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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职称评审办法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的通知》

甘职改办[1998]11号

  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处(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1998年10月8日

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聘工作程序,统一评聘工作步骤,建立正常的评聘工作秩序,确保职称评聘工作客观、公正,保证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评审时间安排

  

(一)全省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由省职改办统一规划和安排,每三年安排一次。

如无特殊情况,各高评会不得随意变更评审开会时间。

  

(二)各高评会所在部门和地、州、市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在规定的评审月份内,确定具体开会日期,并将评审开会时间及时通知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及早准备评审材料,做好选拔推荐等工作,于高评会开会前20天将评审材料报送高评会所在部门(单位)审核。

  (三)高评会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后,必须于开会前10天将初审通过人员的材料报送省职改办审查。

超过报送截止时间者,本次会议不再受理。

  二、单位推荐

  

(一)各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收受材料的时间、内容,及时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准备有关材料。

  

(二)单位在评审前,要清理统计本单位现有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数、已评审各级任职资格数、国家和省上下达的职务岗位数(或结构比例数)、单位已聘任职务数及各级职务的空岗数,同时将空岗数填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册》有关栏目,报上级职改办审核后,作为本次评审任职资格的数量。

  (三)符合甘职改组[1996]2号文件规定破格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可不受本单位限额限制,申报评审高级任职资格。

  (四)学习政策,公布方案。

评审时要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专业人员学习有关政策、条件,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任职资格岗位、专业、等级、数量及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五)推荐:

  1.确定推荐对象初选名单。

  

(1)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及政策规定的晋升条件,提出列入推荐范围人员的初选名单。

  

(2)人事(职改)部门认真审核被列入范围人员的工作实绩、业务(技术)成果、考试成绩以及其他基本条件和有关材料、凭证,确定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初选名单。

  2.审查政治思想表现。

  单位党组织对列入初选名单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进行审查,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条件不合格的人员不能列入初选名单。

  3.定量计分、择优提名。

  定量计分时,以推荐对象任低一级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成绩的等次、排列名次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其累计贡献,计出每人的得分数,并按得分多少排序,向单位考核推荐小组提名。

提名人数一般为本次空岗数额的2倍。

  定量计分择优提名办法,可参照省职改办制定的办法,也可由本单位自行制定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科学的、准确的定量计分办法。

  4.推荐评审对象。

  考核小组对定量计分择优提名的人员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议,然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以定量计分分值排名,确定向评委会推荐评审对象。

推荐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空岗数额。

  考核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

参加考核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组织提名、专业技术人员选举产生,考核推荐小组人数为9人~1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3。

每次考核推荐时到会人数不得少于2/3。

  (六)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各类企业和人事档案在开发区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人事档案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任职资格,分别向开发区人事代理室或代理其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申报。

人事代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送相应的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或按规定程序报(人事)职改部门审查。

人事档案不在上述部门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所在地的县(市、区)职改部门申报,职改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送相应专业的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或按规定程序报上一级职改部门审查。

  三、评审材料填报

  

(一)经单位推荐的人员要填报相应职务的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无误。

  

(二)上报材料的种类及份数:

  1.表格类。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国家人事部制)一式3份,评审通过后,评委会所在部门留1份,地、州、市、厅(局)人事、职改部门留1份,单位存入本人档案1份。

  

(2)《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省职改办印制)一式25份~30份。

  (3)《评审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审查登记表》(省职改办印制)一式2份。

  (4)破格晋升人员除填写上述表格外,还要填写《破格晋升人员审查登记表》一式2份。

  (5)地(州、市)县(市、区)申报人员还应由单位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情况变动表》(省职改办印制)一式2份。

以上

(2)至(5)表,省职改办和单位所在主管厅(局)、地(州、市)职改办各存1份。

  2.业绩成果类。

  

(1)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公开发表的论文(学术报告)、著作(译著)或经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总结各1份。

  

(2)最高学历证书、专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

属外语、计算机免试者,应报送符合免试条件的有关证件和材料。

  (3)个人业务工作总结、成果鉴定、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证书、在学术团体兼职的有关证书、文件以及其他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各1份。

  (4)破格晋升人员由业务主管厅(局)、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写出推荐专题报告。

包括任现职务以来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学术水平、专业水平、专业能力以及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贡献等,由主管部门及职改部门加盖公章一式2份。

  (5)属委托评审的,应送有省职改办签章的委托材料。

  (6)材料目录1份。

  以上所有证书、证明材料均要提供原件。

  3.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册》。

  (三)主要表格填写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1)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晰。

  

(2)“封面”及“基本情况”应全部填写,无内容可填的,应在该栏目内写上“无”。

“最高学历”的“毕(肄、结)业时间”,应将非选择项用笔划去。

“懂何种外语,达到何种程度”栏,可填写正式发表某语种译文多少个字符,或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参加何部门组织的何语种、何级别、何类型的外语培训或考试成绩。

  (3)“工作经历”栏,应从参加工作起连续填写,起至时间要连贯,应填写清楚每一时间段所从事的工作,不能间断。

  (4)任现职前、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栏中的各项都要填写,内容较多可以附页,没有填写内容的要写“无”。

  (5)“考试成绩及答辩情况”栏中的内容由组织填写。

其中,“考试情况”各栏可由所在单位将本人参加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考试情况逐一填写清楚;“答辩情况”由高评会有关专业(学科)组填写,应答辩而没有答辩的填“未答辩”,不要求答辩的不填写。

  (6)“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和“单位推荐意见”栏均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

必须填写较详细的内容和明确的结论意见。

负责人必须签字,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呈报单位意见”栏由所在厅(局)或地(州、市)职改领导小组填写。

  (7)“评审审批意见”中“评审组织意见”栏必须填清楚评委会总人数,本次参加会议人数以及表决结果中的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

  2.《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下称“简表”)。

  

(1)《简表》一律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填写,内容要真实、准确、清楚,字迹端正、清晰,不得随意涂改。

  

(2)“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必须将任现职以来历年考核情况全部填人,如有缺,要由单位书面说明所缺考核的原因。

  (3)“单位推荐意见”栏按栏内项目要求填写,不得空缺,推荐名次要填写准确,若未填写此栏,不得上会评审。

  (4)“任现职以来发表主要论著和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成绩、荣誉称号”栏要对照职改办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要求填写,无关的不填写。

填写内容必须与论著和成果原件一致。

  (5)《简表》要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厅(局)或地(州、市)职改办审查后加盖公章。

  (6)中小学教师《简表》内容按上述《简表》要求填写。

  3.《评审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审查登记表》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填写。

“主要工作成绩”栏要对照有关文件规定条件填写,简明扼要,与条件规定内容无关的不填写。

填写后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4.《破格晋升人员审查登记表》由破格申报人员填写。

“破格条件证据”栏的内容要按照评审条件要求,填写主要业绩成果(项目)名称,鉴定、验收、颁奖部门、时间,本人所起作用、地位、排名以及荣誉称号的名称、授予单位、时间。

与条件规定无关的不再填写。

“破格类型”栏填写破学历、台阶还是专业年限等内容。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情况变动表》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岗位数(或结构比例)、资格数、聘任数和空岗数,要准确无误,同《管理册》所填数据一致。

“减少人员栏”内的减员原因要填写具体,减员时间和文件号要写清楚,不能空缺。

单位填写后,由主管地、州、市职改办审核盖章。

省直单位人员不填报该表。

  四、职改部门审核

  申报评审对象的材料必须先报送上级职改部门审核后,再提交相关专业的评委会评审。

  1.单位将确定推荐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有关材料报送地(州、市)、厅(局)职改办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评审任职资格的范围。

包括:

是否达到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现是否在本专业技术岗位;所在单位是否属于开展职称评聘的范围等。

  

(2)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册》是否健全和已审核;单位是否有职务空额;本人是否占职务指标。

  (3)是否属本次评委会评审范围。

包括:

系列(专业);职务名称、档次;所在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委托评审手续。

  (4)各种表格填写是否齐全、规范;表格所填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与报附单行材料是否一致;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

  (5)所报材料种类、份数是否齐全,原件、复印件是否符合要求。

  (6)各类考试种类、等级、成绩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在有效期内。

  (7)上报人员(正常、破格)的材料条件是否符合我省规定的晋升条件。

  (8)将审核符合晋升条件人员的材料(正常晋升人员简表及其他必送材料;破格晋升人员的全部材料),报送相应专业评委会所在部门职改办审查。

  2.高评会所在部门职改办审核。

  高评会所在部门职改办对上报人员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将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人员的简表、晋升人员登记表、破格人员全部原始材料报送省职改办审核。

  3.省职改办审查。

  省职改办对晋升人员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1)单位限额及推荐意见情况。

  

(2)年度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基本条件。

  (3)业绩成果是否符合规定的硬化条件。

  (4)补充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按照审核结果,研究确定提交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名单以及需要进行答辩的人员名单。

然后拟定并向高评会所在职改部门通知上会评审人员的名单。

  五、评审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由系列主管部门或高评会所在部门负责组织,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实施,采用会议形式。

评审工作包括答辩、学科组评议、评审会议等。

  

(一)评审委员会

  1.设置。

  高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在省级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设置。

其中:

高等学校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省教委提出,省职改领导小组审核,国家教委批准;副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经省教委提出,国家教委同意后,由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科研、工程、农业、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委会经省职改办同意,可下放给有较健全的评审制度,领导班子及专业技术队伍素质较好,在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达100名以上的地(州、市)、厅(局)及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设置。

  2.构成。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在职专家组成。

  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确因工作需要,每个评委会不得超过2人。

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2人,其中至少有1人是专业技术人员。

  高评会一般由19人~25人组成,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17人。

委员要具备本专业高级职务,其中评审正高级职务的评委委员应具备本专业正高级职务。

评委中50岁以下中青年高级专业人员一般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3。

  高评会下设学科组,学科组一般由7人以上组成,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

  有条件的要逐步建立评委专家库和学科组专家库。

评审时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委会执行委员和学科组执行成员。

  3.审批权限和程序。

  设置在省系列主管部门的高评会人选,由系列主管部门的职改部门领导小组提名,经省职改办审查同意后,报省职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下放评审权的科研、工程、农业、卫生等系列高评会人选由组建的地区、部门、单位职改领导小组提名,经省职改办审查,征求系列主管部门意见,报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下放评审权的教授、副教授评委会人选,由高等院校提名,省职改办审查,征求省教委意见,报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各高评会委员均须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4.评委委员任期。

  高评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按规定权限审批临时组建。

评委每届任期一般2年左右,任期届满,应当调整,每次调整人数不超过1/3。

  5.评审范围和委托评审。

  高评会只负责评审本评委会所辖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其中省系列主管部门高评会可受理全省本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我省报送中央部委或委托外省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申报人员所在的地(州、市)、厅(局)向省系列主管部门报送评审材料,系列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报省职改办审查同意后,连同省职改办函件一起报中央部委评审或送外省代评。

  中央在甘单位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应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或委托函,须经省职改办同意。

  6.工作制度。

  评委会成员要学习掌握中央及我省有关职改文件政策,明确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以便准确进行评审。

  评委会要制定工作规程、保密守则等管理制度。

评委会评审情况要严格保密,评委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向外泄漏评审对象的评议情况。

  评审工作要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

评委会在听取人事、职改部门意见和学科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出席会议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评审结果必须由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个别评审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应由单位所在地(州、市)、厅(局)领导提出,经省职改部门同意,可由评委会进行复议。

  在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评委在评审中,要坚持政策、原则、秉公办事。

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问题,经查实,由评委会审批部门取消评委资格。

情况严重者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对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应视情况由审批机关决定暂停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评委会收取评审费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检查。

  

(二)答辩

  为了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技术水平,在评审前,对部分评审对象进行考评答辩。

考评答辩由高评会下设专业学科组组织进行。

  1.考评答辩对象:

  破格评审高级职务资格及1980年以来参加工作、评审高级职务资格者,都要参加考评答辩。

其中,已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自然科学、发明创造、星火科技、农业丰收、教学成果、优秀设计、社会科学二等以上奖的定额内人员,可免于考评答辩。

  2.组织管理:

  考评答辩由高评会下设的学科评议组进行,吸收同行高级专家若干人参加。

没有学科评议组的高评会,由高评会委员和高评会所在部门聘请的同行高级专家组成考评答辩小组。

考评答辩小组不得少于3人,其中同一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1/3。

考评答辩由主考人主持。

主考人一般由学科组组长担任。

  考评答辩的考场、记录、计时、计分等工作由高评会所在部门职改办承担。

  3.考评答辩程序及内容:

  考评答辩应精,心组织,抓住重点,时间紧凑,结果准确。

  

(1)考评对象汇报内容。

  对照申报晋升职务的评审条件,简述本人任现职务以来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专业工作业绩:

  简述本人符合学历、年限、台阶、论文、考核、外语、计算机等基本条件和达到硬化条件(或破格条件)的情况,以及主要专业工作经历。

  简要介绍公开发表论文、论著的情况,重点讲述其中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1篇(1部)论文(论著)有创新或有独到见解的内容及学术价值。

  重点说明专业技术方面最主要的成果、内容以及目前已达到的专业技术的最高水平。

  汇报自己认为需要介绍的其他情况。

  被考评对象在介绍情况时,对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成果、项目、论文、论著等,必须说明本人的作用、地位,同时要提供所介绍内容的凭据。

  

(2)专家质疑。

  质疑的主要方面:

对被考核对象达到评审条件情况进行核查、质疑;对被评审材料的真实与否进行核查、质疑;对工农兵学员、非本专业学历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以及专家认为有必要质疑人员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经验、能力进行重点质疑;对了解掌握国内外、省内外本专业发展状况、趋势,指导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进行质疑;对专家认为有必要考核的其他问题进行考核质疑。

  (3)综合评议。

  被考评对象退场后,专家评议组通过讨论、评议、核实,对考评对象达到规定条件情况及达到相关学识水平情况作出综合判定。

判定结果可采取由专家打分的办法(即专家打分之和除以打分专家人数,所得平均分)或专家无记名投票方式来决定考评对象考评答辩是否通过。

  (4)考评答辩结果使用。

  考评最后得分(百分制)低于60分,或有2名专家打分低于60分时,为不通过;使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办法的,有2名以上专家投否决票者,为不通过。

答辩工作结束后,应将答辩意见写进评审表中的“答辩情况”栏内,并由答辩主持人签注姓名,加盖专业学科组公章(也可由评审委员会代章)。

考评答辩未通过人员,不提交高评会评审。

答辩通过者,只在本次评审时有效,本次评审未通过,下次重新申报时应重新参加答辩。

  (5)答辩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不得向外泄露。

  (6)无故不参加考评答辩者,不提交高评会评审。

  (三)专业(学科)组评议

  专业(学科)组对被评审对象的业绩成果、学术技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

  评议工作由专业组组长主持。

对申报人员的全部材料、表格,要认真、仔细地进行审阅,要做好材料记录和专家对每个申报人员审核意见记录。

审阅人不得审阅本单位申报人员,对审阅中发现的材料不清、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如确有必要,由高评会所在部门职改办通知申报单位改正或补充。

  评议结束后,由参加评议的专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评议结果。

参加投票人数超过专业学科组总人数2/3以上者,投票结果有效;投票数超过规定到会人数1/2以上为同意推荐,可提交高评会评审。

高教、科研、中专、中小学、技校、艺术专业学科组推荐不过半数者,不再提交高评会评审表决。

其他系列学科组表决不过半数,但对是否推荐意见不一致者,应向高评会汇报。

高评会有3名以上委员认为学科组的评议及推荐结果不准确,要求复议时,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就是否上会复议进行无记名投票。

如经投票,到会评委2/3同意上会复议,仍可在高评会评审表决。

学科组一致不同意推荐者,不提交高评会评审。

  专业学科组评议结果材料和评议意见,要记入评审表的“专家评议组或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栏内,同时将评议材料装订成册交高评会存档备案。

  (四)评审会议

  1.会前准备。

  高评会所在部门要提前确定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每个评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如省职改办、有关工作人员等);清理专业学科组返回的评审材料,检查核实专业学科组意见填写情况,汇总专业学科组提交上会评审人员的有关材料;检查到会评委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17人,方可举行会议;准备会议所用的记录本、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表以及给各评委会委员使用的有关材料。

  2.召开会议。

  

(1)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宣布本次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和省职改领导小组文件,介绍评审会议的评委会委员到会情况,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及有关的工作纪律,明确和统一与评审有关的一些问题。

  

(2)将专业学科组提交的有关材料分发给到会的每个评委。

  (3)专业学科组组长或评委会工作人员向评委会汇报专业学科组评议情况,逐一汇报申报人员(高教、科研、中专、技校、中小学、艺术学科组否决的人员和其他系列学科组一致否决的人员不再介绍)的基本情况和业绩成果,汇报专业学科组评议结果和答辩结果,回答评委质疑,展示有争议人员的评审材料。

  (4)评委会委员审阅有关材料,进行民主评议。

  (5)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对评委会半数人认为情况不清楚的或需要调查补充材料的,暂不表决,作为“暂放”人员处理。

  (6)统计投票结果。

得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的2/3者为通过,低于2/3者为不通过。

统计投票结果时要有唱票人、监票人、记录人同时在场。

  (7)高评会将投票结果按“通过”、“未通过”、“暂放”3类,填人评审表中的“评审组织意见”栏中,评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填写评审日期,加盖评审委员会公章。

同时将本次评审会议的评审记录、结果等有关材料一并存人高评会所在人事(职改)部门备查。

  (8)评委会将评审结果报送省职改办审核确认后,由省职改办在评审表“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意见”栏内注“同意”,填写审批日期,加盖省职改办公章。

  (9)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不得再重新申报评审。

评审否决后如没有获得新的业绩成果,单位不再推荐评审。

  (10)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有个别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大的,由本单位领导提出,地(州、市)、厅(局)职改领导小组向高评会写出要求复议的书面意见,经省职改办同意,提交下次评委会进行复议。

  六、重新确定任职资格有效范围

  获得由省职改办认可的企业有效、兰外有效、单位有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取得新的成绩,达到全省统一任职条件,在申报全省有效任职资格时,不再经过单位、厅(局)、地(州、市)考核推荐小组或低一级评委会推荐。

应提交新的成果证件重新填写评审表和简表,直接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报主管厅(局)、地(州、市)职改办审查,厅(局)、地(州、市)审查同意重新评审全省有效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应按重新评审时的有关规定执行,评审通过人员取得资格的时间以重新评审的时间为准。

  七、发文通知任职资格

  

(一)正高级任职资格。

高评会通过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文通知。

  

(二)副高级任职资格。

评委会通过的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高评会或高评会所在部门和省职改办联合发文通知,文件挂高评会所在部门文号。

  (三)委托代评任职资格。

我省委托中央部委或外省代评通过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也按上述办法发文通知。

  (四)地、州、市高评会通过的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报经省职改办审批确认后,由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文通知。

  (五)各系列主管部门在下发任职资格通知文件时,除主送有关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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