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权利受限(影响)一览表(请收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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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收录于畅销书《纪检监察法规一本通》,类似干货在《纪检监察法规一本通》有很多!

) 

党纪处分执行一览表

文/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监委刘飞

处分

类别

处分档次

处分期

年度考核

工   资

职务级别

党内警告

(1年)

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如果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受政务处分的,按受政务处分情况确定相应工资待遇;

3.如果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内严重警告

(通常是1年半,2016年1月1日前为1年,还有一种情况是2年,本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无职务可撤)

参加当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2016年12月1日前参加当年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1.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受政务处分的,按受政务处分情况确定相应工资待遇;

3.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1.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2016年1月1日前受党内严重警告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

(2年)

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1.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受政务撤职处分的,按撤职后的情况确定相应工资待遇;

3.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1.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2.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3.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

(恢复党员权利后再加2年)

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1.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受政务撤职处分的,按受政务撤职后的情况确定相应工资待遇;

3.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定等次的,受处分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1.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2.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2016年1月1日后各级党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开 除

(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1.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受政务撤职处分的,按受政务撤职处分情况确定相应工资待遇;

3.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定等次的,受处分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2018年10月1日后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备 注

1、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销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

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3、公务员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4、党纪依据主要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中央纪委机关、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

5、特别提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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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飞编著

当当

 

(上表、下表,收录于畅销书《纪检监察法规一本通》)

一、公务员受政务处分执行一览表

处分

类别

处分档次

处分期

年度考核

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政务警告

6个月

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政务记过

12个月

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政务记大过

18个月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政务降级

24个月

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

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降低级别工资,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政务撤职

24个月

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降为二十七级,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

未明确新任职务的,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

明确新任职务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政务开除

/

/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录用为公务员。

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备 注

上表内容的条规依据主要有:

《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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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飞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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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下表,收录于畅销书《纪检监察法规一本通》)

二、从事管理岗的工作人员受政务处分执行一览表

处分

类别

处分档次

处分期

年度考核

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

薪酬待遇

警告

(6个月)

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未禁止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记过

(12个月)

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记大过

(18个月)

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降级(24个月)

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

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撤职(24个月)

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开 除

/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

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

备 注

上表内容的条规依据主要有: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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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受纪律惩戒一览表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政务处分一览表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五、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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