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成的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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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成的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

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输成本、费用管理与核算,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铁路运输成本是指企业直接为运输旅客、货物发生的耗费,费用是指企业一定期间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铁路运输成本、费用是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指标,是制定运输价格、营销政策和投资决策、财务清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铁路运输成本、费用管理与核算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的重要内容,基本任务是:

通过预算、核算、控制、分析、监督和检查,挖掘潜力,降低消耗,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铁路运输成本、费用实行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基层站段分级管理责任制。

企业在成本、费用管理与核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以及铁道部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遵守财经纪律。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运输的国有独资铁路运输企业及国家控股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非国家控股铁路运输企业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可参照执行。

企业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运输成本、费用管理与核算实施细则。

第二章成本费用的范围、内容及分类

第六条铁路运输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按其经济用途划分为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共同构成运输总支出。

第七条主营业务成本是企业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输生产有关的各项耗费,主要内容包括:

1.运输生产人员及运输生产单位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结算工资收入与实际工资支出的差额,以及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含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下同);

2.按规定计提的运输生产用及运输生产单位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

3.为了恢复固定资产原有性能和生产能力,对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大修理的支出,包括成段更换钢轨、轨枕、道岔及成段清筛道床的支出,为消除路基、桥梁、隧道的严重病害进行的局部修理支出,灾害复旧支出,机车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及其大部件的大修支出,其他设备的大修支出;

4.设备运用、养护修理耗费的材料、燃料、电力、配件、工具备品和其他支出,配件修理支出,生产场所用煤、水、电及生产用杂费;

5.运输生产人员及运输生产单位管理、服务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制服补贴等;

6.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事故净损失,灾害预防及抢修支出;

7.办理保险、保价运输业务发生的支出;

8.按照模拟市场和内部分账核算要求发生的付费支出;

9.按照国家规定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管理费用是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运输生产活动发生的费用以及企业按规定发生的管理性费用,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机关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职工制服补贴,办公设施设备的折旧费、修理费、租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3.按规定计提的机关人员的职工福利费、运输生产单位人员及机关人员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失业保险金、职工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工资附加费;

4.土地使用费、土地换证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业务招待费、咨询费(含顾问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展览费、董事(监事)会经费、防疫经费、客货营销费用、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

5.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产品的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与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等研究与开发费用;

6.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的净损失;

7.按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

8.企业内部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发生的费用;

9.企业按规定上交的集中费(用于全路集中管理及调度指挥);

10.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管理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财务费用是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主要内容包括:

1.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收入;

2.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借款利息(含交付使用资产的借款利息)、应收票据贴现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等;

3.外币折算产生的汇兑损益;

4.铁道部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费收入,以及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向内部单位发放调剂资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5.铁道部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费支出,以及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吸收内部单位存款而支付的资金占用费;

6.支付给金融机构、铁道资金结算机构的手续费以及铁道资金结算机构收取的手续费。

第十条营业外支出是与运输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主要内容包括:

1.营业外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按规定计提的营业外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失业保险金、职工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工资附加费;

2.铁路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疗养院等营业外单位的经费;

3.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4.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5.债务重组损失、非货币性交易损失,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被没收财物,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6.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7.按规定摊销的移交社会职能补贴支出。

(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的具体项目、内容及有关标准按附件1、2执行)

第十一条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列入运输总支出: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支出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

2.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工伤保险金、职工失业保险金等负担的支出;

3.应由工附业、事业、代办工作、多种经营和集体企业成本负担的支出;

4.新建、改建(含既有线改造)和扩建铁路、站场等工程在正式验收交接以前或正式交付运营开通以前发生的应由工程成本负担的支出;

5.其他按规定不得列入运输总支出的支出。

第三章成本费用核算和计算

第十二条成本、费用核算是反映运输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耗费的基本手段,是实现成本、费用全过程管理的基础。

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通过支出科目进行确认和归集。

第十三条支出科目由科目编号和科目名称组成。

科目编号由类别、部门、顺号、子目、细目、要素六部分构成。

企业可根据需要在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支出科目下增设子目、细目进行明细核算,最末一级为要素(要素编码:

1-工资、2-材料、3-燃料、4-电力、5-折旧、6-外购劳务、7-其他)。

第十四条成本、费用核算应遵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应由本期(月、季、年)负担的支出要全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规定的成本核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十五条主营业务成本按旅客运输成本、货物运输成本、行包运输成本、基础设施成本、其他成本等五类进行核算。

1.旅客运输成本核算为旅客运输直接发生的各种支出,包括车站旅客服务、旅客列车服务、客车运用和维护支出,相关服务付费及其他支出。

2.货物运输成本核算为货物运输直接发生的各种支出,包括货物发送、运行、中转、到达作业费用,货车、集装箱运用和维护费用,货车使用费,相关服务付费及其他支出。

3.行包运输成本核算为行李、包裹运输直接发生的各种支出,包括行包发送、运行、中转、到达作业费用,专用行包车辆运用和维护费用,相关服务付费及其他支出。

4.基础设施成本核算为铁路路网、行车指挥等基础设施运用和维护所发生的各种支出,包括铁路线路设备等行车设施运用、养护费,行车指挥调度费及其他支出。

5.其他成本核算企业运输生产中发生的除旅客、货物、行包运输成本和基础设施成本以外的各种支出。

第十六条主营业务成本分类确定的原则是:

能够直接归属到相应成本类别的,全额列入该类成本;不能直接归属成本类别的,按照规定的工作量指标分配列入相应类别成本。

分配比例根据本单位正常运输生产情况测算确定。

单位须在季度决算报告中说明分配比例确定的方法及调整依据。

第十七条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工务、电务支出分运行区间、编组站、非编组站核算,电气化铁路供电支出分运行区间核算,核算原则是:

正线(含与正线连接的道岔)支出归集到相应运行区间成本,站线支出归集到编组站和非编组站成本;能直接归属运行区间、编组站、非编组站的支出,全额列入相应运行区间和编组站、非编组站成本中;不能直接确定归属的共性支出,采用分配方法分摊列入相应运行区间和编组站、非编组站成本中。

具体核算方法按附件2。

第十八条内燃、电力机车折旧、中修、大修支出分机型核算,客车折旧、段修、大修支出分车型核算,货车折旧、段修、大修支出分车种核算。

能够直接区分机型(车型、车种)的修理支出,全额列入各机型(车型、车种)的相关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按规定方法分摊。

具体核算方法按附件2。

第十九条成本、费用按要素分为工资、材料、燃料、电力、折旧、外购劳务、其他。

各项成本、费用均应分要素核算。

各要素核算内容和要求为:

1.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给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结算工资收入与实际工资支出的差额。

生产人员工资按工作岗位、作业地点、作业对象进行分类归集,对应列入有关成本、费用支出科目及其子目、细目,只对应一个细目、子目或科目的生产人员工资直接列入,涉及多个细目、子目或科目的按附件2规定的分配方法列入。

2.材料,指运输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配件、油脂(含清洗用柴油、汽油)、工具备品、劳动保护用品等有实物形态的物品。

材料支出的核算应严格执行定向定量制度。

已领未用的材料应在月末办理盘点退料手续,不得发生账外料。

存放在铁路沿线的线上料应加强管理,采取分存制进账,不得一次出账。

低值易耗品领用后一次列销,建立保管台账实行数量动态管理。

材料、配件修旧利废所发生的支出在运输总支出中核算。

3.燃料,指运输设备运用所消耗的固体、液体、气体等燃料支出。

燃料支出应根据燃料消耗报表及有关记录,按用途归集到相关支出科目。

4.电力,指铁路运输设备运用、修理过程中的动力、照明及其他用电。

电力支出应按用途归集到相关支出科目。

5.折旧,指按《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及应计折旧固定资产价值计提的折旧支出。

6.外购劳务,指支付给与本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外请劳务的支出。

各单位的运输生产任务原则上由本单位职工完成,不得外请劳务;对因运输生产需要确需外请劳务的,须经企业劳资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与对方签订劳务合同,发生的支出在有关支出科目中按外购劳务要素核算。

7.其他,指不属于以上各要素的支出,主要包括:

差旅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事故费用、付费支出、委外修理支出、财务费用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根据内部模拟市场和分账核算的要求,企业内部客运、货运、路网之间,以及国有独资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实行收付费制度。

提供服务方取得提供服务收入,发生的支出在运输总支出中分要素核算;接受服务方支付的费用按付费支出核算。

列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付费支出项目主要包括:

1.客运线路使用费、客运机车牵引费、客运跨企业电力机车接触网使用费及电费、车站旅客服务费、旅客列车上水服务费、提供加挂客车服务费、售票服务费、客车租用费、客运机车修理服务费、客车修理服务费用、其他服务费等;

2.列入货物运输成本的付费支出项目:

货运线路使用费、货运机车牵引费、货运跨企业电力机车接触网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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