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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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

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双方申请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单方申请的,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五)离婚前只生育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

  (六)离婚前只生育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

  (七)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均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

  (八)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第五条独生子女保健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50%;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

  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的50%发放。

  第六条放弃再生育奖励。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其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提出自愿不再生育的申请,经审查属实可以享受我市放弃再生育奖励政策,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农村居民每户不低于1000元、城镇居民每户不低于XX元。

  第七条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市城镇居民,1933年1月1日(含本日)后出生,到奖励的上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终身只生育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未生育的,上年度在我市享受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经审查属实可以享受我市城市低保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扶助。

  第八条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市城镇居民,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奖励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九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市农村居民,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同时存活子女数从未超过两个,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经审查属实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扶助。

  第十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具有我市户籍的公民,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本人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且该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并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审核属实,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受聘者试用期为12个月。

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特别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年满49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分别为每人220元/月、270元/月;年满60周岁的均为每人400元/月。

  第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专家组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均可享受定点免费对症治疗和资金扶助。

政府发放扶助金的标准为:

一级乙等每人7200元/年,二级每人4800元/年,三级每人2400元/年。

  第十二条符合政策生育医疗费用补助。

参加了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标准1000元;对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标准300元。

已享受农村孕产妇医疗补助的,补足未达到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含本市户籍人口、纳入本市人口计生部门管理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可免费享受下列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计划怀孕的夫妇,每孩次享受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二)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的夫妻,其亲生子女或夫妻一方自身有致残性出生缺陷或女方年满35周岁的,待孕或怀孕在20周以内的,可以免费接受出生缺陷干预检测;

  (三)育龄夫妻可在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免费接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以外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可按省规定的标准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纳入管理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依法、按程序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不增加或随意减免征收、处罚标准,不违反“十不准”调查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不乱收费、乱罚款。

  (四)单位职工接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凭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和征地补偿费时对有权参与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中,被征地农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可凭经区县(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人份额。

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本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划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时,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以增加20平方米用地面积。

具体标准按本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工作。

  

(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居(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等给予补助和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在扶持生产、帮助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的规定;

  

(二)有条件的地方,对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后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夫妻,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稳妥推进。

认真做好第一批改革试点县工作总结评估,推进12家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摸底调查;在2家医院开展公立医院取消行政级别、收入分配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完成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首批调价任务,初步建立了富有活力、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脱岗;按要求着装、挂牌服务。

工作中,对待服务对象态度和蔼,文明用语,微笑服务。

  第十六条单位职工实行计划生育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一)男女双方系初婚,男方在25周岁以上、女方在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增加婚假12天;

  

(二)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视为出勤;

  (三)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丈夫休护理假15天,视为出勤;

  (四)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职代会制定对独生子女入园、入学、就医等方面给予补助的标准;

  (五)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有下列规定的休假待遇,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

根据《来宾市XX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简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XX年公开招聘人员面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天;

  6、怀孕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休息42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21天;

  8、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可以合并计算假期。

  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生决定。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违约退还机制:

  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一切优待。

已领取的奖金、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优惠等,必须全部退还。

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规定:

  

(一)奖励扶助政策落实到位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二)村(居)委会和相关单位应当将奖扶政策、奖扶对象、标准和奖扶费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三)骗取、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奖励扶助标准,以后国家或省、市有提高的,均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XX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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