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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教育预防职务犯罪

加强法制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座材料

2004年

各位同志:

大家好。

今天我受崇安区政府的委托,让我来以案说法,作一次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讲,目的是让大家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爱岗敬业,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和廉洁性,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

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方便条件,例如:

购销人员利用采购,销售之机,骗取本单位的款物。

“不负责任(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

“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

在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订中,对原刑法作较大修正,补充了很多内容。

其中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共有53个罪名,其中经济类12个罪名,渎职类34个罪名,侵权类7个罪名。

二、职务犯罪的现状

今年1-7月,江苏省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比率较去年同期上升6.7%,共查办大要案782件,其中100万元以上案件42件,大要案比率由去年的42.5%上升到今年的49.2%。

今年1-9月,我区共立案经济类案件13件13人,其中受贿9件9人,贪污2件2人,挪用公款2件2人。

纵观近年来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日显位高权重。

而且,大都为单位的“一把手”或“业务骨干”。

1997年至2003年,全国共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

辽宁去年立案侦查751件贪污案10名厅官被查,广西的成克杰、江西的胡长清、江苏的陈耀南等一批省部级高官,先后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受到国法严惩,就是他们中的典型。

2.犯罪程度日益严重,大案要案窝案串案越来越多。

近5年内共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大案达5541件。

福建省还披露出10个县级官员边学习边作案、边作案边高升的奇怪现象。

有媒体在报道这一案件时用的标题是:

十贪官在作案中竟步步高升。

3.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

某些官员表面上清正廉洁,常被作为廉政典型加以推崇,暗地里却大肆进行腐败活动。

这种“隐形”贪官既具贪婪性又具狡猾性。

4.犯罪手段更显多样性。

以前受贿人收受现金、购物卡居多,而现在发展到收受信用卡、房产、股份等多种形式。

如,原江苏省体改委副主任李士杰受贿22.82万元,其中一半是股票溢价款。

5.作案后外逃人数不断攀升。

国内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巨款潜逃海外,造成国有财产大量流失。

尽管我国已与泰国、蒙古等1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但一些被案犯视为避难所的国家,中国与之没有引渡协议,只能采取“友好合作”方式要求遣返,能否遣返成功就很难说。

6.犯罪范围向新领域延伸。

中国加入WTO后,有200多条现行法律、法规与WTO相抵触,法律法规的缝隙,这使新生腐败成为可能,必然会给犯罪分子在新的资产重组和购并国有企业等方面制造机会。

腐败现象会呈“智能化”和“国际化”趋势。

可见,职务犯罪案件除告正处高发态势,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发生比较频繁,危害严重的几种犯罪。

第一,贪污犯罪。

贪污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而且发案率高,危害性很大。

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二,贿赂犯罪。

贿赂犯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它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权钱交易。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有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

一种是索取贿赂,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至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构成本罪;一种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接受他人主动送给的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

(1、贪污、贿赂立案标准为5000元。

2、公务员贪污贿赂500-2000元,按公务员处罚条例规定。

  例如,今年我院查办的原无锡邮电局总务科及无锡邮政局总务科维修队队长潘耀清受贿123万元、贪污58万元、147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涉案数额创我院反贪局历史上所办案数额最高记录。

同时,在侦查该案件的过程中,在调查取证时注意收集其他有关重要线索,因而先后在邮电系统侦破了王锡明受贿案、冯建华受贿案、赵成席贪污案、吕惠泉受贿案、苏旭亮受贿案。

第三,挪用公款犯罪。

近年来,挪用公款犯罪十分突出。

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便利,趁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一些部门财务管理不严之机,大肆挪用公款。

或进行商贸活动、或吃利息差价、或放高利贷、或炒房地产、或炒股票,更有甚者挪用公款嫖娼,赌博,进行违法活动。

挪用公款犯罪活动往往与贪污,受贿甚至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危害十分严重。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了3个月未还的行为。

这里主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在此,我着重谈一下挪用公款罪与相关罪名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是我们检察机关侦察受理的范围,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以由公安机关经侦支队查处。

(2)侵犯客体不同。

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对象是公款,后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

  三、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

职务犯罪的蔓延严重危害了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危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经济建设,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毒化了社会风气;甚至祸及家人和亲朋。

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常州分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高星伟因受贿、贪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在他的忏悔录里,他这样谈到,由于他的犯罪,给公司的正常工作和进一步发展带来了极大地负面影响。

一个生机勃勃、充满朝气和活力的‘全省第一’,全国地市级公司中的‘明星企业’一落千丈,数年中公司业绩滑落至全省倒数第二。

同时,给家庭也带来了灾难性的打击。

他曾有一个美好、幸福、温馨的家。

判刑后,妻子离他而去;在外留学的孩子不得不中断学业,靠打工谋生;七十岁的老母因无人照料不幸死于车祸。

可谓落得人财两空。

可见,职务犯罪真是危害不浅。

四、当前职务犯罪增多的主要原因

导致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又有主观方面的因素。

我国目前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是导致职务犯罪蔓延的客观原因。

1.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造成缺陷叠加在一起,为公职人员提供了犯罪的土壤。

在两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旧的计划体制和新体制发挥有效调节作用的同时,他们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叠加在一起,给经济生活带来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同时也为一些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一些公职人员趁转轨时期存在的某些缺陷和矛盾,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和侵吞国家的资产。

例如,国有企业转制、合并、倒闭等。

2.经济权力化和权力经济化,为“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打开方便之门,在经济活动中,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地存在。

如果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就有可能产生职务犯罪。

当公职人员的犯罪心理萌发后,企图利用这一职务的便利条件牟取私利便成为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

3.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是一支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催化剂。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拉开了越来越大的距离,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经营者迅速富裕起来,还有一些走私等经济违法犯罪者暴富,强烈刺激原来有经济优势、社会地位较高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

为了平衡心理,少数人便产生“用我的权换你的钱”的心理,一旦有适当的条件、机会,便会产生贪污受贿等犯罪。

4.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重了部分公职人员的不平衡心理。

那些地处“老、少、边、穷”的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经济收入差距很大,同一职务、同一级别报酬却不同,使一些公职人员的心理更加不平衡,更加脆弱,只要有小小的诱惑,就会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

5.惩治不力现象的存在。

目前,我国有关惩治职务犯罪的立法尚不健全,这主要表现在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上。

尽管行贿罪和受贿罪是对偶性犯罪,但由于法律对构成行贿罪的规定较为严格,并非所有受贿案件的行贿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许多行贿人尽管行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但因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仍得以置身事外。

在国际上,有些国家对行贿人不仅给予刑罚制裁,还有相关的行业处罚措施,如吊销执照、取消资质等,而我国尚无这方面的规定。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发现许多行贿人都是反贪局的常客,在多个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如某些个体建筑老板,在多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都有行贿行为,但却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未受到任何经济损失,这极大地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

当他们试图再次承接工程时,仍然会采取行贿这种不正当竞争手段。

这种惩治不力现象的存在使社会上贿赂之风盛行,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且极易诱发其他职务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无锡在对行贿人的处理方面的做法是卓有成效的。

在建筑市场领域,自去年9月《无锡市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颁布实施,一年以来,共有5名包工头(行贿人)被无锡市检察院、监察局、建设局发“驱逐令”,在无锡遭“封杀”。

实践证明,该措施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进一步做好建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手段。

为此,我们呼唤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尽快出台。

职务犯罪的产生除了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还同人的主观认识有关。

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助推器”。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

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

归纳起来,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十种:

  一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

贪婪是一切贪爱财物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

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钱财,可以不择手段,采取各种形式,甚至冒着生命的代价,肆意收受贿赂、挪用侵吞公款。

例如原无锡市马山区民政局局长兼华侨公墓管委会主任钱建中(男,50岁,正科级,已退休),于1993年1月至1998年11月,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华侨公墓工程施工项目的发包及审批工程款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施工单位的贿赂共计14.6万余元。

  二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不少公职人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

他们具有自决心理机制突出的“鸵鸟心态”。

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保护伞厚,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

这种人虽然见钱眼看,打心眼里羡慕大款巨富一掷千金的派头,产生了利用手中权力捞一把的念头,但慑于法律威严,缺乏以身试法的勇气。

然而,金钱和物质的巨大诱惑最终还是占了上风。

他们在尝到甜头的同时,又摆脱不了紧张与恐惧,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后身败名裂,累及亲人。

“做贼心虚”正是这种犯罪心理的真实写照。

这种惊恐的心理状态,外显为慌乱、猜疑心重、不安等情绪。

有的作案后犯罪的快乐情感体验与担心犯罪被察觉后得不偿失的心理相互矛盾,从而感到耳鸣、心悸、胸闷、呼吸急促、咽喉干燥、无饥饿感,无睡意,坐立不安。

在此情况下,外界的各种刺激信号会对许多犯罪人员的心理发生导向作用。

如果在犯罪人员能够感知的范围内,出现其他同类人员被司法机关抓获的刺激信号,往往会抑制其继续犯罪的心理,促使其短时期内打消犯罪的欲念。

被惩处的职务犯罪人员的地位越高,或者与自己的社会地位、家庭状况、工作经历等越相似,产生的抑制犯罪心理作用就越强烈;有的犯罪者甚至会真正就此作罢,洗手不干。

如果在犯罪者能够感知的范围内,得知其他同样有职务犯罪经历的人不被查处,就会强化他们继续犯罪的心理。

有些犯罪人员若同时收到上述两种刺激信号,矛盾的心理会异常激烈,如果抑制犯罪的心理最终取胜,则犯罪者会想方设法掩盖过去的犯罪;如果继续犯罪的心理占了上风,则犯罪者会进一步巧妙地设计继续犯罪的手段,使之更加诡秘和难察觉。

  四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

有些公职人员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或者原来的下级各方面都超过自己,或者看到才华、学问比自己差的暴发户发了财,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

有些公职人员在犯罪最初阶段,不具有利用职务非法谋利的积极性、主动性,而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当陷入犯罪的泥潭时,错误地认为这是对自己工作多年的补偿。

有些老干部认为自己为党工作了几十年,没功劳也有苦劳,过去收入少吃了亏,现临近退休该捞一把,为晚年留条“后路”,也算是对过去的补偿。

于是,他们贪婪地攫取财物,恨不得把几十年的损失全部补回来

例如,原海南省工商局长马招德(56岁)收受贿赂56万元,仅有18个市县的海南省有8个市县工商局负责人因马招德被拉下马。

马在三亚市任副市长和定安县市委书记、县长期间先后送给某酒店小姐38万元。

  五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拥有实权的某些公职人员爱慕虚荣,一心追求个人享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

他们思想上逐渐放松了警惕,从拒绝吃请到逢请必到,寻欢作乐。

当染上黄、赌、毒恶习,入不敷出后,便从接受一般礼品到收受巨额钱财,断送前程。

如原江阴市副市长蒋少军,33岁,大学文化,1997年1月至2001年2月在担任利港镇党委书记、江阴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2.3万元,案发后,蒋少军自首,退清全部赃款,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六是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

一些公职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

这种人利令智昏,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

在“我帮他的忙,他应感谢我”,“千里来做官,为了吃喝穿;做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这种图报心理作用下,一朝权在手,未办事先谈酬劳,谈妥酬劳再办事,“不见兔子不撒鹰”。

在他们眼里,权力不过是一种待价而沽的特殊商品。

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成为贪婪的“硕鼠”。

七是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

改革开放后,我国部分地区和部分人先富了起来。

面对这一现实,大多数思想过硬的公职人员,无论自己的经济状况如何,都不会心理失衡,明白要自己同自己比,过去同现在比,“知足常乐”。

但少数意志薄弱者,看到别人买汽车、购洋房,心理不平衡,心想你能办到我也能。

从而放任自身欲望的膨胀,与社会上的“富者”尽快“缩小差距”,或者“跑步致富”,成了其强烈的心理需要。

这种人主观片面地认为,现在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很多领导干部都在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取好处,与他们相比,自己这点小问题算不了什么。

此种“我不比别人差,为什么该受穷”、“别人有的我也要有”的攀比心态,一旦遇到适当的物质诱因和客观条件,就有可能成为不惜“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和“敢于冒绞首的危险”的巨大动力。

从公职人员犯罪情况看,因攀比心理而堕入犯罪的人员占较大比例,特别是那些经济状况差,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公职人员尤为突出。

如无锡市华锦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周晓江37岁,96年至2003年4月,先后14次挪用公款2200万余元用于炒股,先后10次,挪用公款880余万元用于赌博,共计挪用公款3000余万元,至2003年4月发案时仅归还1500余万元。

  八是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

这种人崇尚“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拜金主义哲学,在金钱的诱惑下,只要能捞到好处,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什么党性原则、荣誉尊严、道德良心甚至自已生命都可以置之脑后。

在“有权时捞一把,逮住了自认倒霉”这种赌徒心理驱使下,他们胆大妄为,顶风作案,明知早晚要翻船,仍如飞蛾扑火,自毁前程。

有些本来就是好赌的公职人员,屡屡把罪恶之手伸向国家和集体财产,结果赌注越下越大,越赌越输,公款被越吞越多。

例如,一艘曾经闻名东南亚的海上浮动赌场——“东方公主”号,于8月29日在广州被拍卖。

这艘豪华邮轮之所以这么出名是因为:

1.它是条赌船,曾开了把赌博搬到公海进行以避开法律打击的先河;2.一些大陆高官就因在此流连忘返,最终输掉了卿家性命。

其中就有沈阳“慕马案”的主角之一马向东,他曾4次登船豪赌,输掉了上千万人民币而面不改色。

  九是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

这种人深谙为人处世之道,善于投机钻营,见风使舵,对上竭力投其所好,对下则无原则地一团和气。

具有这种心理的人,大多数在开始作案前或在作案的时候,就已经准备好后路。

他们并不打算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长期做下去,只要认为把钱捞到一定程度后,就携款潜逃,或申请调动到另外的单位去另谋出路;当然,有些是听到查处的风声后才跑的。

原工商银行锡山支行东亭办事处主办会计,谈肖东32岁,96年2月先后两次挪用本单位资金320万元,非法获取利息54万余元,于96年底出逃,2002年1月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锡山检察院投案,并由其母亲退缴320万元公款,54万余元利息。

十是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

持这种心理的人不可能主动交代罪行,往往表现出公开的对抗,出言不逊,蛮横无理,或者喊冤叫屈冷嘲热讽。

产生这类心理的原因,大都是取决于职务犯罪人员的心理和个性。

如有的对社会不满,对单位不满,总觉得社会、单位欠他的;有的对执法机关有偏见;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等等。

不论何种原因,绝大多数职务犯罪人员一般都是抗拒调查而不肯轻易就范,只是抗拒的时间、阶段、程度不同。

最初阶段,他们普遍认为,只要坚持不开口,不作供,办案机关就不能证实其犯罪;在意识到问题再也包不住时,犯罪轻微者、案件中的从犯、有立功机会者,供认可能会快一些;有恃无恐者、犯罪数额大或情节严重者,即使在大量确凿的人证物证面前,也不轻易作供,或避重就轻,或百般抵赖,或推卸责任,最终有的供认,有的则顽抗到底,特别是罪大恶极的,会作垂死挣扎,“不见棺材不落泪”。

五、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我们党和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这对遏制职务犯罪起了重要作用。

例如我们重新修订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将贪污贿赂罪作为独立的一章载入刑法之中,增设了许多新罪名,完善了刑事惩罚措施;在各级检察院建立了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专门机构即反贪污贿赂局、渎职犯罪侦查局等等。

但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要素:

一是权力的正确行使及其法制的完善即依法治国;二是公职人员素质的提高;三是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性;四是公正开放的环境,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体系(其中关键是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加强我国法治建设,铲除腐败赖以生存的土壤。

“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

因此,削弱和控制权力,成为我国当前抑制官员腐败的必要措施,其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实行民主政治,即法治国家。

我国的法治建设,实际上就是要使国家不断向民主化的方向迈进,目前关键在于民主化方向的政治体制改革:

一是改革立法程序,扩大公民的参与度。

二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这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监督权,以审核行政机关的财政开支,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经常化的动态管理;

(2)制定行政程序法,以保护公民的利益不受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正当的侵犯;(3)确立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即人民法院可以宣布与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无效,这一制度已在很多国家得到接受和发展,在我国确立这一制度,对行政立法将会是有效的监督。

三是进行独立化方向的司法体制改革。

当前,司法机关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

这一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

应当使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以及党的关系全部脱离地方政府和地方党的机关领导,同时采取一系列保障司法公正的措施,“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四是改善党的领导方式。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应当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致力于大政方针的制定和推行,应当更多的在人民代表机关活动,使自己的方针得到人民的理解和支持,进而体现在法律之中,而不应当过多地干预行政和司法活动,更不是具体审批或决定案件,包办司法行政事务。

2、完善立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反腐败的法律秩序。

(1)完善经济立法。

要杜绝和减少职务犯罪,首先必须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法律调控。

一是重视经济立法的计划性;二是重视经济立法的超前性,既要反映实践,总结实践经验,又要先于实践,做到立法先行;三是重视经济立法对职务犯罪的抑制作用,主要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创建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相适应的法律秩序,制止破坏和影响市场发育和等价交换规则的腐败行为。

(2)完善行政立法。

目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A、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责范围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给公务人员提供一个明确具体的行为准则;B、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只重视惩罚,不重视教育和预防;C、习惯于以政策性文件代替必要的行政法规,有损于行政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此,必须切实健全行政立法,明确公务员的职责范围,加强行政管理人员责任心,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健全公民对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减少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经济犯罪现象。

在这方面,98年国务院设立的稽察特派员制度,就是为了强化政府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监督而建立的有效监督制,它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同时,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有利于增加职务行为的透明度,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公职人员的暗箱操作、营私舞弊、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例如,我国一年的政府采购金额高达7000亿元人民币,如严格按照国际惯例的具体操作程序,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采购方式,就可以强化公众对政府实施采购行为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职员在采购中徇私作弊行为的发生。

(3)完善刑事立法。

修订后的刑法,强化了其在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

这些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规范作用;二是保护作用;三是威慑作用;四是教育作用。

3、加强司法,抑制职务犯罪的产生。

(1)加强经济司法。

主要是通过处理经济纠纷,一方面对经济违法行为给以必要的法律制裁,防止其向经济犯罪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使受经济违法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提高法律意识,更加有效地预防经济犯罪;同时提高司法人员识别能力,在经济司法工作中强化惩治职务经济犯罪的意识。

(2)加强行政司法。

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通过行政执法活动,纠正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堵塞犯罪漏洞,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二是通过行政审判活动,维护正当合法的行政行为,纠正非法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防止行政人员利用职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加强刑事司法。

应重点解决下列问题:

A、加强刑事司法组织的建设。

一是扩充司法队伍,二是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三是健全司法制度,四是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五是充实和更新司法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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