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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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因采矿、挖砂、取土、水利、交通等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土地。

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砂矿等矿山的露天采矿场、最终采掘带沟道、截水沟、采矿沉陷区、废石场、尾矿库、储灰场、储泥场、渣场,以及其他工业废弃物堆场等各类矿山场地的复垦。

2、复垦工艺构成:

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艺一般为二部分构成。

即复垦工程和恢复生态两个阶段。

由于复垦后用途不同,有的只有复垦工程一个阶段。

3、复垦工程标准通则:

3.1待复垦场地背景资料具备,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土壤、植被、区域自然环境和简要社会环境等;待复垦场地原用途的设计、运行及闭坑设计资料;复垦场地利用方向设计论证资料等。

3.2待复垦场地利用类型的选择,应与当地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

3.3待复垦场地及边坡稳定性可靠,原有工程设施(坝、堤、堰等)稳定(含地震情况下)。

3.4用作复垦场地的覆盖材料,不应含有毒有害成分。

如复垦场地含有毒有害成分时,应先处置去除。

视其废弃物性质、场地条件,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行覆盖。

充分利用从废弃地收集的表土作为顶部覆盖层。

3.5覆盖后的复垦场地规范、平整。

覆盖层容重等满足复垦利用要求。

3.6复垦场地应有满足要求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符合当地要求。

3.7复垦场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3.8复垦场地有控制污染措施,包括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等。

3.9复垦场地道路、交通干线布置合理。

4、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4.1部分浅采场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1.1覆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壤0.5m以上。

4.1.2覆土后场地平整,地面坡度一般不超过5°。

用作水田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3°。

用作林业、牧业时,坡度不超过25°。

4.1.3覆土土壤PH值范围,一般为5.5~8.5,含盐量不大于0.3%。

4.1.4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防洪满足当地标准。

4.1.5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边坡宜植被保护。

4.2露采场用于渔业(含养殖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2.1有适宜的水源补给,水质符合标准。

4.2.2塘(池)面积和深度适中,一般0.3~0.7公顷,深度2.5~3m为宜。

4.2.3有良好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与当地一致。

4.3露采场用作人工湖、公园、水域观赏区时复垦工程标准:

4.3.1与区域自然环境协调,有景观效果。

4.3.2水质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V类水域标准。

4.3.3排水、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4.3.4沿水域布置树草种植区,控制水土流失。

4.4露采场用于建筑时复垦工程标准:

4.4.1待复垦场地应无滑坡、断层、岩溶等不良地质条件,主体建筑应设置于较好地基地段。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确定建筑参数(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指标)。

4.4.2用于建筑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体的稳定性坡度值确定。

坡度一般不超过20%。

4.4.3排水管网布置合理,建筑地基标高满足防洪要求。

4.5露采场用于其他用途时复垦工程标准:

根据露采场地形地质条件和利用方向,复垦工程标准另行制定。

5、排土场复垦工程标准:

我国各类露采矿的排土场,依排岩土工艺和堆放地区,一般分为内排土场和外排土场,包括排土顶部、排土平台和最终边坡等,这些场地均属于复垦场地。

其复垦工程包括:

5.1排土场整治:

包括顶部、平台和边坡整治。

5.1.1排土场最终坡度应与土地利用方式相适应,一般为26~28°,机械作业区坡度小于20°。

5.1.2合理安排岩土排弃次序,尽量将含不良成份的岩土堆放在深部,品质适宜的土层包括易风化性岩层可安排在上部,富含养份的土层宜安排在排土场顶部或表层。

5.1.3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

设计和施工中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特别是控制边坡水土流失措施。

5.1.4有合理的道路布置。

5.2排土场复垦:

5.2.1在经过整治的排土场平台和边坡,应覆盖土层,充分利用工程前收集的表土覆盖于表层。

在无适宜表土覆盖时,也可采用经过试验确证,不致造成污染的其它物料覆盖。

覆盖土层厚度应根据场地用途确定。

5.2.2在采矿剥离物含有毒有害或放射性成份时,必须用碎石深度覆盖,不得出露于边坡处,并应有防渗措施。

然后再覆盖土层后,方可用于农、牧业用地。

5.2.3覆盖土层前应适当压实,依不同利用确定压实程度。

5.2.4覆土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规范。

5.3排土场复垦后的利用:

5.3.1用于农业:

见4.1中4.1.1~4.1.5各项条款。

5.3.2用于林业:

5.3.2.1覆土厚度0.3m以上。

5.3.2.2采取坑栽时,坑内放少许客土或人工土。

5.3.2.3边坡缓坡在35°以下可以用于一般林木种植,15°~20°坡度可用于果园(含桑)和其它经济林。

5.3.2.4有满足场地要求的排水设施,边坡有保水肥措施。

5.3.3用于牧业场地:

5.3.3.1边坡坡度不大于30°。

5.3.3.2内排台阶稳定后,覆土0.2m以上。

5.3.3.3场地大的复垦区应有作业通道。

5.3.3.4依饮水半径合理布置饮水点。

5.3.4用于建筑场地:

5.3.4.1排土场复垦后用于建筑时,场地需经过至少3年的自然沉实或植被稳定措施,也可根据建设需要,进行人工处置等办法稳定场地。

经测试场地满足稳定性要求,方可用于建筑。

5.3.4.2边坡坡度允许值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一般坡度值不超过20%。

5.3.4.3经试验及计算确定的场地地基承载力、变性指标和稳定性指标满足设计要求时,可用作持力层。

不能满足要求时,依据岩土性能,场地条件等提出地基处理方法,采用分层压实或其它方法处理。

5.3.5用于其它:

依据覆土后场地条件和拟定用途等另行制定。

6、沉陷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采矿等活动引起地表沉陷和变形,依其产状和破坏程度可分为二类:

深部开采和浅部开采。

因此,沉陷区复垦工程基本分为二类,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和非充填沉陷地复垦。

6.1沉陷场地复垦工程:

6.1.1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工程:

6.1.1.1废石(含矸石)充填:

·用废石(含矸石)充填沉陷场地时,根据复垦场地用途,在充填后应适当碾压,压实程度依用途而定。

必要时,可分层充填、分层碾压,充填压实后场地必须稳定。

·当废石有害成份含量高时,应处置。

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覆土。

6.1.1.2矿山废弃物充填(包括废渣、尾矿、炉渣、粉煤灰等充填):

·用矿山废弃物充填时,应参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进行卫生安全土地填筑处置,充填后场地稳定。

·有防止填充物中有害成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的防治措施。

视其填充物性质、种类,除采取压实等加固措施外,应作不同程度防渗、防污染处置,必要时,设衬垫隔离层。

6.1.1.3其它类型废弃物充填:

用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充填时,应按6.1.1.2条款处置。

6.1.2非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工程:

6.1.2.1高潜水位沉陷场地:

依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保留水面,集中开挖水库、蓄水池、鱼塘或人工湖等,综合实施沉陷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总体规划。

6.1.2.2中潜水位沉陷场地:

系指局部积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

依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可综合实施“挖深垫浅”的措施。

即在积水区深挖为深水塘(池),用于渔业等。

“垫浅”后场地可改造为水平梯田或水田等。

6.1.2.3低潜水位沉陷场地:

系指基本不积水或干旱地带形成丘陵地貌。

·对局部沉陷地填平补齐,土地进行平整。

·沉陷后形成坡地时,坡度大,可修整为水平梯田,局部小面积积水可改造为水田等。

6.2沉陷场地复垦后利用:

6.2.1用于建筑(采动沉陷区用于建筑的标准另行制订)。

6.2.1.1填充沉陷场地采用分层压实,经测试确证压实质量。

6.2.1.2填充沉陷地地表稳定后,加载进行稳定性分析,满足要求后方可用于建筑。

6.2.1.3利用压实土地作地基时,不能使用淤泥、冻土、膨胀土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物料等作为填料。

填料中大于200mm块石去除。

若填料中主要成份为易风化碎石时,加强地面排水和表面覆土等措施。

有侵蚀性工业废弃物和有机质含量高的生活垃圾等杂填土,未经处理,不得作持力层。

6.2.1.4一般景观水域、娱乐用水域及游泳区水域,其各自水质分别按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III、IV、V类功能水域水质标准执行。

6.2.1.5用于建筑的地基抗震性能,应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6.2.2沉陷区用于渔业:

6.2.2.1水源充足,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6.2.2.2水深、水面积适宜。

6.2.2.3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6.2.3沉陷场地用于农、林、牧业:

同露天采场4.1中4.1.1~4.1.5条款。

7、废石(含矸石)堆场复垦工程标准:

7.1易风化废石(含矸石)堆场(含自然后矸石堆场)。

7.1.1依风化程度可分为不覆土和覆土复垦。

7.1.1.1不覆土复垦:

已有风化层,层厚在0.1m以上,颗粒细,PH值适中,可直接用于建立植被。

7.1.1.2风化层薄、含盐量高或具有酸性时,应经处置至PH值适合后,覆土在0.3m以上。

7.2不易风化废石(含矸石)堆场复垦:

7.2.1进行堆场整治,适当压实。

7.2.2缓坡至边坡稳定,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7.2.3覆土厚度在0.5m以上。

7.3坑栽复垦(用于林、牧业):

7.3.1易风化废石(含矸石)堆场拟坑栽时,应先期备好坑,暴露一段时间,坑内宜放少量客土或人工土,也可放风化碎岩。

7.3.2不易风化废石(含矸石)堆场,坑内应放较多客土。

7.3.3强酸性废石(含矸石)不宜采用坑栽法。

7.4新排弃废石(含矸石)应立即进行压实整治,形成面积大、边坡稳定的复垦场地。

8、尾矿库、贮灰场、贮泥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8.1复垦工程

8.1.1待复垦场地及其工程设施稳定性满足要求。

8.1.2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8.1.3废弃的尾矿、赤泥、尘泥等为酸性、碱性时,堆置场地须经处置,处置深度取决于场地利用方向。

盐份太大时,应进行去除盐份处置,也可采取深度覆盖。

8.1.4含有毒有害、放射性成份时,应视其废弃物中含量水平,确定隔离层设置的必要性、层厚、材质等,尽可能深度覆盖。

8.1.5依据各类废弃物性状,确定覆土的必要性、覆土层厚度等。

一般覆土厚度0.5m以上。

8.1.6覆土后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8.1.7复土区有控制粉尘的工程措施。

8.2复垦土地利用:

8.2.1用于农、林、牧业场地:

同4.1中4.1.1~4.1.5各条款。

8.2.2用于建筑场地:

同5.3.4.1~5.3.4.3各条款。

8.2.3用作其它场地:

除执行8.1中8.1.1~8.1.7各条款外,其它标准依据现场条件及利用方向另行制订。

9、生态恢复通则:

9.1用于农业种植。

9.1.1选择适应性、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

9.1.2有培肥措施,并有试种植记录。

9.1.3灌溉水源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

9.1.4农作物无不良生长反应,有持续生产能力。

9.1.5粮食及作物中有害成份含量符合《粮食卫生标准》(GB2715-81)。

9.1.6三年后复垦区单位面积经济学产量,不低于当地中等产量水平。

9.2用于林业:

9.2.1复垦区位于城镇、风景区、居民区附近,宜种植观赏林、经济林,也可依所在地配置相应的功能林。

9.2.2选择适宜树种,特别是乡土树种和抗逆性能好的树种。

9.2.3实行草、灌、乔套种混播。

9.2.4三年后植树成活率70%以上。

9.2.5三年后郁闭度30%以上。

9.3用于牧业:

9.3.1选择抗旱、抗盐碱、抗贫瘠优良草种。

9.3.2多种草类混合种植。

9.3.3有防治病、虫害措施,有防止退化措施。

9.3.4三年后牧草覆盖率70%以上。

9.3.5三年后单位面积产草量不低于当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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