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灵合通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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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灵合通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

##信用社(银行)灵合通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指引》、《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所辖机构)向单位职工发放的用于消费的人民币贷款。

本细则所指综合消费贷款,按借款方式分为单位职工综合消费信用贷款、单位职工综合消费担保贷款和单位职工综合消费组合贷款。

本细则所指综合消费,是指借款人及家庭的消费,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要求规定的消费用途,消费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出国留学、大额耐用消费品购置、房产购置、住房装修以及其他用于购置借款人本人或家庭所需的消费品或服务,不包括住房、汽车按揭消费。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借款人(保证人)是指在县辖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借款人既可以分别发放信用或质押、抵押、保证贷款,也可以组合使用上述四种贷款方式发放贷款。

 第五条 对借款人发放信用方式的综合消费贷款必须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

借款人信用等级根据借款人职业、职称、职位、学历、年龄、工作单位、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和信用记录等要素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评定。

第六条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信用社)经营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执行本细则。

第七条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限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信用评级和授信

第八条信用评级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于申请信用方式贷款(包括组合方式中的信用方式)的,信用社应对申请人首先进行信用评级,对于申请担保贷款的,信用社可以不进行信用评级。

第九条信用等级设定为AAA、AA、A、BBB、BB、B、C七个信用等级。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条件:

(一)在县辖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二)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同时贷款期限与年龄相加不得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评定信用等级时无不良贷款(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形成不良贷款的除外);

(四)思想品质好,无其他不良行为,家庭关系和睦;无恶意拖欠贷款和逃废债务行为;无赌博或其他不良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处罚;

(五)本人无吸毒或家庭其他成员无吸毒行为;

(六)原则上夫妻双方只能以其中一方作为借款人,另一方作为共同借款人,不得分别对其进行评级授信。

(七)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评定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第九条评级条件的,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评定信用等级:

(一)评分达90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

(二)评分达70分(含)至89分的信用的等级为AA;

(三)评分达60分(含)至69分的信用的等级为A;

(四)评分达50分(含)至59分的信用的等级为BBB;

(五)评分达40分(含)至49分的信用的等级为BB;

(六)评分达30分(含)至39分的信用的等级为B;

(七)评分达30分(含)以下的信用的等级为C。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权重的确定。

(一)信用等级为AAA的,信用等级权重系数为1;

(二)信用等级为AA的,信用等级权重系数为0.8;

(三)信用等级为A的,信用等级权重系数为0.7;

(四)信用等级为BBB(含)以下的,信用等级权重系数为0,信用社不得对其授信。

第十三条授信额度的确定。

信用等级为AAA的,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信用等级为AA的,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信用等级为A的,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授信额度=(家庭月工资收入-家庭月支出)×12×授信期限(年)×信用等级权重系数。

家庭月工资收入,调查人员通过单位工资证明调查核实确定;

家庭月支出包括家庭月还款额和家庭基本生活支出。

月还款额即申请人每月偿还已有负债平均额,主要指住房按揭、公积金按揭、汽车按揭等每月等额偿还的本息金额;申请人在贷款人处有其他贷款余额的,月还款额不包括当期应偿还的该贷款本息,但实际用信时应给予扣除。

家庭基本是生活支出,指申请人家庭为保障生活的基本支出,也是必须支出。

信贷人员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和该申请人的家庭消费习惯据实确定。

授信期限,原则等于贷款申请期限(不得超过3年);

信用等级权重系数,按评定的信用等级确定。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贷款对象;

(二)在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所辖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三)借款人申请质押、抵押、保证贷款或组合使用上述三种贷款方式发放贷款的,能提供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可的有效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四)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细则所规定条件的;

(二)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的;

(三)有重大不良记录或逾期达三次以上的;

(四)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四章 贷款方式、期限、利率、额度和还款方式

 第十六条 贷款方式。

信用等级、额度是确定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发放方式的前提。

申请个人综合消费信用贷款,个人信用等级应在A(含)以上。

BBB(含)以下的不可以申请个人综合消费信用贷款;

信用等级在BBB(含)以下的或超出借款人信用额度的,借款人申请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担保方式有第三方(人)保证担保、权利质押担保和不动产抵押担保。

 

(一)以第三方(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必须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应在A(含)以上的保证人为合格的保证人。

 

(二)以权利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办理质押权利凭证移交手续。

借款人提交的质押权利凭证必须是所有权无争议、未挂失且未被依法止付的质押权利凭证。

贷款人应对质押权利凭证实施有效止付。

对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质押权利凭证应取得止付证明书,并按银行间协议内容落实核保。

 (三)以房产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房产抵押物应是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财产,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对于抵押物,原则应办理保险手续,贷款人优先受偿,保险期限长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信用社,并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否则信用社应提前收回贷款。

 (四)信用社不得承担抵押物、质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

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含)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

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利率区分信用等级确定。

信用等级为AAA的,执行利率为当期基准利率上浮40%;信用等级为AA的,执行利率为当期基准利率上浮45%;信用等级为A的,执行利率为当期基准利率上浮50%;信用等级为BBB(含)的,执行利率区分担保方式按当期上浮比例确定。

第十九条 贷款额度。

个人综合消费信用贷款,其贷款金额不得突破其授信金额。

夫妻双方只能以其中一方作为借款人,另一方作为共同借款人。

个人综合消费担保贷款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一)以存单、有价单证质押申请贷款的,贷款额不超过质物价值的9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80%,且贷款最高额为50万元。

  (三)以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最高额为50万元;以有担保实力的企业法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最高额为30万元;以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额不得突破申请人或保证人任一方的授信额度,且贷款最高额为15万元,申请人或保证人不得互为保证人。

以组合方式发放贷款的,贷款总额度=信用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质押贷款额度+第三方保证贷款额度,且贷款最高额为50万元。

第二十条还款方式。

根据对象、期限采取整贷整还、整贷零还、零贷零偿、分期还本付息或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等灵活还款方式。

短期贷款实行按月或季付息,到期还本方式。

中长期贷款实行按月或季付息,整贷零偿(按月、季或年分期还本)方式。

质押贷款可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还款方式。

第五章 贷款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书面提出贷款申请并向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如实填写的灵合通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评级)申请表(见附件1);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工作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稳定收入证明或工资单;

 (四)财产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以抵押、质押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

(六)以第三方(人)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资信证明和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对借款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核实借款人送交的所有资料是否属实、合法。

  

(二)对借款人的收入、资产、品德、信用记录、职业等进行调查,重点调查借款人主观还款能力和客观还款意愿。

  (三)审查借款人申请借款金额、期限用途等是否合理。

  (四)按本细则第四章的有关条款要求,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有效性或保证人的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偿贷能力。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定。

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并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客观公正地按信用评定表(附件2)进行信用评级,按权限逐级审查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

(一)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权全辖各信用社为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受理机构。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填写调查审批表(附件3),按权限逐级审查和审批。

(二)贷款审查和审批按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关制度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有权审批部门应于受理借款人提交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六章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

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授权受理借款人申请的信用社与借款人当面签定书面合同。

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与有关担保人当面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以权利质押的,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于合同签订之日交质权人占管。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及贷款支付方式。

  

(一)信用社应根据贷款合同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额一次或分次划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贷款支付按《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贷款逾期处理。

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不能合同约定偿还本息的,列为逾期贷款管理,逾期贷款按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需要展期的,应当在贷款到期30日之前,向信用社书面申请展期,是否同意展期由信用社决定。

(一)信用社同意展期的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如属保证、抵(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

(二)展期贷款按信贷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三)展期期限。

一年以内(含)的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年。

(四)展期贷款利率,实行按期限累计计算,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贷款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利率时,按原档次利率计息。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展期贷款的利率进行浮动的,应按规定进行浮动。

 第三十条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信用社应定期、不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发现风险及时反映,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要建立健全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信贷档案,建立借款人不良资信情况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档案资料包括:

1.灵合通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申请表;

2.灵合通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个人信用评分表;

3.灵合通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借款人(保证人)收入证明、其它收入证明;

4.借款人夫妻(保证人夫妻)信用报告、内部查询报告;

5.借款人(保证人)夫妻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

6.灵合通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审批表;

7.借款(保证、抵、质押)合同、借据;

8.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扣划款协议书;

9.还款承诺书;

10.个人贷款面谈记录;

11.其他资料。

对档案应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X(贷款种类)/273(联社行号三位数)/网点号(四位数)/行政单位编号(三位数)/信用职工编号(三位数)。

如城区信用社编号为:

贷款种类编号X,城区信用社行号273,营业部网点号0200,某单位某职工被城区信用社评定为信用户,城区信用社给该单位的编号为001,该职工在该单位的评定顺序为第8户,即顺序号为008,若在该单位的顺序为第18户,则顺序号为018,以此类推。

编号为:

X2730200001008、X2730200001018。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

联社稽核审计部门负责贷款责任认定。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贷款面谈、合同面签的;

(三)签订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书不符合要求,可能引起法律风险的;

(四)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五)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信贷规定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为准,本细则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印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灵合通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申请表

2.灵合通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信用评分表

3.灵合通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审批表

4.灵合通单位职工综合消费贷款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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