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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版

 

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

化学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试行版)

 

技术监督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监督职责2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内容9

第三章 技术管理20

第四章 附则24

第五章 附 录24

附录1:

引用标准25

附录2:

报表格式27

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

化学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化学技术监督是保证发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环保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采用适应电力生产发展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先进的检测手段,准确地对机组运行状况和设备状态进行监督判断,发现和消除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发电设备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华北公司)、各发电企业和技术监督管理服务单位。

第三条化学技术监督贯穿于电力生产、建设的全过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国电集团华北公司、各发电企业、各技术监督服务单位要在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与验收、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等各阶段加强领导和监督,严把质量关,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技术监督有关的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化学技术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加强对水、汽、油、燃料、氢气、六氟化硫督等的质量监督,防止和减缓热力设备腐蚀、结垢、积集沉积物及油质劣化,及时发现变压器等充油电气设备潜伏性故障,防止发电机内氢气纯度和湿度超标,提高设备的安全经济性,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五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化学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国电华北公司技术监督中心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集团公司的有关化学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

(二)制定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召开技术监督相关专业会议;

(三)根据上级有关技术监督规定,督促所属企业制定相应的化学技术监督制度和实施细则;

(四)组织推广先进、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化学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新技术,对所属企业化学技术监督工作进行评价、检查和监督;

(五)掌握所属企业设备运行、检修、缺陷和事故情况,参与事故分析和调查工作;

(六)指导所属企业签订化学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协议,并监督执行情况;

(七)根据化学技术监督有关制度规定,提出对所属企业化学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意见;

(八)负责建立国电华北公司化学技术监督管理网及其它与化学技术监督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技术监督管理服务单位职责

技术监督管理服务单位,要在国电华北公司技术监督中心的指导下认真开展各项工作,根据技术监督管理服务合同具体负责国电华北公司委托的发电企业的化学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管理的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

(二)建立国电华北公司委托的发电企业的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管理网络;

(三)与国电华北公司委托的发电企业共同制定化学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规划与计划;定期对国电华北公司委托的发电企业进行化学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采取的对策;

(四)参加国电华北公司委托的发电企业因化学技术监督管理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

(五)对国电华北公司委托的发电企业的化学技术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

(六)组织召开国电华北公司委托的发电企业的化学技术监督管理专业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化学技术监督管理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参加国电华北公司组织召开的化学技术监督管理会议,并对服务对象的化学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分析。

第八条各发电企业职责

各发电企业要建立健全由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的化学技术监督网,生技部门或其他设备管理部门为化学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应设立化学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开展本企业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其职责如下:

(一)主管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的职责:

领导化学监督工作,建立化学监督网,落实化学技术监督责任制;贯彻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审批本单位有关实施细则和措施;定期召开化学监督网会议;检查、协调、落实本单位化学监督工作。

1.保证化学监督仪器设备的配备和生产、技术改造费用;监督化学仪表的校准和检验工作。

2.保证化学监督仪器调和的配备和生产维护、技术改造费用。

3.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主要设备的调整试验和化学清洗工作;设备防腐、防垢、防积盐和防止油质劣化工作;降低汽水损失和油耗以及燃料的质量监督等工作。

4.主设备大修时,督促做好化学检查。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组织落实和验收。

5.组织检查分析本单位发电设备存在的与化学监督有关的重大设备事故和缺陷,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上报。

(二)化学监督专责工程师职责:

1.协助主管生产的副厂长(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做好本制度“主管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的职责”所列各项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拟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措施。

3.定期总结、分析、汇总本单位化学监督工作的各类表单,指导化学专业的监督工作。

4.组织或参与化学原因造成的事故、障碍、异常等的分析,并负责或指导制定防范措施。

5.负责本单位化学专业科研、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及其项目管理。

6.按期报送各类化学监督报表、报告。

(三)值长的职责:

值长是本值机组运行中化学监督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

负责落实当值各岗位(人员)的化学监督职责;随时掌握并及时指挥调整水、汽、油、氢、燃料等质量指标;指挥协调处理当值化学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四)集控(机、炉、电)运行岗位职责

随时了解并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运行系统中水、汽、油、氢、燃料等质量指标及其参数变化情况;根据有关规程规定、化学人员的要求或值长的指令进行有关调整操作。

(五)化学专业的职责:

1.保证水处理设备、制氢设备、加药设备及化学仪表、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监督水、汽、油、气(氢气、六氟化硫)及燃料等的品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与值长及有关部门、岗位联系、处理,必要时应向化学监督专责工程师、主管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以至上级单位汇报。

3.参加热力设备调整试验,参与确定合理的运行工况、参数及监督指标;协助做好化学清洗及停用、备用设备防腐保护的监督工作。

4.参加主要设备检修的检查及验收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编写检修化学监督报告。

5.负责或协助管理在线化学仪表,实现水、汽质量的连续在线检测与监督。

6.加强科技攻关,完善、改进生产工艺和方法,降低材料和资源消耗,提高设备安全性与经济性

7.新建或扩建机组建设过程中的化学监督工作应按DL/T889的规定执行。

8.协助做好全厂水质水量平衡,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节约水资源。

9.完成化学监督的各项技术管理工作。

10.配合做好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工作。

(六)锅炉专业的职责:

1.通过锅炉热力化学试验和其他相关试验,确定运行工况、参数,并纳入锅炉规程。

2.发现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化学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处理。

3.根据炉水水质及化学监督要求,实施锅炉排污;保持锅炉系统的严密性,降低汽水损失。

4.热力设备计划检修时,根据设备检修化学监督计划完成锅炉专业负责的项目,应征求化学监督专责工程师的意见,将割管等检修要求纳入检修计划,按照化学专业提出的方案实施锅炉检修期间和停、备用阶段的防腐保护工作。

5.会同化学专业拟定所属设备化学清洗方案,并负责清洗设备及系统的安装和操作,共同检查化学清洗效果,并做好清洗设备的维护工作。

6.根据设备分工负责有关化学设备、锅炉系统取样、加药设备的检修与维护工作。

(七)汽机专业的职责:

1.与化学专业共同进行除氧器调整试验和蒸发器的热力化学试验,确定运行工况、参数,并纳入汽机规程;做好除氧器运行、维护、检修工作,保证出水溶氧合格。

2.保证凝汽器真空系统严密性,使凝结水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3.加强凝汽器胶球清洗系统的设备检修和运行管理工作,确保胶球系统的正常投运和收球率。

4.努力降低汽水损失,降低油耗。

发现凝结水与给水系统、汽轮机油与抗燃油系统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化学人员,共同查找原因,研究处理。

5.保证设备检修质量,运行参数调整及时,防止油中进水、氢系统进油等;做好运行中汽轮机油、抗燃油的管理、净化和防劣等工作。

油系统补、换油时,应征求化学监督人员的意见。

6.机组检修前,应征求化学监督专责人的意见,将凝汽器抽管等化学检查工作纳入检修计划;按照化学专业提出的方案认真做好停用、备用设备的防腐保护工作。

7.更换凝汽器管材时,应根据本单位循环水水质,按照DL/T712的规定正确选材。

安装前认真监造,并严格进行探伤、内应力检验等各项检验,必要时进行退火处理。

安装时应轻拿轻放,不应增加管材应力与损伤,保证安装质量。

8.会同化学专业拟定汽机所属设备化学清洗方案,并负责清洗设备及系统的安装和操作,共同检查化学清洗效果,并做好清洗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9.根据设备分工负责有关化学设备、系统取样、加药设备的检修与维护工作。

(八)电气专业职责:

1.负责(或配合)做好运行变压器油、六氟化硫的监督、净化处理和实施防劣化措施等项工作。

油样、气样的采集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2.应关注发电机内冷水系统的运行参数,出现异常及时通知化学监督专责人。

3.应关注发电机氢气系统的运行参数,保证氢气系统的严密性,保证氢气纯度、湿度合格,出现异常及时调整并通知化学监督专责人。

4.会同化学专业拟定电气所属设备化学清洗方案,并负责清洗设备及系统的安装和操作,共同检查化学清洗效果,并做好清洗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5.如油质、六氟化硫及气相色谱分析等出现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主要充油电气设备发现异常、大修及变压器吊芯(罩)检查或补、换油时,应通知化学监督专责人。

6.根据设备分工负责有关化学设备、电气系统取样、加药设备的检修与维护工作。

(九)热工专业的职责:

1.确保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种流量表、压力表、水位表、真空表、温度表等配备齐全,准确可靠。

做好维护及定期校验工作。

2.负责或协助做好在线化学仪表的维护与定期校验工作,并搞好与化学监督有关的设备程控及自动调节装置。

(一十)燃料专业的职责

1.按照要求,采集煤样、油样,并注明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等。

做好入厂燃料的质量检测。

2.根据设备分工,做好采、制、化设备的运行、检修、维护工作,保证机械化采制样装置的投入率。

3.及时将全厂使用的燃料品种情况通知值长和相关运行人员,相关运行人员根据燃料情况调整燃烧。

4.根据入厂煤的煤种、质量情况和锅炉的运行要求做好配煤工作。

5.负责煤场管理,防止煤炭散失、自燃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化学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

水、汽、油、气(氢气、六氟化硫)、燃料质量;热力设备腐蚀、结垢及积盐状况;热力设备停(备)用期间防腐蚀保护;水处理材料质量;热力设备化学清洗质量;化学仪器仪表。

水汽监督

第一十条水汽监督与分析测定方法

(一)发电企业的水汽质量应执行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并参照执行DL/T561《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对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根据水质及相应的处理方式,确定控制指标,达到防腐、防垢、防菌藻的目的。

(二)为保证机组水汽监督的可靠性、准确性和连续性,火电厂应主要依靠在线化学仪表监督水汽质量。

尤其是高参数大容量的机组,更应高度重视在线化学仪表的监督管理,认真实施化学仪表实验室计量确认工作,确保在线化学仪表的配备率、投入率、准确率。

有在线化学仪表的监测项目每日抄表不少于12次。

机组运行过程的人工监控项目应每班测定1-2次。

给水与蒸汽的铜、铁测定每周不少于1次。

原水、循环水的全分析每年不少于4次。

当水源变化、水处理设施扩建时,适当增加全分析或重点项目的测试频度,以积累水质资料。

机组启动及运行中如发现异常,应增加分析测定次数及监督项目。

(三)水汽监督过程中采用的分析测定方法,应执行有关标准。

垢和腐蚀产物的化学成分应按照《火力发电厂垢和腐蚀产物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炉水中氯离子的测定宜采用“离子色谱法”。

对于所用分析药品应符合质量标准,所用仪器、仪表应按国家计量要求定期检定和校验。

(四)化验室及生产现场所用仪器、仪表的配备应满足测试要求,并保证分析测定数据准确可靠。

化验室所配备的仪表,其精度应高于在线化学分析仪表,以便定期校验在线仪表的精确度。

(五)监督测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分析测试数据准确可靠的重要基础,各岗位人员都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方能上岗。

第一十一条新建或扩建机组监督。

按DL/T899《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及DL/T5190.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4部分:

电厂化学》执行。

第一十二条机组运行阶段化学监督。

(一)机组正常运行阶段的水、汽质量。

1.机组正常运行阶段的水、汽质量应符合GB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及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

2.GB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及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中所列标准值均为极限值,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期望值”,一般取50%~70%极限值作为“期望值”。

做过热化学试验的机组,可根据试验的结果确定机组的“期望值”。

3.发电机内冷水的水质监督按DL/T801《大型发电机内冷却水质及系统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或设备说明书严者执行。

(二)停、备用机组启动时的监督

1.机组启动前的冲洗。

机组启动前冷、热态冲洗,参照DL/T899《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执行。

2.机组启动时的水汽质量标准,按GB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及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执行。

并网8小时内应达到正常运行标准值,以后(热备用机组启动在4小时及以后)应参加水汽品质合格率统计。

3.机组启动时,炉水全铁不合格不准点火,凝结水、疏水质量不合格不准回收,蒸汽不合格不准并汽。

4.锅炉启动后,发现炉水浑浊时,应加强锅内处理及排污,或采取限负荷、降压运行等措施,直至炉水澄清;炉水pH值偏低时,应加入NaOH处理。

5.机组启动过程中,锅炉除正常规定排污外,还要加强定排。

有凝结水处理的机组,应尽快投入凝结水除盐系统,使汽水品质尽早达到正常运行水平。

6.备用或检修后的机组投入运行时,应及时投入除氧器,并使溶氧合格。

如给水溶氧长期不合格,应考虑对除氧器结构及运行方式进行改进。

(三)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

1.当发现水汽质量劣化时,应首先检查取样是否有代表性;化验结果是否准确可靠;并综合分析系统中导致水汽质量变化的其他因素,确认判断无误后,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使水、汽质量在允许的时间内恢复到标准值。

若水汽质量严重恶化,影响机组安全运行时,应做出机组降出力或停止运行的处理决定。

2.水汽质量劣化时的三级处理原则及各级处理标准,按GB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及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执行。

3.当凝结水溶解氧不合格时,应首先检查取样、化验以及与化学有关的阀门管路是否有问题,确认无误后,进行汽机方面的检查,及时查明原因给予解决。

当发现凝汽器有泄漏时,应采取检漏、堵漏措施,有凝结水除盐设备的必须立即投入运行,以保证给水水质正常。

在凝汽器泄漏、检漏、堵漏同时,应加强炉内的加药处理和锅炉排污工作。

(四)新投入运行的锅炉,在适当时机宜进行热化学试验和调整试验,以确定合理的运行方式和水质控制指标。

当锅炉要提高额定蒸发量、改变锅内装置、改变锅炉循环系统、改变燃烧方式、发生不明原因的蒸汽质量恶化或汽轮机通流部分积盐加重,宜重新进行调整试验。

(五)应掌握水源水质的变化及其变化规律,发现水源水质突然变差,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保证水处理设备正常制水。

(六)对各种水处理药剂,应按要求均匀地加入系统,不得使用瞬间(间断)大剂量的方式加入。

(七)炉水采用磷酸盐处理时,药液应均匀加入炉内。

当炉水磷酸根含量与磷酸盐加入量不符时,应及时分析化验,查明原因。

(八)对疏水、生产返回水的质量要加强监督,不合格者必须经处理才可进入系统。

汽包炉应根据炉水水质确定排污方式及排污量,并应按水质变化进行调整。

要严格控制厂内汽水损失,机组的汽水损失按DL/T246《化学监督导则》执行。

(九)在线化学仪表、自动加药、数据采集、化水程控的管理

1.应有专职的化学仪表管理、维护、检修人员。

2.应保证已有仪表连续投入运行并准确可靠。

仪表检验按DL/T677《发电厂在线化学仪表检验规程》执行。

3.化学仪表人员应经培训与业务考核后持证上岗。

4.应配置微机进行在线化学仪表的数据采集,即时显示、自动记录、报警、储存,自动生成日报、月报。

5.在线化学仪表的配置,按DL/T246《化学监督导则》执行。

(一十)循环水处理系统与药剂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不同管材、不同水源水质,通过科学试验选择既能防腐(特别是点蚀)又能防垢的缓蚀阻垢剂和循环水处理工况,并严格执行;在机组运行过程中,要不断监督药剂供应质量,注意补充水水质的变化,严格控制循环水的各项监控指标(包括浓缩倍率),排水要符合环保要求。

制订并严格执行凝汽器胶球系统投运的有关规定,提高收球率。

(一十一)各种水处理材料、药品到货时应逐批进行检验,并分类保管。

第一十三条机组检修期间的化学监督

(一)凡是在热力设备检修期间化学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查清产生的原因、性质、范围和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发生事故。

(二)热力设备检修期间化学监督应按DL/T1115《火力发电厂机组大修化学检查导则》要求执行,并按照附录A要求编制《机组检修化学检查报告》,进行化学清洗的锅炉还应有化学清洗报告。

(三)热力设备解体之后,化学专业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负责检修的人员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的腐蚀、结垢情况,并采集样品,进行照像、录像在内的详细记录。

在化学专业人员检查之前,不得清除设备内部沉积物,也不得在这些部位进行检修工作。

(四)热力设备检修完毕,系统恢复之前,化学人员应参加有关设备的验收和定级工作。

应对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以及积盐情况做出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的改进措施。

(五)锅炉酸洗

在机组A级检修前的一次C级检修时,宜对水冷壁管进行割管检查,以确定是否需要在A级检修时进行清洗。

锅炉化学清洗确定、方案及措施等,按DL/T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执行。

当化学清洗间隔时间已到上述规定值,但是按规定的取样方法水冷壁管的垢量低于规定垢量下限的1/2,并且无明显垢下腐蚀的锅炉,可以延迟化学清洗。

在锅炉延迟化学清洗期间要加强对水冷壁管垢量沉积及腐蚀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在垢量及腐蚀状况达到上述规定之后应尽快安排化学清洗工作。

由于结垢、腐蚀而造成水冷壁爆管或泄漏的锅炉,即使锅炉运行年限或结垢量未达到化学清洗标准,亦应立即进行化学清洗。

(六)凝汽器换管时,应根据DL/T712《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管选材导则》规定,结合本单位循环水的水质情况合理选择凝汽器管材,并认真做好安装前的监造、探伤、氨熏等管材质量检验工作。

(七)热力设备在停、备用期间,必须进行防腐保护。

保护方法按DL/T956《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执行。

采用的新工艺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试验,尤其是采用加无机或有机化学药品的方法要慎用,要通过试验证明其最佳效果,并确定控制的药品浓度和实施参数,谨防由于药品过量或分解腐蚀热力设备。

停(备)用设备的防锈蚀方案和要求由化学专业提出,值长组织实施,机炉专业人员应负责防锈蚀设备和系统的安装、操作及维护。

化学专业应定期对防锈效果检查、评定。

(八)锅炉检修后,进行水压试验时,应采用加有缓蚀药剂的化学除盐水,不得使用生水。

各种加热器和凝汽器灌水找漏时应使用凝结水或除盐水。

(九)对各种水箱及低温管道的腐蚀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高压加热器、省煤器入口管段的流动加速腐蚀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后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十)对有积盐的过热器,可进行冲洗,冲洗时要监督出水的碱度或电导率。

油务监督

第一十四条从事油务监督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行业颁发的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第一十五条各单位实验室使用的计量仪器,必须取得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合格证书。

第一十六条实验室的仪器配备应能够满足日常油务监督的需要。

第一十七条变压器油的监督

(一)变压器油新油验收。

国产新变压器油按GB/T2536《变压器油》标准验收;进口设备用油,应按合同规定验收。

(二)运行中变压器油。

运行中变压器油、运行中断路器油质量,按GB/T7595《运行中变压器质量》并参照DL/T5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执行。

(三)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的分析、检测周期及故障诊断,按GB/T7252《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执行。

(四)运行中变压器油的维护管理,按GB/T14542《运行中变压器油维护管理导则》执行。

(五)运行中变压器油糠醛检测,按DL/T5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执行。

第一十八条汽轮机油的监督

(一)汽轮机油新油。

汽轮机油的新油验收,按GB/T11120《L-TSA汽轮机油》执行。

(二)运行中汽轮机油。

运行中汽轮机油及运行中燃气轮机油质量标准,按GB/T7596《电厂运行中汽轮机油质量》执行。

(三)运行中氢冷发电机用密封油。

运行中氢冷发电机用密封油质量标准,按DL/T705-1999《运行中氢冷发电机用密封油质量标准》执行。

(四)运行汽轮机油的维护管理,按GB/T14541《电厂用运行矿物汽轮机油维护管理导则》执行。

(五)机组检修时,应确保油系统的检修质量及冲洗、滤油时间;颗粒度不合格时,机组不应启动。

(六)新建或扩建机组汽轮机油质量,同时满足DL/T899《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要求。

第一十九条抗燃油的监督

(一)磷酸脂抗燃油。

新油验收、运行油质量标准、运行油的监督及维护等,按DL/T571《电厂用磷酸脂抗燃油运行与维护导则》执行。

(二)其它抗燃油。

按应用设备要求执行。

(三)机组检修时,应确保油系统的检修质量及冲洗、滤油时间;颗粒度不合格时,机组不应启动。

(四)新建或扩建机组抗燃油质量,同时满足DL/T899《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要求。

气体监督

第二十条氢气监督

制氢站氢气(包括外购氢气)、发电机氢气及气体置换用惰性气体的质量标准,按DL/T246《化学监督导则》和DL/T651《氢冷发电机氢气湿度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六氟化硫(SF6)监督。

充SF6电气设备中气体质量,按GB/T8905《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DL/T5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导则》及DL/T941《运行中变压器用六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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