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PPT.pptx

上传人:zf 文档编号:30810777 上传时间:2024-01-30 格式:PPTX 页数:54 大小:18.57M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PPT.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5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PPT.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5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PPT.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5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PPT.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5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PPT.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PPT.pptx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PPT.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PPT.pptx(5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PPT.pptx

讲解人:

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于2020年6月20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前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共7章,68条,+,Chapter1,16条,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第一章总则,Chapter2,727条,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六个月,十二个月,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十四条,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十六条,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Chapter3,2841条,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Chapter4,4254条,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十五条,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十六条,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十八条,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九条,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五十条,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五十一条,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第五十二条,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五十三条,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十四条,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

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Chapter5,5560条,复审、复核,第五章复审、复核,第五十五条,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六条,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复审、复核,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不当的。

第五章复审、复核,第五十九条,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六十条,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Chapter6,6164条,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hapter7,6568条,附则,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第六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

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THEEND,谢谢聆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