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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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第五十八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注释:

一、本章不适用于经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第五十九章注释一所述的纺织物或第五十九章的其他货品。

二、税号58.01也包括因未将浮纱割断而使表面无竖绒的纬起绒织物。

三、税号58.03所称“纱罗”,是指经线全部或部分由地经纱和绞经纱构成的织物,其中绞经纱绕地经纱半圈、一圈或几圈而形成圈状,纬纱从圈中穿过。

四、税号58.04不适用于税号56.08的线、绳、索结制的网状织物。

五、税号58.06所称“狭幅机织物”,是指:

(一)幅宽不超过30厘米的机织物,不论是否织成或从宽幅料剪成,但两侧必须有织成的、胶粘的或用其他方法制成的布边;

(二)压平宽度不超过30厘米的圆筒机织物;

(三)折边的斜裁滚条布,其未折边时的宽度不超过30厘米。

流苏状的狭幅机织物归入税号58.08。

六、税号58.10所称“刺绣品”,除了一般纺织材料绣线绣制的刺绣品外,还包括在可见底布上用金属线或玻璃线刺绣的刺绣品,也包括用珠片、饰珠、纺织材料或其他材料制的装饰用花纹图案所缝绣的贴花织物。

但不包括手工针绣嵌花装饰毯(税号58.05)。

七、除税号58.09的产品外,本章还包括金属线制的用于衣着、装饰及类似用途的物品。

 

总注释

 

除税号58.09以外,本章所包括的种类繁多的各种纺织产品在税目范围内是不论其由何种纺织原料构成的。

某些上述产品只有在未达到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二部分所述“制成的”程度,方可归入本章,而其他的一些产品则不论是否制成的均可归入本章。

应注意到,根据第五十九章的注释,第五十八章不包括用税号58.03的纱罗、税号58.06的狭幅织物及税号58.08的成匹编带及装饰带经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产品(通常归入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或第五十九章),然而经同样处理的本章其他物品只要并未因而具有第三十九章或第四十章产品的特征,仍应归入本章。

 

58.01起绒机织物及绳绒织物,但税号58.02或58.06的织物除外:

10—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棉制:

21——不割绒的纬起绒织物

22——割绒的灯芯绒

23——其他纬起绒织物

24——不割绒的经起绒织物(棱纹绸)

25——割绒的经起绒织物

26——绳绒织物

—化学纤维制:

31——不割绒的纬起绒织物

32——割绒的灯芯绒

33——其他纬起绒织物

34——不割绒的经起绒织物(棱纹绸)

35——割绒的经起绒织物

36——绳绒织物

90—其他纺织材料制

 

一、起绒机织物,但税号58.02的织物除外

起绒机织物由至少三组纱线构成:

紧经和紧纬构成底布,而另一组经纱或纬纱形成绒面。

绒面可以是绒头,也可以是毛圈构成,可以布满织物的整个表面或部分表面;一般只是单面,但有时为双面。

经起绒织物(丝绒、长毛绒、绒头织物等)是通过将起绒杆沿纬纱方向插入,将绒经拉起而制成。

拉起的毛圈可以在织造的过程割绒,也可以过后再割绒,偶尔也有对毛圈不割开的,即不割绒的起绒织物。

毛圈或绒头由纬纱将其固定于原位。

经起绒织物也可以用一组共同的绒经织成面对面的两块织物;然后通过割绒而得到两块已割绒经起绒织物。

已割绒的纬起绒织物(平绒、灯芯绒等)通常是由纬纱间隔穿于经纱之下,然后浮于两根或多根经纱面层之上所形成的绒头织物。

织成后对浮于表面的部分加以割绒,割后的纱头立起形成绒面。

将起绒杆沿经纱平行方向插入,拉起绒纬并于织造过程中割绒,可得类似产品。

绒头由经纱将其固定于原位。

因未将浮纱割断而使表面无竖绒的纬起绒织物仍归入本税号(参见本章注释二)。

二、绳绒织物

绳绒织物与税号57.02的绳绒地毯极为相似;就象绳绒地毯一样,其绒面(一般为双面)由绳绒纱线形成。

本品一般是在织造底布时,通过在经纱中附加或插入一组不同长度和颜色的绳绒纬纱制成。

 

起绒织物及绳绒织物可用各种不同材料制成,但最常见的绒面材料是蚕丝、羊毛、动物细毛、棉花及化学纤维。

以上各种织物有素面的、棱纹的或花式的,还有织造后拷花的;花式起绒织物包括由于表面部分起绒、部分为割绒或部分为毛圈而形成变化多端的图案的产品(西塞莱天鹅绒)。

本税号还包括仿裘皮的起绒机织物(例如,仿阿斯特拉罕羔羊皮、仿喀拉科尔羔羊皮或仿豹皮),但不包括通过缝合或粘附等方法制成绒面的仿毛皮(税号43.04)。

必须注意,本税号的许多织物与税号57.02的地毯生产方法相同;但却很容易与地毯相区别,因为它主要供装饰或衣着之用,而不是作铺地制品用,所以用料精细,底布非常柔软。

本税号不包括:

(一)珠皮呢、珠皮大衣呢及其他外观与起绒织物相似的织物,这些机织物用特种纱线(例如,结子花式线)织成或将普通织物经过处理(例如,刮绒或拉绒)制成(一般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

(二)税号58.02的毛巾织物及类似的毛圈机织物和簇绒织物。

(三)符合狭幅织物定义的起绒等织物(税号58.06)。

(四)具有割绒或毛圈绒面的针织物或缝编织物(酌情归入税号60.01或56.02)。

(五)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二部分所述的制成的起绒等织物。

 

 

 

58.02毛巾织物及类似的毛圈机织物,但税号58.06的狭幅织物除外;簇绒织物,但税号57.03的产品除外:

—棉制毛巾织物及类似的毛圈机织物:

11——未漂白

19——其他

20—其他纺织材料制的毛巾织物及类似的毛圈机织物

30—簇绒织物

 

一、毛巾织物及类似的毛圈机织物

这类织物是具有毛圈的织物,可用于制毛巾、家庭浴衣、海滨浴衣、睡衣、盥洗手套等。

它们有一组紧纬及两组一紧一松的经纱,松的一组在织物表面构成毛圈。

两组经线的比例可以有所不同,但通常地经与绒经的组数相等。

毛圈通常看起来是捻过的,一般露于织物的两面,但有时只有一面;毛圈有时可以割开。

毛圈可均匀地覆盖织物的整个表面,或构成条纹、格子、菱形或更为复杂的图案。

但本税号不包括仅在一面有绒面,其所有毛圈都被割开的织物(税号58.01)。

本税号不包括:

(一)针织或钩编的毛圈织物(税号60.01)。

(二)沿无纬纱线所示划线裁切等简单加工即可成为多条带毛边制成品的成匹织物(税号63.02)。

二、簇绒织物

这些织物是通过一组针与钩的设备将纱线插入已织成的纺织底布(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无纺织物等)上形成毛圈,如果钩上带有割绒装置,则可直接将毛圈割开成为簇绒织物。

本税号产品有别于税号57.03的簇绒地毯及铺地制品,例如,本品的硬挺性、厚度及强度都不如地毯,不适于作铺地制品。

此外,这些织物不同于税号60.01的起绒织物,前者是以织物背面看上去有一行行的纵向绗缝针迹为特征,而后者则在织物背面具有一行行的链式针迹。

 

58.03纱罗,但税号58.06的狭幅织物除外:

10—棉制

90—其他纺织材料制

 

纱罗(有时称为纱罗组织)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三。

在素纱罗组织中,其几根绞经纱左右交替绕着每根地经纱,每次从纬纱上面穿过时,却在地经纱下面穿过;地经纱总是在纬纱的一边,它与纬纱绝不交织,而两者都由绞经纱所固定。

把绞经纱相互斜绕(例如,所谓钩花纱罗、马尔利纱罗),用两根或多根纬纱一起穿过地经纱和绞经纱所构成的线圈,或者对每根绞经纱使用两根或多根地经纱以及对每根地经纱使用两根或多根绞经纱等方法,都可获得不同的纱罗组织。

本税号还包括:

一、浮纹纱罗,即在织造过程中附加一根纱线(浮纹纱),以使纱罗织物上产生图案效果。

二、部分为纱罗组织而部分为其他组织构成的机织物,不论这两部分的比例如何,这类织物通常有经向条纹、格子或其他各种图案的效果。

纱罗通常织得疏松,因而很轻;主要用作窗帘布;某些纱罗还沿经纱切成狭条,用以制绳绒线。

不同品种的纱罗,其外观差别很大,在织造过程中织成的图案也是五花八门的,切不可将它们与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挖花织物和其他织物以及本章的手工或机制花边、刺绣品、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相混淆。

本税号不适用于素色的平纹疏松机织物,例如,主要用作绷带及纱布的机织物,这些通常也称为纱罗,但应归入税号30.05(如果经药物浸涂或制成零售包装供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或者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

本税号也不包括筛布(税号59.11)。

 

58.04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但不包括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成卷、成条或成小块图案的花边,但税号60.02的织物除外:

10—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

—机制花边:

21——化学纤维制

29——其他纺织材料制

30—手工制花边

 

一、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

这类产品用于制窗帘、床罩及类似家用装饰布、面纱、女式服装、刺绣品等,它们一般是蚕丝、化纤、棉花或亚麻制成。

(一)网眼薄纱及其他珠罗纱织物,由经纱与纬纱构成,其纬纱在每根经纱上都绕一下,成斜角线从一边织到另一边,一半纬纱向着一个方向而另一半纬纱向着另一个方向(见图1)。

这些纬纱与经纱一起形成一个网眼;网眼可以成规则六角形、正方形或菱形(纽维乐网眼织物)。

另一种是六角形网眼的薄纱(梅希林网眼薄纱),由数根经纱和一系列仅纵向绕于两根并列经纱之间的底线构成。

(二)波比诺特网眼薄纱,是一种由三组纱线构成的特种网眼薄纱:

第一组是同普通网眼薄纱一样的垂直并列经纱;第二组是图案纱(所称图案纱是因其形成图案),该组纱交替沿着垂直的经纱走向并不时从一根经纱走向通常是相邻的另一根垂直经纱,因而构成点缀着三角网眼的不规则四边形或其他形状的网眼;第三组是绞经纱,它绕着垂直的经线并把图案纱固定于垂直的经线上,将多个上述三角形网眼紧密地聚集在一起就产生了图案中的不透明部分。

(三)网眼织物具有三组纱线:

平行经纱、网眼纱及接结纱(例如,方形网眼织物)。

每根网眼纱交替沿着不同经纱走向,从一根经纱转到另一根经纱,从而形成方形网眼。

接结纱在某些地方将网眼纱结扎于经纱之上,将织物固定下来

(四)打结网眼织物,具有一致的方形或菱形网眼,在网眼各角打结,因而纱线不能拉开。

本品可以用手工或用机器织制。

本税号不包括:

(一)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疏松机织物及税号58.03的纱罗。

(二)税号56.08的网或网料。

(三)筛布(税号59.11)。

(四)第六十章的针织物或钩编织物。

(五)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二部分所述的制成的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

二、花边

花边是一种观赏或装饰用的透孔织物,其中图案体(较为复杂的)是由纱线相互绞扭形成,图案体之间通过通常为规则尺寸及形状并形成明显透孔底布的网眼相连接,或者通过本身就具有花样效果的花式链圈(连接狭条)相连接。

图案体与透孔底布或狭条通常是同时产生的,但有时图案体是单独织成后,随后再将它们连接起来。

花边的主要特征是图案体不是在一个原有的底布上加工而成的。

因此,本税号所称“花边”,不适用于具有类似外观而且有时确也称为花边的产品(例如,方网眼花边),这类产品是通过对原有的网眼薄纱或网眼底布的网眼填孔或装饰制成,或者通过在底布上加缝刺绣制成,不论其底布是否事后全部或部分去掉。

这类产品应作为刺绣品归入税号58.10。

经过刺绣的真正花边及用加缝刺绣工艺镶饰的花边也应归入税号58.10。

本税号也不包括以手工或机器针织而成的任何透孔织物(第六十章);这些织物通常能从特别是不透孔部分其特有的圈距加以区分。

与网眼薄纱、纱罗或其他疏松机织物不同,花边没有明显的经纱和纬纱,它织造时常常使用单根纱线。

如果不止使用一根纱线时,该纱线仍起同样作用。

花边有手织的,也有机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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