确定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后,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用人数量不受此限制,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仍要受此限制。

2.职工录用基本条件。

36,*,3.工资总额和最低工资标准。

这是从分配劳动报酬数量的角度限制用人单位权利能力的主要因素。

凡是其工资总额受国家控制的用人单位,实际发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数额,不得超出由国家计划确定的或者按法定准则确定的工资总额;各种用人单位支付给每个职工的劳动报酬,都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法定工作时间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5.社会责任。

(国企裁员所受的法律限制),37,*,

(二)用人行为能力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资格。

用人单位作为一种组织体,它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行为只能由一定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代表其实施,这种机构和人员就是用人行为能力的实现者。

38,*,单位行政:

在劳动法中,代表用人单位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统称为单位行政(或称雇主代表)。

个体经济组织(自然人雇主)由于结构简单,其单位行政一般只限于经营者(雇主)本人。

用人行为能力的范围主要受下列因素的制约:

(1)财产因素(具备独立支配的财产);

(2)技术因素(生产资料与技术结合);(3)组织因素(组织机构)。

还须明确的是:

1.用人单位对作为其单位行政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所实施的用人行为,即使超越该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的代表权限,仍然要承受该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

39,*,2.在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业,承包或租赁经营者所实施的用人行为直接对该企业产生法律后果,即由该企业对职工就其承包或租赁经营者的用人行为负连带责任。

3.在企业发包人将一项工程(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发包给某承包人而由该承包人组织临时工完成该项工程的包工承包关系中,如果该承包人未依法取得用人单位资格,应当由该发包人就该承包人的用人行为对该临时工负连带责任;如该承包人具有用人单位资格,其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就全部由本人承受。

40,*,4.在拥有多层次分支机构,并且有的层次分支机构依法取得用人单位资格的企业,已取得用人单位资格的分支机构相对于该企业来说只具有限制用人行为能力,其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该企业负连带责任;而未取得用人单位资格的分支机构则属于单位行政,其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以上层次已取得用人单位资格的分支机构承受并最终由该企业负连带责任。

41,*,(三)用人单位资格的确认我国的用人单位资格确认制度中,应当包括以下要点:

1.由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统一行使用人单位资格确认权;2.以强制登记作为用人单位资格确认的基本方式,即只有经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核准符合用人单位法定必备条件而予以登记者,才取得用人单位资格;3.职工编制受国家控制的用人单位经职工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符合用人单位法定必备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经法定主管机关批准或特许,才可办理用人单位资格登记。

42,*,应注意的是:

法律对用人单位资格和民事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尽相同。

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者并非都能取得用人单位资格,如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在我国都不是用人单位;具有用人单位资格者不一定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如企业分支机构虽然一般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但有的却具有用人单位资格。

4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其劳动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

一方的劳动权利即为对方的劳动义务,一方的劳动义务即为对方的劳动权利。

劳动法第3条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基本劳动义务和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

三、根据这一原则分析,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概括为:

1.要求劳动者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的权利。

2.要求劳动者努力提高职业技能的权利。

3.要求劳动者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权利。

4.要求劳动者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权利。

44,*,四、关于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可以归纳为:

1.用人单位应承担平等和择优录用职工的义务。

2.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

3.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义务。

4.提供劳动者享有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义务。

5.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

6.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的义务。

7.配合解决劳动争议的义务。

8.保证劳动者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义务。

劳动法第4条。

45,*,习题,一、填空:

1.户籍对劳动权利能力的限制表现为()的限制和()的限制。

2.职数对劳动权利能力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原则。

3.我国公民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

4.年龄已满()未满()的公民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

5.健康对劳动行为能力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的限制、()的限制和()的限制。

6.招工必须以具备()文化程度的公民为对象。

46,*,7.我国的用人单位有企业、()、()、()和()。

8.从分配劳动报酬的数量的角度限制用人权利能力的主要因素有()和()。

二、判断并改错1.工人是体力劳动者,职员是脑力劳动者。

2.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已实现完全平等。

3.法律禁止劳动者从事第二职业。

4.公民只要具有劳动能力,便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5.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分开存在。

47,*,6.公民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7.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一律不得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8.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公民,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9.法人作为用人单位,仅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行政。

10.用人单位对其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超越职权的用人行为,可不必承担法律后果。

11.取得法人资格即当然取得用人单位资格。

12.企业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用人单位资格。

三、名词解释1.劳动者2.劳动权利能力3.劳动行为能力4.用人单位5.用人权利能力6.用人行为能力7.单位行政,48,*,四、选择1.广义劳动者包括()等。

A.职工B.失业人员C.待分配人员D.现役军人E.农民F.个体工商业者G.退休人员H.在校学生I.劳教人员J.童工2.在我国,()等不被列入职工范围。

A.国家公务员B.农业工人C.农民D军人E家庭佣人F企业经理G下岗人员H退休人员3.制约劳动权利能力的主要因素有()等。

A户籍B职数C年龄D健康E智力F行为自由G制裁H社会责任,49,*,4.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或受制于()因素。

A户籍B职数C年龄D健康E智力F行为自由G制裁H社会责任5.制约用人权利能力的主要因素有()等。

A职工编制B职工录用基本条件C工资总额D法定工作时间E劳动安全卫生标准F社会责任G财产条件H组织条件I技术条件J集体合同6.制约用人行为能力的主要因素有()等。

A职工编制B职工录用基本条件C工资总额D法定工作时间E劳动安全卫生标准F社会责任G财产条件H组织条件I技术条件J集体合同,50,*,7.()等不包括在用人单位范围中。

A外资企业B个体工商户C国家机关D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E社会团体F农村承包户G执政党机关H单位行政I承包经营者五、简答1.劳动者享有哪些基本劳动权利?

2.劳动者应履行哪些基本劳动义务?

3.用人单位享有哪些基本劳动权利?

4.用人单位应履行哪些基本劳动义务?

5.劳动权利能力所受到的制约主要有哪些?

6.劳动行为能力受到的制约主要有哪些?

51,*,六、案例分析:

1.某制砖厂需要招用一批卸砖工,张某(15岁)的父亲得知此消息便将张某送来应招。

厂方起初不同意,经其父亲请求才答应先试用半个月。

半个月后见张某体力尚可,便与其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半年后,张某在一次事故中,左手被制砖机带住,五个手指全被绞掉,造成终身残废,厂方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后,解除了与张某的合同,张父认为制砖厂还应负担其今后生活费用,遭到拒绝,张父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应作如何处理?

52,*,2.湖北省某有色金属公司在北京设立一家驻京办事处,专门从事该公司产品推销工作,为了进一步开拓北京市场,该办事处未经公司同意,招用了一名北京青年王某为推销员。

一次王某在推销过程中,遇车祸造成左腿残废,此时该办事处才将招用情况告知其总公司,公司以未经其允许为由拒付其医疗费用和给予王某工伤待遇,而该办事处只能想办法筹到王某所需医疗费用10000元,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由该公司负责其今后的生活费用4万元,请问:

本案应作如何处理?

53,*,3.1995年7月,某机械厂的工会利用多余经费开办一家印刷厂,以其盈利补充工会活动经费。

两年中印刷厂除保本外,稍有盈余。

1998年1月,某机械厂受市场经济影响,生产不景气,厂长郭某便要求财务科直接从工会帐户中划出其大部分款项以作周转资金,工会主席史某找厂长评理,认为其不该不经商量便径直划拨工会财产,郭某则认为工会的经费是厂里给的,办印刷厂的资金来源于此经费,其盈利也应该是厂里的,他动用本厂资金没有任何不妥,请问:

郭某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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