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加工制造业XXXX年税务风险防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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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制造业2012年度税务风险防范,边志广,前言2012年经济及税收形势,2011年以来,世界经济趋于低迷,欧债危机或引发全球经济二次触底,中国外贸形势严峻的同时,国内经济增速趋缓,加之我国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势必会导致我国税收收入的下降。

为了增加税收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化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加强税务稽查,规范税收秩序,所以今年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形势非常严峻。

2012年1月11日,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视频会议召开。

会议主要内容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税务稽查工作,部署2012年税务稽查工作任务。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肖捷对稽查工作作出了批示: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理念,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更加求真务实的作风,不断增强稽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切实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进一步开创税务稽查工作新局面。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作了求真务实稽查工作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的工作报告,强调2012年是重要的一年,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在新的一年里,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继续狠抓重点案件的查处;提高稽查执法质效;深入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切实加强稽查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队伍作风建设。

生产加工制造企业无法回避纳税问题,但财务处理方法不同,结果就不一样。

生产加工制造业的采购、生产、销售、利润计算与分配等哪些环节容易产生税务风险,是这次课程的主题,帮助企业防患未然,规避风险。

第一部分、2012年以来最新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发展趋势,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具体账务处理:

增值税报表编制方法:

2、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开票、账务处理、报表填制)(附件)3、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开票、账务处理、报表填制):

(附件),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具体会计处理(注意: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缴纳技术维护费时:

借:

管理费用贷:

现金或银行存款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

营业外收入实际工作中可以简化:

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缴纳技术维护费时: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

银行存款或现金,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发展趋势(附件)上海已试点,北京、天津、深圳、南京、广州等五个城市都已经提出试点申请,第二部分、纳税风险评估指标及运用(附件),第三部分、生产加工制造业涉及的税种最常见的风险点,一、企业所得税常见涉税风险点,

(一)收入项目涉税风险点1、政策依据

(1)收入总额的构成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具体内容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举例说明固定资产转让的处理方法)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具备条件的免税收益),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

(1)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并独资经营;

(2)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力,并派人员进行管理或参与管理;(3)投资者投入资本,不参与经营,必要时可派人员任顾问或指导;(4)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入现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通过股权获得全部或相当部分的经营权,从而达到收购该企业的目的。

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十二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因为这些具有较大的投机成分,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利息收入;无偿让渡资金给他人使用利息收入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没有关联关系),思考题: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不收利息纳税吗?

【问】关联企业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披露:

3月30日上午10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副局长解学智、宋兰来到中国政府网访谈室,同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肖捷】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

租金收入;(附件21)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对各项收入的检查,主要检查收入总额确认和计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投入产出的比率评估检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可归纳为:

一是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这是由于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而新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比,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

三是特别关注“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行为。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只要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均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只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只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买一赠一不是赠送,理解成捆绑销售),思考题:

买一赠一的财税处理?

比如买车送装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

2009-08-28一、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

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

(4)采取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5)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6)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常见涉税风险问题

(1)收入计量不准。

(2)隐匿实现的收入。

(3)实现收入入账不及时。

(4)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5)销售货物的税务处理不正确。

思考题:

企业收到的财政拨款纳税吗?

(见附件),

(二)成本费用项目纳税风险点1、基本原则

(1)相关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3)权责发生制原则(4)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5)真实性原则,

(二)成本的稽查1、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常见涉税风险问题

(1)利用虚开发票或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

(3)将基建、福利等部门耗用的料、工、费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等以及对外投资发出的货物,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等。

(4)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5)收入和成本、费用不配比。

(6)原材料计量、收入、发出和结存不正确。

(7)周转材料不按规定的摊销方法核算摊销额,多计生产成本费用。

(8)成本分配不正确。

(9)人工费用的核算不准确。

3、费用发生的风险

(1)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003号(附件),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外购礼品招待问题:

礼品属于非现金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

由于礼品并非自产,而是按市场价(公允价)购入,然后以市场价对外捐赠,实际并无资产转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外购资产对外赠送,可以按照买价作为收入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在经济交往活动当中,企业向外单位个人支付的非现金资产,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所有权发生转让,应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外购商品视同销售,如果本企业没有同期同类商品售价,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外购成本X(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除应税消费品按总局明确的比例外,其他一律按10%确定。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1)由于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入礼品时应注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认证抵扣。

(2)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因此对除一次性消耗类商品(烟、酒、茶等)外,其他礼品(如真皮包、工艺品等)如果能够贴上本公司标识,应作为宣传费处理,从而加大税前扣除的比例。

(3)赠送礼品交个人所得税,在实际中是无法做到的,只能由赠送方承担,并且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意: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个人受贿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因此,正常经济交易活动中,给外单位个人赠送礼品应注意金额适度,以区别于非法的贿赂、回扣。

现举例说明,外购礼品送客户,不含税成本价为1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0贷:

其他业务收入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701000x17%借:

其他业务成本1000贷:

库存商品1000借:

营业外支出198.90(1170x20%)贷: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98.90(1170x2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思考题: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方法?

(见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

1;

(二)其他企业,为2: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思考题:

资金池的问题(见附件39),差旅费、会议费的税前扣除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2、常见涉税风险问题

(1)费用界限划分不清

(2)管理费用的列支问题(3)销售费用的列支问题(4)财务费用的列支问题,(四)税金及附加的涉税风险1、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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