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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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附件: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
对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单位未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的处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4条第1款: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5吨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5吨以上的
按照“1万元十(100元至200元)/吨×未申报量或运输量”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
对产生单位委托未取得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罚
委托无证单位运输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5吨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委托无证单位运输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5吨以上的
按照“1万元十(100元至200元)/吨×未申报量或运输量”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对未取得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工工程渣土的处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4条第2款: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5吨以下的
处5000元罚款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运输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5吨以上的
按照“5000元十(200元)/吨×承运量”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4
对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罚
运输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5吨以下的
处5000元罚款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运输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5吨以上的
按照“5000元十(200元)/吨×承运量”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5
对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处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4条第3款: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车船未按规定进行统一标识;
2、整改基本符合要求。
处2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300元,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
1、车船未正常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处置地点的电子信息装置的;
2、逾期整改或者部分整改。
处7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1、车船未安装记录路线、时间和处置地点的电子信息装置的;
2、拒不整改。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
对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船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处罚
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
处每车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每船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按每车200元、每船500元递增,最高不超过2000元。
7
对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4条第5款: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1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下;
2、改正符合要求;
3、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较轻影响。
处5000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罚款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上15吨以下;
2、逾期整改或部分整改;
3、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较重影响。
处15000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面积20平方米以上或15吨以上;
2、拒不改正;
3、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输的处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25条第1项: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运输车船不符合规定”行为
9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的处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26条第2项: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处置证的
每张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的
每张处1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10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管理单位未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27条: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仅有1种违法情形存在;
2、整改基本符合要求;
3、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秩序造成较轻影响。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3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1、具有2至3种违法情形存在;
2、逾期整改或者部分整改;
3、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秩序造成较重影响。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3种以上违法情形并存;
2、拒不整改;
3、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
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1条第1款: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
3、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较轻影响。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2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3、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较重影响。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1、餐厨废弃油脂300公斤以上;
2、拒不整改;
3、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
4、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
对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运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的处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2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
3、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较轻影响。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万元,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1、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3、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较重影响。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餐厨废弃油脂300公斤以上;
2、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
3、拒不整改;
4、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
对收运单位未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规定的处置单位处置的处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3条第1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
3、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较轻影响。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自初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万元,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1、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3、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较重影响。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餐厨废弃油脂300公斤以上;
2、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3、拒不整改;
4、对市场秩序、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4
对收运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合同备案的处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3条第2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收运单位应自收运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以内未备案;
2、改正基本符合要求。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1、收运单位应自收运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未备案;
2、逾期整改或部分整改。
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1、收运单位应自收运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以上未备案;
2、拒不整改。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5
对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未按要求将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的处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3条第3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
2、部分电子监控设备未开启或未实时联网;
3、整改基本符合要求。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2、逾期整改或者部分整改。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
2、全部电子监控设备均未开启或未实时联网;
3、拒不整改。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6
对餐厨废弃油脂贮存、初加工场所未按要求开启、使用电子监控设备的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
2、部分电子监控设备未开启、使用;
3、整改基本符合要求。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2、逾期整改或部分整改。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
2、全部电子监控设备均未开启、使用;
3、拒不整改。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7
对收运单位未将收运联单记载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的处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3条第:
4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
2、未核对的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下。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2、未核对的餐厨废弃油脂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
2、未核对的餐厨废弃油脂300公斤以上;
3、拒不整改。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8
对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合同备案的处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4条第1款第1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处置单位应自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以内未备案;
2、整改基本符合要求。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1、处置单位应自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未备案;
2、逾期整改或部分整改。
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1、处置单位应自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以上未备案;
2、拒不整改。
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9
对处置场所未按要求将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的处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4条第1款第2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
2、部分电子监控设备未开启或未实时联网;
3、整改基本符合要求。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2、逾期整改或部分整改。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
2、全部电子监控设备均未开启或未实时联网;
3、拒不整改。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
对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4条第1款第3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停业、歇业不足15天;
2、对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造成较轻影响。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停业、歇业15天以上2个月以下;
2、对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造成较重影响。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停业、歇业2个月以上;
2、对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造成严重影响。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1
对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记录台帐的处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5条第1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
2、台帐建立不全;
3、整改基本符合要求。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2、台帐建立不实;
3、逾期整改或部分整改。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
2、未建立台帐;
3、拒不整改改正。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2
对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的处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35条第2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
2、信息报送不全;
3、整改基本符合要求。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2、信息报送不实;
3、逾期整改或部分整改。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
2、未报送信息;
3、拒不整改。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3
在保护区内不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或者从事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活动的
依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级保护的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级保护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级保护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4
在保护区内不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或者从事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活动,造成树木严重损伤的
依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级保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级保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级保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2万元的罚款
25
在保护区内不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或者从事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活动,造成树木死亡的
依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5万元的罚款
26
建设单位未按照保护要求实施保护,造成树木死亡的
依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5万元的罚款
27
不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
依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树木损伤的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树木损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树木严重损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树木损伤或严重损伤,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3000元的罚款
28
不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造成树木死亡的,
依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第三项:
每株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3万元的罚款
29
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的
依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每株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移植树木生长未受到影响的
每株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树木死亡的,以砍伐论。
移植树木生长受到影响,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移植树木受到严重影响,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移植树木受到影响或严重影响,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10万元的罚款
30
未经批准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或者二级保护的古树的
依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移植树木生长未受到影响的
每株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树木死亡的,以砍伐论。
移植树木生长受到影响,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移植树木受到严重影响,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移植树木受到影响或严重影响,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5万元的罚款
31
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
依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移植树木生长未受到影响的
每株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造成树木死亡的,以砍伐论。
移植树木生长受到影响,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移植树木受到严重影响,且采采取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移植树木受到影响或严重影响,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2万元的罚款
32
委托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移植或者养护的
依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树木损伤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树木损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树木严重损伤的,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树木损伤或严重损伤,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1万元的罚款
33
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移植或者养护的
依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树木损伤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造成树木损伤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树木严重损伤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4
生产、生活产生的废水、废气或者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
依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树木损伤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树木损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树木严重损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树木损伤或严重损伤,且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5000元的罚款
35
生产、生活产生的废水、废气或者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造成树木死亡的
依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级保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级保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级保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5万元的罚款
36
砍伐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的
依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且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立功表现的。
每株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上述情形外
每株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的罚款
37
砍伐二级保护的古树的
依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每株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且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立功表现的。
每株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上述情形外
每株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的罚款
38
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
依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每株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且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立功表现的。
每株处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上述情形外
每株处8万元以上10万元的罚款
39
剥损树皮、攀折树枝或者刻划、敲钉的;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在树上悬挂或者缠绕其他物品的;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的;其他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
依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八项: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树木损伤的
免予处罚
造成树木损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树木严重损伤,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树木损伤或严重损伤的,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3000元的罚款
40
剥损树皮、攀折树枝或者刻划、敲钉的;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在树上悬挂或者缠绕其他物品的;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的;其他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造成树木死亡的
依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八项:
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级保护,且采取过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每株处5万元的罚款
41
树木死亡未经核实注销擅自处理的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