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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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云南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公安厅文件

公交【2011】73号

 

关于印发2011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州、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1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1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2010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6065元;

  二、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1074元;

  三、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952元;

  四、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3398元;

  五、2010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330元。

其中:

  1.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961元;

  2.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194元;

  3.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644元;

4.电力、煤气及水的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316元;

  5.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315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568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960元;

  8.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496元;

 9.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170元;

  10.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1924元;

 11.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883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080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80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049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5元;

  16.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071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581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812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831元。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级别

标准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处处级以下人员

省外

600

300

240

150

 

省内一类地区

 

600

300

240

150

 

省内二类地区

 

600

300

200

100

注:

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

  

伙食补助费

公杂费

每人每天补助

50元

30元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各项计算公式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

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

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

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

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

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

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

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例如:

王某为某运输公司司机,该运输公司接到某建筑公司的一个运输任务,加班加点向某施工工地运送石料沙灰等建筑材料。

某天早上有大雾,道路能见度很低,只能在很短的距离内才可以看到对面汽车打过来的大灯光。

王某为了及早完成任务,又见道路上的车辆行人不是很多,就没有按照要求减速行驶,而是按晴朗天气的正常车速行进。

当汽车行至某村与该路接口处时,村民马某开一辆农用三轮车缓慢驶出,由于王某车速太快,当他发现前方有来车时,距离已太近来不及刹车,而马某也被突然而至的大卡车吓懵,王某的大卡车将马某的农用三轮车撞翻到路边的水沟内,马某被倒扣在车下受伤。

后经有关部门的勘查和裁决,王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马某被救出后送往医院,共花去诊疗费500元,药费1000元,住院费300元。

这样,马某有权利就该项医疗费向王某要求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500元+1000元+300元=1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

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1项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3.《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6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项医疗费:

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

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

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

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其中,①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

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

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也可以用相关符号进行表述,如可表述为:

P=A-B

  其中,P=误工费赔偿金额;

     A=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B=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在此公式中,只有在B<A的情况下,误工费的赔偿才能成立;如果B≥A,则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这是因为,误工费的赔偿,只有在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如果不存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也就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例如:

李某为广东省广州市某水产公司的业务员,负责送货工作。

有一天早上,他驾车去给一家宾馆送货,在路上不幸与一辆逆向行驶的大货车相撞,李某受重伤。

后经有关部门调查,人货车司机为疲劳驾驶,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李某住院治疗1个月,又应医院要求在家静养1个月。

李某平时每月的收入是3500元,在这2个月的时间内,李某单位因其歇病假,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1000元。

这样,李某可以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

李某误工费赔偿金额=(3500-1000)×2个月=5000元

  在这一案例中,如果李某的单位因为李某没有来上班而连基本生活费都不发,则李某可以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

李某误工费赔偿金额=3500×2个月=7000元

  

(二)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相比,在总的计算公式上是一样的,即: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其中,“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确定,则是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的关键。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计算公式,按年计算,可以表述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3

  如果按月计算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36

  例如,王某系北京市市民,2000年研究生毕业后,先后去了几个单位上班,但感到自己所学专业不适应这些单位的工作要求,都没有干多长时间,后来就在家耽着,没有再找工作,靠写文章、帮助朋友做事取得一些收入,但收入不固定,好的时候1个月能有6000多元收入,不好的时候甚至2-3个月都没有1分钱的收入。

从2001年6月起到2004年5月止,王某通过写稿、帮助朋友办事,所得稿酬、报酬等总计为9.36万元。

2004年6月初,王某骑自行车去商场买东西,在回来的途中被一辆违章行驶的出租车撞伤,造成小腿骨折,住院治疗1个半月,回家后又应医生要求在床上静卧休养1个半月。

这样,王某因事故造成3个月的时间没法工作,在计算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时,需要进行如下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计算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9.36万元/3年=3.12万元第二步,计算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9.36万元/3*/12月=2600元

  第三步,计算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2600元×3个月=7800元

  上述情况属于受害人虽然没有固定收入,但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

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例如,钟某系我国中部某省某市一个体户,靠修自行车为生,每年的收入有多少,他自己也不太清楚。

2003年8月份,钟某在去县城的途中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撞伤,在医院治疗45天。

这样,钟某因事故造成45天的时间没法修自行车。

在计算钟某45天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时,因钟某自己也说不清到底有多少收入,所以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修自行车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假如该地自行车行业上二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7560元,则钟某45天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第一步,计算钟某的月收入,即:

  钟某的月收入=7560元/12个月=630元、第二步,计算钟某45天的收入,即:

  钟某45天的收入=630元(月)×1.5个月=945元

  因此,钟某可以要求的45天误工费赔偿金额为945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

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

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

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f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概念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 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生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主要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

所谓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住院伙食费的赔偿,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为限,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有必要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抢救,不论住院时间多长,均应当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其计算公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例如:

徐某为某纺纱厂工会主席,某日早上打出租车前往市政府参加一个会议。

途中,出租车司机为了赶时间而加速行驶,在一个十字路口被迎面驶来的公共汽车撞翻。

徐某受重伤,住院治疗20天。

徐某所在地区为我国东部某发达省份,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

这样,徐某可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20天=400元。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可以得知,受害人的陪护人员的伙食费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必要护理人员,虽然可以取得护理费,但是护理费是比照误工费支付的,不属于伙食补助的项目。

受害人在住院期间一般生活都不能完全自理,对其进行护理的亲属,在感情上倍受痛苦,在生活上也多有不便,应当予以必要的经济补偿。

因此,受害人由近亲属护理的,除按照规定可取得护理费,可以考虑向其支付一定的伙食补助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3项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3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护理费的概念

   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

护理费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须的,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也是直接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应视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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