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管理基础知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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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础,2,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3,2法的特征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普遍适用性。
4,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5,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6,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7,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
三、法律事实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8,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法律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9,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这是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10,
(2)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这是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这是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
11,(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这是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这是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12,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3,(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14,(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的法。
15,(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人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16,
(二)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17,(3)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这是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所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18,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1.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关系;2.市场规制关系。
19,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
20,1.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2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经济纠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
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22,一、仲裁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3,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4,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25,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26,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主要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7,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8,2.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9,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3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0,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外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2,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有仲裁协议;二是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是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33,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由3名触裁员组成的,设首席种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4,仲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7,三、民事诉讼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诉讼的活动。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38,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39,
(二)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法院审理第一审民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法院审理第二审民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40,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41,(三)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42,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
(1)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43,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4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5,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46,(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7,(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8,(四)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9,2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如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50,(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51,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2,所谓其他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也包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53,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出现下列两种情况:
a.当事人提起诉讼;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54,(五)判决和执行1审理和判决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都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55,2执行对于民事案件,法律规定了9种不同的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5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57,四、行政复议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