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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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了控制好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地区土地,充分利用水利枢纽工程资源,发挥其地理优势,在满足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管理功能的前提下,根据景观资源条件,使土地价值最大化,使管理区内外及与周边地区协调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本文本。

第二条              规划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⑶.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⑷.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⑸.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

⑹.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⑺.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报批稿)

⑻.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⑼. 《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2005-2020)

⑽. 《惠州市区两江四岸景观及旅游线路规划》

⑾. 《惠州市江北西区分区规划》

⑿. 《惠州汤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⒀. 《博罗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3-2020)

⒁. 《博罗县县城沿江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⒂. 《惠州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⒃. 《惠州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⒄. 《惠州东江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⒅.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

第三条              规划原则

⑴.   可持续发展原则--本区的发展必须以不超越资源和环境承载力为原则,并且在旅游项目和设施的开发建设上保持发展空间,确保实现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⑵.   生态优先原则--高度重视本区的生态效益,充分保护现有水体、山体、植被等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引导功能空间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持地区生态平衡,使地区发展与生态保护达成双赢。

⑶.   和谐共生原则--秉承和谐、稳定、弹性、延展的区域开发共生理念,实现人工环境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共生,各个功能区、项目的进步和整个区域发展的共生。

⑷.   区域协调发展原则--周边地区聚集有众多旅游休闲资源,为了营造和谐社会,提高区域协作效益,需考虑使规划区内的各类设施与周边地区形成共享通道。

规划区在利用周边设施的同时也需考虑为周边地区提供部分服务。

第四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区位于东江惠州与博罗交界处,以泗湄洲东江水利枢纽工程为中心,包括东江南北两侧用地,东至惠河高速公路,西至博罗县界和西侧山体,南北两侧至山体分水岭的范围,总规划用地面积约594.76公顷。

包含惠州和博罗两个行政区用地。

第五条              生效日期

本规划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法定文件成果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成果由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组成,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使用原则

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文件的规定。

本文件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惠州市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八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归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第二章       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第九条              发展目标

⑴.   打造生态性片区--实现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

在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构生态安全格局的理念指导下,落实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⑵.   打造安全性旅游度假休闲区--满足水利枢纽工程要求

按《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在此基础上进行旅游项目和设施的开发建设。

⑶.   打造持续的山水空间形象

构建城市特色,积极关注惠州山水生态城市要素构成特色,建立可持续发展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利用、建立持续的山水空间形象。

⑷.   建设成为惠州市两江四岸风景带的重要景观节点

第十条              功能定位

以水利枢纽工程为核心,积极发展度假休闲、旅游观光业和房地产业,形成公共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捷、环境优美的生态型综合片区。

第三章       地块划分及编码

第十一条       结合规划区行政界线、自然地理界线和可建设用地范围,将本规划区划分成两个编制区,代码分别为BL、HZ(BL代表在博罗行政区、HZ代表在惠州行政区)。

并且以惠博沿江公路和东江为界线,划分成六个街坊,在博罗行政区内有2个,在惠州行政区内有4个,代码分别为BL-1、BL-2、HZ-1、HZ-2、HZ-3、HZ-4。

第十二条       结合道路、自然界线和已批用地界线进行划分,并确定地块编号。

地块编码采取三级编码的原则,即由“编制区代码-街坊代码-地块代码”组成。

如BL—1—01中,BL代表编制区代码,1代表街坊代码,01代表地块代码,即位于BL编制区的1号街坊的1号地块。

另地块细分是在上述地块划分基础上,后缀加A、B......。

林地和水域不编号。

第四章       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⑴.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

本规划区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土地利用进行分类,确定规划区主要的土地用途。

          按照大类分为

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他用地(E)。

          按照中类分为

一类居住用地(R1)、二类居住用地(R2)、四类居住用地(R4)、政府团体、商业性办公用地(C1)、商业、服务业用地(C2)、文化设施用地(C3)、教育科研用地(C6)、二类工业用地(M2)、普通仓库用地(W1)、道路用地(S1)、广场用地(S2)、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供应设施用地(U1)、交通设施用地(U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公园绿地(G1)、生产防护绿地(G2)、水域(E1)、林地(E4)。

          按照小类分为

商业性办公用地(C12)、零售业网点用地(C21)、餐饮业用地(C24)、旅馆业用地(C25)、休闲娱乐用地(C26)、文化活动用地(C32)、小学用地(C67)、供水用地(U11)、公共交通用地(U21)。

⑵.   规划所确定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法定文件的规定。

⑶.   现有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若与本规划不符,应按照本规划进行控制和引导,逐步加以改造,使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与本规划的规定相符。

⑷.   建筑的改造、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⑸.   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补偿。

⑹.   本规划对配套的市政设施采取两种控制方式,一种是在图则中不明确其所占地界线,而是根据相关法规在需要地块中给予容量和规模的控制,具体设计时灵活布局。

另一种是独立占地、规模较大的,明确用地控制范围,如在下一步设计时对范围略有修改,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

⑴.   土地使用兼容性详见本法定文本附表一《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须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质的规定,并通过相关程序审批。

⑵.   土地使用与建筑适建规定详见本法定文本附表二《土地使用与建筑适建规定表》。

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土地使用与建筑适建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⑴.   规划区内各地块的土地开发必须符合法定图则的规定。

⑵.   本图则中部分地块用地面积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时,总建筑面积应保持一致。

⑶.   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指标为上限指标,地块内开发建设时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规划中规定的指标。

⑷.   在本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⑸.   各地块建设除须满足本规划地块控制指标的要求外,还必须遵守相关的法规、规范等的规定。

第十六条       绿地控制

⑴.   绿地控制指标主要为绿地率,图则中各地块绿地率均为下限指标,只能提高,不能降低,以保证应有的环境质量。

⑵.   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相关要求。

应严格控制管理建筑的建设规模。

第十七条       建设高度控制

规划区以低层和多层建筑为主,沿东江南、北两岸200米范围内建筑物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沿惠博沿江公路可布局点式高层建筑(38米)。

第六章       道路交通控制

第十八条       道路系统控制

⑴.   道路系统为自由式布局,按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四级功能控制。

⑵.   惠博沿江公路为城市快速路,道路红线宽度须按50米控制,道路两侧分别控制25米绿带。

⑶.   下角梅湖路和滨江路(泗湄洲大桥下游段)为城市主干道,下角梅湖路红线宽度须按50米控制,滨江路(泗湄洲大桥下游段)须按40米控制。

⑷.   城市次干道为滨江路(泗湄洲大桥上游段),道路红线宽度须按24米控制。

⑸.   区内支路道路红线宽度须按9~15米控制。

⑹.   在水利枢纽工程下游1500米处规划一座跨江大桥,连接下角梅湖路和滨江路,红线宽度须按24米控制。

具体实施时应满足相关法规、规范的规定

⑺.   沿山脊等高线和结合东江两侧道路非机动车道设置自行车道和人行道,自行车道宽度须按3米控制,人行道宽度须按1~3米控制。

第十九条       道路交叉口控制

⑴.   惠博沿江公路与惠河高速公路采用互通式立体交叉控制。

⑵.   惠博沿江公路沿线,除盘山路与惠博沿江公路采用平面灯控渠化交叉控制外,其余次干道、支路与其相交采用限制车辆左行。

⑶.   泗湄洲大桥与下角梅湖路采用环型交通岛,泗湄洲大桥与滨江路和1号路与下角梅湖路采用平面灯控渠化交叉控制;2号路与下角梅湖路采用限制车辆左行。

⑷.   道路交叉口禁止开口控制距离按从道路红线的交点算起,分别为: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为80米,次干道为60米,支路为40米。

第二十条       交通设施控制

⑴.   公交站场

在南片区公共配套设施组团HZ-4-10地块内设置一处公交首末站,占地面积0.39公顷。

⑵.   社会停车场

本规划区设2个集中公共停车场,分别位于南、北片区公共配套设施组团BL-1-04、HZ-4-08地块内,总用地面积2.24公顷,可提供766个车位。

⑶.   配建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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