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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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前言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年12月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布,《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1983年9月由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颁布,两个文件的实行(试行)对于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使煤和泥炭资源勘查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与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相一致,有必要对《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在总结煤、泥炭资源地质勘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后方形成。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原地质矿产部、煤炭工业部颁布的《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煤田地质总局.

本标准起草人:

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3908—200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50215—9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197-94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

GB/T127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3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是为煤炭建设远景规划、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矿井(露天)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4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

4.1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从勘查区的实际情况和煤矿生产建设实际需要出发,正确、合理地选择采用勘查技术手段,注重技术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投入和较短的工期,取得最佳的地质成果。

4。

2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适应煤矿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

4.3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做好与煤共伴生的其他矿产的勘查评价工作,尤其要做好煤层气和地下水(热水)资源的勘查研究工作。

5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

5.1阶段划分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根据工作区的具体情况和探矿权人(勘查投资者,如国家、煤矿企业、业主、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等,以下同)的要求,勘查阶段可以调整。

即可按四个阶段顺序工作,也可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详查、勘探阶段地质勘查工作各项要求由探矿权人参照本标准确定。

5.2预查阶段

5.2。

1预查应在煤田预测或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其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预查的结果,要对所发现的煤炭资源是否有进一步地质工作价值做出评价。

预查发现有进-步工作价值的煤炭资源时,一般应继续进行普查;预查未发现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煤炭资源,或未发现煤炭资源,都要对工作地区的地质条件进行总结。

5.2.2预查工作程度要求:

a)初步确定工作地区地层层序,确定含煤地层时代;

b)大致了解工作地区构造形态:

c)大致了解含煤地层分布的范围、煤层层数、煤层的一般厚度和埋藏深度;大致了解煤煤类和煤质的一般特征;

d)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情况;

e)估算煤炭预测的资源量。

5.3普查阶段

5.3。

1普查是在预查的基础上,或己知有煤炭赋存的地区进行。

普查的任务是对工作区煤炭资源的经济意义和开发建设可能性做出评价,为煤矿建设远景规划提供依据。

5。

3。

2普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a)确定勘查区的地层层序,详细划分含煤地层,研究其沉积环境特征和聚煤特征;

b)初步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初步评价勘查区构造复杂程度:

c)初步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厚度和主要可采煤层的分布范围,大致确定可采煤层煤类和煤质特征,初步评价勘查区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

d)调查勘查区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和地貌特征:

大致了解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调查环境地质现状;

e)大致了解勘查区开发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煤的开采技术条件;

f)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

g)估算各可采煤层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推断的资源量占总资源量的比例参照附录E确定,另有要求的按要求确定。

5.3。

3在煤炭资源条件较差、地质条件较复杂只能提交普查(最终)报告的井田,其普查(最终)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基本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详细了解井田构造复杂程度;

b)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及可采范围,适当加密控制初期采区范围内煤层的可采边界;

c)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基本确定煤类及其分布,详细了解其他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

d)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程度,参照5.5.2.1条并按实际情况调整后确定:

e)估算可采煤层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其中推断的资源量的比例参照附录E确定;

5。

4详查阶段

5.4。

1详查的任务是为矿区总体发展规划提供地质依据。

凡需要划分井田和编制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地区,应进行详查;凡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面积不大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划的地区,均可在普查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勘探,不出现详查阶段.

5。

4.2详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a)基本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控制勘查区的边界和勘查区内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查区的构造复杂程度:

b)基本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层数、厚度和可采范围,基本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位置,了解对破坏煤层连续性和影响煤层厚度的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等,并大致查明其范围,评价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和可采性;

c)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确定可采煤层煤类,评价煤的工业利用方向,初步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风化带界线,评价可采煤层煤质变化程度;

d)基本查明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地温等开采技术条件,对可能影响矿区开发建设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做出评价,初步评价勘查区环境地质条件;

e)对勘查区内可能利用前景的地下水资源做出初步评价;

f)初步查明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做出有无工业价值的初步评价;

g)估算各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资源/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分布应符合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占总资源的比例参照附录E确定,另有要求的按要求确定。

5。

4。

3在煤炭资源条件较差、地质条件较复杂只能提交详查(最终)报告的井田,其详查(最终)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对井田边界构造应作适当控制;

b)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可采范围,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适当加密控制可采煤层的可采边界,控制主要可采煤层的露头位置;

c)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确定煤类及其分布.详细了解其他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

d)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程度,参照5.5.2.1条并按实际情况调整后确定;

e)估算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比例参照附录E对小型井的要求确定.

5.5勘探阶段

5。

5。

1勘探的任务

勘探的任务是为矿井建设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勘探一般以井田为单位进行。

勘探的重点地段是矿井的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下同)和初期采区2).勘探成果要满足确定井筒、水平运输巷、总回风巷的位置,划分初期采区,确定开采工艺的需要;要保证井田境界和矿井设计能力不因地质情况而发生重大变化,保证不致因煤质资料影响煤的洗选加工和既定的工业用途。

5。

5.2勘探的工作程度

5.5.2。

1对于拟建中型和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矿井的井田,勘探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控制井田边界构造,其中与矿井的先期开采地段有关的边界构造线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150m以内:

b)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等于和大于30m的断层,详细查明初期采区内落差等于和大于20m(地层倾角平缓、构造简单、地震地质条件好的地区为15m—10m)的断层;对小构造的发育程度、分布范围及对开采的影响做出评述;

c)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底板等高线,煤层倾角小于10°时,应控制采区内等高距为l0m一20m的煤层底板等高线;

d)详细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及厚度变化,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先期开采地段内各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包括煤层因受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陷落柱等的影响使煤层厚度和可采性发生的变化),对厚度变化较大的主要可采煤层,应控制煤层等厚线:

e)严密控制与先期开采地段或初期采区有关的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位置,在掩盖区,隐藏煤层露头线在勘查线(测线)上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75m以内,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风氧化带界线;

f)详细查明可采煤层的煤类、煤质特征及其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的变化,着重研究与采、洗选、加工、运输、销售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的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并做出相应的评价;

g)详细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矿井充水因素,预算先期开采地段涌水量,预测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及地段,评述开采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的可能变化,评价矿井水的利用可能性及途径;

h)详细研究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区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的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煤的自燃趋势、煤尘爆炸危险性及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并做出相应的评价;

1)先期开采地段(第一水平):

地层倾角平缓,不以煤层深层水平划分,而采用分区开拓方式的矿井,满足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相应服务年限的开采分区范围,为先期开采地段,它相当于按煤层埋深布置开采水平时,一般以一个生产水平来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该水平服务年限,其最浅的水平,即第一水平。

2)初期采区:

达到矿井生产能力最先开采(或最先同时开采)的采区,为初期采区,亦称首采区。

i)详细调查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和开采情况,划出其采空范围,对老窑的采空区应尽可能地控制,并评述其积水情况,详细调查生产矿井和小煤矿的涌水量、水质及其动态变化,分析其充水因素;

j)基本查明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

k)估算各可采煤层的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储量,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探明的和控制的比例的一般要求可参照附录正确定,在初期采区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一般应全部为探明的。

5.5。

2.2对于拟建小型矿井的井田,勘探的工作程度可根据矿井建设的实际需要,参照5.5.2.1条并加以简化和调整。

资源/储量的比例要求参照附录E中对小型井的要求确定.

5.5.2。

3现有生产矿井为了扩大井田范围,超出原已批准的地质报告范围的部分,其工作程度应视扩大区所处的井田部位,依据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延深)范围的要求,由探矿权人与地质单位商定。

5。

5。

2.4对于拟建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露天矿,其勘查工作程度一般除应参照5.5.2.1条的要求外,根据露天开采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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