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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实施细则

唐山市初中毕业与升学体育考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全面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增强学生体质、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按照省统一要求,实施初中毕业与升学体育考试(以下简称“体育考试”),通过考试,调动学生自觉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健康习惯,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二条体育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在市中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和管理。

原市区的考试(包括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丰润区原新区部分、丰南区开滦16中、芦台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港经济开发区)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其它县(市)区的考试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在各县(市)区中考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

第三条体育考试采取过程管理评价与目标效果考试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

体育考试项目包括身体素质考试、平时参加体育锻炼情况(《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身体素质考试主要依据《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和锻炼项目,分必考项目和选考项目。

必考项目:

男生:

1000米跑、立定跳远;女生:

800米跑、立定跳远,选考项目:

男生:

原地双手肩上掷实心球或引体向上;女生:

原地双手肩上掷实心球或一分钟仰卧起坐。

第四条体育考试考生逐项参加考试,每项考试完毕后当场向考生宣读成绩或次数。

体育考试满分为30分,其中,《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5分,身体素质考试项目25分(必考项目耐力跑11分,立定跳远7分;选考项目7分)。

第五条在体育考试过程中,考生如出现临时伤病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考试,已考项目成绩有效。

考生也可申请免考,但须由本人主动向相关项目组说明情况,由相关项目组主监考员在偶发事件报告单上详细记录考生的具体情况,经医务人员、主监考员、监察员、考点主考、副主考和市派巡视员(原市区)确认签字后,考生成绩按免考处理。

凡不主动说明情况,自行离场的,不可享受免考。

第六条体育考试必须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制定的《唐山市初中毕业与升学体育考试规则》和《唐山市初中毕业与升学体育考试评分标准》,其它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第二部分考试安排

第七条体育考试有塑胶场地的单位必须在塑胶场地上进行(原市区在塑胶场地上进行),没有塑胶场地的单位要抓紧建设,力争在塑胶场地上组织考试。

体育考试考点的田径场必须具有标准的400米或300米跑道,运动场地地面平整,考场周边环境良好、便于封闭;根据考试项目的要求,配备符合标准、安全、数量足够的器材设施,满足体育考试工作的需要。

原市区每区只能设一个考点,其它县(市)区原则上也设一个考点,确有困难需要增设考点的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批。

第八条所设考点必须分别经过市、县两级招生考试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体育考试工作。

第九条考点门口悬挂《唐山市初中毕业与升学体育考试***考点》横幅;在考点内显著位置张贴《考生守则》、《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唐山市初中毕业与升学体育考试规则》等;标明考务办公室、饮水处、医务室的位置,设置厕所的指向标识;设立举报箱、公布市、县(市)区两级招生考试部门举报电话(市教育考试院举报电话2836262)。

第十条考点设主考1名,由县(市)区教育局主管局长担任,负责考试全面工作;副主考1名,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主任担任,协助考点主考工作。

原市区市教育考试院派1名巡视员,协调、督导组考工作。

第十一条各考点要设以下考试工作组:

1、考务协调组:

协调组考相关事宜,负责考生成绩的保密保管等工作。

2、考场外点名组:

场外监考员2名,负责组织考生点名、核实考生身份,按组照相,带考生到考场入口候考等工作。

3、器材组:

器材保管员2名(一名专业人员,一名招办人员),负责器材保管、收发、维护等工作。

4、引领组:

引导员3名,负责考生引领工作,指派一名组长,做组织协调工作。

5、立定跳远项目组:

主监考员1名(专业人员)、监考员2名,其中一名兼负审验考生身份工作;记录员1名;监察员1名,每组5名,共2组。

6、掷实心球项目组:

主监考员1名(专业人员);监考员2名,其中一名兼负审验考生身份工作;记录员1名;监察员1名,每组5名,共2组。

其中,掷实心球项目组两组人员还分别兼任引体向上和仰卧起坐项目考试任务。

7、耐力跑(女800米,男1000米)项目组:

使用手工计时考试组:

起点主监考员1名(专业人员),监考员1名,兼负组织、审验考生身份;终点主监考员1名(计时,专业人员),监考员3名,一名计时(专业人员),两名发名次牌,其中一名(专业人员)还负责与起点联络;记录员1名;监察员2名,其中一名负责记时;弯道监考员2名,共11名。

使用电子计时考试组:

起点主监考员1名(专业人员)、监考员3名,负责组织和审验考生身份、指导考生别号码布、传送《分组表》和号码布;终点主监考员1名(专业人员),负责与起点联络、记录考生所跑圈数、手工计时、报名次;监考员2名,负责协助主监考员记录考生所跑圈数、收(发)名次牌和号码布,记录考生名次;监察员1名,负责监督终点工作和宣读考生成绩;弯道监考员2名,负责监督考生在跑程中是否按耐力跑考试规则参加考试;计时员2名(微机人员),负责与起点联络和判读成绩、采集图像信息和手工计时,共12名。

8、保卫组:

保卫人员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负责维护秩序,阻止闲杂人员进入封闭区域。

9、医疗救护组:

医务人员1名,负责对考生突发伤病救治。

第十二条各类组考人员的选聘和培训由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负责。

要认真落实监考人员的选聘规定,建立相互制约机制,严格执行“本校(本考区)教师不监考本校(本考区)考生”的规定,凡有直系亲属参加中考的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

要选聘作风正派、认真负责、遵守纪律、身体健康、有组考经验的教师或专业人员参加组考工作。

其中,每项目组的组考人员需来自不同单位,原市区实行考区间对调组考人员的做法。

各类组考人员均需签订组考工作责任状。

各县(市)区要召开有主管局长主持、所有涉考人员参加的培训会,学习《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廉政守则》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规定,提高思想觉悟,增强组织纪律性和依法治考的观念;学习《细则》和有关考务工作要求,使所有涉考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要求,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工作环节要重点强调,反复演练;偶发事件能够正确应对、妥善处理,确保各项组考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坚持“不经培训不准上岗,培训不合格不准上岗”的原则。

第十三条原市区的考场编排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以考点每半天考试人数为基数,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校的考生进行随机编排,男女分开,300米场地考生每组为15人、400米场地考生每组为20人;其它县(市)区的考场编排由各招生办公室负责,可按分配该考点考试学校考生的报名号顺序依次安排,也可采取原市区编场模式。

第十四条各有关中学要切实做好考生的考前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强化考生的考试常识和考试纪律教育,组织全体考生认真学习《考生守则》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要求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文明应考,杜绝各类违纪舞弊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各学校要及时向考生发放《考生身体状况告知书》,要求考生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对考生进行体检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上交《考生身体状况告知书》。

残疾考生或经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可申请办理免考或补考手续。

第三部分考前准备

第十六条考试前一天上午,考点要封闭操场,并根据考试要求,准备场地,配备器材,划设跑道,其中,立定跳远项目、投实心球项目各设两组场地。

立定跳远特制的丁字丈量尺刻度应与标准钢制丈量尺刻度一致,按评分标准用不同颜色划出每一个分值区并标明得分;投掷实心球项目划定场地时,在场地一端划一条直线(宽度为5公分)作为投掷线,同时考试场地按照评分标准设置相应的成绩区域,划出每一个分值区(最好用带有明显标识的线绳);引体向上项目、仰卧起坐项目各设一组场地;耐力跑(女800米,男1000米)项目设一组场地。

每组考试场地均需在记录员工作地点放置一个铁皮柜,用于记录员保存已记录考生成绩的《分组表》。

第十七条考试前一天下午,监考人员对考试使用器材、考试场地进行实地验收。

丈量尺、计时秒表和实心球等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报告,相关人员签字后,交县(市)区招办保管,然后,将器材存放在铁皮柜(器材保管室),在负责验收的主监考员均在场的情况下,由其中两人和招生办公室主任用共同签字的封条密封,钥匙交招生办公室主任保管。

第四部分考试实施

第十八条考试期间,考试区域内实行全封闭管理。

各类涉考人员工作期间一律佩带标志(标志上需标明工作岗位并用颜色区分各考试组),不得携带通讯工具上岗。

考点内各岗位人员只能在规定位置执行组考任务,不得串岗和与外界联系;考场外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内走动,除巡视员、各项目考试组等组考人员和进场参考考生外,其他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第十九条考试前,在各项目组主监考员的监督下,由招生办公室主任和在封条上签字的主监考员共同开启铁皮柜,各组主、监考员领取考试使用器材。

对丈量尺、计时秒表、实心球和考试场地进行实地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报告,监察员负责监督,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各项目组做好开考准备。

第二十条开考学校组织考生准时到达候考区,自考生进入考点开始至考试结束离开考点,考生所在学校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在候考区组织管理本校考生,并协助场外监考员组织点名工作。

第二十一条场外监考员按《分组表》点名,组织考生按序排队,并逐一核对《照片存根》上信息是否与考生本人一致,缺考考生在三个项目《分组表》决定成绩处分别填写“缺考”字样并确认签字,无误后,带考生到考场入口候考,入场前列队照相后,将该组考生及《分组表》和《照片存根》交引导员,然后继续下一组点名工作。

第二十二条引导员在考场入口与场外监考员交接《分组表》和《照片存根》,并带考生直到考试项目地点,将该项目《分组表》和《照片存根》交该组记录员,并由该项目组监考人员接管考生,组织考试。

引导员不全程陪同,要合理把握时间,一项考试结束后,及时带考生直至下一项目地点进行考试。

引导员注意掌握考试项目的轮考规则,考生在同一半天之内要全部完成所有三个项目的考试,先进行力量项目考试,再进行耐力跑项目考试。

第二十三条每个项目考试前,主监考员宣读本项目考试规则和考生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立定跳远和投掷实心球项目考试时监考员依《照片存根》逐一核查考生身份,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就近组织本组考生排成“一”字队形在记录员和监察员后面最佳位置观看考生考试情况。

考生考试时由记录员点名,监考员确认后参加考试,主监考员直接宣读考生的成绩(0-7分)。

如果考生一次成绩达到满分了,即不再进行第二次试跳(投)。

当实心球落在分值线上,测试成绩按上一分值得分确认。

主监考员报告成绩后,监察员复述并监督记录员在《分组表》上记入考生成绩。

每组考试结束后,由主监考员组织考生列队集合,统一宣读考生成绩。

考生如对成绩持有异议,当场提出,过时无效。

无异议后,记录员、监察员需分别确认《分组表》考生成绩填写的是否齐全,无误后,在相应位置签字。

考引体向上和仰卧起坐的考生每人只有一次机会。

第二十五条考试仰卧起坐时,每两名考生一组;考试引体向上时,一人一测。

记录员记录成绩方法同立定跳远和投掷实心球项目,在考生得分栏直接记录实际做的次数。

第二十六条耐力跑(女800米,男1000米)项目考试,每组考试,起点要依《照片存根》核实考生身份,组织考生起跑,同时,终点用两块秒表同时计时,考生通过终点后,名次监考员发给考生名次牌。

监察人员随机指定一名计时监考员读取考生成绩,记录员在监察员的监督下,首先记录在《名次成绩表》内,然后,按分组顺序号记录考生名次和成绩,每记录一名考生名次和成绩,收回考生手中的名次牌,同时要向考生宣读成绩。

考生在记录员处确认《分组表》上的成绩,如有异议,当场提出,过时无效。

《名次成绩表》随该组《分组表》一起保管。

该项目考试结束后,引导员负责组织考生退场。

使用电子计时器的要求:

耐力跑(女800米,男1000米)项目考试,每组考试,起点主监考员与终点核对组别无误后,接终点准备就绪信号发令开始本场考试。

监考员依《分组表》顺序组织考生列队集合、将缺考考生的号码布挑出来装入档案袋,依《照片存根》逐一审验考生身份及发号码布;指导考生别号码布并做好核实工作,号码布别在右侧大腿上半部,四角平整;将《分组表》(如有缺考考生,还需将装有缺考考生号码布的档案袋一并送达终点)送达终点同时取号码布,一组一送。

终点主监考员考试开始后,记录考生所跑圈数、手工计时、报名次。

监考员负责协助主监考员记录考生所跑圈数、发名次牌、按组收考生号码布并装入档案袋内;填写《名次表》和收名次牌并将考生名次记录在《分组表》上。

监察员监督终点工作,每场考试结束后按《成绩表》宣读考生成绩;计时员负责与起点联络核对开考组别和判读成绩;采集图像信息和手工计时。

每组考试结束后终点主监考员、计时员和监察员要及时在《分组表》和《成绩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考试成绩一经记录在《分组表》,任何人不得更改,如出现笔误,必须由该项目主监考员、记录员和考生本人在监察员的监督下共同在修改处签字,成绩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分组表》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允许做任何无关标记。

每组考试结束,主监考员、监察员、记录员分别在《分组表》确认签字后,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记录员当场装入档案袋,锁入铁皮柜内,一定做到随开随锁。

使用电子计时系统的,要将宣读后的《成绩单》随《分组表》一起锁入铁皮柜。

第二十九条 未经市招生委员会同意,任何人不得在考点、考场内照相、录像。

第三十条每半天考试结束,各项目考试组由监察员和记录员检查《分组表》上的签字是否齐全,无误后,将《分组表》装入档案袋(封面标明考点名称、考试时间、项目组名称、分组表份数)送到考务组,在市派巡视员的监督下(原市区)、项目组监察员、记录员清点无误后,共同确认密封签字。

耐力跑项目使用电子计时器的在监察员监督下刻盘备份数据,密封后,交考点保密室按试卷保密要求保管。

项目组监考人员负责将考试使用丈量尺、计时秒表、实心球等器材交回器材组封存保管,封存保管要求同前。

每半天开考前,检查验收一次器材,并填写验收报告。

第三十一条全天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全部送到所属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原市区由各区招生办公室将试卷统一送到市教育考试院。

第五部分成绩管理

第三十二条考生成绩在本单位考试全部结束后,由招生考试部门集中登统。

按文化课考试登统要求组织登统。

每半天的登统数据要刻成光盘,由信息管理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和负责中招的主任(或处长)共同确认密封签字,交主任(或主管院长)保存。

成绩登统工作必须全程在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进行。

原市区考试成绩登统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

第三十三条全部登统工作结束后,在纪检监察人员、负责中招的主任(或处长)的共同监督下,由信息管理人员用密封的备份数据进行成绩合成。

合成成绩刻成光盘由信息管理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和负责中招的主任(或处长)共同确认密封签字,交主任(或主管院长)保存。

第六部分免考补考

第三十四条因残疾或伤病(包括临时伤病),丧失运动能力或不能、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考生,可申请免考或补考。

第三十五条因残疾或伤病丧失运动能力或不能、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考生,可申请办理体育考试免考,其中,提供有残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经审查准予免考的考生成绩按满分(30分)的70%(21分)计入中考总分;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经审查准予免考的考生其身体素质测试成绩按满分(25分)的40%(10分)记分,与平时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一并记入中考总分。

申请免考的考生,在统考前由考生及考生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经班主任和校长审核签字。

原市区考生经所在区招生办公室审验后,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查批准,其它县(市)区考生报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审查批准,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免考考生申请及批准材料,要存入考生档案,免考考生要在本校和本班显要位置公示一周,如有问题,将取消其免考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因临时伤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统考的考生,可申请参加补考,但必须在统考前由考生及考生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因临时伤病申请补考的考生,申请时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和校长审核签字,报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原市区须将花名册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如伤病未愈不能参加补考的考生,可在补考前按三十五条有关要求办理免考手续,否则,成绩为0分。

补考只组织一次,在正式考试结束后半个月之内安排。

第七部分职责

第三十七条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考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协助做好各类组考人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

三、负责组织布置考点、考场及考试使用器材、考试场地的检查验收等,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四、负责本考点答卷的回收和运送工作。

每半天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答卷的确认密封签字情况,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交县(市)区招生办公室;

五、负责各项考务工作的落实及各类组考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

六、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其他偶发事件的处理;

七、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封闭区域内;

八、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主监考员职责

一、在考点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负责本项目考试的全面工作;

二、认真学习《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廉政守则》、《考生守则》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有关规定,熟练掌握考试实施程序;

三、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四、监督本项目组考人员和考生按要求进行考试,制止违纪舞弊行为,按《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五、按组考要求实施监考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六、每场考试结束后,组织考生列队集合,宣读考生成绩;

七、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擅自拖延考试时间;

八、在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影响考生考试,制止非本场考生和项目组除考点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

九、每半天考试结束,将考试使用丈量尺、计时秒表、实心球等器材交回器材组封存保管。

每半天检查验收场地、器材并填写验收报告。

第三十九条监考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主监考员领导下实施组考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监考员;

二、认真学习《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廉政守则》、《考生守则》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有关规定,熟练掌握考试实施程序;

三、检查核实考生身份,提醒考生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就近组织本组考生排成“一”字队形,观看考生考试情况;

四、在监考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做到认真细致、集中精力,按要求完成组考工作任务,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五、制止违纪舞弊行为,按《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六、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阅读书报、不聊天;

七、在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影响考生考试,制止非本场考生和项目组除考点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

八、每半天考试结束,将考试使用丈量尺、计时秒表、实心球等器材交回器材组封存保管。

每半天检查验收场地、器材并填写验收报告。

第四十条记录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主监考员领导下完成考生成绩的记录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监考员;

二、认真学习《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廉政守则》、《考生守则》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有关规定,熟练掌握记录程序和要求;

三、在记录过程中要做到认真细致、集中精力,准确无误地将考生成绩记入《分组表》;

四、耐力跑项目中负责考生名次牌收回工作;

五、制止违纪舞弊行为,按《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六、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阅读书报、不聊天;

七、在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影响考生考试;

八、每半天考试结束,与监察员一起将装有《分组表》的档案袋(封面标明考点名称、考试时间、项目组名称、分组表份数)送到考务组,并确认密封签字。

第四十一条监察员职责

一、在考区中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组考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派出机构;

二、认真学习《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廉政守则》、《考生守则》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有关规定,熟练掌握考试实施程序;

三、督导检查本项目组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场制止并及时上报;

四、大声复述考生成绩并监督记录员记录;

五、制止违纪舞弊行为,按《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六、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阅读书报、不聊天;

七、在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影响考生考试,制止非本场考生和项目组除考点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

八、每半天考试结束,与记录员一起将装有《分组表》的档案袋(封面标明考点名称、考试时间、项目组名称、分组表份数)送到考务组,并确认密封签字。

第四十二条场外监考员

一、负责组织考生按《分组表》顺序列队、点名;

二、对缺考考生在三个项目《分组表》决定成绩处填写“缺考”字样并签名;

三、负责核查考生身份;

四、按分组给考生照相;

五、及时把考生带到考场入口候考。

第四十三条引导员职责

一、负责将考生带到考试项目地点,同时,将《分组表》交给项目组记录员,不全程陪同考生;

二、一项考试结束后,及时带考生直至下一项目地点进行考试;

三、及时协调、引导考生到各项目组考试,提高考试效率;

四、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封闭区域、不得为考生作弊提供方便、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考生成绩,如有违犯,按考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保卫人员职责

一、负责考点封闭区域内的安全保卫,维护正常考试秩序,制止与考试无关的车辆、人员等进入考试区域内;

二、负责处理严重违纪、扰乱考点考场秩序、威胁组考人员和考生人身安全的事件;

三、除考生和涉考人员外,不允许任何闲杂人员进入考试区域内。

如有不听劝阻者,及时向考点主考报告;

四、考试期间,禁止无关人员在考点区域内逗留。

第四十五条巡视员工作职责

一、巡视员是上级招生考试机构派往考区、考点的巡考工作人员,协助考区、考点做好考试工作;

二、认真学习《监考人员职责》、《考生守则》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有关规定,熟悉考试实施程序;

三、应在考前到达各考区、考点,参加监考人员培训,检查并协助落实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督导检查考点、考场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各类组考人员是否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五、与考区主任、考点主考共同研究解决考试过程中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派出招生考试机构汇报;

六、要坚持原则,模范执行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坚守工作岗位,敢于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巡视工作结束后,向派出机构写出巡视汇报材料。

第八部分规则及违规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一、认真学习招生考试政策,依法治招,依法治考,严格按规定办事,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七、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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