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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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

交通运输部权限范围内的港口工程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管理全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的竣(交)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本细则所称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工程交工验收、执行强制性标准、投资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六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段(或单位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机构参加。

第七条交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建设完成,未遗留有碍船舶航行和港口作业安全的隐患;

(二)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项目单位按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组织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五)工程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已按规定完成备案;

(六)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核验工程建设内容与批复的设计内容是否一致;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总结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和设计总结报告;

(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形成交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合同段(或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出具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凭证(式样详见附件2)。

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备案(附件3)。

第十条对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已按规定备案;

(三)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第十三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编制竣工验收组织方案和竣工验收报告(附件4),于竣工验收前告知相应的港口主管部门。

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及备案情况;

(四)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五)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专项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

(六)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三)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批准文件;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五)合同文件。

第十六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执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情况;

(二)检查工程实体建设情况,核查工程质量评定及备案情况;

(三)检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四)检查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五)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档案等验收或者备案情况;

(六)检查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情况;

(七)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八)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十)对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附件5)。

第十七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应当由港口主管部门、工程管理机构、项目单位人员和专家等组成,并应当邀请海事管理机构等其他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参加。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人员应当参加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应当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5人;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组长由专家担任。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备案项目,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可以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4人。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专家应当具有一定的水运工程建设和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与项目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竣工验收专家专业构成应与验收内容相适应,现场核查组组长可根据竣工验收核查内容明确专家分工。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应当对照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应当全面反映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并明确作出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核查结论。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由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对核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组长应当组织全体成员对不同意见进行研究,提出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核查结论。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拒绝在核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核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明确竣工验收合格但提出整改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相应的港口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明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整改后应当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各级港口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项目单位应当将修改完善的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港口主管部门备案(附件6)。

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在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通航技术尺度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平台填报竣工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条各级港口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场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项目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对已建成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期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应将分期竣工验收方案报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项目单位应当落实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对尾留工程的处理意见。

尾留工程完工并符合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尾留工程验收,验收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报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需要进行港口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因非工程质量原因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当在调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组织工程质量专项验收。

项目单位在完成竣工质量评定工作的基础上,经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同意,组织有关单位代表和特邀专家成立验收小组,现场核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核定质量等级,形成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工程技术难度低的小型港口工程,项目单位可以依法将交工和竣工合并验收,并报送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陆岛码头、库区码头、公务码头以及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港口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13〕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

2.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凭证

3.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表

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6.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件1

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港口工程质量评定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二)港口工程质量评定包括交工质量评定和竣工质量评定。

质量评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和评定打分。

(三)项目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项目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项目单位应组织对码头工程桩基础和混凝土主要构件(防腐前)、软土地基处理、房建工程基础和主体(装饰前)等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测。

项目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检测和检查结果均可作为竣(交)工质量评定依据。

(四)港口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实行备案管理,质量评定备案管理程序如下:

1.工程开工后,交(竣)工前,项目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及相应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2.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并报项目单位同意,必要时,项目单位组织对检测方案进行专家审查。

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

4.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和内业资料审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工程质量评定前,项目单位应根据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现场复核,若项目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报告主管工程管理机构,同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必要时应进行质量评估或专家审查,修复方案需经原设计单位认可。

工程实体修复或返工完成后,经试验检测单位重新检测,工程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后,项目单位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项目单位应将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在竣(交)工验收前20天,报主管工程管理机构备案。

(五)交工质量评定组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竣工质量评定组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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