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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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广播电视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1

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原广电部令11号)

3、《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政府2号令)

单位:

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个人:

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私自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用于非经营活动,不符合使用规定的单位

警告

私自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用于经营活动,不符合使用规定的单位(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罚款5千元

未经批准,私自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符合使用规定,并且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工程是由取得《黑龙江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单位承建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

警告,并要求补办申报手续

未经批准,私自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使用规定,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工程不是由取得《黑龙江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单位承建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

罚款2千元,并要求补办申报手续

对私自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符合使用规定的个人

警告,并要求限期补办申报手续

私自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且不符合使用规定,在接到限期拆除通知后能够自行拆除的个人

不予处罚

私自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且不符合使用规定的个人,在接到限期拆除通知后拒不自行拆除

没收使用的卫视设施

警告、没收卫视设施,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有线电视工程部分造价超过20万元的。

罚款5万元

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有线电视工程部分造价在10至20万元之间的。

罚款2万元

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有线电视工程部分造价在5至10万元之间的。

罚款5千元

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有线电视工程部分造价在1万至5万元的。

罚款2千元

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有线电视工程部分造价在1万元以内的

罚款1千元

跨省区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未到施工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罚款3万元

2

违规使用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原广电部令11号)

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未按《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收视电视节目

警告、责令整改

未按《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内容接收电视节目

警告、责令整改

未按《许可证》载明的接收方式收转电视节目

警告

未按《许可证》载明的收视对象范围播放电视节目

警告

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将境外电视节目终端安置到本单位非规定接收范围外

警告、没收设施

将境外电视节目终端安置到本单位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场所

罚款2千元

将境外电视节目终端安置到本单位规定范围以外的居民区等场所

罚款2千元、建议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擅自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国家允许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没收卫视设施、罚款2千元

擅自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国家允许接收外的境外电视节目

没收卫视设施、罚款5千元

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在电视台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罚款5万元

在电视转播台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罚款5千元

在电视差转台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罚款5千元

在有线电视台(站)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罚款2千元

单位:

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个人:

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

五万元罚款、没收卫视设施、吊销《许可证》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的个人

五千元罚款、没收卫视设施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国家允许使用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国家不允许使用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2000元

3

违规制作、转播、播放电视节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政府2号令)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5千元

警告,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并建议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擅自转播香港、澳门地区电视节目

警告、罚款3千元

擅自转播台湾地区电视节目

警告、罚款2万元

擅自转播国外电视节目

警告、罚款2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播放未经批准的电视剧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播放未经批准的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超出规定10%以内

警告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超出规定10%至50%

罚款2千元

违反规定转播广播电视节目50%以上

罚款5千元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反规定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警告、罚款2千元

违反规定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警告、罚款2千元

责令停止、收缴其节目载体、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制作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节目

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

播放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节目

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

向境外提供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节目

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

制作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节目

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

播放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节目

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

向境外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节目

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

制作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节目

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

播放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节目

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

向境外提供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节目

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

制作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节目

责令停止、罚款2万元

播放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节目

责令停止、罚款2万元

向境外提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节目

责令停止、罚款2万元

制作诽谤、侮辱他人的节目

责令停止、罚款1万元

播放诽谤、侮辱他人的节目

责令停止、罚款1万元

向境外提供诽谤、侮辱他人的节目

责令停止、罚款1万元

制作泄露国家机密的节目

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

播放泄露国家机密的节目

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

向境外提供泄露国家机密的节目

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新闻类自办节目

警告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专题类自办节目

警告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娱乐性自办节目

没收设备

4

伪造及擅自改变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许可证内容

1、《卫星电视地面广播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没收违法证件,并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伪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尚未开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

没收违法证件,并处3万元罚款

伪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已经开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

没收违法证件,并处5万元罚款

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报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涂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罚款1万元

转让《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罚款2万元

租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罚款2万元

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涂改《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

警告、并处5千元罚款

转让《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内容,未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许可证》

警告

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未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5

擅自变更台名、台标,技术参数;出租转让频率、频道等问题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

罚款5千元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标

罚款2千元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节目设置范围

罚款1千元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节目套数

警告

出租播出时段

没收违法所得

转让播出时段

没收违法所得

出租频率、频段

没收违法所得

转让频率、频段

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技术参数

罚款5千元

擅自变更广播电视转播台技术参数

罚款2千元

6

有关广播电视工程问题违反规定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黑龙江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管理规定》

3、《哈尔滨市有线电视条例》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但不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施工,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并不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施工,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罚款3万元

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但不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施工,危及国家安全

责令改正,并处吊销许可证

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并不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施工,危及国家安全

罚款3万元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

警告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设计

警告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施工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2万元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安装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2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线电视工程与建筑工程未同步进行建设,经责令改正后能够整改的

不予处罚

有线电视工程与建筑工程未同步进行建设,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罚款1万元

责令改正,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拒不改正的

1万元罚款

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有线电视设施、线路损坏的

按价赔偿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除特殊情况外,用户终端故障未在24小时内排除

罚款5百元

除特殊情况外,电缆故障未在48小时内排除

罚款8百元

除特殊情况外,光缆故障未在72小时内排除

罚款1千元

7

违规开展台、站、有线电视网等建设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2万元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站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1万

擅自设立电视台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擅自设立教育电视台

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擅自设立有线电视台

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擅自设立有线电视站

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5千元

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

没收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5倍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转播台

没收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微波站

没收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卫星上行站

没收设备,并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8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安全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3、《哈尔滨市有线电视条例》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擅自干扰广播电视信号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侵占广播电视专用频率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擅自截传广播电视信号用于非盈利目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擅自截传广播电视信号用于盈利目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

擅自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用于非盈利目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2万元

擅自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用于盈利目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5万元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情节轻微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致使广播电视信号不能正常传输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5万元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的个人

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5千元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的单位

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5万元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兴建设施的个人

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5千元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兴建设施的单位

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5万元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爆破作业、未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个人

责令改正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爆破作业、未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单位

责令改正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爆破作业、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个人

责令改正、处等同于所损坏广播电视设施价格的罚款(经过具体核损后不足1千,处1千元罚款;在1千至1万元之间,处等价的罚款;超过1万元处1万元罚款)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爆破作业、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单位

责令改正、处等同于所损坏广播电视设施价格的罚款(经过具体核损后不足2万元,罚2万元;在2万元至10万元之间,处等价的罚款;超过10万元,处10万元罚款)同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烧荒、未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个人

责令改正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烧荒、未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单位

责令改正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烧荒、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个人

责令改正、处等同于所损坏广播电视设施价格的罚款(1000至1万元之间)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烧荒、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单位

责令改正、处等同于所损坏广播电视设施价格的罚款(2至10万元之间)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8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安全

1、《哈尔滨市有线电视条例》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个人

处接近损失的罚款(1千至1万元之间)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

处接近损失的罚款(2千至10万元之间)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的个人

责令改正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的单位

责令改正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的个人

责令改正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

责令改正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金属构件的个人

责令改正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金属构件的的单位

责令改正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个人

责令改正、罚款2千元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单位

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对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失的个人

责令改正,罚款2千元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对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失的单位

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打桩,对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失的个人

责令改正,罚款1千元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打桩,对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失的单位

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抛锚,对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失的个人

责令改正,罚款1千元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抛锚,对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失的单位

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拖锚,对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失的个人

责令改正,罚款1千元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拖锚,对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失的单位

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对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失的个人

责令改正,罚款2千元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对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失的单位

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取土,对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失的个人

责令改正,罚款2千元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取土,对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损失的单位

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栓系牲畜

责令改正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悬挂物品

责令改正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攀附农作物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

责令改正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

责令改正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平整土地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内进行烧荒等活动,未造成天线、馈线损失

责令改正

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内进行烧荒等活动,损坏天线、馈线的个人

责令改正、罚款1千元

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内进行烧荒等活动,损坏天线、馈线的单位

责令改正、罚款5千元

8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安全

1、《哈尔滨市有线电视条例》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的个人

责令改正、1千元罚款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的单位

责令改正、1万元罚款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调整收听、收视设备的个人

责令改正、1千元罚款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调整收听、收视设备的单位

责令改正、1万元罚款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安装收听、收视设备的个人

责令改正、1千元罚款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安装收听、收视设备的单位

责令改正、1万元罚款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个人

责令改正、1千元罚款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单位

责令改正、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个人

责令改正、1千元罚款

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单位

责令改正、5千元罚款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有线电视传输线路及与之相连接的紧固件和有线电视专用电源线路上挂接其他线缆和杂物,

罚款5百元

遮挡、覆盖有线电视线路、器件及附属设施。

罚款1千元

掩埋有线电视线路、器件及附属设施。

罚款1千元

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改动有线电视设施的个人

罚款1千元

擅自拆除有线电视设施的个人

罚款2千元

擅自调整有线电视设施的个人

罚款2千元

擅自改动有线电视设施的单位

罚款1万元

擅自拆除有线电视设施的单位

罚款2万元

擅自调整有线电视设施的单位

罚款2万元

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移动地下传输管线的个人

罚款1千元

损坏地下传输管线的个人

罚款2千元

移动架空线路、杆、塔、箱体、标桩和其他标志物的个人

罚款1千元

损坏架空线路、杆、塔、箱体、标桩和其他标志物的个人

罚款2千元

移动地下传输管线的单位

罚款1万元

损坏地下传输管线的单位

罚款2万元

移动架空线路、杆、塔、箱体、标桩和其他标志物的单位

罚款1万元

损坏架空线路、杆、塔、箱体、标桩和其他标志物的单位

罚款2万元

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在标志埋设地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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