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监测系统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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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监测系统研究
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监测系统研究
[摘要]: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紧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高风险、突发性、资本市场机构阻碍股市发展
OnChina'ssecuritiesmarketmonitoringsystemresearch
Abstract:
Emphasizetheindependenceofsecuritiesregulators,mainlyonaccountofhigh-risksecurities,unexpected,affectingawiderangeofcharacteristicssuchaseconomicinstrumentsforsecuritiesregulation,whetheritisourlaworintheactualoperationoftheprocessareexpression,butthismeanstheeconomytoomuchemphasisontheregulatorysupervisionandmanagementoftheroleofpunitivemeasureswhileignoringtheroleofsupervisionandmanagementofeconomicincentives.Asinstitutionalinvestors,China'scapitalmarketdevelopmentlagsbehind,whichmakesclosetoanumberoflargeorganizationsandtensofthousandsofsmallretailinvestorstosupportthestockmarketspeculationbytheprevalenceofpricespikeisdifficulttoavoidhinderingthehealthydevelopmentofthestockmarket.
Keywords:
High-risk,sudden,capitalmarketinstitutionshinderstockmarketdevelopment
1引言4
2.1监管者存在的问题5
2.1.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5
2.1.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5
2.1.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5
2.2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6
2.2.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6
2.2.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6
2.2.3投资者的问题7
2.3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7
2.3.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7
2.3.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7
2.3.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8
3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和漏洞8
3.1证券市场规模过小8
3.2资本市场主体缺位8
3.3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8
4改革方式9
4.1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9
4.2逐步解决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9
4.3加快证券法制建设步伐9
5预期效果10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1引言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由于市场缺陷等因素,存在监管不力,风险控制不当等问题。
本文通过对改革方式的研究,旨在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健全法律体制,完善市场机制等举措,为我过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提出有益的启示。
2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2.1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2.1.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
无所不及、无所不能。
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
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1.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
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
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
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
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2.1.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
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
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
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以权谋私,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2.2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2.2.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
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
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
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2.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
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
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
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2.2.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
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
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2.3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2.3.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发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
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
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
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
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3.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
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2.3.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
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3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3.1证券市场规模过小
以股票市场为例,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从总体规模看,与国外还有相当大差距参与股票投资的人数占总统任内数的比例,全啊hi接平均为8%左右,发达国家比例更高,如英美在20%以上。
我国目前股市投资者为3300万人,仅占全国总人口的2.7%。
另外,从股市市值占国内GDP的比重看,世界平均为30%左右,美日英在80%以上,而我国为24.2%,况且在总市值中还包括大部分不流通的市值,如果扣除这一部分,我国股市总值占GDP的比重就更低了。
由此可见,我国股市的规模较小,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较大差距,同时也可以看出在我国扩大股市规模有很大潜力可挖。
3.2资本市场主体缺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
而目前我国企业的主体地位相当脆弱。
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
此外,我国资本市场主题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明显不足。
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的重要主体,其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
由于机构投资者是专业的金融中介机构,其投资活动具有投资量大、交易费用低、交易风险小的特点,很受大众投资者欢迎。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紧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3.3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
证券市场制度是支撑证券市场高效、公平运转的基础,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等。
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从制度本身还是从执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
表现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极大挫伤了股民、债券投资者的信心。
近年来虽然我国已制订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然而《证券交易法》尚未制订,还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导致证券交易的某些环节无法可依,加之对已颁布的法规执行不力,证券交易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1995年发生的“三.二七”事件,就是证券法规不健全,监管不严造成的。
4改革方式
4.1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根据居民、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同需求,发展并完善门类齐全的资本市场交易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资本市场结构。
随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价格风险将会突出,必然要求金融市场提供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
在发展金融衍生工具时应立足国情,着重发展以规避风险和保值为主的衍生工具,而且要做到立法与监管先行,对于投机性过强的诸如股票指数期货等可暂缓发展。
4.2逐步解决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
国有股上市流通使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客观要求。
因为,一,国有股作为股份资金本身就要求具有资本流动性,这是市场条件下进行资源配置的基础。
二,国家作为国有股的股东,需要调节财政收支平衡来收回投资,但是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以上目标就无法实现。
三,国有股上市流通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要求。
4.3加快证券法制建设步伐
证券市场是高度信用化的市场,只有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各交易环节严格按法规操作,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安全和可靠,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证券交易风险,使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因此,应尽快制订《证券法》及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证券交易的各环节有法可依。
同时在法规制定后,严格贯彻执行,加大监管力度,对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严肃查处,对那些置国家政策法规于不顾,从事严重证券交易违法活动的当事人要给以坚决打击,使我国证券市场尽快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5预期效果
通过本文中提到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使我国证券市场达到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国股票市场风险及其防范研究》佚名
2.《中国证券市场风险分析基本框架的研究》叶青
3.《浅谈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佚名
4.《论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佚名
5.《论我国证券市场的诚信与监管》刘静
6.《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佚名
7.《优化我国票据市场的设想》2006.31
致谢
感谢郝志敏老师对于我的论文的指导,感谢学校对于我三年的培养,感谢同学们对我的无私帮助。
人生是一个不断成长,不断学习的过程,在生命中,我们回遇到很多人,很多事,无论怎样,这都是我们人生的财富,我会好好的珍惜所有的东西,喜悦的,悲伤的,很多很多。
生活因改变而精彩,改变因创新而生动!
让我们怀念昨天,珍惜今天,把握明天,创造属于我们的美好未来!
谢谢!
7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