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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之法律常识题

应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应向有复议权的机关提出,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直接领导机关。

参考法条:

行政复议法第 12、13、14、15 条

申请复议应在什么期限内提起?

申请复议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即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申请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不予处理。

参考法条:

行政复议法第 9 条

 申请复议应如何提出?

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参考法条:

行政复议法第 11 条

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对于大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相对人如不服,还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法律也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相对人不得起诉。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就属于最终裁决。

参考法条:

行政复议法第 30 条

 

哪些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注意,下列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 11、12 条

行政诉讼应在什么期限内提起?

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对于先申请复议而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决定的,应在复议期(2 个月)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

对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0 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参考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 38、39、40、58 条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行政诉讼中,原告只承担起诉责任,即仅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而被告则承担案件的主要举证责任,即需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但下列两点需要原告注意:

(1)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除非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2)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参考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 32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4、5 条

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时,行政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参考法条:

国家赔偿法第 3、4 条

申请行政赔偿应遵守哪些程序?

申请行政赔偿有 3 种程序:

(1)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侵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3)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受害人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写明受害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的时间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法条:

国家赔偿法第 9、12、13 条

受害人可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遭受行政机关的违法侵犯而受到损失时,可提出以下赔偿要求:

(1)财产权受侵犯的,要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赔偿金等。

(2)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要求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的,要求支付赔偿金,受害人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要求赔偿: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每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 均工资的 5 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 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 。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第②、③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 18 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参考法条:

国家赔偿法第 26、27、28 条261、司法纠纷有哪些具体类型?

司法纠纷的类型,按照涉及的国家机关来划分,可分为侦查纠纷、检察纠纷、审判纠纷、执行纠纷。

按照产生的原因来划分,可分为行为侵权纠纷和不服决定纠纷。

按照具体的形态来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

(1)相对人对作出的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

(2)相对人对作出的立案或不立案、起诉或不起诉等决定不服。

(3)相对人对法院的裁定、判决不服。

(4)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机关的工作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或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而侵犯了相对人的人身权。

(5)相关机关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侵犯了相对人的财产权。

(6)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机关的行为或决定被确认为违法而应对受损害人给予赔偿。

面对司法纠纷,百姓可以采取哪些维权途径?

面对司法纠纷,公民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而采取不同的维权途径。

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依法定程序上诉、申请再审。

(2)申请检察院监督。

(3)申请人大监督。

(4)申请司法赔偿等。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侦查、检察、法院、监狱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侵犯时,有权向侵权的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具体而言,违法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8)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参考法条:

国家赔偿法第 15、16、31 条

申请司法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司法赔偿的程序为:

(1)违法行为得到确认。

违法行为得到确认是司法赔偿的前提,确认可以是由侵权机关主动地或依申请作出,也可以是其他有权机关作出。

(2)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作出错误决定或违法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赔偿或不赔偿的决定。

(3)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具有终局效力。

参考法条:

国家赔偿法第 20、21、22 条

申请司法赔偿有时效限制吗?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必须在法定时效内提出,时效为 2 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参考法条:

国家赔偿法第 32 条

哪些事项可以信访?

信访是国家设定的下情上达的渠道,原则上百姓的所有意见和建议都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向国家提出。

具体说来,

对下列 4 类事项,百姓可以提出信访: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百姓对各类事项的信访,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是提出批评,也可以是对国家机关的决定提

起申诉,还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5)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属于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法院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各级人民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参考法条:

信访条例第 14、15 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第 12、13、14、15、16 条

信访应向哪个机关或部门提出?

我国信访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因此,信访应向对信访事项直接负责的机关或部门提出。

(1)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

(2)属于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

(3)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法院信访。

(4)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检察院信访。

参考法条:

信访条例第 15 条

信访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和方式提出?

信访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多种渠道提出。

而在现代网络资源和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信访人更是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直接提出信访要求。

根据新的《信访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国家和地方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和地方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参考法条:

信访条例第 2 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登记后会怎样处理?

信访工作机构在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后,应在 15 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转送”的处理决定。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信访受理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受理权的机关信访。

对于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采取法定途径解决。

对于属于本级机关或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或部门;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机关决定。

对于涉及下级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

受转送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转送机关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受转送机关应当在指定办理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参考法条:

信访条例第 21、22 条

国家机关或部门接到信访或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会怎样处理?

国家机关直接收到信访请求的,应当登记,对于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国家机关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也应区别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可以当场作出,也可以在 15 日内作出,但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信访人。

信访条例第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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