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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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甘肃省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甘肃省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二、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

9、《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10、《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二条

11、《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十六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13、《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第四条

14、《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15、《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16、《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

17、《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18、《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六条

19、《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四条

2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2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23、《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2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25、《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四条

26、《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条

27、《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8、《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八条

29、《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30、《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3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

3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

3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34、《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35、《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3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五条

38、《甘肃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8项)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合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3、组织机构代码办理

法律依据: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五条

4、生产许可证年审、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5、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6、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六条

7、食品标签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8、企业计量合格确认

法律依据:

《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

(二)行政处罚(共188项)

1、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

2、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3、对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4、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5、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

6、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7、对伪造产品产地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8、对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9、对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10、对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11、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12、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13、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重大损失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14、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撤销认证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15、对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16、对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17、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18、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物品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19、对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

20、对生产、销售经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公告、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

21、对产品质量经监督检查不合格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公告、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2、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等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3、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伪造产地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伪造或冒用产品标识、质量证明文件和质量标志的产品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4、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5、生产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和不合格的产品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6、生产和销售未取得强制性认证产品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7、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8、对监制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监制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9、对未标明“次品”或者“处理品”字样出厂、销售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0、对未履行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责任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1、对擅自启封、隐匿、转移、销毁、销售被封存产品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2、对未经考核合格和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提供公证检验数据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有关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3、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4、对在天然形成的产品、初级农产品中掺杂掺假,降低、破坏其有效成分和质量性能,并用于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5、对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加印(贴)QS标志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六条

36、对企业未按时进行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而继续生产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八条 

37、对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

38、对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条

39、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

40、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

4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条

4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4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44、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45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六条

46、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撤销生产许可,处以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七条 

4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 

4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七条 

49、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罚款。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 

50、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罚款。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 

51、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罚款。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 

52、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罚款。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 

53、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 

54、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 

55、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 

56、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 

57、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58、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相关物品、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59、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相关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60、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相关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6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62、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63、对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64、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65、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66、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67、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68、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无证财物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9、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70、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71、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72、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73、对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商品的和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假冒伪劣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

74、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和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全部假冒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二条

75、对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

76、对生产、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相同或近似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四条

77、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六条

78、对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方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七条

79、对代印代制假冒伪劣商标标识、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铭牌和包装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有关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条

80、对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十条

81、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没收直接专门用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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