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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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低碳发展,提高我市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性指标考核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推动低碳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额度每年由市政府审议决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
专项资金的使用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竞争择优。
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择优进行支持。
同时,竞争性分配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引导带动。
坚持社会和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为辅,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金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可持续发展。
(四)突出绩效。
科学设定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后续管理等各环节都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以绩效目标为依据,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通过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推动企业实施减碳行为,倡导居民践行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有效控制碳排放量,促进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转型,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开展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下达安排计划。
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资金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主要依据国家、省、市低碳政策制定,具体扶持范围包括重点项目、重点工作两大类:
(一)重点项目
1.支持镇区、社区、园区、企业、建筑、交通等六大领域开展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
2.支持我市纳入广东省的控排企业、报告企业、新建项目企业、重点企(事)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名单企业,以及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企业等年排放二氧化碳1000吨及以上的高碳排放企业实施减碳项目。
3.国家、省、市低碳政策支持的其他相关项目。
(二)重点工作
1.支持企业、社区、校园、园区、百货商场等主体参与碳普惠制试点建设。
2.支持光伏发电、林业碳汇等项目打包开发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3.支持企业开展碳盘查、碳标签、碳足迹、碳中和等低碳工作。
4.国家、省、市要求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制定具体可行的低碳实施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实施绩效目标。
(二)申报项目须至少实施低碳技术运用、低碳产品认证推广、产品碳标签和绿色建筑等低碳领域其中的一项内容。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采取无偿资助的形式,具体标准为:
(一)重点项目:
按照项目实施金额的20%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二)重点工作:
按照实际支出给予一次性全额资助,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局结合当年度低碳工作要点制定具体扶持范围和申报指南,并形成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下发至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并通过局网站及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单位登陆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材料,并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至企业(项目)所在地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局:
(一)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专项资金申报表中所提及的数据、资质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组织竞争性评审,并参与全过程管理。
评审全过程接受市监察局监督。
(一)成立竞争性评审小组。
由市发展改革局从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中抽取5位组成评审小组。
(二)资金评审。
评审小组采取资料审查、现场答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三)资金公示。
评审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局网站及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经公示无异议后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局向相关单位下达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签订《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2)及《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附件3)。
第四章资金跟踪管理及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项目所在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负责跟进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局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跟踪管理,对达不到项目合同书承诺的绩效目标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对项目获得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
对因故终止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验收。
市发展改革局会同项目所在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根据《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及《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中发改资环〔2015〕4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3.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
4.本办法涉及的专业用语注释
附件1:
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
联系人/手机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实施优势
二、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申报类别
□重点项目
□重点工作
□其他(请注明)
实施
地址
总投资(支出)
实施内容及进度安排计划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1、项目总投资中提及的资金预算,结合完成各项任务所需的费用,作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
2、对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额度及使用计划单列进行说明。
三、实施完成后预期效益
项目
产出
项目实施完成后,预计达到的效果,项目产出成果等,能量化的尽量量化等,包括减碳量数据等。
(请认真填写,将作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目标和验收依据)
附件
清单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所在镇区意见:
日期:
附件2:
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承诺书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规定,为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保证项目及时建成并达到预算目标管理要求,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所申报的项目真实可查,所填报的各项申请材料均真实无误。
二、严格财务核算,专帐专户,专款专用,不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挪用专项资金。
保证自筹资金在项目实施期内全部到位。
因故未能实施,服从上级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的部分或全部收回专项资金的等相关处理决定。
三、严格按照预算下达文件和项目总体建设方案要求开展项目推进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按照规定开展招标工作。
四、按时提供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的书面材料。
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项目检查等相关工作。
五、项目结束2个月内,将项目验收材料报市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不能按期验收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
六、保证不出现下列情况:
(一)同一项目申报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同时申请其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
(二)自行更改项目实施内容及投资总额等。
(三)不符合其他事先已约定和本承诺书中的条款。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我公司弄虚作假或出现上述情况时,市主管部门有停止拨付剩余资金的权利。
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书中的各项条款。
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自承诺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
项目管理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
资金下达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作为对XX项目实施进行监管、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项目实施内容
(一)项目实施计划
本项目的实施年限为年——年,具体进度如下表:
实施日期
实施内容
(二)项目主要产出
本项目主要产出包括:
序号
产出内容
1
2
…
(三)项目实施效果
本项目实施效果包括:
序号
实施效果
1
填写经济效益
2
填写社会效益
…
其他
(四)项目经费预算
本项目经费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其中市财政补助万元人民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万元人民币,具体预算如下表:
(单位:
万元)
科目
总经费
自筹经费
专项资金
经费
使用说明
合计
二、相关各方在本项目实施中的责任
(一)项目管理部门责任
1.督促项目实施,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指导。
2.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干预、影响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3.配合(组织)项目验收。
4.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项目所用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
(二)项目承担单位责任
1.严格按照《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规范账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
2.加快落实各项项目实施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并发挥作用。
3.项目组织实施的全过程接受项目管理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和阶段性成果。
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4.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指导。
项目必须按照项目管理部门认可的思路、方向、角度实施,成果必须能够实际应用或有利于具体工作开展,不得将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纯理论性研究、撰写论文或人才培养。
5.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无必要时,及时按规定申报项目终止,并根据实际情况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
三、项目成果归属
(一)项目研究报告成果归项目管理部门所有。
项目承担单位公开发布项目成果需经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技术研发、推广等其他建设项目的成果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应在广东省范围内实施。
(三)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执行。
四、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责任。
(二)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
(二)项第1、2、3、4点约定,造成项目实施停滞超过60天的,或延误项目实施计划任一阶段工作任务期限超过60天的,或因项目不能通过最终验收而失败的,应全额退回已经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
五、其他
(一)对本合同的争议及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合同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项目管理部门: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管理部门:
所在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项目承担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附件4:
本办法涉及的专业用语注释
一、控排企业:
控排企业是指年排放二氧化碳2万吨及以上的钢铁、电力、石化、水泥、民航、造纸等行业企业。
二、报告企业:
报告企业是指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2万吨以下的钢铁、电力、石化、水泥、民航、造纸等行业企业。
三、新建项目企业:
新建(含改建、扩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企业;
四、纳入广东省重点企(事)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名单:
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五、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首批企业名单:
2013年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
六、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企业、家庭或个人依据碳普惠方法学实施的减碳增汇行为所产生的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七、碳中和:
企业核算日常生产活动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制造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通过购买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或者委托专门企业或机构通过森林碳汇或其他方式抵消企业自身碳排放量,达到降低温室其他排放的目的。
八、碳盘查是以企业为单位,计算其在社会和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间接排放温室气体的过程,其实质是组织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九、碳标签是指将产品碳足迹结果以标签的展示,以直观的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碳排放信息。
产品碳足迹是指产品由原料取得、制造、运输、销售、使用以及废弃阶段过程中所直接与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