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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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桩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基本要求
第一条:
桩工机械类型应根据桩的类型、桩长、桩径、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综合考虑选择。
作业前,应由施工技术人员向机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作业中除遵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遵守本规程桩基施工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施工现场应按地基承载力不小于83kPa的要求进行整平压实。
在基坑和围堰内打桩,应配置足够的排水设备。
第三条:
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输电线路。
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桩锤在施打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第四条:
机组人员作登高检查或维修时,必须系安全带;工具和其他物件应放在工具包内,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向下随意抛物。
第五条:
水上打桩时,应选择排水量比桩机重量大四倍以上的作业船或牢固排架,打桩机与船体或排架应可靠固定,并采取有效的锚固措施。
当打桩船或排架的偏斜度超过3°时,应停止作业。
第六条:
安装时,应将桩锤运到立柱正前方2m以内,并不得斜吊。
吊桩时,应在桩上拴好拉绳,不得与桩锤或机架碰撞。
第七条:
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
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八条:
插桩后,应及时校正桩的垂直度。
桩入土3m以上时,严禁用打桩机行走或回转动作来纠正桩的倾斜度。
第九条:
拔送桩时,不得超过桩机起重能力;起拔载荷应符合以下规定:
(1)打桩机为电动卷扬机时,起拔载荷不得超过电动机满载电流;
(2)打桩机卷扬机以内燃机为动力,拔桩时发现内燃机明显降速,应立即停止起拔;
(3)每米送桩深度的起拨载荷可按40kN计算。
第十条:
卷扬钢丝绳应经常润滑,不得干摩擦。
钢丝绳的使用及报废标准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柴油打桩锤
第一条:
柴油打桩锤应使用规定配合比的燃油。
作业前,应将燃油箱注满,并将出油阀门打开。
第二条:
作业前,应打开放气螺塞,排出油路中的空气,并应检查和试验燃油泵,从清扫孔中观察喷油情况;发现不正常时,应予调整。
第三条:
作业前,应使用起落架将上活塞提起稍高于上汽缸,打开贮油室油塞,按规定加满润滑油。
对自动润滑的桩锤,应采用专用油泵向润滑油管路加大润滑油,并应排除管路中的空气。
第四条:
对新启用的桩锤,应预先沿上活塞一周浇入0.5L润滑油,并应用油枪对下活塞加注一定量的润滑油。
第五条:
应检查所有紧固螺栓,并应重点检查导向板的固定螺栓,不得在松动及缺件情况下作业。
第六条:
应检查并确认起落架各工作机构安全可靠,起动钩与上活塞接触线在5~10mm之间。
第七条:
提起桩锤脱出砧座后,其下滑长度不宜超过200mm。
超过时应调整桩帽绳扣。
第八条:
应检查导向板磨损间隙,当间隙超过7mm时,应予更换。
第九条:
应检查缓冲胶垫,当砧座和橡胶垫的接触面小于原面积2/3时,或下汽缸法兰与砧座间隙小于7mm时,均应更换橡胶垫。
第十条:
对水冷式桩锤,应将水箱内的水加满。
冷却水必须使用软水。
冬季应加温水。
第十一条:
桩锤启动前,应使桩锤、桩帽和桩在同一轴线上,不得偏心打桩。
第十二条:
在桩贯入度较大的软土层起动桩锤时,应先关闭油门冷打,待每击贯入度小于100mm时,再开启油门启动桩锤。
第十三条:
锤击中,上活塞最大起跳高度不得超过出厂说明书规定。
目视测定高度宜符合出厂说明书上的目测表或计算公式。
当超过规定高度时,应减少油门,控制落距。
第十四条:
当上活塞下落而柴油锤未燃爆时,上活塞可发生短时间的起伏,此时起落架不得落下,应防撞击碰块。
第十五条:
打桩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拉好曲臂上的控制绳;在意外情况下,可使用控制绳紧急停锤。
第十六条:
当上活塞与起动钩脱离后,应将起落架继续提起,宜使它与上汽缸达到或超过2m的距离。
第十七条:
作业中,应重点观察上活塞的润滑油是否从油孔中泄出。
当下汽缸为自动加油泵润滑时;应经常打开油管头,检查有无油喷出;当无自动加油泵时,应每隔15min向下活塞润滑点注人润滑油。
当一根桩打进时间超过15min时,则应在打完后立即加注润滑油。
第十八条:
作业中,当桩锤冲击能量达到最大能量时,其最后10锤的贯入值不得小于5mm。
第十九条:
桩帽中的填料不得偏斜,作业中应保证锤击桩帽中心。
第二十条:
作业中,当水套的水由于蒸发而低于下汽缸吸排气口时,应及时补充,严禁无水作业。
第二十一条:
停机后,应将桩锤放到最低位置,盖上汽缸盖和吸排气孔塞子,关闭燃料阀,将操作杆置于停机位置,起落架升至高于桩锤lm处,锁住安全限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长期停用的桩锤,应从桩机上卸下,放掉冷却水、燃油及润滑油,将燃烧室及上、下活塞打击面清洗干净,并应做好防腐措施,盖上保护套,入库保存。
3.振动沉拔桩锤
第一条:
作业场地至电源变压器或供电主干线的距离应在200m以内。
第二条:
电源容量与导线截面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当电动机额定起动电压变动在-5%~10%的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
第三条:
液压箱、配电箱应置于安全平坦的地方。
配电箱和电动机保护接地或接零应符合本规程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电工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长期停放重新使用前,应测定电动机的绝缘值,且不得小于0.5MΩ,并应对电缆芯线进行导通试验。
电缆外包橡胶层应完好无损,并确认电气箱内各部件完好,接触无松动,接触器触点无烧蚀现象。
第五条:
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
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险钢丝绳。
第六条:
启动振动桩锤应监视启动电流和电压,一次启动时间不应超过10s。
当启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启动。
启动后,应待电流降到正常值时,方可转到运转位置。
第七条:
振动桩锤启动运转后,应待振幅达到规定值时,方可作业。
当振幅正常后仍不能拔桩时,应改用功率较大的振动桩锤。
第八条:
拔钢板桩时,应按沉入顺序的相反方向起拔,夹持器在夹持板桩时,应靠近相邻一根,对工字桩应夹紧腹板的中央。
如钢板桩和工字桩的头部有钻孔时,应将钻孔焊平或将钻孔以上割掉,亦可在钻孔处焊加强板,应严防拔断钢板桩。
第九条:
夹桩时,不得在夹持器和桩的头部之间留有空隙,并应待压力表显示压力达到额定值后,方可指挥起重机起拔。
第十条:
拔桩时,当桩身埋入部分被拔起1.0~1.5m时,应停止振动,拴好吊桩用钢丝绳,再起振拔桩。
当桩尖在地下只有1~2m时,应停止振动,由起重机直接拔桩。
待桩完全拔出后,在吊桩钢丝绳未吊紧前,不得松开夹持器。
第十一条:
沉桩前,应以桩的前端定位,调整导轨与桩的垂直度,不应使倾斜度超过2°。
第十二条:
沉桩时,吊桩的钢丝绳应紧跟桩下沉速度而放松。
在桩入土3m之前,可利用桩机回转或导杆前后移动,校正桩的垂直度;在桩入土超过3m时,不得再进行校正。
第十三条:
沉桩过程中,当电流表指数急剧上升时,应降低沉桩速度,使电动机不超载;但当桩沉人太慢时,可在振动桩锤上加一定量的配重。
第十四条:
作业中,当遇液压软管破损、液压操纵箱失灵或停电(包括熔丝烧断)时,应立即停机,将换向开关放在“中间”位置,并应采取安全措施,不得让桩从夹持器中脱落。
第十五条:
作业中,应保持振动桩锤减振装置各摩擦部位具有良好的润滑。
第十六条:
作业后,应将振动桩锤沿导杆放至低处,并采用木块垫实,带桩管的振动桩锤可将桩管插入地下一半。
第十七条:
作业后,除应切断操纵箱上的总开关外,尚应切断配电箱(盘)上的开关,并应采用防雨布将操纵箱遮盖好。
4.履带式打桩机(三支点式)
第一条:
组成打桩机的履带式起重机,应执行本规程起重吊装及垂直运输机械第二节的规定,配装的柴油打桩锤或振动桩锤,应执行本规程桩工机械第二节、第三节的规定。
第二条:
打桩机的安装场地应平坦坚实,当地基承载力达不到规定的压应力时,应在履带下铺设路基箱或30mm厚的钢板,其间距不得大于300mm。
第三条:
打桩机的安装、拆卸应按照出厂说明书规定程序进行。
用伸缩式履带的打桩机,应将履带扩张后方可安装。
履带扩张应在无配重情况下进行,上部回转平台应转到与履带成90°的位置。
第四条:
立柱底座安装完毕后,应对水平微调液压缸进行试验,确认无问题时,应再将活塞杆缩尽,并准备安装立柱。
第五条:
立柱安装时,履带驱动轮应置于后部,履带前倾覆点应采用铁楔块填实,并应制动住行走机构和回转机构,用销轴将水平伸缩臂定位。
在安装垂直液压缸时,应在下面铺木垫板将液压缸顶实,并使主机保持平衡。
第六条:
安装立柱时,应按规定扭矩将连接螺栓拧紧,立柱支座下方应垫千斤顶并顶实。
安装后的立柱,其下方搁置点不应少于3个。
立柱的前端和两侧应系揽风绳。
第七条:
立柱竖立前,应向顶梁各润滑点加注润滑油,再进行卷扬筒制动试验。
试验时,应先将立柱拉起300~400mm后制动住,然后放下,同时应检查并确认前后液压缸千斤顶牢固可靠。
第八条:
立柱的前端应垫高,不得在水平以下位置扳起立柱。
当立柱扳起时,应同步放松缆风绳。
当立柱接近垂直位置时,应减慢竖立速度。
扳到75°~83°时,应停止卷扬,并收紧缆风绳,再装上后支撑,用后支撑液压缸使立柱竖直。
第九条:
安装后支撑时,应有专人将液压缸向主机外侧拉住,不得撞击机身。
第十条:
安装桩锤时,桩锤底部冲击块与桩帽之间应有下述厚度的缓冲垫木。
对金属桩,垫木厚度应为100~150mm;对混凝土桩,垫木厚度应为200~250mm。
作业中应观察垫木的损坏情况,损坏严重时应予更换。
第十一条:
连接桩锤与桩帽的钢丝绳张紧度应适宜,过紧或过松时,应予调整,拉紧后应留有200~250mm的滑出余量,并应防止绳头插入汽缸法兰与冲击块内损坏缓冲垫。
第十二条:
拆卸应按与安装时相反程序进行。
放倒立柱时,应使用制动器使立柱缓缓放下,并用缆风绳控制,不得不加控制地快速下降。
第十三条:
正前方吊桩时,对混凝土预制桩,立柱中心与桩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对钢管桩,水平距离不得大于7m。
严禁偏心吊桩或强行拉桩等。
第十四条:
使用双向立柱时,应待立柱转向到位,并用锁销将立柱与基杆锁住后,方可起吊。
第十五条:
施打斜桩时,应先将桩锤提升到预定位置,并将桩吊起,套入桩帽,桩尖插入桩位后再后仰立柱,并用后支撑杆顶紧,立柱后仰时打桩机不得回转及行走。
第十六条:
打桩机带锤行走时,应将桩锤放至最低位。
行走时,驱动轮应在尾部位置,并应有专人指挥。
第十七条:
在斜坡上行走时,应将打桩机重心置于斜坡的上方,斜坡的坡度不得大于5°。
在斜坡上不得回转。
第十八条:
作业后,应将桩锤放在已打入地下的桩头或地面垫板上,将操纵杆置于停机位置,起落架升至比桩锤高lm的位置,锁住安全限位装置,并应使全部制动生效。
5.强夯机械
第一条:
担任强夯作业的主机,应按照强夯等级的要求经过计算选用。
用履带式起重机作主机的,应执行本规程桩工机械第二节的规定。
第二条:
夯机的作业场地应平整,门架底座与夯机着地部位应保持水平,当下沉超过l00mm时,应重新垫高。
第三条:
强夯机械的门架、横梁、脱钩器等主要结构和部件的材料及制作质量,应经过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
夯机在工作状态时,起重臂仰角应置于7°。
第五条:
梯形门架支腿不得前后错位,门架支腿在未支稳垫实前,不得提锤。
第六条:
变换夯位后,应重新检查门架支腿,确认稳固可靠,然后再将锤提升100~300mm,检查整机的稳定性,确认可靠后,方可作业。
第七条:
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不得提前下坑挂钩。
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第八条:
当夯锤留有相应的通气孔在作业中出现堵塞现象时,应随时清理。
禁止在锤下进行清理。
第九条:
当夯坑内有积水或因黏土产生的锤底吸附力增大时,应采取措施排除,不得强行提锤。
第十条:
转移夯点时,夯锤应由辅机协助转移,门架随夯机移动前,支腿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500mm。
第十一条:
作业后,应将夯锤下降,放实在地面上。
在非作业时严禁将锤悬挂在空中。
6.转盘钻孔机
第一条:
钻机的安装和钻头的组装应按照出厂说明书规定进行,竖立或放到钻架时,应由熟练的专业人员进行。
第二条:
钻架的吊重中心、钻机的卡孔和护进管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钻杆中心允许偏差为20mm。
第三条:
钻共和钻杆连接螺纹应良好,滑扣时不得使用。
钻头焊接应牢固,不得有裂纹。
钻杆连接处应加便于拆卸的厚垫圈。
第四条:
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部件安装紧固,转动部位和传动带有防护罩,钢丝绳完好,离合器、制动带功能良好;
(2)润滑油符合规定,各管路接头密封良好,无漏油、漏气、漏水现象;
(3)电气设备齐全、电路配置完好;
(4)钻机作业范围内无障碍物。
第五条:
作业前,应将各部操纵手柄先置于空档位置,用人力盘动无卡阻,再起动电动机空载运转,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开机时,应先送浆后开钻;停机时,应先停钻后停浆。
泥浆泵应有专人看管,对泥浆质量和浆面高度应随时测量和调整,保证浓度合适。
停钻时,出现漏浆应及时补充。
并应随时清除沉淀池中杂物,保持泥浆纯净和循环不中断,防止塌孔和埋钻。
第七条:
开钻时,钻压应轻,转速应慢。
在钻进过程中,应根据地质情况和钻进深度,选择合适的钻压和钻速,均匀给进。
第八条:
变速箱换档时,应先停机,挂上档后再开机。
第九条:
加接钻杆时,应使用特制的连接螺栓均匀紧固,保证连接处的密封性,并做好连接处的清洁工作。
第十条:
钻进中,应随时观察钻机的运转情况,当发生异响、吊索吊具破损、漏气、漏渣以及其他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开钻。
第十一条:
提钻、下钻时,应轻提轻放。
钻机下和井孔周围2m以内及高压胶管下,不得站人。
严禁钻杆在旋转时提升。
第十二条:
发生提钻受阻时,应先设法使钻具活动后再慢慢提升,不得强行提升。
如钻进受阻时,应采用缓冲击法解除,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钻进。
第十三条:
钻架、钻台平车、封口平车等的承载部位不得超载。
第十四条:
使用空气反循环时,其喷浆口应遮拦,并应固定管端。
第十五条:
钻进进尺达到要求时,应根据钻杆长度换算孔底标高,确认无误后,再把钻头略为提起,降低转速,空转5~20min后再停钻,应先停钻后停风。
第十六条:
钻机的移位和拆卸,应按照出厂说明书规定进行,在转移和拆运过程中,应防止碰撞机架。
第十七条:
作业后,应对钻机进行清洗和润滑,并应将主要部位遮盖妥当。
7.螺旋钻孔机
第一条:
使用钻机的现场,应按钻机出厂说明书的要求清除孔位及周围的石块等障碍物。
第二条:
作业场地距电源变压器或供电主干线距离应在200mm以内,启动时电压降不得超过额定电压的10%。
第三条:
电动机和配电箱、控制箱接地或接零应符合本规程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电工第五、第六节的规定。
第四条:
安装前,应检查并确认钻杆及各部件无变形;安装后,钻杆与动力头的中心线允许偏斜为全长的1%。
第五条:
安装钻杆时,应从动力头开始,逐节往下安装。
不得将所需钻杆长度在地面上全部接好后一次起吊安装。
第六条:
动力头安装前,应先拆下滑轮组,将钢丝绳穿绕好。
钢丝绳的选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配备。
第七条:
安装后,电源的频率与控制箱内频率转换开关上的指针应相同,不同时,应采用频率转换开关予以转换。
第八条:
钻机应放置平稳、坚实,汽车式钻孔机应架好支腿,将轮胎支起,并应用自动微调或线锤调整挺杆,使之保持垂直。
第九条:
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钻机各部件连接牢固,传动带的松紧度适当,减速箱内油位符合规定,钻深限位报警装置有效。
第十条:
启动前,应将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
启动后,应作空运转试验,检查仪表、温度、音响、制动等各项工作正常,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
施钻时,应先将钻杆缓慢放下,使钻头对准孔位,当电流表指针偏向无负荷状态时即可下钻。
在钻孔过程中,当电流表超过额定电流时,应放慢下钻速度。
第十二条:
钻机发出下钻限位报警信号时,应停钻,并将钻杆稍稍提升,待解除报警信号后,方可继续下钻。
第十三条:
钻孔中卡钻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下钻。
未查明原因前,不得强行起动。
第十四条:
作业中,当需改变钻杆回转方向时,应待钻杆完全停转后再进行。
第十五条:
钻孔时,当机架出现摇晃、移动、偏斜或钻头内发出有节奏的响声时,应立即停钻,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钻。
第十六条:
扩孔达到要求孔径时,应停止扩削,并拢扩孔刀管,稍松数圈,使管内存土全部输送到地面,即可停钻。
第十七条:
作业中停电时,应将各控制器放置零位,切断电源,并及时将钻杆全部从孔内拔出,使钻头接触地面。
第十八条:
钻机运转时,必须有专人看护,防止电缆线被缠入钻杆中。
第十九条:
钻孔时,严禁用手清除螺旋片中的泥土。
发现紧固螺栓松动时,应立即停机,在紧固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二十条:
成孔后,应将孔口加盖保护。
第二十一条:
作业后,应将钻杆及钻头全部提升至孔外,先清除钻杆和螺旋叶片上的泥土,再将钻头按下接触地面,各部制动住,操纵杆放到空档位置,切断电源。
第二十二条:
当钻头磨损量达20mm时,应予更换。
8.全套管钻机
第一条:
安装钻机前,应符合“钻机的安装和钻头的组装应按照出厂说明书规定进行,竖立或放到钻架时,应由熟练的专业人员进行”的规定。
第二条:
钻机安装场地应平整、夯实,能承载该机的工作压力;当地基不良时,钻机下应加铺钢板防护。
第三条:
与钻机相匹配的起重机,应根据成桩时所需的高度和起重量进行选择。
当钻机与起重机连接时,各个部位的连接均应牢固、可靠。
钻机与动力装置的液压油管和电缆线应按出厂说明书规定连接。
第四条:
引入机组的照明电源,其电压不应超过36V。
第五条:
作业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钻机各部外观良好,各连接螺栓无松动;
(2)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符合规定,无渗漏现象;
(3)各部钢丝绳无损坏和锈蚀,连接正确;
(4)各卷扬机的离合器、制动器无异常现象,液压装置工作有效;
(5)套管和浇筑管内侧无明显的变形和损伤,未被混凝土粘结。
第六条:
应通过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内燃机,并怠速运转逐步加速至额定转速,按照指定的桩位对位,通过试调,使钻机纵横向达到水平、位正,再进行作业。
第七条:
机组人员应监视各仪表指示数据,倾听运转声响,发现异状或异响,应立即停机处理。
第八条:
第一节套管入土后,应随时调整套管的垂直度。
当套管入土5m以下时,不得强行纠偏。
第九条:
在作业过程中,当发现主机在地面及液压支撑处下沉时,应立即停机。
在采用30mm厚钢板或路基箱扩大托承面、减小接地应力等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条:
在套管内挖掘土层中,碰到坚硬土岩和风化岩硬层时,不得用锤式抓斗冲击硬层,应采用十字凿锤将硬层有效的破碎后,方可继续挖掘。
第十一条:
用锤式抓斗挖掘管内土层时,应在套管上加装保护套管接头的喇叭口。
第十二条:
套管在对接时,接头螺栓应按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扭矩,对称拧紧。
接头螺栓拆下时,应立即洗净后浸入油中。
第十三条:
起吊套管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吊装,不得用卡环直接吊在螺纹孔内,亦不得使用其他损坏套管螺纹的起吊方法。
第十四条:
挖掘过程中,应保持套管的摆动。
当发现套管不能摆动时,应采用拔出液压缸将套管上提,再用起重机助拔,直至拔起部分套管能摆动为止。
第十五条:
浇筑混凝土时,钻机操作应和灌筑作业密切配合,应根据孔深、桩长适当配管,套管与浇筑管保持同心,在浇筑管埋入混凝土2~4m之间时,应同步拔管和拆管,并应确保浇筑成桩质量。
第十六条:
作业后,应就地清除机体、锤式抓斗及套管等外表的混凝土和泥沙,将机架放回行走的原位,将机组转移至安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