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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制度汇编

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聘工作管理,规范招聘工作流程,明确招聘工作的权限和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招聘工作要遵循内部招聘优先,效率与成本兼顾,内部选拔优先、公开、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只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招聘的职能分工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部为公司招聘工作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公司招聘政策与制度的制定,负责公司招聘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及年度招聘计划的制定与落实。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各管理部门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六条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年度人力资源计划的制定与人力资源工作的总结,负责招聘计划的实施以满足本单位所需的各类人员。

第三章招聘的需求、计划与审批

第七条公司各管理部门根据本系统发展规划,制定本系统的年度需求计划,每年十月报人事部审核、备案。

第八条公司人事科公司要求及本公司的计划,制定本公司年度人员招聘计划,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备案。

第九条公司各管理部门须在每月21日至26日向人事部提交经本部门第一负

责人签字批准的《人员增补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岗位职责,2、岗位任职资格,3、岗位考核办法,4、薪资标准。

第十条公司各管理部门已纳入年度招聘计划内和且在系统编制内的人员需求,由人事部根据已提交核准的《人员增补申请表》进行核实招聘。

第四章招聘的实施与评估

第十一条公司招聘流程

第十二条招聘分为公司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

在公司内部无合适人选时方可考虑外部招聘。

第十三条内部招聘时公司人事科根据岗位说明书及《人员增补申请表》,发

布内部招聘公告。

内部招聘公告应尽可能传达到每一位正式员工。

所有的正式员工都可向人事科提出内部应聘申请。

第十四条外部招聘时,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或子(分)公司人事科根据岗位特点,可采用网上招聘、媒体广告、人才交流会、校园招聘、等发布招聘信息。

选择合适的需求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公司人事科负责面试的初试工作,重点考察应聘者的应聘动机、性格倾向与通用技能。

第十六条用人部门进行负责面试的复试工作,复试重点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最后公司人事科综合多方因素出具录用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须有2人参与面试评估.公司面试步骤如下:

应聘职位

后备科级人员及以上

科级以下

应届生

初试

人事科/直接主管

人事科,直接主管

人事科

复试

科长面试组

科长面试组

用人科室的科长

终试或审批

总经理

总经理

总经理

一般管理和技术类岗位,由总经理和用人部门主管决定是否录用。

第十八条公司人事科组织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及对中高级人才、关键岗位员工尽行背景调查,并将调查记录记入档案。

第十九条招聘评估主要含招聘成本的评估和招聘效果的评估。

其中,招聘

成本的评估师指对招聘中的过程的费用进行调查、合适,并对预算进行评价的过程

第二十条招聘效果评估:

招聘效果评估从招聘完成率、招聘及时率、招聘合

格率、招聘满意度以及渠道效果分析等方面进行。

第五章员工的录用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为本公司员工:

1、有精神病史、

2、有刑事(劳改、拘留、判刑等)记录者。

3、未满18周岁者。

4、与其他公司未解约者。

5、品行恶劣,被其他机构或组织开除者。

第二十二条公司人事部门对拟录用人员的以下资料进行核实后方可录用:

.学位证、毕业证、职称(资格)证、身份证原件;

2.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原单位社保证明;

3公司人事部门须将录用员工的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及《应聘登记表》、《面试评价表》、个人简历进行存档。

第二十三条对被录用人员,负责招聘实施的人事部门须按照相关劳动管理制

度为其办理录用手续。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试行三个月,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颁发日期:

二0—0年三月十五日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搞好劳动合同的管理、保障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均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认真履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要完整,并约定违约赔偿的具体金额或计算办法。

第四条劳动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不得代签。

第五条公司不得与未和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由公司和员工签字盖章后,甲方、乙方和劳动人事部门各保存一份。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1)劳动合同的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及解除;

(7)保密条款;

(8)关键岗位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的竞业禁止条款;

(9)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0)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本企业的用工需求及工作的性质以及工作需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第九条合同期限分为:

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其中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为一年、三年、五年及以上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

1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的对象为:

生产工人、建筑工程人员、年龄在50

岁以上的男性或年龄在45岁以上的女性;

2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的对象为:

应届大学生,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3签订为期五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对象为:

中高层管理人员;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合同期限的延长:

(1)合同期限内,被任命为科级(科长、副科长、科助)管理干部的员工,

在任命前,应当重新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在原合同基础上延长两年);

(2)合同期限内,被任命为总经理级(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助)管理干部

的员工,在任命前,应当重新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在原合同基础上延长三年);。

第十一条有固定期合同期满前,公司或个人应当按照以下时间要求提前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对方:

(1)总经理级(含)以上员工应提前6个月通知;

(2)科级员工应提前3个月通知;

(3)普通员工应提前1个月通知。

对方收到通知后,双方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凡新录用、调入的员工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试用期的长短视合同期限而定。

合同期限为一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为三年

的,试用期三个月;合同期限为五年的,试用期6个月。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和解除

第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终止:

(1)期限届满,双方未续订合同;

(2)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3)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4)员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5)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6)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的;

(7)员工被公司开除、除名的;

(8)其他依法须终止的情形。

第十三条合同期内公司根据工作的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变动员工工作及岗位。

在集团所属单位间调动工作的,原劳动合同有效,不另签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制度第十二和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存在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依据本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在3日内向员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30日内办理完其它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公司依法与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因其本人拒绝签字而失去效力,公司在办理手续时应以书面注明存入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对违纪人员开除、除名处理的同时,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以下时间规定提前书面通知公司:

(1)总经理级(含)以上员工应提前半年通知;

(2)科级员工应提前3个月通知;

(3)普通员工应提前1个月通知。

公司收到员工的书面通知后,应与员工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照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未按照时间要求提前通知公司或在没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员工违反提前时间期通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六章保密及竞业禁止规定

第二十二条员工在聘用期间及解聘后任何时候有义务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刺探、打听、偷盗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

本制度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

(一)技术信息:

产品设计、生产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会议纪录、管理诀窍等;

(二)经营信息:

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销售渠道。

(三)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之事项、信息。

第八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金,为该员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5%

第二十四条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

元,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公司违反本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凡不按规定执行的要对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到期要履行终止和续订手续,《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或《劳动合同书》到公司人事管理部门领取。

第二十八条领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或《劳动合同书》后,要以书面形式写出终止劳动合同或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乙方的原《劳动合同书》一并报送人事管理部门认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书》需妥善保管,如遗失补办费10元。

第十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条公司与员工发生争议,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公司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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