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性质类与财产性质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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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第一节知识产权定义、分类、范围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一)学界的几种定义及其评述智力成果说;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说。

(二)本教材采用的定义理由,二、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传统分类:

工业产权和版权

(二)智力成果类与商业标识类(三)人身性质类与财产性质类(四)其他分类,三、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国际组织划定的范围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划定的范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2世界贸易组织划定的范围(trips协议)

(二)我国立法确定的受保护范围1民法通则的规定2现行立法规定的所有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一、客体的无形性

(一)知识产权以无形的智力成果为客体

(二)无形的智力成果必须通过有形的物质形式表现二、专有性

(一)含义

(二)绝对性权利主体单一(三)相对性权利受限,三、地域性

(一)含义

(二)原因(三)地域性的削弱四、时间性

(一)含义

(二)原因(三)例外,第三节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一、支配权二、使用权

(一)自己使用

(二)许可使用1、独占许可2、排他许可3、普通许可三、处分权四、收益权五、权利限制,第四节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一)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处理1行政处罚2行政调解

(二)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程序,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一)侵权民事责任形式1停止侵害2损害赔偿赔偿原则赔偿数额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3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问题,1管辖2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3诉前禁令4举证责任5诉讼中止,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独立性原则4、透明度原则5、优先权原则6、版权自动产生原则

(二)外国人作品在我国受保护的条件,第二章知识产权法第一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一、狭义的知识产权法仅指独立的知识产权法法典。

是为形式上的知识产权法。

目前颁布了正式的知识产权法典的国家只有法国和菲律宾。

前者在1992年颁布知识产权法典,后者紧随其后,于1996年颁布。

二、广义的知识产权法指涉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视为实质上的知识产权法。

显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仅指实质上的知识产权法。

第二节知识产权法的法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部门规章五、地方法规和规章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第三节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一、知识产权法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即知识产权法的位阶。

二、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属性

(二)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位置,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一章著作权概述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一、著作权的概念二、著作权的特征第二节中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和修改一、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二、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订

(一)原因

(二)主要修改内容,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作品的界定一、作品的定义二、作品的构成要件

(一)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二)独创性1、独立创作2、表达一定思想和情感(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第二节作品的种类,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艺术作品

(一)音乐作品

(二)戏剧作品(三)曲艺作品(四)舞蹈作品(五)杂技作品,(六)美术作品(七)建筑作品(八)摄影作品四、影视作品五、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六、计算机软件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作品的思想二、违禁作品三、官方文件四、时事新闻五、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一)使用权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13、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二)转让权1、转让权的概念2、著作权转让合同(三)使用许可权1、使用许可权的概念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四)获得报酬权,第四章著作权的归属,第一节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一、著作权属于作者

(一)作者的定义

(二)作者的要件二、被视为作者的单位三、作者的认定,第二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四、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七、作品原件转移后的著作权归属,第五章邻接权第一节邻接权概述,一、邻接权的概念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和区别三、邻接权的种类版式设计专有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第二节表演者权,一、表演者权的概念二、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二)表演者的财产权利三、表演者的义务,第三节录制者权,一、录制者权的概念二、录制者享有的权利(三)复制权(四)发行权(五)出租权(六)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录制者的义务,第四节广播电视组织权,一、广播电视组织权的概念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一)转播权

(二)录制权(三)复制权三、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第六章著作权的限制和期限,第一节合理使用一、合理使用的定义和要件二、合理使用的方式第二节法定许可一、法定许可的定义和要件二、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异同三、法定许可的方式,第三节著作权的期限,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一)公民作品的保护期

(二)单位作品的保护期(三)影视作品的保护期(四)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保护期(五)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三、邻接权的期限,第七章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第一节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一、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二、剽窃的认定第二节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一、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二、几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侵犯专有出版权

(二)规避或破坏权利保护措施(三)删改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第三编专利法,第一章专利权概述第一节专利与专利权一、专利的含义二、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依法对发明创造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第二节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演进,第二章可获专利的主题,第一节概述可获专利的主题即可获专利的客体,是指能够取得专利权并受到专利法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

在我国专利法中,将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统称为发明创造,并明确规定,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节发明,一、发明

(一)发明的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发明的种类专利法上最为常见、也是最为基本的一种分类是将发明分作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第三节实用新型,一、实用新型的概念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给实用新型下的定义是: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的特征1、是利用自然规律所提出的技术方案2、是针对产品提出的技术方案3、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提出的技术方案4、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四节外观设计,一、概念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项规定: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二、外观设计的特征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

2、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为构成要素,以视觉美感为目的,而不去追求实用功能。

3、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应用。

第五节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一、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五条明文规定: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许多国家的专利法中都有类似规定。

二、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四、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五、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六、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七、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第三章可专利性,第一节概述可专利性是指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

第二节发明、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一、新颖性

(一)新颖性的定义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

(二)新颖性的判断在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时,人们广泛采用了“现有技术”这一概念。

所谓现有技术是指某一技术领域在某一时间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知识的总和。

对现有技术加以界定,必须把握三个方面的标准,即时间标准、地域标准和公开方式。

1、时间标准2、地域标准3、公开方式现有技术公开方式有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

(1)出版物公开

(2)使用公开(3)以其他方式公开,3、不丧失新颖怀的公开专利法第24条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各种情况作了规定。

(1)首次展开。

(2)首次发表。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况是指发生非法滥用权力和剽窃他人发明创造的行为。

(二)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所谓实用性是指发明或指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三节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一、新颖性所谓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申请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二、美观性所谓外观设计的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三、合法性所谓外观设计的合法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章专利权的取得,第一节专利申请的原则一、书面原则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

二、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为国际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

依照巴黎公约,申请人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

这种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便是优先权;在要求优先权时,首次申请日被称作优先权日;享有优先权的一定期限被称作优先权期。

三、单一性原则狭义的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二节专利申请文件,一、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1、请求书。

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达请求授予专利的意愿。

2、说明书。

是一个技术性文件,要求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3、权利要求书。

是申请人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记载专利保护的技术特征,是判断专利侵权的依据。

4、摘要。

是对说明书的简短说明,其意义在于便于查询专利文献。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必备申请文件1、请求书。

2、图片或照片。

第三节专利审查程序,一、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第五章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第一节专利权的内容一、专利权的内容第一,专利权人享有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独占性权利。

第二,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

第三,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

第四,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的权利。

二、专利权的效力关于专利权的效力可以概括为对“实施”行为的控制能力。

第二节专利权的限制,一、专利权的保护期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规定为二十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自专利申请之日起算十年。

二、首次销售所谓首次销售,是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

三、善意侵权善意侵权是指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先行实施先行实施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

五、临时过境当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六、非营利实施,第六章专利权的保护,第一节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一、专利侵权行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合法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因此,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必须有被侵犯的有效的专利权存在一项发明创造在其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到法律保护,第三人实施该项发明创造才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对于授予专利权以前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技术,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第三人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没有合法依据实施了他人专利只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才有可能构成侵权。

凡是经过专利权人同意的实施行为,例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口头同意或者默许等,则不构成侵权。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只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行为,才能构成侵权。

利用他人的专利供自己个人需要不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在实践中要注意划分是否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界限。

4、有法定的实施行为5、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专利侵权行为中的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有的侵权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如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必须是明知侵权产品而予以使用和销售才构成侵权。

过失不构成侵权。

而故意或过失制造、进口他人的专利产品,都会构成侵权行为。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专利产品是指专利权人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中所描述的产品,或者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

不论制造者是否知道是专利产品,也不论是用什么方法制造的,均构成专利侵权。

(二)故意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与制造行为相比较,使用人必须具备主观太故意才能构成专利侵权。

在这里,故意的含义是指使用人知道该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侵权产品。

而坚持购买使用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均不构成专利侵权,因为专利法第11条第2款只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三)故意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销售专利产品是指专利产品的所有权有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行为。

故意销售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知道该产品属侵权产品仍销售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销售”除了出售行为之外,还包括对专利技术的许可、转让、租赁等行为。

而且它不仅是指实际的销售行为,还应该包括销售的要约,例如,在商店橱窗上陈列或者在报纸上登载摊销广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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