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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预算监督办法

北京市东城区预算监督办法

(2003年8月22日东城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种《预算法》)、《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预算、区级决算和区级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区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区级预算和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撒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监督区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的变更;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撤销区人民政府关干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作委员会)受区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承担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的前期准备工作和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财经工作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邀请专家及有关专业人士参加。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都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预算的监督管理。

    区财政部门和区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区级各部门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检举、揭发者保密。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九条 区级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部门预算应当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编列到目。

   第十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本办法对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参与审查工作。

   区财政都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前,财经工作委员会要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讨论和调研,并为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的15日前,区财政、发展计划等部门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供下材料:

   

(一)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

   

(二)北京市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三)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种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四)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五)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六)区级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安排情况;

   (七)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安排情况;

   (八)政府采购计划;

   (九)区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

   (十)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村料。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要求区发展计划、统计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可以听取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汇报。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

策的情况;

   

(二)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贯彻量入为出、收支

平衡、结构合理原则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安排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相适应的情况;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的安排情况;

   (五)基本建设支出的安排情况;

   (六)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在预算中的收支安排情况;

   (七)预备费设置情况;

   (八)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九)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会议后10日内,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后,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筒称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机构参考。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财政部门负责。

   新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区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批准预算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预算后,区财政都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

区级预算单位应当自区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部门预算的批复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情况;

   

(二)为实规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区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支出的执行和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七)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八)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九)区级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8月份听取区人民政府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必要时听取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

   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前,财经工作委员会要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讨论和调研,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主任会议。

   区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按月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委托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可以组织听证会,查阅会计帐目等有关资料,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决议。

   区人民政府有关都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共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区审计部门应当将日常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专项审计结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区级预算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教育、科技、社

会保障等重点项目和其他必要的支出。

在区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财政部门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区级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确需作出调剂的,必须经区财政部门同意。

区级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必须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区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财政部门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15日前,区财政都门应当将区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财经工作委员会要对区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进行讨论和调研,并提出意见。

第五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财政部门及时编制区级决算草案,于6月底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大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级决算草案、决算的报告及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区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区审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区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完成情况;

   (三)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四)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五)预备费使用情况;

   (六)预算超收使用情况;

   (七)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八)预算外资金收支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前,财经工作委员会要对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和调研,并提出意见。

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要对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区级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内容应当包括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部门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改进财政工作和部门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区审计部门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出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将审计出的问题的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自区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区级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并及时将部门决算的批复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5日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东城区预算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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