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样本公寓房预订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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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样本公寓房预订合同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
立合同人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
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
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一)]。
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该公有住房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确认无误。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有住房转让的成交价格为:
人民币(大写)元。
第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有关付款的时间与金额按下列约定方式办理(不约定的划除):
1、乙方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存入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该银行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
一次性付款时间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2、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3、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第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有住房承租一权的转让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的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
甲方同意,自该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办妥后的日内,腾出该公有住房并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
第六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公有住房验收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三)的各项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若被损坏被拆除,则除应按被损坏、或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估值赔偿给乙方外,还应按估值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承诺,凡转让前该公有住房内原有设施因有变动,而按规定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的装修、养护费用,转让后则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各应缴纳的税费。
在验收交割前未支付的使用该公有住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另有约定外,均应由甲方支付。
第九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付款的,应按逾期应付款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自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应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计算。
逾期天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下列[一][二][三]款约定向其追索违约责任(不选定的划除):
一、乙方除应支付上述滞纳金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或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部分,均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三、。
第十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住房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的,应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约定收交割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验收交割之日止,利息按甲方已收款的%计算。
逾期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二][三]款内容处理(不选定的划除):
一、甲方除应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已收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甲方除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和逾期利息(自乙方支付价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支付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三、。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不违背本合同各条款原则的基础上,可不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和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前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已经其同住成年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均与乙方无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壹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该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各执壹份。
补充条款-(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公房租用凭证复印件-(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付款时间及金额-(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三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项目内容--(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四水、电、煤气、电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支付--(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意见书
我们一致同意,甲方以人民币(大写)元,将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同时推选为“个人住房特种存单”的存款人代表。
同住成人年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若有反对意见,请在此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本人]
[法定代表人]
[本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姓名:
[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
[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号][ ]
[商业登记证号][ ]
号码:
号码:
[居住]
[注册]
[居住]
[注册]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置换(或中介)公司名称:
联系地址及电话:
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
房地产经纪人证件编号:
联系地址及电话:
年 月 日
备注栏甲、乙双方签定的本合同,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座落于 区 路 弄(新村) 号 室(部分)公有住房的受让人为 ;该公有住房系统受让取得。
经办人(签字) 房地产交易中心(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
立合同人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
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
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一)]。
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该公有住房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确认无误。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有住房转让的成交价格为:
人民币(大写)元。
第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有关付款的时间与金额按下列约定方式办理(不约定的划除):
1、乙方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存入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该银行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
一次性付款时间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2、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3、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第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有住房承租一权的转让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的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
甲方同意,自该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办妥后的日内,腾出该公有住房并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
第六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公有住房验收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三)的各项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若被损坏被拆除,则除应按被损坏、或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估值赔偿给乙方外,还应按估值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承诺,凡转让前该公有住房内原有设施因有变动,而按规定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的装修、养护费用,转让后则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各应缴纳的税费。
在验收交割前未支付的使用该公有住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另有约定外,均应由甲方支付。
第九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付款的,应按逾期应付款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自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应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计算。
逾期天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下列[一][二][三]款约定向其追索违约责任(不选定的划除):
一、乙方除应支付上述滞纳金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或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部分,均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三、。
第十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住房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的,应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约定收交割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验收交割之日止,利息按甲方已收款的%计算。
逾期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二][三]款内容处理(不选定的划除):
一、甲方除应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已收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甲方除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和逾期利息(自乙方支付价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支付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三、。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不违背本合同各条款原则的基础上,可不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和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前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已经其同住成年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均与乙方无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壹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该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各执壹份。
补充条款————————————————————————————(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公房租用凭证复印件————————————————————(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付款时间及金额——————————————————————(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三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项目内容——————————-(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四水、电、煤气、电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支付————————-(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意见书
我们一致同意,甲方以人民币(大写)_元,将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同时推选为"个人住房特种存单"的存款人代表。
同住成人年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若有反对意见,请在此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本人]
[法定代表人]
[本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姓名:
[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
[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号][ ]
[商业登记证号][ ]
号码:
号码:
[居住]
[注册]
[居住]
[注册]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置换(或中介)公司名称:
联系地址及电话:
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
房地产经纪人证件编号:
联系地址及电话:
年 月 日
备注栏甲、乙双方签定的本合同,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座落于区路弄(新村)号室(部分)公有住房的受让人为;该公有住房系统受让取得。
经办人(签字) 房地产交易中心(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公寓房预订合同
编号 NO.
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甲方)
(乙方)
双方同意签订本公寓房预订合同,并订立条款如下:
1.乙方向甲方预订上海遵义南路88号“协泰中心”大厦内楼室公寓房套,建筑面积(指建筑设计图计算)共计平方米,房价共计美元(附房屋平面图一份)。
2.双方同意公寓房屋价格以美元为计算货币单位。
乙方以付汇方式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内,汇款费用由乙方自理。
3.乙方同意在预计合同签署后的十四天内预付房价的百分之(%)即美元,在预计房屋交付之日,买卖契约签署后的十四天内付清剩余的房价的百分之(%)。
4.若乙方在第三款所规定的付款日期内不能付讫应付房价款,甲方将向乙方按日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以应付房价款的千分之(‰)计算。
5.“协泰中心”是建造在上海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28-3C地块上的大厦,该土地是经上海市土地局批准,甲方以万美元中标,获得50年有偿使用权(截止公元年月日),因此,乙方购入的公寓房连同相
应的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购入。
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期限到公元年月日止。
6.冷暖气管道和水、电及其他设备应安装就绪,房内生活设施配备一应俱齐。
7.乙方付讫全部房价后,携带甲方发给的房屋竣工交付使用通知与甲方签订公寓房买卖契约,即可办理取得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8.公寓房买卖契约签订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按照甲方销售说明书规定的有关建筑和设备标准,对甲方交付的房屋与设备进行验收,并由双方交接房屋钥匙。
房屋钥匙交接后即作为双方房屋移交手续办妥。
9.自房屋移交日起,房屋的所有权即归乙方。
不论乙方住进使用与否,均应自移交日起由乙方承担该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维修责任并负责有关本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10.乙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即应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屋产权证,同时向土地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11.乙方对甲方制订的《购房须知》表示了解和同意,并愿意接受执行。
12.如因土建、安装、市政设施配套等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延期,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致使房屋不能在上述预订日期交付,经甲方通知乙方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迟延日期超过三个月,自第四个月起至实际交房日止,甲方对乙方支付的房
价款,按照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当时活期存款利息率计息,作为迟延期甲方对乙方的经济补偿。
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将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应立即将已收房价款全部退还。
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13.本预订房屋合同有效期内,公寓房交付使用前,乙方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14.凡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调解或仲裁。
15.本合同所涉各条款,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法规约束,若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加: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年月日在订立。
立预订公寓房合同人:
甲方:
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签章:
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