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昌电站有关情况的综合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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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昌电站有关情况的综合说明

关于文昌电站有关情况的综合说明

文昌电站是个投资近四百万,年收入约50万元的民营小水电站。

目前,该电站因为当地两村民违法建房,县经信局执法犯法,致使电站2012年9月份以来不能生产发电,不但造成了而且还造成新增负债50万元,股东和股民对此意见很大。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部分股民情绪激动,多次要求到县进市上访,均被电站及时劝阻。

如果电站问题还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并正常发电上网,电站难以保证股民们会采取过激行为,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出现。

一、要点说明

(一)郭日新兄弟知法犯法,违法侵占电站上网线路保护区建房,并致其一雇工触电死亡。

在事件处理过程中,郭日新等目无政府、猖獗违法,实施了非法炮制的、颠倒是非的上访事件,霸占电力走廊,强逼电站承担其所赔付死家属的费用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电站造成了重大损失。

属危害极大、影响极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

属各相关部门应采取有利措施加以制止、严厉打击并追究其责任的违法破坏电力设施等的犯罪行为。

(二)经信局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有法不依、欺上瞒下,处理过程和结果严重违背事实,并导致事件扩大;

(三)文昌电站在相关事件中无过错责任;且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配合了相关部门的工作,对郭日新等做到了仁至义尽。

(四)事件的处理给政府形象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也给文昌电站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主要事实与依据:

(一)郭日新兄弟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极恶劣,危害极大。

1、郭日新兄弟建房,属故意违法且违法事实清楚,应对事故负全责。

郭日新夫妇均在电站发电多年,知晓相关电力法规。

特别是在电站2011年线路改造期间,其还找电站商讨过房与线的安全问题(这也是经信局的汇报材料中仅有的对事件处理有关的实事求是之处)。

郭日新兄弟名义上是危房改造,事实上属兴建,故意违背国土部门“同意其在原址拆旧翻新”的审定批复等,移动位置至高压线下、扩大建筑面积、增加房高、非法在电力保护区建筑,并导致了触电事故。

郭日新的行为已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 第八条;《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通告》的通知 湘经信能源〔2010〕345号《关于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通告》第四点。

郭日新的上述行为,依法应对触电事故负全责。

法律依据:

《电力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第三条。

郭日新的上述行为,依法依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应清除违法建筑、责令其赔偿相关损失。

法律依据: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电力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条,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通告》的通知第四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

2、郭日新等疯狂违法,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极其恶劣,给文昌电站造成了巨大损失,属危害极大、影响极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属各相关部门应采取有利措施加以制止、严厉打击并追究其责任的违法破坏电力设施等的犯罪行为。

事件发生后,郭日新对其违法违规在电力保护区兴建建筑行为,不但拒绝依法承担责任、改正其违法建筑行为以消除线路安全隐患,而且置电站的经济帮助、置政府部门的改正指令、村组和电站等的劝阻于不顾,多次实施非法断开电站上网线路、非法封堵电站尾水出口(断网和堵水口行为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条等)、诬告电站上网线路不合格、诬告电站违反与村组的协议(所用的为早已作废的协议)、煽动并制造颠倒是非的上访事件、霸占电站上网线路的唯一线路走廊、阻挠电站的改线、威逼电站替其承担赔付死者家属的经济责任、甚至是让其从中大发横财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其有关的违法事实,电站均一再向经信局等相关部门作过正式报告,有相关材料可以证明),致使国家和文昌电站遭受了巨大损失(仅经济损失一项就已达近百万)。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通告》的通知〕第四点、第五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第一点、第四点、《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属危害极大、影响极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属各相关部门应采取有利措施加以制止、严厉打击并追究其责任的违法破坏电力设施等的犯罪行为。

(二)经信局在处理此事件中,有法不依,故意严重违背事实,欺上瞒下,是导致事件扩大、矛盾不可调和、电站不能发电的重要原因。

1、2月19日经信局《关于文昌一级电站10KV高压并网线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的汇报》(以下简称汇报)严重失实:

(1)、汇报称:

相关部门作了“同意在原址拆旧翻新112.1平方米建房”的审定批复,却只字不提其建房属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前面已说明)

(2)、汇报称:

“郭日新、郭楚新两人老屋与郭庆忠的老屋一样高,电站线路从郭庆中住房屋顶跨越,线路与郭日新、郭楚新老住宅屋顶的垂直距离0.7M、水平距离-0.73、-0.35M。

”据此来认定电站线路在郭日新原住房等处不合格,纯属捏造事实。

事实是:

线路根本不在郭庆忠的屋顶,不在郭日新兄弟的老房顶,郭日新兄弟在建房远比其原住房高了,线路距离其房顶也还有1.5米高,线路架设合格(有照片可证)。

《电力法》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文昌电站做为合法企业,其投入使用,完全可以证明电站的线路是合格的,同时至少在1997年电站便拥有了该条合法高压并网的电力通道。

(3)、汇报中关于向文昌电站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文昌电站整改的理由,与实际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完全不同。

更重要的是其改正通知,颠倒应负改正责任的主体、要求电站整改的理由完全违背事实(报告中均另有说明),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一至五条等相关法律。

(4)汇报称:

因电站与郭日新等纠纷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导致并网线路尚未实施整改,为确保安全,并与郭远晴进行了沟通而下达了解列文昌电站并网的通知。

事实真象是:

电站对于事故,一直是坚持只要郭日新有法律依据(提醒过他可找政府或司法部门),电站方决不推卸责任,并且期间还对他进行过经济义助,也同意调解,并为此作了大量的工作(有材料可证)!

然而,经信局坚持要无责任的电站替郭日新承担其违法责任的调解、特别是经信局一纸不合法的整改通知、无异于给违法者郭日新等壮胆、无异于让电站无条件替郭日新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

在这样的情况下,会有一丁点的合理调解、沟通的可能吗?

让守法者给违法者的犯罪行为买单,公理何在?

解列电站上网,说明白些,就是进一步袒护郭日新兄弟的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非法目的。

(5)郭日新贼喊捉贼,非法泡制上访事件,煽动其兄弟几人无端上访。

汇报中提到关于郭日新等人多次上访的问题,完全背离事实。

(A)上访所反映的内容事非颠倒。

①汇报中所说的当地9户居民要求文昌一级电站10KV高压并网线路按规范要求重新架设的《申请书》,电站也收到过。

该申请书说:

“文昌一级电站现因并网高压线架设不规范,严重影响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安全,给居民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特要求文昌电站将并网高压线按规范要求重新架设,如未改造,一切后果均由文昌电站方负责。

事实真象是:

电站线路架设符合国家标准。

郭日新兄弟违法建房、违法侵占电力保护区,才导致电站线路仅仅在其建房一处不够国家标准。

(B)申请书中除申请人郭日新外,附属签名有九人,其中郭楚新为其弟(同为此次违法建房者),何敏为其妹夫,郭楚明、郭欧明、郭汉计、郭楚飞均为其叔伯兄弟,且何敏、郭欧明、郭汉计三人与线路经过地无任何关系。

(C)村干部是在郭日新威逼了一个下午后,才签了“请上级予酌情解决”八个字(请注意:

签了字但却没有认可线路有安全隐患等。

②另据郭日新本人在多种场合都透露,还状告了电站不履行与村组的协议。

事实真象是:

电站一直履行着与村组的合法协议。

其所说的是早已作废了的协议。

县分管领导批示“请经信局查处”是领导对群众负责,经信局本应对领导负责、对群众负责,认真查处此事。

经信局查处的结果完全背离明显的、清楚的以下事实:

郭日新兄弟违法在电力保护区内建房;电站线路架设合格;电站上网线路目前唯一一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位置,恰恰是郭日新兄弟违法侵占电力保护区所致;郭日新贼喊捉贼,非法炮制上访事件,煽动其兄弟几人无端上访,诬告电站上网线路存在安全隐患等。

汇报中只字未见反映电站的几十名股东尽管被逼如此,仍尽最大的克制;一再反复合理、合法地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帮助;积极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尽最大努力实施整改(包括后来进行了预计造价达十万,实际耗资近十万,但被郭日新非法串联而被迫中止的线改),电站唯一的电力通道被郭日新侵占并霸占,已无法实施改造(这些都有向经信局等部门的报告等为证)。

(6)关于郭日新兄弟违法、违规建房,汇报中说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事实上这是典型的虚假改正指令:

第一,并没有依法责令郭日新等依法整改。

第二,对真正违法者郭日新的改正指令没有时间限制(其给守法者文昌电站的改正通知是有很明确的时间限定的),对郭楚新却不见任何改正指令;

第三,真正的违法者郭日新兄弟只需配合整改(且无任何具体整改要求),整改的是守法者文昌电站。

第四,改正指令下达之后,郭日新兄弟继续施工。

电站反映后,经信局并没有去制止。

(7)汇报称:

文昌电站2011年线改后,电力通道是否符合国家电力法规的标准和要求,电站在未经电力管理部门验收和未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验收报告》等法定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并网发电。

2011线电站线改的情况是:

电站进网线路是原江煤线,因江煤线电杆老化倒塌不能送电,使电站不能并网发电。

根据电力部门要求电站并网线路必须进行改造更新,并经过电力部门同意改造后接入江燕线并网发电。

电站当时是汶江公司管理,有公司出具的证明(详见附件)。

且只是在原通道上加高或更换了电杆,变化了线路并网点。

2、经信局下达给文昌电站的改正书,涉嫌故意违法、违规、袒护犯罪、欺上瞒下和误导群众。

经信局下达整改通知前后,电站一再对此提出了四点正确意见:

(A)郭日新兄弟建房违法事实清楚,依法、依规应责令其整改,而不是责令电站整改;

(B)电站上网线路符合相关法规。

(C)请求明确指出线路不合格之处。

(D)如果不依法责令郭日新整改,电站将失去唯一的电力通道,无法整改,无法恢复发电。

经信局却坚持其现已证明是完全错误的三个观点:

(A)其职权只能是责令线路所有权人整改;

(B)依据电力保护区判定电站线路架设不合格。

(C)拒绝提供电站线路不合格的地点。

电站方的依据是: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电力法第六十九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条,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建设部公告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至五条,省经信委《关于“电力执法部门界定电站上网线路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是什么”的回复》。

经信局的通知书,违背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纵容违法犯罪,处罚守法企业,促长了郭日新的犯罪气焰、误导群众错误认定合格线路存在安全隐患,这也是导致事件扩大、电站无法整改、无法发电、群众无端上访等的重要原因。

(三)、关于与郭日新等的纠纷真象 

1、关于郭日新索要赔偿的纠纷,实为郭日新非法泡制,纯属子虚乌有。

其一,电站没有责任(相关法律依据前面已说明);

其二,电站一开始便承诺,电站除无偿帮助他数万元(有借据和短信等为证)外,依法无条件承担其建房造成的建筑工触电身亡事故电站该负的责任,其可找相关部门认定。

2、由于郭日新违法行为给电站造成的巨额损失,依法应进行赔偿。

到目前为止,电站并没向其追偿,但电站保留追偿的权力(相关法律依据前面已说明)。

(四)事件造成文昌电站损失巨大、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

一则违法犯罪事实如此清楚、连普通群众都知道相关责任该由谁承担的事件、政府各相关部门本应采取有利措施加以制止、严厉打击并追究其责任的事件,可经信局的处理却是保护和纵容犯法者、保护犯法行为,使电站失去了唯一的电力通道而不能发电,让宝贵的水力资源白白流失;使国家税收、数十名公民的合法收入遭受巨大损失。

如果再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依法处理,必将对政府的形象、对电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群众的守法用法意识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文昌电站

2013-4-19

附:

1、郭日新和郭楚新新建房和原住房、郭庆忠住房,与电站线路关系照片组图。

(对比几组照片,可以看出:

(1)郭日新兄弟原住房比郭庆忠住房低很多,其现在在建房比郭庆忠住房高很多,线路比在建房高1.5米。

可见经信局的汇报材料中所说线比郭日新原住房高0.70米,纯属捏造;

(2)线路距离郭庆忠住房水平距离0.9米,线路不在郭庆忠房顶。

可见经信局的汇报材料所说线路在郭庆忠房顶,是捏造事实。

明显的事实,经信局在向县里的汇报中都能捏造,还有什么是其不能捏造的?

(3)对比几组照片,建房加高、加宽、移动位置,事实足够清楚;(4)只要认真分析郭日新原住房的墙面上标准长方格与其墙边整齐堆放的规格水泥砖等参照物,完全可还原其原房的尺寸,证明线路离郭日新原住房的距离比离郭庆忠住房的水平距离远得多。

2、经信局下达的整改通知及汇报材料照片。

3、郭日新的申请书照片。

4、改线证明照片。

5、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说明:

上列照片本人无法上传、但本人保证真实可靠。

本请求中涉及的法律、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

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

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

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二十条 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

第八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

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

(二)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

1千伏以下为1.0米;1-10千伏为1.5米;25千伏为3.0米;110千伏为4.0米;220千伏为5.0米;500千伏为8.5米。

(三)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或者孤垂情况下,距树木、竹子的安全距离:

35-110千伏,水平距离为3.5米,垂直距离为4.0米;220千伏,水平距离为4.0米,垂直距离为4.5米;500千伏,水平距离为7.0米,

垂直距离为7.0米。

第十条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规划、计划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兴建电力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事先征求电力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第

(一)项行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

(二)、(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者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三)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

(四)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五)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八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

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

(二)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

1千伏以下为1.0米;1-10千伏为1.5米;25千伏为3.0米;110千伏为4.0米;220千伏为5.0米;500千伏为8.5米。

(三)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或者孤垂情况下,距树木、竹子的安全距离:

35-110千伏,水平距离为3.5米,垂直距离为4.0米;220千伏,水平距离为4.0米,垂直距离为4.5米;500千伏,水平距离为7.0米,

垂直距离为7.0米。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通告》的通知湘经信能源〔2010〕345号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不安全的用电行为。

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利措施加以制止,并发动人民群众相互监督,共同搞好安全用电和电力设施保护。

    五、对违反本《通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附:

关于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通告

四、严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打井、堆柴草、采石、放炮、垂钓、放风筝、设置气球广告和种植高生长树竹。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破坏、哄抢电力设施及器材;

 

(二)损坏发电厂、变电站、水电站的建、构筑物;

 (三)拆卸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供水、供热、排灰、送汽等管道;

 (四)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或者专用码头;

 (五)损坏、擅自移动、涂改电力设施标志;

 (六)在火力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进出水口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

 (七)在水电厂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停泊船筏、挖沙取土;

 (八)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规定范围内和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违章攀爬变压器台架、电力杆塔,擅自在电力杆塔上搭挂各类缆线、广播器材和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十)向导线抛掷物体;

 (十一)擅自在电缆沟道中铺设各类缆线;

 (十二)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钓鱼、燃放烟花鞭炮或者放风筝、气球及其他空中物体;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构筑物高度,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三)实施影响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的填埋、铺垫,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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