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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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第一章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特点、运行及发展
第一节社会政策的特点及原则
(一)政策的含义与特点
1、政策的含义:
国家、政府或正常为实现其目标而制定的总体方针、行动准则和具体行动的总和。
2、政策行动及其特点:
政策行动是有组织的活动;具有明确的目的和方向;具有明确的行动内容;是制定与修订政策和实施政策的结合
(二)公共政策的含义、特点与主要领域
1、含义:
政府或社会公共权威机构为有效管理社会、处理公共事务、解决社会问题和调节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
2、特点:
公共性;权威性;价值性
3、主要领域:
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环境政策、国防政策和外交政策
(三)社会福利的特点
1、含义:
当代社会中为了更好地达到上述福利目标而实现的非市场化的财富分配制度和公共服务方式。
2、特点:
不以商业性交换为原则,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尤其是弱势群体;可以无偿或低偿获得物质产品或服务;公共资金支持
3、社会政策与社会福利的关系:
社会福利是一种既定的制度和过程,可人为设计,也可自然形成;社会政策重点强调政府或其他组织在社会福利领域的干预行动。
或者说,社会福利侧重反映既有的社会福利制度(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及与其相关的实践操作模式,而社会政策主要反映政府和其他组织在社会福利方面制定规则、编制计划、投入资源和提供服务等各种行动。
二、社会政策的主要内容
1、社会保障政策;2、公共医疗卫生政策;3、公共住房政策;4、公共教育政策;5、劳动就业政策;6、针对专门人群的社会政策;7、社会政策的其他内容
三、社会政策的特点
1、具有社会性的目标;2、体现全社会共有的社会价值;3、政府的社会政策的基本内容是向广大社会成员,尤其是其中的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4、是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结合的政策体系;5、坚持福利性的原则;6、具有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相协调的特征
四、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
1、满足民生需要;2、保护人权;3、维护社会公平;4、解决社会问题(特点有客观性、主观性、社会性、过程性);5、促进社会和谐
五、社会政策的主要功能
1、经济功能:
人力资本投资的功能;调节经济运行的功能;激励劳动积极性的功能
2、社会功能:
收入再分配功能;社会投资和社会建设的功能;社会政策的社会控制功能
3、政治功能:
社会管理功能;调节各群体利益矛盾的功能;增强执政党基础和维护政治稳定的功能
六、社会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2、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原则;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4、社会保护的原则;5、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的原则
七、社会政策的运行方式
1、资金的筹措方式:
政府财政开支是最重要的来源
2、社会服务的提供方式:
政府直接经营社会服务机构;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政府向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福利补贴,使后者可以到民间社会服务组织中去购买服务。
3、社会服务的付费方式:
福利性和准市场模式
第二节我国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特点、内容和体系
一、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特点及主要内容
(一)法规的含义和特点
1、含义:
法规包含国家及地方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体系和政府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特点:
规范性和强制性
(二)法规与政策的关系
1、法规与政策广义上的关系:
政策行动体系包含了相应法规体系,政策是制度化的行动体系,而法规是政策的规则系统。
2、法规与政策狭义上的关系:
法规和政策属于不同层次的规则体系。
法规是通过国家立法机构或中内和省级政府行政部门按规范化的程序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政策则是政府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指导性文件。
3、社会工作实践中的法制化水平
(三)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特点:
学习和掌握社会工作的法规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学习和把握一个国家的社会政策体系。
(四)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主要内容
1、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2、针对特定人群的法规与政策;3、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4、人民调解、信访工作、社区矫正和戒毒方面;5、优质安置;6、社区建设;7、公益慈善志愿服务;8、民间组织;9、劳动就业;10、医疗卫生与计生;11、社会保险;12、规范社会工作职业活动的各种法规与政策
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体系
1、法规体系: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得称“条例”)、地方性法规(可称“条例”)、地方政府规章
2、政府政策文件;3、国际公约及规范性文件;4、各类法规与政策的特点及关系
三、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与社会工作实践的关系
第三节社会政策的发展
一、国家社会政策的发展趋势
1、现代社会政策体制的建立
1601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世界是第一个以政府发布法令;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确立为其他国家起到了示范作用;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创立了国家干预的现代社会政策制度模式。
2、战后西方“福利国家”社会政策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英国1942“贝弗里奇报告”,“西方福利国家的蓝图”
3、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福利国家”社会政策的改革
二、我国社会政策的发展
1、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社会政策的特点
2、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政策的转型
3、当前我国社会政策新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社会政策的运行
第一节社会政策的构成要素
基本的要素包括社会政策的主体、社会政策的对象和社会政策的资源
一、社会政策的主体
(一)社会政策的主体及类型:
1、社会政策的直接主体: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执政党
2、社会政策的间接主体:
利益集团、公民、其他政党
(二)社会政策主体的特点:
主动性、多元性、权威性
(三)社会政策主体的角色:
制定者、实施者、评估者、调整者、资源提供者
二、社会政策的对象
1、社会政策的对象及类型:
普遍性对象和选择性对象
2、社会政策对象的特点:
被动性、差异性、连带性
3、社会政策对象的角色:
政策诉求者、政策接受者、信息提供者
三、社会政策的资源
1、社会政策资源的内容:
人力、物力、财力
2、社会政策资源的调动方式:
人力资源的调动方式;物力资源的;财务资源的。
第二节社会政策的过程
过程有社会政策制定、实施、评估和调整。
一、社会政策的制定
(一)社会政策制定及其内容:
1、确定社会政策的优先次序;2、确定社会政策的对象;3、确定社会政策的标准;4、确定社会政策的资源;5、确定社会政策的运行机制
(二)社会政策制定的主要步骤:
1、确定社会政策议程;2、设计社会政策方案;3、审查社会政策方案;4、审议及批准社会政策
(三)影响社会政策制定的主要因素:
1、社会问题;2、政策资源;3、社会成本;4、社会事件;5、社会精英;6、传播媒介;7、执政理念
二、社会政策的实施
(一)社会政策实施的意义
(二)社会政策实施的一般过程:
1、政策宣传;2、政策分解;3、资源准备;4、组织准备;5、先行试点;6、全面推进;7、协调与监控
(三)影响社会政策实施的主要因素:
1、机构的因素;2、人的因素;3、政策本身的因素;4、政策以外的因素
三、社会政策的评估
(一)社会政策评估的意义:
1、发现问题;2、了解效果;3、监控过程
(二)社会政策评估的内容:
1、政策方案;2、实施过程;3、实施效果
(三)社会政策评估的标准:
1、价值标准;2、事实标准;3、行动标准;4、收效标准;5、效率标准
(四)社会政策评估的方法:
1、定性研究;2、定量研究;3、整合研究;4、个案评估;5、制度分析;6、比较分析
四、社会政策的调整
(一)社会政策调整的意义:
1、保持政策连续性;2、促进政策不断完善;3、保证政策有序运行
(二)社会政策调整的原因:
1、政策本身的原因;2、政府方面的原因;3、社会方面的原因
(三)社会政策调整的层次:
1、修订;2、改革;3、终止
(四)社会政策调整的内容:
1、政策目标;2、政策方案;3、政策效力
第三节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作用
一、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角色:
倡导者;实施者;评估者
二、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式
1、典型示范;2、建言献策;3、间接服务;4、直接服务;5、外部评估;6、内部评估
第三章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大体分为三类:
一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法规与政策;二是专项救助法规与政策;三是临时救助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国务院,1999)
一、城市低保的对象、机构和资金来源
1、城市低保的对象:
第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第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第三,在职人员或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水平、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第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家庭成员收入是确定城市低保对象的关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含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但不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2、城市低保的办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3、城市低保的资金来源
二、城市低保标准确定的依据
1、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2、县(县级市)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三、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1、申请:
由户主街办或乡镇提出书面,出具证明材料,填写审批表。
2、审批:
街办(乡镇)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0日内
3、发放:
按月发放。
全额与差额享受
四、城市低保的管理与监督
1、城市低保的监督复核机制:
以户为单位公布
2、对违反者的处罚:
情节恶劣的,处以罚款
第二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一、农村低保的对象、保障标准和资金来源
1、农村低保的对象: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2、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确立的依据:
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农村低保的资金来源:
以地方为主
二、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1、申请、审核和审批
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村委会受乡镇政府委托,也可受理。
村委会开展家庭状况调查、村民代表会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政府;乡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及教育、见义勇为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2、农村低保金的发放:
差额发放
三、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和办事机构
第三节农村五保供养法规与政策
一、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与内容
1、对象:
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他们没有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内容:
吃、穿、住、医、葬
二、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与形式
1、标准:
省级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设区的市级或县级政府制定,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2、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
三、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审批与核销
(一)农村五保供养的办理机构
(二)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与评议:
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公告;报乡镇审核
2、审核与审批:
乡镇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组民政部门20日作出审批决定。
发《五保供养证书》
3、农村五保供养的核销:
不是一成不变的;核销《五保供养证书》
第四节城乡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1、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是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2、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是农村五保户;二是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民
3、最新扩展:
二、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
1、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
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和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2、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
三、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申请(申请人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表);核查(街办或乡镇核查,签审核意见);审批(县民政局审批)
2、农村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申请(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报乡镇);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县民政局)
3、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便宜民救急的新要求
第五节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救助对象和教育目标
1、对象
2、教育目标:
中小学免费;“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
二、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程序和教育救助的资源
1、程序:
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办)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资源:
第六节城镇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12.1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与保障面积
1、定义:
一般指低保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政府部门及责任:
3、保障方式:
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
4、廉租住房面积:
城市新建廉租房50平方米以内。
5、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的申请与审核
1、应当提供的材料:
家庭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其他材料
2、申请和审核程序:
户主向街办(乡镇)书面申请;街办(乡镇)30日内审核,张榜公布,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部门15日内审核,并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15日审核,并反馈同级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公示,15日,登记,公开登记结果。
三、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部门是主管部门,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
2、城市廉租住房的退回
3、法律责任
第七节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
(一)对象:
经济困难的公民
(二)范围:
1、代理: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社保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的;抚恤金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2、刑事辩护:
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人是视力、听力、语言有障碍的残疾人或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死刑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二、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
1、申请程序
2、审查程序
三、法律援助的实施
1、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2、援助机构:
开庭3日前将承办人员名单回复法院;
第八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对象、形式及内容
不超10天
二、救助的程序
1、提出求助需求(自愿原则);2、救助站核实其基本情况;3、安排救助;4、终止救助
第九节自然灾害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灾民生活救助的内容和程序
1、调查荒情
2、上报需救助的情况:
县级(1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地级(5个工作日);省级(5个工作日,于1月20日和10月20日报部);民政部(5日内汇总数据,掌握到分县人口数)
3、核查评估分析调查摸底情况,并制定救助计划:
县级(10月15日和1月15日报);地级(10月20日和1月20日报省);省级(10月25日和1月25日报部);民政部(11月5日和2月5日审批)
4、申请、办理和拨付救灾资金:
二、灾害应急救助的内容与程序
(一)收集、掌握和上报灾情
1、县级:
一般报地级,因灾造成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可同时上报省和部;
2、地级:
接报告2小时内,汇总并报省;
3、省级:
2小时报部(含分市分县数据)
当重大灾害或民政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省地县三级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三级响应,灾区省级每4小时报;二级和一级响应时,灾区省级每2小时报。
4、民政部:
2小时内,汇总报国务院。
(二)灾害应急响应:
县地省部
(三)监督和管理:
部省地县
三、灾后重建的内容
(一)倒损房屋情况的统计、核定
(二)组织实施:
建房对象:
房屋全倒塌户、部分房屋倒塌户、严重危房户和房屋损坏严重必须修复的户
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一、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目标: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一)婚姻家庭权:
1、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2、居住权;3、婚姻自由权;4、财产所有权;5、继承权
(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1、生活保障权;2、医疗保障权;3、文化教育权;4、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
(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一)一般性方法:
1、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
3、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
4、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
(二)具体方法:
1、行政保护;2、司法保护;3、社会保护
第二节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一、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政治权利、文化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
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方法
1、行政保护;2、法律保护(立法保护、司法和执法保护、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3、社会保护
第三节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一、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生存权(最基本)、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
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1、家庭保护:
监护和抚养;关爱与引导;民主尊重
2、学校保护:
实施素质教育;关爱与尊重;开展成长教育;确保健康与安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实施专门教育
3、社会保护:
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维护受教育权;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提供丰富健康的文化产品;预防网瘾;提供安全的消费和娱乐产品;净化生活环境;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尊重隐私;保护人身与生命安全;提供社会救助;加强卫生保健与预防疾病;支持鼓励发展幼儿教育;保护智力成果与名誉权;提供职业教育
4、司法保护:
及时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保护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与抚养责任;案件审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1、预防: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监控;学校教育与管理;社会环境监控与管理;传媒与出版物管理
2、矫治:
工读学校矫治;司法矫治;社会包容
3、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和报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开展法制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进行社会帮教和权利维护
四、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安置
第四节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法规与政策
一、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康复权;2、教育权;3、劳动权;4、文化生活权;5、社会福利权(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三无”残疾人供养、残疾人公共服务);6、环境友好权(物理环境无障碍、信息环境无障碍、公共服务无障碍和政治参与无障碍)
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加强立法;加强宣传;强化执法;开展法律援助
第五章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一、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
1、结婚条件的规定:
必备条件:
自愿、法宝婚龄、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一)夫妻关系
1、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
2、财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继承权
(二)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一)登记离婚
1、条件:
自愿离婚、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2、程序:
申请;审查;决定
(二)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
感情确已破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的、有赌博吸毒且屡教不改的、分居满2年的)
2、程序:
调解(必须有);判决
3、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女方在特殊情况的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五、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规定
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1、被收养人的条件:
不满14周岁、孤儿、弃婴或生父母困难
2、送养人的条件
3、收养人的条件:
无子女;有能力;未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0周岁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一)行政程序解除
(二)诉讼程序解除:
调解(必须有);判决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关系自动恢复;已成年的协商恢复
第三节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1、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的儿媳和丧偶的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2、特殊遗产分配原则:
不均等原则: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二、遗嘱继承: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三、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规定
四、遗产的处理
1、继承放弃的方式:
明示
2、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后,原则上不得撤销该意思表示
3、遗产分割的原则:
分割自由;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尊重被继承人意愿;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兼顾被继承人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效用
4、分割的方式:
依被继承人指示分割;共同继承人协商分割;法院裁判分割。
第六章我国人民调解、信访工作、社区矫正与禁毒的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人民调解法规与政策
1、原则:
依法调解原则;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三、人民调解的程序
受理纠纷;调查研究;进行调解;结束调解
第二节信访工作法规与政策
一、信访事项的办理: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延长期限不得超30日,并告知延期理由;
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收到答复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机关应在30日内书面答复;
对复查意见不服的,30日内向再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机关应在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对复核意见不服,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的,不再受理
第三节社区矫正法规与政策
始于20世纪50年代。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社区矫正的特点:
福利性;社会性;专业性
二、适用范围:
1、管制的;2、缓刑的;3、监外执行的(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生活不能自理不致危害社会的);4、假释的;5、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的任务与内容
1、任务:
行刑;矫正;安置救济
2、内容:
行为督导;教育矫正;组织公益劳动
第四节禁毒法规与政策
戒毒措施:
1、社区戒毒:
期限为三年,街办(乡镇)负责;
2、戒毒治疗:
戒毒治疗机构须省级卫生部门批准,同级公安部门备案;
3、强制隔离戒毒:
期限为两年,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4、社区康复:
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第七章我国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20世纪80年代后,全面修订和调整,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节革命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
一、烈士认定:
1、特殊:
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