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企间常见75个涉税争议问题处理及风险规避(ppt 172页)aio.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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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间常见75个涉税争议问题处理及风险规避,增值税疑难问题处理,板块之一,关于纳税地点,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外出经营与外地办事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疑难之一,连锁经营,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财税字【1997】第097号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第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疑难之三,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居民企业,企业登记注册地,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疑难之四,板块之二,关于纳税人身份,减率征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解释什么是重点,在条例里面会限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条例第92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疑难之五,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条例第93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疑难之六,福利企业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新政策已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支付给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对单位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疑难之七,疑难之八,承包承租,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1994】186号】,关于增值税征收率和简易征收,从1998年月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摘自财税字【1998】113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疑难之九,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从1994年5月1日起,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厂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摘自财税字【1994】004号】,简易办法,疑难之十,板块之三,关于收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以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法第6条,疑难之十一关于收入范围,关于收入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税负等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现,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

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有两个:

1、商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2、企业已收取价款或已取得索取价款的权利。

1、收入时间的确认存在差异,疑难之十二,会计规定注重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和货款的结算,在收入确认原则上,采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

并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经发出,形式上是否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要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确认收入。

2、收入的范围确认不同,税收收入总额概念包括以下要素:

一是收入的各种来源,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资产使用权收入、境内和境外收入;二是收入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三是任何收入如果要不作为收入申报必须有税法明确规定。

3、收入金额确认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差异,会计:

基本上采用公允价作为确认收入的基础,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账面价作为计价基础。

如,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税法:

强调公允价强调反避税,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摘自增值税细则】,价格偏低或无销售价格时销售额的确定,疑难之十三,(3)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注: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应按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摘自国税发【1993】154号】,收入总额,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法第6条,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有关权益等。

条例第12条,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

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条例第12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条例第13条,疑难之十四,收入总额,

(一)销售货物收入,法第6条,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14条,如何判断销售所得来源地?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条例第7条,疑难之十五,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暂例第十九条原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疑难之十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具体规定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165号,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代销业务,疑难之十七,请关注最新政策,折扣,平销返利,折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疑难之十八,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红字发票通知单,关注,销售方凭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预收货款销售,与,分期收款销售,预收账款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核算与税务处理征管法、合同法均强调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否则应予以撤消,疑难之十九,关于分期确认收入,条例第23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疑难之二十,新会计准则改变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关注,原准则:

要求企业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并按收款比例结转成本。

新准则:

要求在款项延期收取具有融资性质时,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如何确认收入?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条例第24条,哪些产品属于该企业已经确定;该企业在法律上已经获得该产品的所有权。

疑难之二十一,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疑难之二十二,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4】122号),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国税函【1996】第447号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征税范围,老政策还在,新政策又出,国税函【1999】第505号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国税发2002117号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征税范围,增值税只对货物的销售行为征税,出租、出借等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于融资租赁行为应注意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融资租赁,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给承租方,均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0】514号,征税范围,税函【1996】第261号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征税范围,烧卤熟制食品,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6】202号),疑难之二十三,关于视同销售,增值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企业发生: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第23条,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企业所得税方面,收入总额,法第6条,

(二)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15条,如何判断劳务所得来源地?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条例第7条,疑难之二十四,收入总额,(三)转让财产收入,法第6条,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16条,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条例第7条,如何判断财产转让所得来源地?

疑难之二十五,收入总额,(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法第6条,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17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条例第7条,如何判断权益性投资所得所得来源地?

疑难之二十三,收入总额,(五)利息收入,法第6条,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18条,利息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条例第7条,如何判断利息所得来源地?

疑难之二十七,收入总额,(六)租金收入,法第6条,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19条,租金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条例第7条,如何判断租金所得来源地?

疑难之二十八,收入总额,(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法第6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条例第7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20条,如何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源地?

疑难之二十九,收入总额,(八)接受捐赠收入,法第6条,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21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8264号,疑难之三十,收入总额,(九)其他收入,法第6条,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条例第22条,疑难之三十一,企业资产溢余收入,会计处理:

盘盈存货:

按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经过批准后冲减当期费用盘盈固定资产:

原准则以净值“营业外收入”,新准则计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条例第58条,关注,时间金额,疑难之三十二,“逾期未返还”包装物押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疑难之三十三,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摘自消费税暂行实施细则】,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摘自财税字【1995】053号】,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已作处理坏账损失,必然:

冲减当年所得加大了亏损5年内用利润弥补又收回:

应该作为当年应税收入,疑难之三十四,违约金收入,为啥两笔违约金收入税收负担不同?

某厂近日分别从浙江A公司和本市B厂获得合同约定罚款,A厂因为未能及时送货,B厂则因为不再供货。

税务机关对其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来自A公司的违约金收入作为返利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汇兑收益,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8264号,疑难之三十五,补贴收入,不征税收入补贴收入的征免范围政府补助准则的核算要点,疑难之三十五,不征税收入,新法亮点,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法第7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国税函2008299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预计利润率,20,15%,10,3,疑难之三十六,存货,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第15条,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条例第72条,疑难之三十八,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其他成本,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外购存货,疑难之三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疑难之四十,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06】第002号),货运发票,疑难之四十一,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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